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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三级联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委办  字号:[
苍委发〔2013〕7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2013年“三级联评”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
&&&&&&&&&&&&&&&&&&&&&&日
2013年“三级联评”活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三级联评”活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推进我县政风行风建设持续好转,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结合全省深化作风建设活动,县委、县政府决定2013年在全县部门单位及其职能科室和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继续开展“三级联评”活动。“三级联评”活动,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县级部门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
县级部门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由县政府纠风办牵头,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参与。
(一)评议的对象
列入县级部门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对象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等47个单位,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二)评议的方法
评议工作分民意调查、审批类科室测评、监管类科室测评、基层站所测评四个部分。
1、民意调查,占总满意率的35%。由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党员、企业人员以及普通群众按一定比例组成,对参评单位进行测评。其中,全县发展软环境监测点企业都应参加测评,其他参加测评人员则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
2、审批类科室测评,占总满意率的35%。由参评单位的审批类科室评议结果折算组成。
3、监管类科室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5%。由参评单位的监管类科室评议结果折算组成。
4、基层站所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5%。由参评单位的基层站所评议结果折算组成。
(三)评分的统计
1、总满意率。
总满意率由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是:总满意率=民意调查满意率×35%+审批类科室测评满意率×35%+监管类科室测评满意率×15%+基层站所测评满意率×15%。
(1)民意调查计分方法:测评表设置“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大满意”、“不满意”、“不了解”项供测评人选择,其中“满意”得1,“较满意”得0.8,“基本满意”得0.6,“不大满意”得0.5,“不满意”不得分,“不了解”作弃权处理。
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是:满意率=(满意数×1+较满意数×0.8+基本满意数×0.6+不大满意数×0.5)÷(满意数+较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大满意数+不满意数)×100%。
(2)审批类科室测评计分方法:由参评单位的审批类科室评议结果折算组成。如参评单位有多个审批类科室参加评议的,该项分数取多个审批类科室评议结果的平均分。
(3)监管类科室测评计分方法:由参评单位的监管类科室评议结果折算组成。如参评单位有多个监管类科室参加评议的,该项分数取多个监管类科室评议结果的平均分。
(4)基层站所测评计分方法:由参评单位的基层站所评议结果折算组成。如参评单位有多个基层站所参加评议的,该项分数取多个基层站所评议结果的平均分。
(5)如参评单位没有科室、基层站所参加测评的,该参评单位的民意调查满意率即为总满意率;如参评单位只有科室或基层站所其中之一参加测评的,总满意率中未包含部分的满意率分值折算到民意调查满意率中。
2、扣分项目。
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廉洁自律、政风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问题被县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在总满意率中扣分:
(1)被媒体曝光、责令整改或给予口头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扣0.1个百分点;
(2)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每人(次)扣0.2个百分点;
(3)被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每人(次)扣0.3个百分点;
(4)被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的,每人(次)扣0.4个百分点;
(5)被给予党政纪撤职以下处分的,每人(次)扣0.5个百分点;被给予党政纪撤职(含)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1个百分点;&
(6)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被给予免职、辞退处理的,每人(次)扣1个百分点;&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2个百分点;
(8)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人的,3至4人按应扣总分的90%扣分,5至6人按应扣总分的80%扣分,7人以上按应扣总分的70%扣分;
(9)参评单位自行查处的,不扣分。但如果有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的,发现1起扣2个百分点。
参评单位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扣分。
被温州市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以上标准的2倍扣分。
涉及扣分的单位在编人数在50人、100人、200人、300人、500人以上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95%、90%、80%、70%、60%的比例扣分。
参评单位总满意率列前三名,但班子成员当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较大案(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该单位政风行风评议前三名资格,依次从第四名开始排名。
(四)评议结果的处理
1、对评议结果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并增发单位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20%作为奖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数额标准,下同)。
2、对评议结果列后三名的单位,由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一次。单位班子成员任期内本单位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记末位警示的,给予诫勉谈话,并扣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
3、对评议结果列后三名且总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确定为不满意单位,对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单位“一把手”任期内本单位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政风行风评议被确定为不满意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提出组织动议。
二、县级部门单位部分职能科室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
