谁能代做做自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统电气控制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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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 5.0.6、 5.0.7、 6.2.7、 6.5.1、 7.1.3、 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2001,自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 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 7.1.14、 7.1.15、8.0.1、8.0.2、8.0.3、8.0、6、8.0.7、 8.0.8、 8.0.9、 9.1.3、 9.1.4、 9.1.5、 9.1.6、 9.1.7、9.1.8、 10.1. 1、 10.1.2、 10.1.3、 10.2.1、 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五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 磊 马 恒 赵克伟 曾 杰 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
1.0.1 本条是对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1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之充分发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或标准,而且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规则》、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已经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中推广应用,而且发达国家已在住宅建筑中开始安装使用。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获得了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表1为美国1965年统计资料,数据表明:早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的年间.在安装喷淋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共发生火灾75290次,灭控火的成功率高达96.2%,其中工业厂房和仓库占有的比例高达87.46%。
美国纽约对年10年中1648起高层建筑喷淋灭火案例的统计表明,灭控火成功率为高层办公楼98.4%,其他高层建筑97.7%。又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1886年到1968年的几十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5734次,灭火成功率达99.8%。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几年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有的灭火成功率达100%。
国外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将在投保时享受一定的优惠条件,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因优惠而少缴的保险费就够安装系统的费用了。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就可以抵消建设资金。
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可从减少火灾损失中受益,而且可减少消防总开支。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市区制定的建筑条例中,要求在非居住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结果使这个城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小,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年间,非居住区火灾损失从占该市火灾总损失的61.6%,降低到43.5%。
20世纪30年代我国开始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首先在外国人开办的纺织厂、烟厂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应用。如上海第十七毛纺厂,是1926年由英国人所建,在厂房、库房和办公室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9年,该厂从日本和联邦德国引进生产设备,在新建的厂房也设计安装了国产的湿式系统。又如上海国际饭店是1934年建成投入使用的。该建筑中所有客房、厨房、餐厅、走道、电梯间等部位均装设了喷头,并扑灭过数起初期火灾。50年代,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厂和我国自行设计的一些工厂中,也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56年兴建的上海乒乓球厂,我国自行设计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于1978年10月成功地扑救了由于赛璐珞丝缠绕马达引起的火灾。又如1958年建的厦门纺织厂,至80年代曾四次发生火灾,均成功地将火扑灭。时至今日,该系统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和使用量也在不断扩展与增长。
原规范自1985年颁布执行以来,对指导系统的设计,发挥了积极、良好的作用。十几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使该规范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新技术的社会需求。此次修订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总结十几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发展和工程设计积累的宝贵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使之更加充实与完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3条的修改,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均要求按本规范的规定设计,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以及核电站、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属于本规范的不适用范围。上述各类性质特殊的建筑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其所属行业的规范设计。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O.2条的修改。要求按本规范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时的发热发烟规律。以及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做到使系统的设计,既能为保证安全而可靠地启动操作,又要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较多,基本类型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及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等。用量最多的是湿式系统。在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有70%以上为湿式系统。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并且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湿式系统必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戒备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与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
