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土地公办学校内允许个人投资建校吗

郑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难 土地紧张选址最头疼_新浪房产_新浪网
郑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难 土地紧张选址最头疼
提要: 2014年郑州市承诺新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正在稳步推进,这对于盼望就近入学的家长和学生来说,无疑是最好的消息。但在采访中,郑州市某教体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却忍不住感叹:难,真难,你都不知道新建个学校有多难!
&&2014年郑州市承诺新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正在稳步推进,这对于盼望就近入学的家长和学生来说,无疑是最好的消息。但在采访中,郑州市某教体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却忍不住感叹:难,真难,你都不知道新建个学校有多难!
&&东方今报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开始,郑州市政府承诺新建的学校,因种种原因,部分学校至今或仍&躺&在规划图上,或已经开工了却无法顺利推进。
&&□东方今报记者&张雅平&刘羽/文&首席记者&张晓冬/图
&&【个例】
&&文化路绿城双语小学扩建
&&盼了3年还没盼到
&&今年7月8日,郑州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称:&文化绿城双语小学扩建3年,现在还只是个大坑。&
&&2010年,张先生的儿子顺利挤进学区内的郑州市文化绿城双语小学上一年级。&那时候班里有80多个孩子。2011年年底,扩建学校被列为郑州市&十件实事&之一,当时预计工期310天,按说2013年就应该完工,但现在都2014年下半年了,还没啥动静!&张先生说,前几天他经过学校,看见扩建教学楼的位置还是一个大坑,处于停工的状态。
&&像张先生一样,期待孩子能就近入学的并不在少数。市民刘女士说,她2012年知道文化绿城双语小学要扩建。2013年年底,她和丈夫在学校附近花高价买了一套二手房。&想着2014年咋也该建成了&。但刘女士说,扩建工程一直未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
&&【调查】
&&不能按时开工的学校
&&并非个例
&&虽说已列入了郑州市政府当年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但没有按时开工建设的并不在少数,尤其是郑州市金水区的沈庄小学,计划2011年年底开工,但3年过去了,仍未开工。
&&&小区扎堆,但没啥小学。&已在玉凤路某小区住了3年的郑州市民李先生说,当时他买房时,看着周边没小学,确实很犹豫。后来,看到这里将建沈庄小学,才最终确定了购房意向。
&&东方今报记者也了解到,2011年,因附近区域小学生入学压力大,金水区教体局决定在商城路和玉凤路交叉口东北角建沈庄小学。但截至目前,该学校仍未开工。在周边小区居住的市民一脸无奈:方圆一公里都没啥公办小学,孩子上学成了难题。
&&同样的情况,还包括管城区外国语小学东校区(原定为白堤路小学)。该小学从2011年就开始规划,但直到2014年1月才开工建设,如今主体工程即将完工。
&&【探因】
&&建成区土地紧张
&&新建学校址选难
&&缓解大班额和入学难的中小学建设,为何会遭遇上述情况?采访中,东方今报记者了解到,选址难是首要问题。
&&据了解,选址难的问题,在建成区尤其突出。以中原区为例,2014年计划新建5所学校,但两所学校都因选址地块上拆迁问题,不得不进行调整。
&&计划于2011年扩建的郑州市文化绿城双语小学,也遭遇这样的问题。&学校也想开工,是小区业主不让建,十来天前还闹事呢!&文化绿城双语小学的门卫师傅说,只要一开工,就有闹事的。
&&文化绿城小区一业主告诉记者,文化绿城双语小学两年前就准备进行扩建工程,但该工程扩建的土地为文化绿城小区原来规划的活动中心,在业主们的土地证明上明确显示,该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
&&&学校施工时,并没有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政府施工相关许可证。&该业主表示,扩建教学楼的地基离他们的墙只有不到2米的距离,向下挖五六米深,会让整个楼体倾斜。
&&手续和资金
&&也是&拦路虎&
&&东方今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就确定要开工建设的沈庄小学,除了土地问题外,一直无法开工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手续没办好。
&&据了解,新建的中小学校,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要牵涉到规划、土地、消防、供水、供电等众多部门,办手续一项,就大费周折。为解决这个问题,郑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设置相应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以节省办手续的时间。尽管这样,因一些具体细化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区仍存在着手续办理难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制约条件,就是资金。据了解,郑州市新建学校的资金来源,小学由区财政负担,中学的主体工程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在建校资金预算上,也只是主体工程的预算,而没有包括桌椅、教学设备和实验仪器费用。
&&所以,即便是主体工程完工,但因设备等的预算不到位,也无法达到招生条件。
&&开发商配套建设