县级部门单位部分职能科室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由县政府纠风办牵头,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参与。
(一)评议的对象
列入县级部门单位部分职能科室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对象按职能不同分为审批和监管两大类,具体名单见附表二。
(二)评议的方法
1、审批类科室
评议工作由服务对象测评组成。
服务对象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00%。由参评科室的服务对象随机抽样产生,对参评科室进行测评。
2、监管类科室
评议工作分民意调查和动态监察测评两个部分。
(1)民意调查,占总满意率80%。由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党员、企业人员以及普通群众按一定比例组成,对参评单位进行测评。其中,全县发展软环境监测点企业都应参加测评,其他参加测评人员则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
(2)动态监察测评,占总满意率的20%。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组织人员对参评科室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评分的统计
1、审批类科室总满意率。
总满意率由服务对象测评组成,计算公式是:总满意率=服务对象测评满意率×100%。
服务对象测评计分办法:委托第三方调查,调查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项供服务对象选择,其中“满意”得1,“基本满意”得0.7,“不满意”得0.4。
服务对象得分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是:满意率=(满意数×1+基本满意数×0.7+不满意数×0.4)÷(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满意数)×100%。
2、监管类科室总满意率。
总满意率由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是:总满意率=民意调查满意率×80%+动态监察测评满意率×20%。
(1)民意调查计分办法:测评表设置“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大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供测评人选择,其中“满意”得1,“较满意”得0.8,“基本满意”得0.7,“不大满意”得0.5,“不满意”不得分,“不了解”作弃权处理。
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是:满意率=(满意数×1+较满意数×0.8+基本满意数×0.7+不大满意数×0.5)÷(满意数+较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大满意数+不满意数)×100%。
(2)动态监察测评计算办法:《苍南县机关效能警示办法》考核得分×20%。
3、扣分项目。
参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廉洁自律、政风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问题被县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在年终总满意率中扣分:
(1)被媒体曝光、责令整改或给予口头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扣0.1个百分点;
(2)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每人(次)扣0.2个百分点;
(3)被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每人(次)扣0.3个百分点;
(4)被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的,每人(次)扣0.4个百分点;
(5)被给予党政纪撤职以下处分的,每人(次)扣0.5个百分点;被给予党政纪撤职(含)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1个百分点;&
(6)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被给予免职、辞退处理的,每人(次)扣1个百分点;&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2个百分点;
(8)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人的,3至4人按应扣总分的90%扣分,5至6人按应扣总分的80%扣分,7人以上按应扣总分的70%扣分;
(9)参评科室的主管部门自行查处的,不扣分。但如果有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的,发现1起扣2个百分点。
参评科室负责人出现的问题,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扣分。被温州市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以上标准的2倍扣分。
涉及扣分的科室在编人数在10人、20人、30人以上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90%、80%、70%的比例扣分。
参评科室被评为审批类或监管类科室前三名,但科室负责人(含中层正职、副职)当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较大案(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该科室政风行风评议前三名资格,依次从第四名开始排名。
(四)评议结果的处理
1、审批类科室
(1)对评议结果排名前三名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并增发科室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20%作为奖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数额标准,下同)。
(2)对评议结果列后三名的科室,由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一次,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满8个月以上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并扣除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
(3)对评议结果列参评科室倒数第一位且总满意率低于85%的科室,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其他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分管满8个月以上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4)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本科室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单位分管领导任期内分管科室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2、监管类科室
(1)对评议结果排名前三名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并增发科室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20%作为奖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数额标准,下同)。
(2)对评议结果列后三名的科室,由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一次,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满8个月以上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并扣除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