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必须经过排气充水过程,因此推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预作用系统采用预作用报警阀组,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比闭式喷头更灵敏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雨淋阀和供水泵,在闭式喷头开放前完成管道充水过程,转换为湿式系统,使喷头能在开放后立即喷水。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雨淋系统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并由火灾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阀和供水泵.使与雨淋阀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应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感温雨淋阀控制。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起防火分隔作用的,为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百多年历史,一直在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并获得持续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大空间建筑及地下建筑等内部空间条件复杂和功能多样的建筑物。使系统的设计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积极合理地吸收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才能使系统的设计技术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求。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不仅要具备足够的成熟程度,同时还要符合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并与系统相配套、与规范合理衔接等条件,以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1.0.4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组件提出了要求。系统组件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1.0.5 经过改建后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当其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或数量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要求根据改造后建筑的功能和条件,按本规范对原来已有的系统进行校核。当发现原有系统已经不再适用改造后建筑时,要求按本规范和改造后建筑的条件重新设计。
1.0.6 本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订,将针对建筑物的具体条件和防火要求,提出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另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还要求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87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3.0.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根据火灾荷载(由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及分布状况决定)、室内空间条件(面积、高度)、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因素,划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建筑物内存在物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其结构的疏密、包装和分布状况,将决定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与放热量.是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1 可燃物性质对燃烧速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制造材料的燃烧性能、制造结构的疏密程度,以及堆积摆放的形式等。不同性质的可燃物,火灾时表现的燃烧性能及扑救难度不同,例如纸制品和发泡塑料制品,就具有不同的燃烧性能,造纸及纸制品厂被划归中危险级,发泡塑料及制品按固体易燃物品被划归严重危险级。火灾荷载大,燃烧时蔓延速度快、放热量大、有害气体生成量大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反应速度快、喷水强度大,以及作用面积大的系统。火灾荷载的大小,对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是十分重要的依据。表3给出了不同火灾荷载密度情况下的火灾放热量数据。火灾荷载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占有的可燃物相当于木材的数量.是衡量可燃物密度的指标。
2 物品的摆放形式,包括密集程度及堆积高度。是划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松散堆放的可燃物.因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大,燃烧时的供氧条件比紧密堆放要好。所以燃烧速度快,放热速率高.因此需求的灭火能力强。可燃物的堆积高度大,火焰的竖向蔓延速度快,另外由于高堆物品的遮挡作用,使喷水不易直接送达位于可燃物底部的起火部位,导致灭火的难度增大,容易使火灾得以水平蔓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求以较大的喷水强度或具有较强穿透力的喷水.以及开放较多喷头、形成较大的喷水面积控制火势。
3 建筑物的室内空间条件,也将影响闭式喷头受热开放时间和喷水灭火效果。小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因受墙壁阻挡而很快在顶板或吊顶下积聚并淹没喷头,而使喷头热敏元件迅速升温动作;而大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则可在顶板或吊顶下不受阻挡的自由流散,喷头热敏元件只受对流传热的影响,升温较慢,动作较迟钝。室内净空高度的增大,使火灾烟气流在上升过程中,与被卷吸的空气混合而逐渐降低温度和流速的作用增大。流经喷头热气流温度与速度的降低将造成喷头推迟动作。喷头开放时间的推迟,将为火灾继续蔓延提供时间,喷头开放时将面临放热速率更大,更难扑救的火势,使系统喷水控灭火的难度增大。对于喷头的洒水,则因与上升热烟气流接触的时间和距离的加大。使被热气流吹离布水轨迹和汽化的水量增大,导致送达到位的灭火水量减少,同样会加大灭火的难度。有些建筑构造。还会影响喷头的布置和均匀布水。上述影响喷头开放和喷水送达灭火的因素。由于影响系统控灭火的效果,将导致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改变。
各国规范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即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工艺级和贮存级)危险级。德国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级和堆积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在增加仓库危险级的基础上,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严重(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危险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下述情况的设置场所,即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下列情况的设置场所,即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Ⅰ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A中举例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生产车间。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的《一般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和《货架式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将上述标准中的1、2、3、4类和塑料橡胶类储存货品,结合我国国情,综合归纳并简化为Ⅰ、Ⅱ、Ⅲ级仓库。由于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美国标准NFPA-13(1996年版)没有针对货品堆高超过3.7m(12ft)的仓库提出规定,而是由《一般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和《货架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提出具体规定。此次修订,规定三个仓库危险级,即Ⅰ级、Ⅱ级、Ⅲ级。仓库危险级Ⅰ级与美国标准NFPA-231(1995年版)的1、2类货品相一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A组塑料、橡胶制品等。
上述两个美国标准中的储存物品分类:
1 类货品 指纸箱包装的不燃货品,例如:
不燃食品和饮料:不燃容器包装的食品;冷冻食品、肉类;非塑料制托盘或容器盛装的新鲜水果和疏菜;无涂蜡层或塑料覆膜的纸容器包装牛奶;不燃容器盛装,但容器外有纸箱包装的酒精含量≤20%的啤酒或葡萄酒;玻璃制品。金属制品:包括塑料覆面或装饰的桌椅;金属外壳家电;电动机、干电池、空铁罐、金属柜。其他:包括变压器、袋装水泥、电子绝缘材料、石膏板、惰性颜料、固体农药。
2 类货品 包括木箱及多层纸箱或类似可燃材料包装的1类货品,例如:纸箱包装的漆包线线圈,日光灯泡,木桶包装的酒精含量不超过20%的啤酒和葡萄酒。
3 类货品 木材、纸张、天然纤维纺织品或C组塑料及制品,含有限量A组或B组塑料的制品,例如:
皮革制品:鞋、皮衣、手套、旅行袋等。纸制品:书报杂志、有塑料覆膜的纸制容器等。纺织品:天然与合成纤维及制品,不含发泡类塑料橡胶的床垫。木制品:门窗及家具、可燃纤维板等。其他:纸箱包装的烟草制品及可燃食品,塑料容器包装的不燃液体。
4 类货品 纸箱包装的含有一定量A组塑料的1、2、3类货品,小包装采用A组塑料、大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的1、2、3类货品,B组塑料和粉状、颗粒状A组塑料,例如:照相机、电话、塑料家具,含发泡类塑料填充物的床垫,含有一定量塑料的建材、电缆.塑料容器包装的物品。
塑料橡胶类 分为A组、B组和C组。
A组: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缩醛(聚甲醛)、丙烯酸类(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丁基橡胶、EPDM(乙丙橡胶)、FRP(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PET(热塑性聚酯)、聚碳酸酯、聚酯合成橡胶、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PVC(高增塑聚氯乙烯.如人造革、胶片等)、SAN(苯乙烯—丙烯腈)、SBR(丁苯橡胶)。
B组:纤维素类(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氯丁橡胶、氟塑料(ECTFE——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E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FEP——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不发泡类天然橡胶、锦纶(锦纶6、锦纶66)、硅橡胶。
C组:氟塑料(PCTFE——聚三氟氯乙烯、PTFE——聚四氟乙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甲醛)、酚醛类、PVC(硬聚氯乙烯,如:管道、管件)、PVDC(聚偏二氯乙烯)、PVDF(聚偏氟乙烯)、PVF(聚氟乙烯)、尿素(脲甲醛)。
本规范附录A的举例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内部容纳物品和空间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全部列举.设计时可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类比判断。现将美、英、日、德等国规范的火灾危险等级举例列出(见表4、表5、表6),供有关设计人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参考。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探火报警和自动喷水控灭火的优良性能.是当今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用量最多,且造价低廉的自动灭火系统,在我国消防界及建筑防火设计领域中的可信赖程度不断提高。尽管如此。该系统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仍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
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决定性的判定因素,是火灾危险性和自动扑救初期火灾的必要性。而不是建筑规模。因此。大力提倡和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很有必要的。
4.1.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的范围。凡发生火灾时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不能用水灭火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或引起爆炸后果的对象,以及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例如存在较多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场所,则不适用。再如存放一定量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敞口容器(罐、槽、池),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事故。
4.1.3 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环境条件。是合理选择系统类型和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例如:环境温度是确定选择湿式或干式系统的依据;综合考虑火灾蔓延速度、人员密集程度及疏散条件是确定是否采用快速系统的因素等。室外环境难以使闭式喷头及时感温动作.势必难以保证灭火和控火效果,所以露天场所不适合采用闭式系统。
4.1.4 提出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闭式系统中的喷头,或与预作用和雨淋系统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要求湿式、干式系统在开放一只喷头后,预作用和雨淋系统在火灾报警后立即启动系统;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是相互关联的,原表5.0.1中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0MPa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实际上系统中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
本条规定为依据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1996年版)的有关规定,对原规范第2.0.2条和第7.1.1条的修改。图7为美国NFPA-13(1996年版)标准中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表。根据“大强度喷水有利于迅速控灭火,有利于缩小喷水作用面积”的试验与经验的总结,选取该曲线中喷水强度的上限数据,并适当加大作用面积后确定为本规范的设计基本参数。这样的技术处理,既便于设计人员操作。又提高了规范的应变能力和系统的经济性能。因此,对设计安装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符合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已较首次制订本规范时有显著提高的国情及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编写习惯,同时又能保证系统可靠地发挥作用。
表8为本规范原版本与修订版本中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数据的对照表。不难看出,修订版给出的数据有所增加,增大了设计人员的选择余地。从整体上强化了喷水强度这一体现系统灭火能力的重要参数,因此加强了系统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表9为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设计基本数据。
本规范表5.O.1中“注”,参照美国标准,提出了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允许按不低于O.05MPa确定的规定。当发生火灾时,供水泵启动之前,允许由消防水箱或其他辅助供水设施供给系统启动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目前国内采用较多的是高位消防水箱,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如果顶层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水压要求为O.1MPa,则屋顶水箱必须比顶层的喷头高出10m以上,将会给建筑造型和结构处理上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上述情况和参考国外有关规范,将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确定为O.05MPa。降低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而产生的问题,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规范,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也采用0.05MPa。
