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是211吗笔试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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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怎样? 13:53&&来源: |
考生问:西南政法大学的通过率怎样?
答:政法院校的通过率一般要比其他院校通过率要高些,但学校的通过率和自己能不能考过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90%的通过率,还有10%的考不过呢!努力备考吧!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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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法硕面试题
1、法律规章一、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二、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章是行
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2、宪法的研究动向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和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
3、法制改革(举例)(一)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五)建立对权力的制衡机制,保证司法独立
(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五权分立
孙中山创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要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希望借此创立五权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国民代表大会(国会)――任免权,通否权(通过权,否决权),监督权,创制权
立法院――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
司法院――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
行政院――行政权 考试院――考核权,裁撤权
监察院――监察权,弹劾权
举一个例子你就明白了,三权分立下,总统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当其滥用行政权以至于违反宪法时,就同时受到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制约(国会负责立法,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国会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弹劾总统;当国会立法违宪时,最高法院同样可因违宪罪名判处该法律不通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则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防止司法权阻碍国家正常行政进程。
有所区别地,如果如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般将本属国会的弹劾权分割出去,国会将无法实现对行政权负责者即总统的有效制约,即易受到总统的牵制,同样地,本来归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人员考试权如果被分割出去,将阻碍行政系统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吸纳行政人员从而妨碍行政效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这种分权制衡不仅削弱了行政者的办公效率并且也削弱了其它一切可能制约行政权的力量,并造成分权制度的过度繁杂,最可能出现的状况即是国家的治理效率低下,并且同时总统的权力滥用现象可能会频繁发生。
5、十罪制度 十恶重惩原则。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并“特标篇首”。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上述十种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这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总之,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
6、中国古代法官及评价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该案中葛青天的审案方式极其随意,以现在的眼光看根本就无视程序的存在,严格讲全然是违法审判。但在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执法应该是以能够立刻实现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为最好。所以类似该案的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并不是孤立的事例。
 二是非逻辑性。“中国古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注重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和谐圆融的境界,而非形式上的公平合法,这就造成了中国传统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对逻辑的轻视。”为了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在案件的审理上所体现的就是重视结果、强调结论,崇尚直觉、重于实践,但对所谓的司法程序及推理证明过程,往往忽略。在古代许多被誉为“青天”的官员(如包公等),在审理案件中甚至使用诈术,以达到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前述案例中葛青天使用的也是诈术)。但这却被历代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甚至被认为是“智”的一种表现,被交口称赞,世代相传。
  三是“重人情”。“中国古代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也继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高于逻辑差异的传统,从不‘专决于法而失人情’,明白地主张‘官司不当以法废恩’。”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不会想到法律上的救济与行政上的救济的区别,为了达到救世的目的,往往从情的角度出发,直接将审判活动当作社会救济的手段。
商周时期是“神明裁判”,即通过各种占卜让“上天”来断案,五听。秦汉之后神明裁判渐渐废止,断案的主要依据是:1.由行政官员主观地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的证言,还有搜集的实物证据综合推理案件事实;2.根据以儒家思想,儒家经典为指导而制定的各种律令来适用具体刑罚。
7、公民的义务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1) 法定性。法律义务产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即法律义务的设定权在于国家权力。(2) 强制性。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约束性。不仅表现为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自由的手段。、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纳税;有劳动和接受教育的义务;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
8、宪法为什么是公法说宪法是公法是根据西方公私法划分的理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提出公司法的划分。划分标准在学术上有争议。有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三种主要学说。我赞同其中的主体说,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即公法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公权力的代表,如刑法,行政法。私法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如民法。宪法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权的,所以化为公法。此处的公是公私的公。
说宪法是母法是指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中地位最高,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9、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注意实际刑罚,排除缓刑,前后2个罪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3.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区别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1、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作用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参与民事活动而无需服从他人的命令,意味着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充分的自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奴隶没有自由,所以奴隶与奴隶主之间谈不上平等,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相对人只有服从没有自由,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表达意愿的空间。所以意思自治保证了民事关系的存在,是民法的灵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1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3、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是指其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另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3)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权力。
(4)实行独立的财政和赋税制度,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
(5)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6)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14、唐朝的“化外人”规定”,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在明代发生了变化,“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一律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5、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特色,行政一把手,人大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坚固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