&&&最后一期建&或不建
&&记者还了解到,郑州市区每年新建的中小学中,不少都是作为开发商的配套工程进行建设。
&&开发商配套建学校,政府部门向其拨付经费,从而缓解新建小区适龄儿童入学难,听起来这是个不错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
&&&我们要求一期工程就开始建设中小学,但部分开发商都选择在最后一期才建。&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体局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在上报学校的建设计划时,是按照开发商一期配套的时间来算的,但开发商如果选择在二期、三期配建,可能就会晚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有的开发商,则选择逃避或者不建。
&&数据显示,从1995年至2011年,郑州市区新建成的519个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小区仅占10%。
&&对此,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学专家祁雪莲说,《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提到的政策本身就比较模糊。比如开发商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该如何处罚,怎么避免开发商逃避建校责任等,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并且有严格的监管,这样才能让规划中的学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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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情况侧记
代表民意询问 肩负发展承诺
&&蔡甸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情况侧记
  土地既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极具价值的资产。切实加强和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城镇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对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蔡甸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情况怎样?11月15日上午,蔡甸区人大常委会就全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情况举行专题询问会,与会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17人次发问,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利用效率、管理、体制等方面,提问直切主题,台下旁听代表不时感叹&问到了点子上&,也让作答的区政府部门着实&为难&了一把。
人大调研动真格
  今年8月至11月,蔡甸区人大常委会6个调研小组全线铺开,历时3个月,围绕专题询问全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情况,促进全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效率、利用效率最大化展开了相关调研。
  &重财轻物,管理意识淡薄,多宗国有土地未确权办证。&来自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数据表明,部分单位在资产管理人员更换时只移交财务账目,未交接国有资产,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相关权属证明资料遗失,无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还有部分乡镇中小学校,其土地大部分属于集体土地,存在产权纠纷,加之管理部门支持力度不够,造成确权办证困难。
  &管理权责不清,监管职能难以履行。&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查显示,林业、水产等部门的相关土地和水域所有权现由区融资平台储备并办理土地证,管理权游离于原单位和储备单位之间,林业和水产等部门在管理这些国有土地资产时,存在着国有土地资产品质降低或流失的隐患。
  &利用效率低下、管理缺位严重。&调查报告指出,全区93所公办闲置学校中,26处目前仍为闲置状态,闲置率接近30%。部分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后,税收贡献率甚微。常福工业园有20余块土地、沌口小区10余块土地挂牌出让后,相关企业单位一直没有建设,处于闲置状态,最长的时间超过10年。还有部分单位故意瞒报本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资产,将国有土地资产当做本单位私有财产,在历次清产核资调查中故意漏报、瞒报实际占有情况,而后私自抵押或租赁变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调研组还发现东子山中学(原汉阳六中)将学校300余亩土地私自出租给私营企业,非法签订30年的租赁合同。
  抛开以往先肯定再建议的&套路&,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形成《关于开展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情况专题询问的调研报告》客观剖析了现状,可见,人大这次动了&真格&!