5.0.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仅在走道安装闭式系统时,系统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火灾蔓延和保护疏散通道。对此类系统的作用面积,本条提出了按各楼层走道中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美国NFPA规范规定,走道内布置一排喷头时,动作喷头数最大按5只计算。当走廊出口未作保护时,动作喷头数应包括走廊内全部喷头,但最多不应超过7只。当走道的宽度为1.4m、长度为15m,喷水覆盖全部走道面积时的喷头布置及开放喷头数(见图8)。
5.0.3 商场等公共建筑,由于内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状、条栅状等不挡烟的通透性吊顶。顶板下喷头的洒水分布将受到通透性吊顶的阻挡,影响灭火效果。因此本条提出适当增大喷水强度的规定。若将喷头埋设在通透性吊顶的网格或条栅中间,则喷头将因吊顶不挡烟,且距顶板距离过大而不能保证可靠动作。喷头不能及时动作,系统将形同虚设。
5.0.4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维持一定气压,因此系统启动后将滞后喷水,而滞后喷水无疑将增大灭火难度,等于相对削弱了系统的灭火能力。所以,本规范参照发达国家相关规范,对干式系统作出增大作用面积的规定,用扩大作用面积的办法,补偿滞后喷水对灭火能力的影响。
雨淋系统由雨淋阀控制其连接的开式洒水喷头同时喷水,有利于扑救水平蔓延速度快的火灾。但是,如果一个雨淋阀控制的面积过大,将会使系统的流量过大,总用水量过大,并带来较大的水渍损失,影响系统的经济性能。本规范出于适当控制系统流量与总用水量的考虑,提出了雨淋系统中一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按不大于本规范表5.0.1规定的作用面积为宜。对大面积场所,可设多台雨淋阀组合控制一次灭火的保护范围。
5.0.5 本条是对国外标准中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进行分类、归纳、合并后,充实我国规范对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规定。设计时应按喷头强度与保护面积选用喷头。从国外有关标准提供的数据分析,影响仓库设计参数的因素很多,包括货品的性质、堆放形式、堆积高度及室内净空高度等。各因素的变化,均影响设计参数的改变。例如:货品堆高增大,火灾竖向蔓延速度迅速增长的规律,不仅使灭火难度增大,而且使喷水因货品的阻挡而难以直接送达燃烧面,只能沿货品表面流淌后最终到达燃烧面。其结果,造成送达到位直接灭火的水量锐减。因此,货品堆高增大时,相应提高喷水强度。以保证系统灭火能力的措施是必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面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各种仓库,仅向设计人员提供一组设计参数显然不够。参照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2002年版)、《一般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货架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及工厂联合保险系统标准,在归纳简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组仓库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既借鉴了美、英等发达国家标准的先进技术,又使我国规范中保护仓库的系统设计参数得到了充实,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每排货架之间均保持1.2~2.4m距离的属于单排货架,靠拢放置的两个单排货架属于双排货架,间距小于1.2m的单排、双排货架按多排货架设计。
通透性层板是指水或烟气能穿透或通过的货架层板,如网格或格栅型层板。
5.0.6仓库火灾蔓延迅速、不易扑救,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应用对象。而扑救高堆垛、高货架仓库火灾,又一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技术难点。美国耗巨资试验研究,成功开发出“大水滴喷头”、“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等可有效扑救高堆垛、高货架仓库火灾的新技术。本条规定参考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2002年版)、《一般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和《货架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的数据,并经归纳简化后,提出了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仅适用于流量系数K=200的喷头)仓库的系统设计参数。
5.0.7 本条为本次修订条文。本条参考美国《货架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美国工厂联合保险系统标准等国外相关标准,针对我国现状,充实了高货架仓库中采用货架内喷头的条件。以及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有关规定。
对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和表5.0.6规定的高货架仓库,仅在顶板下设置喷头,将不能满足有效灭控火的需要,而在货架内增设喷头,是对顶喷喷头灭火能力的补充。补偿超出顶板下喷头保护范围部位的灭火能力。
5. 0. 7A 新增条文。仓库内系统的喷水强度大,持续喷水时间长,为避免不必要的水渍损失和增加建筑荷载,系统喷水强度大的仓库,有必要设置消防排水。
5.0.8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提出了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以湿式系统为例,处于戒备状态时,管道内充满有压水。喷头动作后,开放喷头开始喷出的是水,只有当开放喷头与泡沫比例混合器之间管道内的充水被置换成泡沫混合液后,才能转换为喷泡沫。因此,开始喷泡沫时间取决于开放喷头与泡沫比例混合器之间的管道长度。
设置场所发生火灾时,湿式系统首批开放的喷头数一般不超过3只,其流量按标准喷头计算,约为4L/s。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喷水转换喷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比例混合器有效工作的最小流量。利用湿式系统喷洒泡沫混合液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灭火能力,所以持续喷水和喷泡沫时间的总和,仍执行本规范5.0.11条的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则依据美国《闭式喷水一泡沫联用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6A(2002年版),规定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执行。
5.0.9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参考了美国《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6(2002年版)的规定。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用于喷水控火效果好,而灭火时间长的火灾。前期喷水的目的,是依靠喷水控火,后期喷洒泡沫混合液,是为了强化系统的灭火能力,缩短灭火时间。喷水一泡沫的强度,仍采用本规范表5.0.1、表5.0.5-1的数据。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分别发挥泡沫灭火和水冷却的优势,既可有效灭火,又可防止火灾复燃。既可节省泡沫混合液,又可保证可靠性。喷水一泡沫的强度,执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此项技术既可充分发挥水和泡沫各自的优点,又可提高系统的经济性能,但设计上有一定难度,要兼顾本规范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有关规定。
5.0.10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防护冷却水幕用于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使用,以保证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完整性与隔热性。某厂曾于1995年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过洒水防火卷帘抽检测试,90min耐火试验后,得出“未失去完整性和隔热性”的结论。本条“喷水高度为4m,喷水强度为0.5L/s·m”的规定,折算成对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为7.5L/min·m2,可以形成水膜并有效保护钢结构不受火灾损害。喷水点的提高,将使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下降,致使防护冷却的能力下降。所以,提出了喷水点高度每提高1m,喷水强度相应增加O.1L/s·m的规定,以补充冷却水沿分隔物下淌时受热汽化的水量损失,但喷水点高度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按1.OL/s·m执行。尺寸不超过15m×8m的开口,防火分隔水幕的喷水强度仍按原规范规定的2L/s·m确定。
