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县市级津补贴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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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中纪发【2006】17号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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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045-006新财[2008]48号关于规范新野县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 知&县直有关单位:经县政府批准,现将规范新野县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问题。依照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宛财[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后附表)。工勤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项目、资金来源、起步时间和发放办法与机关公务员相同。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退休技师津贴补贴标准发放。二、关于在职人员职务变动问题。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以2006年12月31日的职务为准,2007年1月1日以后变动职务的人员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执行标准问题。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四、关于退职人员补贴问题。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退职时的职务,对应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50%发放。五、关于病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经单位批准长期病休的在职人员,从批准病休起,半年以内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半年以后只发放生活性补贴。六、关于试用期人员执行标准问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凡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内统一执行办事员的月生活性补贴标准。没有试用期的,按与工资相对应的职务执行津贴补贴标准。七、关于聘用制干部津贴补贴发放问题。聘用制干部按照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务等级(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新野县财政局& &&&&&新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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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请问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公务员的收入怎么样?规范性的津补贴一般科员有多少钱一个月?我想考那边的公务员_百度知道
请问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公务员的收入怎么样?规范性的津补贴一般科员有多少钱一个月?我想考那边的公务员
是否有人知道清新县公务员规范性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
提问者采纳
遇还不错的,呵呵。具体收入神马的不好说。你懂的
这位兄弟看来是行内人士,不知道普通公务员年收入有没有5W?
呵呵。当然有啦。年终奖都不少。
提问者评价
谢谢这位老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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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单位收入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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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 - 临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临各单位:
2007年1月1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实施绩效工资以来,我县基本解决了干部职工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差距较大等问题,对加强全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二级机构、工会组织等,下同)及临时机构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及标准。县财政负担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由县财政局按月发放。各单位可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为燃气费、下乡费、加班费、课时津贴,发放标准按各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每人每月累计发放额不得超过400元。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独生子女费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通讯费按程序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批。
二、规范临时机构人员补贴发放。临时机构长期从事野外、井下工作人员补贴的发放,要遵循有劳才有享的原则,按工作性质、实际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填报。井下、野外作业补贴每人每月发放额不得超过1000元。抽调到临时机构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只享受其单位或临时机构一方的津贴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临时机构补贴发放,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批准执行。
三、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年初与县委、县政府(含市直单位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有考核奖励的单位,年终经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批准执行。没有与县委、县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单位,按本年度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奖励,全年奖励(含年终奖)不得超过2400元/人,经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批准执行。
四、单位及临时机构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目标管理奖金从该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县财政不予安排;严禁虚报冒领,严禁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禁超标准超项目发放津贴补贴,凡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及奖金的,按超标部分的50%由县财政向该单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巧立名目、逃避监管、滥发奖金补贴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违背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央、省、市下达规范性文件后对本通知中的有关事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县政府值班室: 地址:临武县四家办公楼A1120 邮编:4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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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人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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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属专题:
县国土资源局人事工作规范
一、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聘任制方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国土资源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中层干部任免条件与程序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我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工聘任制方案》中的基本条件;
⑵拟提任正股级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副股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拟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⑶拟提任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业务科室拟提任人员一般要求所学专业与其岗位职能相适应;
⑷新提任正股级干部年龄原则上应小于45周岁,新提任副股级干部年龄原则上应小于40周岁;
⑸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任;
⑹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2.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男不超过52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凡到此限定年龄的干部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同时,不享受中层干部待遇,按一般干部职工安排工作。
3.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研究、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
4.对任用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5.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办理免职手续:
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⑵在年度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⑶违法乱纪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和政纪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⑷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⑸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干部考核与监督
1.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层干部每年年底向局党委写出个人年度总结报告,科室所队中心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报告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确定其岗位胜任度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