16、文化对立法的影响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成文法的中国大陆,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制或者说立法。立法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重要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文化的内核。没有这个内核,法律不能在统一的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架构,以至相互矛盾和冲突,所谓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多组法规的堆砌而已。这在人类法律史并非鲜见。仅此可知,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方面有着精神上的指导意义。不妨再试问一下:法律文化内核中的“什么精神”给立法以指导?简单说,法律文化中关于法治的理念和与我们作为人类生活的意义,即努力创设一种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复兴中华文明,最终实现人权等,乃是当下中国立法的文化精神所在。
17、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出来的民法制度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 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道德上升为法律
“帝王条款”,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民法通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无效,商业秘密,旅行义务,交易完成之后义务)
18、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一、有意的不真实包括1、真意保留,原则有效,但是其表达的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知者,无效。2、戏谑行为,无效。3、虚伪行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为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隐藏行为,以虚伪表示隐藏真实行为,虚伪行为无效。
二、无意的表不真实是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若主张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若主张继续履行行为,行为自始有效。重大误解有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要在行为时,且因此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最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19、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我国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审查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下位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一,提案主题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第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狭窄;第三,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权威。
20、清末修律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1公民罢工权罢工权又称“工罢自由”或“团体争议权”。受雇人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的自助性权利。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是劳动者以通过中止劳动为条件迫使雇主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的手段。劳动者通过罢工的方式与雇主相抗衡,从而实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在我国,罢工现象主要发生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西方法律认为这是工人及其组织为为了护卫自身经济、社会利益而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罢工自由权,但1982年的宪法完全取消了该规定。(一)罢工权的主体。
(二)罢工权的行使方式。(三)罢工权的目的。
(四)罢工权的行使程序。
(五)罢工权行使的限度。
(六)罢工权行使的法律保障。
22、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可知它是因为国内有乱政而作,主要是镇压奴隶或平民反抗规定,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3、宪法的形式特点(1)宪法的内容最重要,它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而一般法律只规定有关国家、社会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24、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25、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合伙财产或归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归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分开 .
2、合伙具有团体性,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3、法人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的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法人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的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应对合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与规定的除外)。
26、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7、罪与非罪一、研究罪与非罪的意义
(一)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1. 使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
2. 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二)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三)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刑事立法特别是犯罪立法的进程
(五)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题中之义
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依据犯罪概念区分罪与非罪
(二)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依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依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
四、依据是否属排除犯罪性行为为标准区分罪与非罪
(二)正当防卫(三) 紧急避险(四)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6.自损行为7. 义务冲突8.安乐死
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
28、成文法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郑国“铸刑书于鼎”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晋国叔向孔子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9、什么是法
D(音zhi) 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0、权利不得滥用有限的权力才是真正的权力
从古至今,权力就是一种至高的象征,一种金钱的代表,因为有了权力,也就意味着有了金钱。所以,权力也一直成为人们内心一种渴望追求的目标。
让我们先来看看“何谓权力?”。字典里对于“权力”解释: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的支配力量。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到“强制”、“支配”,这就是权力的所赋予人们的。当一个人拥有属于别人赋予自己的权力后,也就有了可以影响别人的意念,这种特性是权力本身的内在属性,从而也潜移默化的影响了它的支配者。但是大家不要忽视一个词,那就是“职责范围”。顾名思义,每一项权力都是在本应属于它自己的范围内实施,否则将会出现权力滥用。
权力最终都是被人拥有和支配的。在权力的使用上,权力不是本质,人才是本质。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蚀性。由于权力构成的要素是财富、暴力、观念等等,具有鲜明的利益色彩,因此,犹如营养丰富的食品最容易腐烂一样,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败的特征。除此之外,权力本身还具有侵犯性、不平等性、可交换性等特点。权力本身不懂得支配和应用,而在于人。只要人内心用属于自己的权力,真正的服务他人,服务社会,才是权力最优化的体现。但是现实是,权力的体现并不会如理想状态。绝对的权利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权利无限会导致个人欲望膨胀,历史的倒退像中国古代皇权至上,皇帝英明则百姓懒安,皇帝昏庸则百姓遭殃,限制权利是民主社会文明制度的体现,真正的权利是能够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让行使权利的人能够规范自己约束自己,不越轨不逾矩,达到权利最佳高效合理的运用。
我们只有让权力间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让其在有限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有限的权力,才会使得权力的腐蚀性等一些不良品性被扼杀在摇篮里。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社会。只有当他们形成有效的权力运用机制,权力监管机制,才会控制权力的滥用,形成良好的有限权力机制,这样他们才会得到永续卓越的发展,也才算得上是真正的权力。
对于权力,我们不怕得不到它,而应担心得到它以后如何更好的使用它。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是管理中的大忌。
我们只有使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相互制约,方可发挥最优。
因此,有限的权力才会是真正的权力。
31、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在北京开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重大决策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议会,但是议会不能天天开,所以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有人执行大会的决议履行大会的职权,于是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例如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义务,如文艺表演、绘图等,因与债务人的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二,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等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第三,发售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这类行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代理。