5.0.11 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作用看,一般1h即能解决问题。从原规范的执行情况,证明按此条规定确定的系统用水量,能够满足控灭火实际需要。
5.0.1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6.3.2条的修订。干式系统配水管道内充入有压气体的目的,一是将有压气体作为传递火警信号的介质,二是防止干式报警阀误动作。由于不同生产厂出品的干式报警阀的结构不尽相同,所以,不受报警阀人口水压波动影响、防止误动作的气压值有所不同,因此本条提出了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气压取值范围的规定。
常规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维持一定气压的目的,不同于干式系统,是将有压气体作为监测管道严密性的介质。为了便于控制,本规范将规定的气压值调整为0.03~0.05MPa。
国外近年推出的新型预作用系统,利用“配套报警系统动作”和“闭式喷头动作”的“与门”或“或门”关系,作为启动系统的条件。分别为:1报警系统“与”闭式喷头动作后启动系统,以防止系统不必要的误启动;2报警系统“或”闭式喷头动作即启动系统,以保证系统启动的可靠性。此类预作用系统有别于常规类型的预作用系统,同时具备预作用系统和干式系统的特点,管道内充人的有压气体,将成为传递火警信号的媒介,所以当采用此种预作用系统时,配水管道内维持的气压值与干式系统相同。报警阀的选型,则要求同时具备雨淋阀和干式阀的特点。相应的系统设计参数,要同时符合预作用系统和干式系统的相关规定。
6 系统组件
6.1 喷 头
6.1.1 闭式喷头的安装高度,要求满足“使喷头及时受热开放,并使开放喷头的洒水有效覆盖起火范围”的条件。超过上述高度,喷头将不能及时受热开放,而且喷头开放后的洒水可能达不到覆盖起火范围的预期目的,出现火灾在喷水范围之外蔓延的现象,使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控灭火的作用。本条参考日本《消防法广对影剧院观众厅安装闭式系统时喷头至地面的距离不得超过8m”的规定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外相关标准对仓库中闭式喷头最大安装高度的规定,分别规定了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及仓库采用闭式系统的最大净空高度,同时根据表5.0.1A规定了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采用闭式系统的最大净空高度。并提出了用于保护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和设有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闭式系统,不受室内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1.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提出了不同使用条件下对喷头选型的规定。实际工程中,由于喷头的选型不当而造成失误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同用途和型号的喷头,分别具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和安装方式。喷头的选型、安装方式、方位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喷头的动作时间和布水效果。当设置场所不设吊顶,且配水管道沿梁下布置时,火灾热气流将在上升至顶板后水平蔓延。此时只有向上安装直立型喷头,才能使热气流尽早接触和加热喷头热敏元件。室内设有吊顶时,喷头将紧贴在吊顶下布置,或埋设在吊顶内,因此适合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否则吊顶将阻挡洒水分布。吊顶型喷头作为一种类型,在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5135-93中有明确规定,即为“隐蔽安装在吊顶内.分为平齐型、半隐蔽型和隐蔽型三种型式。”不同安装方式的喷头.其洒水分布不同,选型时要予以充分重视。为此,本规范不推荐在吊顶下使用“普通型喷头”,原因是在吊顶下安装此种喷头时,洒水严重受阻,喷水强度将下降约40%,严重削弱系统的灭火能力。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配水管道易于布置,颇受国内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欢迎。但国外对采用边墙型喷头有严格规定:
保护场所应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系统采用时须经特许;顶板必须为水平面,喷头附近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洒水应喷湿一定范围墙面等。
本条根据国内需求,按本规范对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分类,以及边墙型喷头性能特点等实际情况,提出了既允许使用此种喷头,又严格使用条件的规定。
6.1.4 为便于系统在灭火或维修后恢复戒备状态之前排尽管道中的积水,同时有利于在系统启动时排气,要求干式、预作用系统的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提出了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要求。防火分隔水幕的作用,是阻断烟和火的蔓延。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墙时。要求采用洒水喷头;当使水幕形成密集喷洒的水帘时,要求采用开口向下的水幕喷头。防火分隔水幕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喷头并分排布置。防护冷却水幕则要求采用将水喷向保护对象的水幕喷头。
6.1.6 提出了快速响应喷头的使用条件。大量装饰材料、家电等现代化日用品和办公用品的使用,使火灾出现蔓延速度快、有害气体生成量大、财产损失的价值增长等新特点。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于80年代开始生产并推广使用快速响应喷头。快速响应喷头的优势在于:热敏性能明显高于标准响应喷头,可在火场中提前动作,在初起小火阶段开始喷水,使灭火的难度降低,可以做到灭火迅速、灭火用水量少,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烧损与水渍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国际标准ISO 6182规定RTI≤50(m·s)0.5的喷头为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RTI通过标准“插入实验”判定。在“插入实验”给定的标准热环境中,快速响应喷头的动作时间,较8mm玻璃泡标准响应喷头快5倍。为此,提出了在中庭环廊、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老人、少儿及残疾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高层建筑中外部增援困难的部位、地下的商业与仓储用房等,推荐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规定。
6.1.7 同一隔间内采用热敏性能、规格及安装方式一致的喷头,是为了防止混装不同喷头对系统的启动与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曾经发现某一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大型餐厅内混装d=8mm和d=5mm玻璃泡喷头。某些高层建筑同一场所内混装下垂型、普通型喷头等错误做法。
6. 1.9 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要求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喷头备品的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在一个建筑工程的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各国规范对喷头备品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美国NFPA标准的规定:喷头总数不超过300只时.备品数为6只,总数为300~1000个时,备品数不少于12只,超过1000只时不少于24只;英国BS 5306-Part2的规定见表10。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闭式喷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受火灾热气流加热开放后喷水并启动系统。能否合理地布置喷头,将决定喷头能否及时动作和按规定强度喷水。本条规定了布置喷头所应遵循的原则。
1 将喷头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的部位。有利于喷头热敏元件的及时受热;2 使喷头的洒水能够均匀分布。当喷头附近有不可避免的障碍物时,要求按本规范7.2节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的要求布置喷头或者增设喷头,补偿因喷头的洒水受阻而不能到位灭火的水量。
