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负担有效沟通的原则是什么么?

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环境导报》1999年05期
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
【摘要】:“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是一个渐进深化过程。在环境法中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首先涉及的是“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我国环境立法先后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但有其固有缺陷,虽须改造为“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客现外化为污染防治、损害补偿、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相应的若干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亦应修正。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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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2.68【正文快照】:
针对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或称环境保护义务)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于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关于污染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规定,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即从“谁污染,谁治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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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冲突抑或兼容
  【 】[摘要]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而产生的原理与制度,前者注重于追究污染者自身责任,后者着力于污染者分散自身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产生背景、功能与目的,以责任社会化为衔接点,着重说明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它们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较好地考虑到了加害人的利益,同时又兼顾了社会利益,从而有力地实现了法之公平效益价值。
  [关键词] 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责任保险 责任社会化 社会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都是环境经济学在环境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简单地讲,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ers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与个人等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并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污染治理责任。[1]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被保险人转移自己风险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污染者自身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责任人转移自己的责任。显然,从责任承担者与制度目的上来说,二者似乎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体现在:首先,从污染者负担原则角度出发,污染者负担原则将污染者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隔离开来,污染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与保险人共同分担治理环境损害的费用。[3]其次,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角度出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又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其他投保人共同承担,即将其责任分散由社会承担,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对污染者负担原则予以否定。前述差异似乎意味着二者在制度功能上存在某种冲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法律领域之应用却日益广泛,并没有因为前述差异而相互排斥,这是否又意味着二者不存在冲突?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产生背景、功能与不足
  1.污染者负担原则产生背景
  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源头来说,它起初是以谋求平等贸易政策立场为目的。[4] 而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原则之一,污染者负担原则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与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影响而运用于环境法领域的。在经济学中,外部性是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与生产者超越活动范围的利害影响。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5]负外部性是指主体将获得利益的成本转嫁于他人来承担。具体到环境问题负外部性问题来说,它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等行为主体在利用环境追求利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效用或后果转由他人或社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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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有什么不足 要怎么改进可以避免这些不足 我需要详尽一点的答案 谢谢
80分了 别从网上随便找 专业点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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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再进至“污染者付费”或“污染者负担”原则。多数国家确认污染者仅支付消除污染费及损害赔偿费,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污染环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污染者承担,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谁治理”原则。相应地,谁治理”原则到“污染者负担”原则: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于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 1 “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但也有人主张污染者应支付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我国关于污染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并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即从“谁污染。中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谁治理”原则。针对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或称环境保护义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环境管理原则之一。“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这些变化在本质上表明了环境污染者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的重大变化。 “谁污染,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
这个原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这条原则能不能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体现。也就是政策监管执行的力度的问题。所以需要改进的是监管制度。所以,环保局升为环保部了~~
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
wū rǎn zhě fù dān yuán zé
环境管理原则之一。污染环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污染者承担。多数国家确认污染者仅支付消除污染费及损害赔偿费。但也有人主张污染者应支付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中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
针对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或称环境保护义务)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于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关于污染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规定,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即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到“污染者负担”原则,再进至“污染者付费”或“污染者负担”原则。这些变化在本质上表明了环境污染者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的重大变化。 1 “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
污染者负担原则没有进入自觉执行状态。全民环保意识问题、政策监管执行的力度的问题,可以触及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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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嬗变
【法宝引证码】
【作者单位】
【文章分类】
【期刊名称】
【期刊年份】
【中文关键词】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责任范围;环境法
【页码】82
【中文摘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早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因国家承担污染预防和控制费用而导致国际贸易的不正当竞争,确保共同市场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伴随着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政策与法律实践在各国国内法律和政策领域的展开,污染者负担原则由国际贸易中的一项经济原则,逐步发展和演变为一项具有政策倡导性的环境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污染者对于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等方面的责任,促进环境问题的公平解决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公平实现。同时,随着国内、国际环境法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认可和采纳,污染者负担原则逐步由政策性的环境原则,发展和演化成为一项国内、国际环境法所共同接受的环境法原则,并具有规范和引导环境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帮助法律解释和解决国际贸易和环境争端等方面的法律实践意义。随着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践发展,其主体和责任范围不断扩大。通过环境责任主体归属的确定和责任范围的划定,污染者负担原则已成为当代社会环境法律和政策实践的重要法理基础。
[1]参见[日]山村恒年:《自然的权利》,信山社1996年版,第30-31页。转引自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立法倾向》,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See OECD, Recommendation on Guiding Principles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Aspects of Environmental Policies, C (72) 128(final),1972.
[3]See OECD,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C (74) 223(final),1974.
[5]See supra note[2]and[3],OECD, 1972 Recommendation, Annex A(a) (4) and 1974 Recommendation, I (2).
[6]参见王金南:《环境经济学:理论&#183;方法&#183;政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7]参见[英]庇古:《福利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8页。
[8]See Sanford E. Gaines,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From Economic Equity to Environmental Ethos, 26 Tex. Intl L. J. pp.463,469, 1991.
[9]See OECD, Not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Env (73) 32(1974),pp. 238-240,1975.
[10]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11]See Consolidated Versions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and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 Art. 174(2).0. J.(C 325) 1,2002.
[12]See OECD, Recommendation regarding Cost Allocation and Action by Public Authorities on Environmental Matters, C (97) 9(final),1997.
[13]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14]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15]参见前注[14],汪劲书,第172页。
[16]OECD, Recommendation of 31 March 1989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Aquatic Resources: Integration, Demand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Groundwaters,C (89) 12 (final),1989.
[17]OECD,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C (90) 177 (final),1990.
[18]OECD, Recommendation on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Coastal Zones, C (92) 114 (final),1992.
[19]See J. Pezzey, Market Mechanisms of Pollution Control: Polluter-pays, Economic and Practical Aspects,R. Kerri Turner(ed.),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Boulder, 1988,p.190.
[20]参见前注[14],汪劲书,第172页。
[21]See supra note[17].
[22]See OECD,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OECD Analyses and Recommendations, Doc. OCDE/GD (92) 81,1992.
[24]See Joint Working Party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OECD,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as It Relate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M/ENV/TD(2001)44(final),2002.
[25]参见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26]2004年欧盟颁布了《关于环境损害预防和补救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试图在成员国建立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要求污染者承担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资源、土地等方面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措施的费用。
[27]See OECD,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Policies: Opportunities for Integration,1989.
[28]See OECD, Recommend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to Accidental Pollution, C (89) 88 (final),1989.
[29]See S. Gaines, 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 From Economic Equity to Environmental Ethos, 26 Texas Intl L J 463,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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