(3)对评议结果列参评科室倒数第一位且总满意率低于80%的科室,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其他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分管满8个月以上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4)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本科室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单位分管领导任期内分管科室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3、县级部门下属职能科室,在评议结果排名中同时列审批类和监管类后三名的,对该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主管部门班子成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
三、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活动实施方案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活动由县政府纠风办负责实施。各片区乡镇纪委工作人员和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组成督查组,负责对管辖该片区各乡镇范围的基层站所进行政风行风督查。评议活动划分为灵溪(灵溪镇、藻溪镇)、龙港(龙港镇)、金乡(金乡镇)、钱库(钱库镇)、宜山(宜山镇)、桥墩(桥墩镇)、矾山(矾山镇、赤溪镇、凤阳乡)和马站(马站镇、岱岭乡)等8个片区,评议结果按片区分别进行排名。
(一)评议暨创建活动的对象
纳入评议暨创建活动的部门和行业是:公安、司法、文化、卫生、教育、广电、地税、国税、工商、人力社保、药监、旅游、安监、质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电力、邮政、电信、移动等24个部门和行业所属的基层分局、站、所、队,具体名单见附表三。
(二)评议暨创建活动的方法
评议工作分社会各界测评、服务对象测评、领导干部测评和动态监察测评四个部分。
1、社会各界测评,占总满意率的35%。由各乡镇除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站所服务对象外的乡镇工作人员、站所工作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居)干部、党员、企业人员以及普通群众按一定比例组成,对参评站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其中,站所工作人员在每个参评站所中随机抽取1人参加测评,其他参加测评人员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
2、服务对象测评,占总满意率的35%。由县政府纠风办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基层站所服务对象对其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3、领导干部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0%。在各乡镇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人员对各参评站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4、动态监察测评,占总满意率的20%。各片区督查组、县政府纠风办和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平时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参评站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察评分。
(三)评分的统计
1、总满意率。
总满意率由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是:总满意率=社会各界测评满意率×35%+服务对象测评满意率×35%+领导干部测评满意率×10%+动态监察测评满意率×20%。
(1)社会各界测评、服务对象测评和领导干部测评计分办法:测评表设置政风行风建设“综合评价”和“分项评价”两部分。“综合评价”部分提供“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大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供测评人选择,其中“满意”得1,“较满意”得0.8,“基本满意”得0.7,“不大满意”得0.5,“不满意”不得分,“不了解”作弃权处理。“综合评价”的结果即为各参评单位的政风行风评议满意率。“分项评价”部分设置“领导班子重视程度”、“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工作效率与服务态度”等项目。对“分项评价”部分的测评情况,在评议后反馈给各参评单位。
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是:满意率=(满意数×1+较满意数×0.8+基本满意数×0.7+不大满意数×0.5)÷(满意数+较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大满意数+不满意数)×100%。
(2)动态监察测评满意率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片区督查组专项督查评分,占动态监察测评满意率的50%。各片区督查组每季度组织各类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以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纠风办统一制定表格。根据督查发现的情况,将参评单位按以下标准计满意率:未发现任何问题的,满意率为100%;发现1-2个问题的,满意率为80%;发现3-4个问题的,满意率为60%;发现5个以上问题的,满意率为30%。全年满意率按各季度满意率平均值计算。二是县政府纠风办和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动态监察评分,占动态监察测评满意率的50%。县政府纠风办会同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照《苍南县机关效能警示办法》,每季度对各参评站所进行动态考核综合评定满意率。全年满意率按各季度满意率平均值计算。
2、扣分项目。
参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廉洁自律、政风行风建设等问题被县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在年终总满意率中扣分:
(1)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下处分的,每件案件扣0.5个百分点;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每件案件扣1个百分点。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案件扣2个百分点。
(3)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人的,3至4人按应扣总分的90%扣分,5至6人按应扣总分的80%扣分,7人以上按应扣总分的70%扣分。
(4)基层站所的主管部门自行查处的,不扣分。但如果有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的,发现1起扣2个百分点。
基层站所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扣分。
被温州市级(含)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以上标准的2倍扣分。
涉及扣分的基层站所在岗人数在10人、20人、30人以上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90%、80%、70%的比例扣分。
参评站所被评为各片区前二名,但站所班子成员当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较大案(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该站所政风行风评议前二名资格,依次从第三名开始排名。
(四)评议结果的处理
1、对评议结果列各片区第一名,灵溪、龙港片区第二名,以及除灵溪、龙港外其他片区第二名并且总满意率高于90%(含)的站所,给予通报表彰,并增发站所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20%作为奖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数额标准,下同)。
2、对评议结果列各片区倒数第一位,灵溪、龙港片区倒数第二位,以及除灵溪、龙港外其他片区倒数第二位并且总满意率低于75%(不含)的站所,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站所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县级主管部门(包括二级主管部门,下同)下属基层站所有二个以上(含二个)被通报批评的,对该县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县级主管部门在岗工作满8个月以上的班子成员每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的10%作为处罚。