7.1.2 本条参考美国NFPA-13(2002年版)标准做法,提出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间和配水支管间最大距离的规定。和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的规定。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间的距离及相邻配水支管间的距离,需要根据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由于该参数将影响火场中的喷头开放时间,因此提出最大值限制。目的是使喷头既能适时开放,又能按规定的强度喷水。
以喷头A、B、C、D为顶点的围合范围为正方形(见图10)每只喷头的25%水量喷洒在正方形ABCD内。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工作压力以及喷水强度,可以求出正方形ABCD的面积和喷头之间的距离。
为了控制喷头与起火点之间的距离,保证喷头开放时间,本规范规定:中危险级Ⅰ级场所采用K=80标准喷头时,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2.5m2 ,配水支管上喷头间和配水支管间的最大距离,正方形布置时为3.6m,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时的长边边长为4.Om。
规定喷头与端墙最大距离的目的,是为了使喷头的洒水能够喷湿墙根地面并不留漏喷的空白点,而且能够喷湿一定范围的墙面,防止火灾沿墙面的可燃物蔓延。
本规范表7.1.2中的“注1”,对仅在走道布置喷头的闭式系统,提出确定喷头间距的规定;“注2”说明喷水强度较大的系统,采用较大流量系数的喷头,有利于降低系统的供水压力。“注3”则对货架内喷头的布置提出了要求。疏散走道内确定喷头间距的举例见本规范条文说明图8。
7.1.3 本条参考美国标准NFPA-13(2002年版)和英国消防协会BS ;Part2标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直立、下垂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目的是使喷头热敏元件处于“易于接触热气流”的最佳位置。溅水盘距离顶板太近不易安装维护,且洒水易受影响;太远则升温较慢,甚至不能接触到热烟气流,使喷头不能及时开放。吊顶型喷头和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其安装位置不存在远离热烟气流的现象,故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见图11、图12)。
梁的高度大或间距小,使顶板下布置喷头的困难增大。然而,由于梁同时具有挡烟蓄热作用,有利于位于梁间的喷头受热,为此对复杂情况提出布置喷头的补充规定。
7.1.4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提出了直立和下垂安装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的规定。
7.1.5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此条规定的适用对象由仓库扩展到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商场等堆物较高的场所;由K=80的标准喷头扩展到包括其他大口径非标准喷头(见图13)。
7.1.6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货架内布置的喷头,如果其溅水盘与货品顶面的间距太小,喷头的洒水将因货品的阻挡而不能达到均匀分布的目的。本条参考美国《货架储物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和美国工厂联合保险系统标准,提出要求溅水盘与其上方层板的距离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50mm的规定。
7.1.7 规定将货架内喷头设在能够挡烟的封闭分层隔板下方,如果恰好在喷头的上方有孔洞、缝隙,则要求在喷头的上方安装既能挡烟集热、又能挡水的焦热挡水板。对集热挡水板的具体规定是:要求采用金属板制作,形状为圆形或正方形,其平面面积不小于0.12m2 。为有利于集热,要求焦热挡水板的周边向下弯边,弯边的高度要与喷头溅水盘平齐(见图14)。
7.1.8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当吊顶上方闷顶或技术夹层的净空高度超过800mm,且其内部有可燃物时,要求设置喷头。如闷顶、技术夹层内部无可燃物,且顶板与吊顶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设置喷头。
1983年冬某宾馆礼堂火灾,就是因为吊顶内电线故障起火,引燃吊顶内的可燃物,致使钢屋架很快坍塌。造成很大损失。又如1980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市米高梅大饭店(20层2000个床位)的底层游乐场。由于吊顶内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开始是阴燃,约三四个小时后火焰冒出吊顶外,长140多米的大厅在15min内成为一片火海。当时在场数千人四处奔跑。事后州消防局长感叹地说:这样的蔓延速度,即使当时有几百名消防队员在场,也是无能为力的。据介绍该建筑在设计时,大厅的上下楼层均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只有游乐大厅未装。设计人员的理由是该厅全天24h不断人,如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由于起火部位在吊顶上方,而闷顶内又未设喷头,结果未能及时扑救,造成了超过1亿美元的火灾损失。
7.1.9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强调了当在建筑物的局部场所设置喷头时,其门、窗、孔洞等开口的外侧及与相邻不设喷头场所连通的走道,要求设置防止火灾从开口处蔓延的喷头。
此种做法可起很大作用。例如1976年5月上海第一百货公司八层的火灾:同在八层的服装厂与手工艺制品厂植绒车间仅一墙之隔,服装厂装有闭式系统,而植绒车间则未装。植绒车间发生火灾后,火势经隔墙上的连通窗口向服装厂蔓延。服装厂内喷头受热动作后,阻断了火灾向服装厂的扩展(见图15)。
7.1.10 规定装设通透性不挡烟吊顶的场所.其设置的闭式喷头.要求布置在顶板下,以便易于接触火灾热气流。
7.1.1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了美国NFPA-13(2002年版)标准。要求在倾斜的屋面板、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垂直于斜面安装,喷头的间距按斜面的距离确定。当房间为尖屋顶时,要求屋脊处布置一排喷头。为利于系统尽快启动和便于安装,按屋顶坡度规定了喷头溅水盘与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1/3时,不应大于0.6m(见图16)。
7.1.1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美国NFPA-13(2002年版)标准,并根据边墙型喷头与室内最不利点处火源的距离远、喷头受热条件较差等实际情况,调整了配水支管上喷头间的最大距离和侧喷水量跨越空间的最大保护距离数据。
美国NFPA-13(2002年版)标准规定:边墙型喷头仅能在轻危险级场所中使用,只有在经过特别认证后,才允许在中危险级场所按经过特别认证的条件使用。本规范表7.1.12中的规定,按边墙型喷头的前喷水量占流量的70%~80%,喷向背墙的水量占20%~30%流量的原则作了调整。中危险级I级场所,喷头在配水支管上的最大间距确定为3m,单排布置边墙型喷头时,喷头至对面墙的最大距离为3m,1只喷头保护的最大地面面积为9m2,并要求符合喷水强度要求。
7.1.13 根据本规范7.1.12条条文说明中提出的要求,规定了布置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时的技术要求。此种喷头的优点是保护面积大,安装简便;其缺点与边墙型标准喷头相同,即喷头与室内最不利处起火点的最大距离更远,影响喷头的受热和灭火效果。所以国外规范对此种喷头的使用条件要求很严。鉴于目前国内对使用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呼声很高,而此种喷头又尚未纳入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5135-95的规定内容之中。因此设计中采用此种喷头时,要求按本条规定并根据生产厂提供的喷头流量特性、洒水分布和喷湿墙面范围等资料,确定喷水强度和喷头的布置。图17为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布水及喷湿墙面示意图。
7.1.14 直立式边墙喷头安装示意图(见图18)。
7.1.15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按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分别规定了布置喷头的排数及排间距。
水幕的喷头布置,应当符合喷水强度和均匀布水的要求。本规范规定水幕的喷水强度,按直线分布衡量,并不能出现空白点。
1 防护冷却水幕与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等分隔物配套使用时,要求喷头单排布置,并将水喷向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等保护对象。2 防火分隔水幕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按不少于2排布置,采用水幕喷头时按不少于3排布置。多排布置喷头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具有一定厚度的水墙或多层水帘。
