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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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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关于进一步强化相关企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10:44:44&&&&点击:1974次
各市(区)农委,医药高新区农工办:
在我委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企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畜禽养殖场存在养殖档案不完善,兽药等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和动物防疫制度,公司+农户的龙头企业对养户监管不到位;一些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化验检测不规范,生产经营记录不全面等问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强化相关企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畜禽养殖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告知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告知书》、《兽药生产企业告知书》、《兽药经营企业告知书》,各市(区)要加强对辖区相关企业监督管理,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宣传告知工作,强化相关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产品安全。
二、相关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经营档案记录,按照《告知书》要求落实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措施。公司+农户的龙头企业要加强对养户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各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告知书》逐一发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并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进行宣传告知,签收《告知书送达回执》备存。《告知书》送达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同时,要加强对辖区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 2013年5月13日
畜禽养殖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畜禽养殖者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养殖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养殖档案应建立。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兽药、饲料采购和使用记录,建立生产、销售、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否则,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畜禽出栏销售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违反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违反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病害动物应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它污染物,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死亡或染疫的动物,禁止销售;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疫情应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违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违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强制免疫是义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目前,列入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禽病种有:口蹄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违反的,责令改正,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防疫条件需符合。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应该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业主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档案标识符合要求。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养殖档案,违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违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种用乳用动物应定期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跨省引种需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引进。违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引进的畜禽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入场混群饲养。违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应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违反的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场地车辆应消毒。动物饲养场应当按规定定期做好场地消毒工作;畜禽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违反的,责令改正,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出售动物须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违反的,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五、监督检查应配合。养殖业主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动物疫病监测、监测活动。违反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各项义务应履行。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养殖者自身利益。
十七、民刑责任应承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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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为规范养殖场安全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树立质量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养殖环节禁止下列行为
1、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2、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3、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4、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5、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6、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7、禁止在畜禽饲料中使用餐厨垃圾物及其处理物。
8、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养殖环节允许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和要求
一是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为《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所收载的品种或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许可的饲料添加剂;
二是所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获得并在标签上注明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
四、养殖场(户)的管理要求
1、养殖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2)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尚未公布),不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2、加强以下管理措施:
1)养殖场(户)禁止使用含有&赛庚啶&、&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原料和产品;
2)使用自配饲料的养殖企业,要具备基本的饲料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做好投料、进出库等记录;
3)奶牛养殖场(包括其他反刍动物)要采取措施防止饲料产品和原料的霉变,加强料槽的管理和清洁,保障奶制品的安全。
五、建立可追溯制度
各养殖场(户)要保障饲料等投入品的安全,建立可追溯的记录制度,养殖档案中记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配料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使用原料的种类、数量、产品类别、加工日期等内容;
2、使用的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进货、使用记录和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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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告知书
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明确公众对饲料行业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经营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获证后企业的管理要求
1、年度备案和动态管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县、市、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年度备案审核是获证后企业的动态管理,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备案审核。要求各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对本企业人员和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生产场地和工艺设备发生改变、产品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各项记录不全、未建立产品追溯机制等问题进行整改。
2.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
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名称改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
(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四、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五、生产管理要求
1、采购管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一是要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二是如实记录采购物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生产过程管理
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生产无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是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执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三是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出厂检验
要求和规定:一是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二是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是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质量检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等。
4、销售管理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包装、标签的管理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中文标签,罐装车也应当附具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规定。包装和标签上禁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六、可乐定、赛庚啶、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管理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大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含有违禁药物或违禁添加物的检验力度,禁止使用含有可乐定、赛庚啶、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原料。在采购环节,一是要求进货原料必须提供检验报告;二是要求合同中必须约定&不得检出可乐定、赛庚啶、三聚氰胺等违禁成分&的内容;三是要求进货凭证齐全并做好进货记录,包括进货发票、进货单、包装标签等。
七、饲料经营企业的管理规定
1、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3、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禁止经营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6、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无质量标准、无进口登记证、以及无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兽药生产企业告知书
各兽药生产企业: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生产企业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假、劣兽药;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及经农业部审核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
二、生产兽药必须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原批准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后应及时清理已被注销的兽药产品及相关原料、标签和说明书。
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应立即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生产用原料、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包装材料对兽药无不良影响,不得降级使用原料。
五、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生产、检验人员进行相应的生产操作、专业技术培训;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验人员应遵循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每批兽药出厂前都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合格,做好产品留样和留样监测。
六、应做好各类文件、档案、记录的编制、汇总、保存工作,各类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伪造。
七、应建立年度验证计划,定期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进行验证。
八、兽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依据销售记录主动、及时实施召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良反应报告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本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九、应建立健全销售客户档案,严禁销售给无资质客户。
十、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产品确认工作,定期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查阅假兽药通报信息。
兽药经营企业告知书
各兽药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各项要求,严厉打击假劣兽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投入品质量安全,现对各经营企业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市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进行供应商资质评估和产品资质审核工作,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不得经营非法企业产品,不得经营擅自改变组方的产品,不得经营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产品(包括商品名、规格、用法用量、功能与主治、适应症等内容),不得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产品。
三、各兽药经营企业应认真执行产品确认制度,按规定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所确认的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和法定范围内,并注意相关确认材料的收集保管,作为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及产品质量档案的组成部分,按要求存放,以便追溯和查阅。
四、新增经营品种应按照GSP规定补齐供应商及产品资质材料,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更新的经营产品目录立即报监督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GSP要求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环节制度,并及时、准确、完整的把各环节记录及原始凭证汇总,做到帐、物、卡相符。
六、严禁经营假劣兽药。严禁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禁止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严禁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禁止经营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许可证附件内容以外的产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
八、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更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仓库位置和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向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九、发现假劣兽药和药品不良反应必须向兽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数据库进行查询真伪。凡查询不到的产品一般均为涉嫌违法生产的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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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的数字大多是虚指,表示“多”的意思,如诗句“白发三千丈..