3.实行中层干部提拔任用&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否决:
⑴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⑵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⑶受党纪处分未到期限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不得提拔的;
⑷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⑸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除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个人述职述廉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个人收入情况、信访处理情况等。
(五)各国土资源所所长,因调动、轮岗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的,要进行离任审计。
(六)干部职位轮换
1.全系统干部职工均属轮岗对象,轮岗的重点是中层干部及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
2.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党委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岗位工作一定年限后也应轮岗。
3.担任中层干部的公务员一般在局机关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换,也可在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轮换;担任中层干部的非公务员,在机关不同科室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轮换;一般干部职工在不同岗位上轮岗;坚持分步实施,确保工作衔接。
(七)后备干部管理
1.中层后备干部人选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⑴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人选,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一般干部,也可以列为中层正职的后备干部;
⑵中层副职后备干部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2.局党委对后备干部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选拔任用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3.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强化竞争机制,建立干部职工能上能下、公开竞争、选贤任能、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形成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朝气蓬勃、人才辈出的干部队伍局面,推动国土资源事业不断前进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1.局机关行政科室中层干部正副职,国土资源所(分局)中层干部正、副职;局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正、副职。
2.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局在编行政或事业干部职工。
(四)竞争上岗的资格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恪尽职守、锐意进取、肯钻业务、工作勤奋,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具有胜任中层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威信,工作实绩突出;
4.能依法办事,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竞争岗位工作的实际相结合,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年龄男在35周岁以下,女在30周岁以下,从事国土资源工作3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宣传发动: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学习有关文件,明确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与。
2.自荐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自愿报名。
3.资格审查:由局人事教育科根据条件予以审查。
4.演讲测评:演讲以抽签方式进行,由竞争者演讲,主要检测竞争者的思想认识、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位意识等。评委由县纪检委、组织、人事、局领导及人教科室负责人组成,进行现场打分。
5、组织考察:由局党委组织对竞争者的德、能、绩、勤、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6、党委审定,公示人选:依据竞争者演讲、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任职人选和岗位,并将入选名单在本局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发文任命。竞聘上岗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六)组织领导
1、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建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三、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按照《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缙国土党〔2006〕5号)的精神,特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激励机制、轮岗机制,努力营造注重干部的任用、培养和保护氛围,努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拓宽干部知识面,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以适应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条例》选人用人,注重群众参与和群众的公认度,同时把用人的民主认同与党委集体的决策结合起来;
2.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使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机关活力更强,工作效率更高;
3.坚持量才使用,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以实绩评价干部,造就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注重实绩和实践来评价干部;
4.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注重使用干部的专业化和知识化;
5.坚持适度交流,确保工作稳定,促进工作开展的原则。从有利于推动国土资源工作出发,加强局机关科室人员交流面,激活干部职工活力。
(三)轮岗对象
1.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任满六年的中层干部作为轮岗对象。
(四)实施步骤
1.制定轮岗方案。负责对中层干部进行摸底,并制定轮岗方案报与党委研究。
2.民主测评和集体研究。召开局机关和国土资源所全体干部职工民主测评会议,对拟轮岗的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民主测评。由人教科和办公室将民主测评汇总情况和轮岗交流对象调查情况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
3.交接到岗。对轮岗交流的对象为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的,局办公室(财务)要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局办公室、人事监察室要参与交接监管。
(五)基本要求
1.加强领导。中层干部职工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以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统一思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注意把轮岗交流与中层年度述职测评相结合,把轮岗交流与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把轮岗交流与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相结合。
3.严明纪律。中层干部轮岗期间,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借机滥用职权和突击花钱,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调动临时工队伍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切实加强临时工队伍建设,全面促进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完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等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是指国家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外受聘(使用)在局机关科室、国土资源所(分局)或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经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公开招考而聘用的协管员;
(二)未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而经局党委研究确定聘用的临时工;
(三)未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为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的季节性临时工。
第二条 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与拟聘(使用)岗位相应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
(三)政治品德好,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第三条 严格控制用人数量。各科室、国土资源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在目前现有工作人员基础上需使用临时工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由于干部职工退休、调离、长期请病假或者临时工辞退等原因,出现工作任务严重偏紧,一时又得不到人员补充;
(二)由于工作人员被上级部门借调、抽调到有关工作组或者担任农村指导员工作等原因,出现工作人员职位暂缺,造成工作任务严重偏紧;
(三)由于职能发生变化导致工作任务增加,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第四条 临时工招聘程序:
(一)凡符合临时工使用条件的单位,需先向局人事纪检监察科(以下简称人监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
(二)由人监科会同申请单位共同拟定用人条件、要求等内容的招聘(使用)方案;
(三)局党委根据人监科提供的招聘(使用)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具体拟招聘(使用)人员名单。
第五条 拟聘用人员(不含季节性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人监科提交拟聘用或不予聘用人员的综合评议书面意见。人监科根据局党委研究意见,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办理临时工聘用或不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被聘用的协管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为临时工的,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签订劳动合同后,其日常工作、上下班纪律、廉政预警及工作业绩考核等均视同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享受年度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和奖励。