8.0.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为了保证系统的用水量,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上不能设置其他用水设施。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仍维持原规定,即不大于1.2MPa。
8.0.2 为保证配水管道的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检修,要求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采用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本规范1.0.4条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当采用内壁未经防腐涂覆处理的钢管时,要求在这段管道的末端、即报警阀的入口前,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0.3 本条对镀锌钢管的连接方式作出了规定。要求报警阀出口后的热镀锌钢管,采用沟槽式管道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不允许管段之间焊接。对于“沟槽式管道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方式,本规范并列推荐,无先后之分。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因没有强制规定采用镀锌钢管,故管道的连接允许焊接。
8.0.4 为了便于检修,本条提出了要求管道分段采用法兰连接的规定,并对水平、垂直管道中法兰间的管段长度,提出了要求。
8.0.5 本条强调了要求经水力计算确定管径,管道布置力求均衡配水管入口压力的规定。只有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的管径,才能做到既合理、又经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保证喷头工作压力的前提下,限制轻、中危险级场所系统配水管入口压力不宜超过0.40MPa的规定。
8.0.6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控制系统中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目的是为了控制配水支管的长度.避免水头损失过大。
8.0.7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规范表8.0.7限制各种直径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是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尽量均衡系统管道的水力性能。各国规范均有类似规定(见表13)。
8.0.8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为控制小管径管道的水头损失和防止杂物堵塞管道,提出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最小管径,不小于25mm的规定。
8.0.9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参考美国NFPA-13(2002年版)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干式、预作用及雨淋系统报警阀出口后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提出了新的要求:干式系统不宜超过1min,预作用和雨淋系统不宜超过2min。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系统启动后立即喷水的要求。
8.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要求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按本条规定,充水管道坡度不宜小于2‰ ;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4‰ 。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充水时易于排气;维修时易于排尽管内积水。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喷头流量的计算公式:
喷头最不利点处最小工作压力本规范已作出明确规定,设计中按本公式计算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个喷头的流量,使系统设计符合本规范要求。
9.1.2 参照国外标准,提出了确定作用面积的方法。
9.1.3 本条规定提出了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放喷水时,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并按本规范公式(9.1.3)表述上述含义。
英国标准的规定:应保证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最小喷水强度符合规定。当喷头按正方形、长方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时,喷水强度的计算,取上述四边形顶点上四个喷头的总喷水量并除以4,再除以四边形的面积求得。
美国标准的规定:作用面积内每只喷头在工作压力下的流量,应能保证不小于最小喷水强度与一个喷头保护面积的乘积。水力计算应从最不利点处喷头开始,每个喷头开放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该点的计算压力。
9.1.4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对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提出了要求。
9.1.5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设有货架内喷头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方法。对设有货架内喷头的仓库,要求分别计算顶板下开放喷头和货架内开放喷头的设计流量后。再取二者之和。确定为系统的设计流量。上述方法是参考美国《货架储物仓库标准》NFPA&#95年版)和美国工厂联合保险系统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9.1.6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是针对建筑物内设有多种类型系统,或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分别选取设计基本参数的系统,提出了出现此种复杂情况时确定系统设计流量的方法。
9.1.7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时,与喷淋系统作用面积交叉或连接的水幕,将可能在火灾中同时工作,因此系统的设计流量,要求按包括与喷淋系统同时工作的水幕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新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采用多台雨淋阀,并分区逻辑组合控制保护面积的系统,其设计流量的确定,要求首先分别计算每台雨淋阀的流量,然后将需要同时开启的各雨淋阀的流量迭加,计算总流量.并选取不同条件下计算获得的各总流量中的最大值,确定为系统的设计流量。
9.1.9 本条提出了建筑物因扩建、改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等原因,需要对原有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或增设喷头时,要求重新进行水力计算的规定,以便保证系统变化后的水力特性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在相关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对水源提出了“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的水质要求,以及保证持续供水时间内用水量的补充规定。
目前我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水源及其供水方式有:由给水管网供水;采用消防水池;采用天然水源。国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原苏联《自动消防设计规范》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可以是:能够经常保证供给系统所需用水量的区域供水管、城市给水管和工业供水管道;河流、湖泊和池塘;井和自流井。上面所列举水源水量不足时,必须设消防水池。英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规则》规定可采用的水源有:城市给水干管、高位专用水池、重力水箱、自动水泵、压力水罐。除上述规定外,还要求系统的用水中不能含有可堵塞管道的纤维物或其他悬浮物。
10.1.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对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要求其储水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以防止污染生活用水。