文学作品中的数字大多是虚指,表示“多”的意思,如诗句“白发三千丈”。请你写出两句这样的诗句。(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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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万里河东入海(2)飞流直下三千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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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后语,谚语,俗语,名言警句,格言
歇后语:由前后两部分构成。前部分是形象地比喻,后部分是对前部分的解释、说明。如:芝麻开花——节节高 谚语和俗语:是人们口头上多年流传的通俗简练、含义深刻的的词语。如: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名言警句:是指一些名人或普通人说的、写的、历史纪录的、经过实践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以及警世的比较有名的言语。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格言:是一个人机智的精华,众人汇成的睿智。格言要求内容积极向上,可以是聪明人的智慧,老年人的经验。格言,可以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言简意赅的语句。从句法结构角度说,格言是相对完整、相对独立的句子,可以独立用来表达思想。如:人的一生是短的,但如果卑劣地过这一生,就太长了。——莎士比亚 小学生常用俗语与谚语列举:1.读万卷书,行万里路2.投我以桃,报之以李。3.学而不厌,诲人不倦。4.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5.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6.谦受益,满招损。7.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8.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9.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10.锲而不舍,金石可镂。11.知己知彼,百战百胜。12.万事具备,只欠东风。13.言必行,行必果。14.吃一堑,长一智。15.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16.耳听为虚,眼见为实。17.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18.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1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写来也会吟。20.大意失荆州,骄兵必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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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期:“起”打(猜)一生肖6
147期:马前兔后找天机、三二合六中本期打(猜)一生肖6
147期:欲钱买中国青岛打(猜)一生肖6
147期:十二生肖中穷酸的动物打(猜)一生肖6
147期:千里孤光同皓月打(猜)一生肖6
147期:赢钱看未来战士打(猜)一生肖6
147期:8+9=? 打(猜)一生肖6
147期:来三中二六七来。打一生 肖
147期:苦打(猜)一生肖6
147期:欲钱买最坏的动物。打(猜)一生肖6
147期:四十长杨作雨声。打一生 肖
147期:要 钱看说是龙来假一字打一生 肖
147期:要钱去找2001年第101期打(猜)一生肖6
147期:四字梅花诗:千古绝唱。打(猜)一生肖6
147期:烧伤猪。诗:龙死马伤,胸怀大志有心事。打(猜)一生肖6
147期:九牛一毛,包罗万象打(猜)一生肖6
147期:心想要找个“ 让座”,平码“六”,本期:三四。打(猜)一生肖6
147期:四六飘下三路归,五脏六腑头颅抛。打(猜)一生肖6
147期:欲钱不要装大款。打(猜)一生肖6
147期:“为什么小学生喜欢打游戏机呢?”打(猜)一生肖6
147期:金桂飘香。打(猜)一生肖6
147期:火烧“鸡”。诗:土能生金猴是申,合码必定九中明。打(猜)一生肖6
147期:一声高呼百兽惊,三四开。发各有福见三四,不可开。打(猜)一生肖6
147期:滚滚东流打(猜)一生肖6
147期:知王者心打(猜)一生肖6
147期6《三 宵》孔老师
首次提供《三 宵》中后第二天处理700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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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噜队长, 积分 2800,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0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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