33、法律如何保障科学发展
(1)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向任务,组织、协调和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对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奖励以及其他环节形成健全的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现象。
(2)法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通过对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法律制裁,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行。为抵制和防范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来发动战争、损害人类,防范和抑制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高科技犯罪等,也都需要运用法的手段。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成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4、自然人与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是个宪政概念。
自然人就是一般的人,是和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35、国家机关组织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6、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一)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积极实施某种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点是&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犯罪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有些犯罪只能用作为的方式完成。例如,强奸罪。刑法上的作为,既包括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动物、自然力或他人的行为等。
  (二)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点是&当为而不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很少,例如,遗弃罪。既可由作为,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较多,例如,故意杀人罪。此外,还有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构成的犯罪。例如,偷税罪、抗税罪、战时自伤罪等。不作为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为前提。违反特定的法律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要要件。特定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义务,即我国刑法中直接规定的法律义务。例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等等。
  2.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保姆受雇所产生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所产生的义务等。
  3.由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公安人员的职责、消防人员的职责、铁道扳道人员的责任都是职业上、业务上的特定义务。
  4.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负有特定义务;(2)有条件履行该特定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法定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7、“七出”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8、法人制度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影响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应是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法人所有的财产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根据民法理论,只有所有权才具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可以这样说,不在法律上确定法人所有权,法人就很难取得独立人格进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可见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1肯定法人所有权可以把企业资产归于统一的法人支配下,为法人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供制度保障。2拥有稳定的财产作为经济交往的担保,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3还可以划分法人和出资者的责任,由法人对企业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总之,赋予国企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是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1有这样才能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2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门对国企的不当干预和国企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使国企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只有这样才能为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扫除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组织上的基础。
9、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分权说
1、外部独立:法院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2、内部独立: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内部其他人员干涉。
第一,司法系统应当在组织上脱离地方各级人大的控制与监督,法官的产生根据法官的任职条件由法院系统自行决定。第二,从法院的经费来源说,所有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彻底摆脱地方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财权;法院的司法管理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法院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管理。
40、人权和公民权的区别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41、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如我国就是刚性宪法有成分法典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限制。柔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和普通法律一样。
对于宪法修改的限制而言主要是说刚性宪法了。宪法修改是要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的,外在的和内在的。
外在的主要是指社会现实和宪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协调时,采用修改宪法条文的方式导致宪法变迁以达到两者的和谐。内在限制是在宪法的修改主体、修改时间、修改范围等方面的闲着。有的国家宪法需要有资格的主体才可以修改,有的宪法在宪法条文直接规定在什么时间内修改,或多久之内不得修改,有的国家宪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特定内容是不允许修改的。
而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2、人权的特点一、广泛性。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既十分注重维护和保障个人人权,也注重维护和保障集体人权。
  二、公平性。在中国,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金钱、财产状况及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的限制,为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享受的权利,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所应享受的各项权利是一致的。因此,中国的人权立法及政策,受到了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的拥护与支持。
43、法学的意义是研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启蒙思想 ,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理论思维能力。
44、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
45、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 驱逐出境。
46、公民的含义
47、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
48、汉朝三种法律形式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2)令(3)比(4)法律注释著作(5)《春秋》经。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相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的道德精神,通常这种解释之作在得到皇帝的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49、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51、假冒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52、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是侮辱案、诽谤案。(2)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是虐待案。
55、人大代表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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