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机电力跨区作业证怎么化分界线

如何做好跨区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灌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作者:沈官能 
  点击:1292
&&&&&&& 一、按法规政策要求,做个合法经营者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机经营性服务实行有偿原则。“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规定,新购的联合收割机者应持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驾驶员身份证到县级农机监理所 (站)申请初检,合格后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由县级以上农机化学校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专业培训。经培训后凭“结业证”申报驾驶证考核,经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核发驾驶证。原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考生,只考机械常识、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田间作业科目。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变更应到县级农机监理所(站)办理转(过)户手续。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必须按期参加年检审,年检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投入作业,年审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操作联合收割机,否则要受到行政处罚。
  3、农业部农机化司、公安部交通局、交通部公路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由所在县农机服务组织统一组建跨区作业队,并颁发跨区作业证。通知规定,“跨区作业期间,联合收割机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和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路和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有作业证者,收费站要免费放行。
  二、做好联合收割机的保养和检修工作
  1、发动机保养。清洗空气滤清器和通气道,清洗机油、柴油滤芯,对润滑系统清洗后,更换油底壳机油、联合收割机液压油、制动液;清洗冷却系水垢及沉淀物,加入软化水;油箱加足合格柴油:检查调整气门间隙、供油时刻;检查蓄电池,并补充充电;摇转发动机曲轴数十转,无异常后启动空转10- 15min,观察应无异常。
  2、整机检查。(1)传动胶带疲劳拉长或其他损坏的,一律更换新品。买传动带时要选用名牌厂家的产品。(2)检查轮胎或履带有无损伤,如破损应修复或更换。(3)检查所有传动链条及输送链条,更换或修复已损链节,并按要求调整其松紧度。(4)依次检查收割、输送、脱粒和清洗装置。调整动、定刀片间隙、拨禾轮位置和脱粒间隙等,保证其作用正常。对易损件凡使用两季以上的要及时更换。(5)检查各密封件及各孔盖处密封状况,必要时修复。(6)检查各紧固螺栓、螺母,按规定拧紧。(7)检查液压及转向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液压油过脏及有杂质的应予更换;液压系统提升无力、静沉降过大,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应检查液压油泵、操纵阀及管路,内漏严重或封闭垫损坏的应及时排除或更换。转向盘自由行程超过30o的应检查转向器、杠杆接头和定位装置等处。(8)启动发动机,使联合收割机低速行走和空转,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信号系统等工作情况,逐渐加速到正常作业速度,仔细倾听联合收割机工作时有无异常声音。若有,查明原因并加以排除。
  3、备足联合收割机的易损件,随车工具应齐全,如动、定刀片、链节、皮带等。
  4、按润滑图表润滑各部位。
  5、配备灭火器和应急照明设备。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主办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级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 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 第十三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 第十四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九条 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季节在本县范围内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有关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严禁假冒伪劣的农机零配件和油料进入市场。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跨区作业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逐级报农业部。 &&& 跨区作业信息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引进)联合收割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度、农机管理部门的服务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九条 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需要经过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农业部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_跨区作业_专题栏目_延边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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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
&&发表日期:日&&
主办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技术总站 信息科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地址: 延吉市河南街长白山西路2308号   邮 编: 133001
版权所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机械管理技术总站    吉ICP备号
(本站转载的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本站将立即删除。)关于做好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_行政公文_新闻中心_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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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注:507&&
时间:日&&
&鄂农机函〔2015〕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机局(办):
为做好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程序。《作业证》需加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章,证章齐全方为有效。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申领机车、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发放程序。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严禁搭车收费。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旦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登记备案。《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和依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或全国农机化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具体方法详见附件),及时将《作业证》信息上传至数据库。信息不齐者,可视为无效《作业证》。每张《作业证》均加印了二维码,可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查验《作业证》真伪和相关信息。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建议机主或农机手扫描《作业证》上的二维码,并下载安装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农机通”(大众版),以便获得农机跨区作业的市场供需、维修保养、天气状况等信息服务。
为严格程序、加强管理,从2015年开始,作业证发放工作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请各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当地农机管理部门领导下,认真做好资质审核、证件发放和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作业证》发放高效有序进行。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咨询电话:027-
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咨询电话:
附件: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方法
湖北省农机局
2015年3月26日
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
登记备案方法
一、登记内容
机主姓名、联系电话、联合收割机号牌(或插秧机发动机号)和发证机关等信息。
县级农机管理人员应当在《作业证》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录入《作业证》数据库,以备查验。
二、录入途径
方法一: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1.使用计算机登录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管理服务平台(.cn)系统,进入“管理服务”-“作业证管理”栏目,在网页上录入《作业证》信息。
2.安卓(Android)智能手机可下载安装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农机通(管理版)”。登录该软件后扫描《作业证》右上角的二维码,软件将自动识别《作业证》编号,并引导完成相关注册登记工作。用“农机通”上传《作业证》信息或《作业证》背面照片,即可完成备案工作。此方法较为方便快捷,推荐使用。
3.使用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或手机客户端进行注册登记的县级农机管理人员,可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领服务平台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方法二: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
1.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http://kq.amic./)跨区作业证书系统,登录相关信息。
2.登录账号和密码沿用以往。
3.使用本方式登录的《作业证》信息,使用手机扫码查询时可能有延迟。
三、信息验证
《作业证》信息登记完成后,使用手机扫码软件(例如QQ中的“扫一扫”)扫描作业证右上角二维码,即可查询《作业证》真伪及相关信息。推荐农机主或农机手扫描《作业证》上的二维码,并下载安装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农机通”(大众版),以便获得农机跨区作业的市场供需、维修保养、天气状况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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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填报《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需求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农机管[2014]4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填报《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需求量的通知
(农机管[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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