3、对评议结果列各片区倒数第一位并且总满意率低于75%的站所,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其他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4、对评议结果列各片区倒数第一位但总满意率高于75%(含),灵溪、龙港片区倒数第二位,以及除灵溪、龙港外其他片区倒数第二位并且总满意率低于75%(不含)的站所,由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一次,并对其当年度任职满8个月以上的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站所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本站所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8个月以上按1年计)被县政府纠风办记末位警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四、评议工作纪律
1、县政府纠风办、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服务对象积极参与;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促进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上,确保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不走过场,确保整个活动取得实效。
2、严禁参评单位以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进行拉票;严禁向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发短信进行拉票;严禁宴请参评人员,或者向参评人员发放礼品、礼金、补贴、有价证券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照评议类别末位处理。
3、参评人员要严肃评议纪律,不得接受参评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补贴、有价证券等,不得互相串通、统一口径为被评议单位拉票,不得打人情分、面子分,不得以个人喜好随意评价,要确保评议内容客观、公正。
县级部门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参评单位名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宣传科教文卫系统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县交通运输局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县广播电视台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济贸易系统
县国土资源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县环境保护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县财政地税局
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
县治理违法违章建筑
农林水渔系统
县级部门单位部分职能科室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参评单位名单
审批类科室
监管类科室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管理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审批科
经济检查科
(经济检查大队)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
(企业监管科)
食品流通监管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科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文物监察大队)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审批科
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科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
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审批科
(固定资产投资科)
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行政审批科
城建监察大队
建筑业管理科
产权产籍科
房产物业科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科
地籍管理科
地质矿产科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科
民政综合执法大队
婚姻登记中心
审批类科室
监管类科室
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行政审批科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农机管理总站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县海洋与渔业局
行政审批科
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中国海监苍南大队、
苍南渔港监督)
医政科(行政审批科)
县卫生监督管理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行政审批科
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审批与投资规划科
县能源监察大队
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科
污染防治科
出入境管理大队
县交通运输局
规划建设审批科
运输管理科
县运管所行政审批股
县公路段行政审批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流管大队(执法大队)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行政审批科(法制科)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水政监察大队
县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科
审批类科室
监管类科室
行政审批科
统计执法稽查大队
行政审批科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与法律服务管理科
社区矫正管理科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科)
县科学技术局
综合管理与行政审批科
县财政地税局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地税稽查局
(政府采购监管科)
县人民银行
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许可审批中心
县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行政审批科)
国税稽查局
县公积金中心
行政审批科
苍南港航分局
行政审批科
县交警大队
车管所行政审批分中心
行政审批科
森林公安局
县公安消防局
县审批中心办事窗口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服务窗口)”活动参评单位名单
灵&溪&片&区
灵溪安监所
灵溪人力社保所
吴家园水库管理所
灵溪地税分局
灵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景区开发管理所
灵溪电信支局
灵溪水利管理所
县河道管理所
灵溪工商分局
灵溪司法所
移动公司灵溪区域营业部
灵溪供电所
灵溪卫生监督分所
藻溪安监所
灵溪广电站
灵溪文化站
藻溪供电所
灵溪国税税源管理二科
灵溪新城供电所
藻溪广电站
灵溪国土资源分局
灵溪新区派出所
藻溪国土资源所
灵溪环境监察中队
(灵溪环境监理所)
藻溪派出所
灵溪交警中队
灵溪邮政支局
藻溪水利管理所
灵溪交通管理所
灵溪质量技术监督所
藻溪司法所
灵溪林业管理所
灵溪中心派出所
藻溪文化站
灵溪路政一中队
灵溪住建分局
藻溪住建所
龙&港&片&区
巴曹工商所
龙港国土资源分局
龙港文化站
临海供电所
龙港环境监察队
(龙港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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