第七条 劳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一)劳动工资
1、试用期内劳动工资一律按800元/月计发,不享受其他津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
2、季节性临时工不实行试用期,劳动工资一律按900元/月计发,不享受其他津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若需使用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另定。
3、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标准。协管员和临时工的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规范性津补贴、通信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工资:800元/月。
(2)工龄工资:工作每满一年协管员按20元、临时工按10元标准计发。
(3)规范性津补贴:①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且被聘任到相应工作岗位的,协管员1750元/月,临时工1200元/月;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自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协管员1430元/月,临时工860元/月;③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含自考专科、函授本科)的,协管员1400元/月,临时工830元/月;④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协管员1370元/月,临时工800元/月。
由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满,或者中途被调离工作岗位,其规范性津补贴按本条款计发标准重新确定。
(4)通信补贴:专职驾驶员按50元/月标准计发通信补贴。
(二)福利
协管员和临时工,均可视同正式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法定假期。
(三)社会保障
凡被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协管员按每月200元计提,临时工按每月100元计提。
若劳动合同解除,以上&五险一金&也同时解除。
第八条 年休假未请,以当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参照正式职工计算方法计发年休假补贴,并与正式职工同步执行。
第九条 法定假、事假、病假审批及待遇
(一)凡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或病假的,凭人监科审核意见,报局长审批。
(二)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出一天和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请各种假期的请假条存根一律交局办公室。
(三)请事假的,一律先从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超出可享受年休假天数部分的作事假处理。
(四)超出年休假部分的事假天数与工资挂钩。以请假人规范性津补贴为基数,先按每月22天工作日计算出每请假一天应当扣除的规范性津补贴,再按总请假天数计算出应扣除的工资额,并对请假人从其工资中给予扣除。
(五)请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重病确诊证明,具体请假天数与工资总额挂钩:①全年累计请假天数在30天以内,其请假期间的月工资总额按80%标准计发;②全年累计请假天数在31-60天之间,其请假期间的月工资总额按50%标准计发;③全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60天的,按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专门对临时工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用打分制形式,满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综合考核与规范性津补贴挂钩制度:
(一)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规范性津补贴全额计发;
(二)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80-90分以下的,按90%比例计发规范性津补贴;
(三)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70-80分以下的,按70%比例计发规范性津补贴;
(四)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60-70分以下的,按50%比例计发规范性津补贴;
(五)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按本办法其他条款处理。
当年考核结果应扣减的规范性津补贴,从次年被扣人工资中给予扣减。
第十二条 学历教育。临时工的学历教育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学习时间要求等,原则上参照&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通知&(缙土资发[2005]25号)精神执行。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并经人监科核实确认,其学费部分可据实报销50%。
第十三条 辞退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辞退:
1、违反上班纪律,被纠风办、效能办查实并被通报;
2、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被拘留或酒后驾车被查并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
3、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4、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5日以上,或者累计旷工10日以上;
5、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
6、因贪污、盗窃、赌博、斗殴、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纪检部门(含本系统)给予拘留或纪律处分;
7、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于单位裁减人员等原因需辞退临时工,被辞退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按临时工在本系统工作年限(含试用期)及工资(辞退前一个月工资)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工作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计发半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发一个月工资。
(三)本人自愿提出辞退的,须提前30日向人监科提交书面辞退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第十四条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一律办理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人监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临时工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五、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局干部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积极鼓励干部职工自学成才,提高文化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根据丽土资发〔2005〕39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就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历教育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必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以及期限在编人员和协管员,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报考研究生者(包括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需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在职干部,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3.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院校所发文凭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
4.干部职工在本局工作期间原则上给予一次学历教育的机会。对于同等学历层次的院校,一般不得报考。
(二)参加学历教育审批程序
1.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须按&先报批、后就读&的程序办理。
2.个人填写《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
3.人员所在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优先考虑。
4.报局人事教育科进行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其中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1.参加学历教育原则上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2.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每学期给予10天的面授时间,超过部分可以用年休假冲抵。
3.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考试时间按公假处理,但事先需向局人事教育科交验&准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凡未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四)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报销
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给予报销学费。期限在编人员和协管员报销学费的80%。未经批准所有费用不得报销。
2.经批准到外地参加面授、考试的,每学期按财务标准报销两次以内的车船费、住宿费。
3.经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4.本通知下发前经本局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书学费按局原有关规定核报。
六、干部职工再次参加学历教育的补充规定
为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在缙土资发〔2005〕23号文件基础上,对再次参加学历教育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程序与要求
1.教育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教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按照缙土资发〔2005〕23号文件第三款规定执行。
2.为妥善解决工学矛盾,每科室(所、队、中心)原则上一年只允许一人再次参加学历教育,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
(二)费用
1.在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后,再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费用原则上自负,拿到毕业文凭后,县局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本科毕业奖励3000元;研究生毕业奖励6000元;硕士研究生毕业奖励8000元。
2.属于享受第一次学历教育报考研究生者,毕业后报销学费的60%。
(三)适用对象:正式在编人员。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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