10.1.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为保证供水可靠性,本条提出了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要求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避免因冰冻而造成供水不足或供水中断的现象发生。
我国近年的火灾案例中,仍存在因缺水或供水中断,而使系统失效,造成严重事故的现象,因此要高度重视供水的可靠性。国外同样存在因缺水或供水中断,而使系统不能成功灭火的现象(见表16)。
1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将在无人操纵的条件下自动启动喷水灭火,扑救初期火灾的功效优于消火栓系统。由于该系统的灭火成功率与供水的可靠性密切相关,因此要求供水的可靠性不低于消火栓系统。出于上述考虑,对于设置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的系统,按室内消火栓供水管道的设置标准,提出“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的规定(见图24)。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对湿式与干式系统,规定采用压力开关信号并直接连锁的方式,在喷头动作后立即自动启动供水泵。
对预作用与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则要求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并要求符合本规范8.0.9条的规定。采用消防水箱为系统管道稳压的,应由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信号联动供水泵;采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由报警阀组或稳压泵的压力开关信号联动供水泵。
11.0.2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对预作用与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提出了要求具有自动、手动远控和现场应急操作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控制方式的规定。
11.0.3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提出了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中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允许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控制。
控制充液(水)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是为了控制与雨淋阀连接的充液(水)传动管内的静压,保证传动管上闭式喷头动作后能可靠地开启雨淋阀。
11.0.4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与快速排气阀连接的电动阀的控制要求,是保证干式、预作用系统有压充气管道迅速排气的措施之一。
11.0.5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系统灭火失败的教训,很多是由于维护不当和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加强对系统状态的监视与控制,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对系统的监视与控制要求,包括:
1 监视电源及备用动力的状态;2 监视系统的水源、水箱(罐)及信号阀的状态;3 可靠控制水泵的启动并显示反馈信号;4 可靠控制雨淋阀、电磁阀、电动阀的开启并显示反馈信号。5 监视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动作和复位状态。6 可靠控制补气装置,并显示气压。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2001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30号中,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符合本条规定时可执行本章规定。本章同时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
我国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次数多,且此类场所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考虑到国家实际情况,补充本章规定。但是,局部系统的应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本章所列的场所。
12.0.2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
除可燃物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现场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综上所述,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民用建筑,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由于不具备自救灭火能力,发生火灾时对人的安全威胁大,并且容易很快形成猛烈燃烧状态。
从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分析,此类场所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虽然有的建筑物仅是局部区域设有此类场所,并仅在此类场所占有的局部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的设置仍应遵循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物中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现行规范原规定条文设置供水设施往往比较困难,为此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按“保证足够喷水强度,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提出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具体指标,包括:喷水强度按中危险级Ⅰ级确定,适当缩小作用面积以及持续喷水时间不得低于0.5h等。
12.0.3 本规范5.0.1条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参数,依据国外相关标准提出的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曲线(见条文说明5.0.1条图7)确定,本章根据“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确定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由于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小于本规范5.0.1条的规定值,所以按本章规定设计的系统,控制火灾的能力偏低于按本规范5.O.1条规定数据设计的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最大厅室,指由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隔墙围护的区域。
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是为了控制系统投入喷水、开始灭火的时间,有利于保护现场人员疏散、控制火灾及弥补作用面积的不足。
采用K=80喷头可减少洒水受阻的可能性。
采用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时,要求严格执行本规范1.0.4条的规定。任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其他喷头,本规范不允许使用。
NFPABD中规定作用面积按100m2。当小于100m2时,按房间实际面积计算;当采用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应小于4只;当采用K=80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小于5只。面积较小房间布置的喷头较少,应将房间外2只喷头计入作用面积,此要求在NFPA中是必须的、基本的要求。
12.0.4 允许局部应用系统与室内消火栓合用消防用水量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有利于降低造价,便于推广。
举例说明: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用水量外,尚可供2支水枪工作约1.25h。
按室内消防用水量5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流量外,尚可供1支水枪工作约0.5h。
12.0.5 本条参考美国标准NFPA13中“喷头数量少于20只的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系统可省略报警阀组、简化系统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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