政府主管报现状
  &2007年至2012年,区国资管理部门多次调查摸底全区行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情况,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130家,共有土地面积约9.4万亩。二是各街乡镇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22家,有土地67块,总面积756亩。三是街乡镇中、小学124家,共有土地205块,总面积3583.5亩。&&&副区长马仁钊向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介绍该区国有土地资产基本情况。
  监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一直为蔡甸区人大常委会所关注,今年将其选为专题询问的课题,也旨在进一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盘活存量、提升效益,促进蔡甸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最大化。马仁钊表示,区政府在此次应询前期调查中,共向15个职能部门下发了调查表。对比2012年三季度区国资管理部门开展的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内资产清理工作回收数据看,各单位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上报国有土地资产宗数和面积大幅增加,调查收集数据相对完整、可信。
一问一答显责任
  &请问水务局,下一步对于民垸在确权的基础上办理土地证能否拿出个时间表?&姚昌平委员&点名&提问。
  作为此次专题调研的成员之一,姚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区堤防分汉江和民垸,属公益类国有土地,汉江堤防界址比较明确,但除新农堤防办理了土地证件外,其余蔡甸、张湾、杨家口、汉江永固、襄永堤、江滩公园干堤等都没有办证,泛区民堤大部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土地权属不明,界址不分,由于没有确权,堤脚毁坏严重,甚至有些堤身都被村民违种庄稼和树木,管理执法难度加大。
  被&点&的水务局负责人立即答道:&为保障我区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河道的行洪安全,水利工程用地必须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局将根据《水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水利工程用地确权颁证的相关文件,报区政府审定实施,如区政府同意实施,我局将立即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人员,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在相关部门和各街乡镇积极配合下,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定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区教育局如何进一步规范闲置公办学校土地资源的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有何举措?&专题询问会场上,李全民委员接过话筒发问。根据前期参与的调研,他发现,目前蔡甸区共有闲置公办学校93处,土地面积近690亩,其中有26处未办理土地证,有的闲置公办学校没有任何手续被强拆,如大集蔚武小学在教育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夜之间被拆除。在闲置的93处公办学校中,被当地村委会占据使用或对外租赁的44处,面积约300余亩;属学校管理49处,面积约380余亩,其中由学校对外出租22处,面积180余亩。针对这些闲置公办学校土地资源多头占有、随意处置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却没有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措。
  邱大利委员结合调查走访中所见所闻补充说,在实地调查走访中,看到永安街桐山小学门上一把锈锁,校内场地杂草丛生。像这样闲置学校不少,全区公办闲置学校中就有27处目前处在闲置荒芜状态,土地面积约200亩。请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完全闲置荒芜土地资源将如何管理?怎样规划和利用?
  区教育局局长想了想,回答道:&通过这次调查,发现有这多闲置学校,我也是大吃一惊。对于26处没有办证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村级学校土地来源及属性所致,我区闲置学校一般是建校比较长的村办、联村办小学。在当时三级办学、三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下,当年村级学校建校的土地是由当地村委会无偿提供,土地权属属于村委会,教学业务属于教育部门管理;其次1997年&普九&验收时,需要土地证,大多数学校经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办理了土地证,少部分学校土地证则因协商未果,特别是联村办学的学校,土地为联合提供,至今仍未办理。在闲置学校中,被当地村委会利用或出租44处,其中有的因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而拆除,如大集街蔚武小学,大集街南湖小学、铁铺职高,还有奓山凡里小学等闲置学校被村委会在一夜之间拆除,教育部门根本不知情。所以我们建议:一、政府部门因发展当地经济需要而拆除、征用的闲置教育资产,应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报国资办消除原固定资产,并给于教育部门一定经济补偿或进行资产置换;二、对被村委会利用的闲置校舍由区国资办牵头,区教育局配合与村委会完善租赁手续,并办理产权手续,便于区政府统一规划,确保教育部门的权益;三、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闲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教育局是闲置学校资产处置的主体,凡未经教育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区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国有闲置学校资产。对侵占和阻扰闲置校舍正常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局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方德义委员提问:&据了解,水产服务中心所管理的区属国有土地,尤其是区属国有湖泊四至边界与周边街乡镇村长期存在纠纷,很多都没有完成勘界划定工作,且勘界划定工作费用较大,导致很多宗国有地块未确权,未办理土地证,这已成为蔡甸区一个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此下去,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请问水产中心什么时候能启动区属国有湖泊勘界划定和确权办证工作?&
  区水产中心负责人答:&蔡甸区有大小湖泊28个,面积13.5万亩,仅我中心直管区属国有湖泊5个(原直管国有后官湖于2010年区政府将经营管理权划转区农投公司),面积4.85万亩,占全区湖泊总面积的36%。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组织领导,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国资办、国土资源管理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国有湖泊办证协调专班,统筹协调办理国有农业资产权属清理及办证工作。再就是启动协调机制,鉴于湖泊权属界定是当前国有湖泊资产清理难点,区协调领导小组应召集相关街、乡镇负责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做统筹协调划界事宜。最后做好资金保障。湖泊国有资产清理工作是个系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勘界确权过程中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撑,因此,政府须对此拿出一定资金作保障,确保国有湖泊勘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2个小时,17名委员代表相继发言,直到专题询问结束,委员们仍意犹未尽。
  马仁钊代表区政府承诺,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不断整合各部门管理职能,使全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更加明晰、更加集中;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明确产权,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确权办证工作力度;盘活存量,提高效益,全面提升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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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程网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合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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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合同表现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合同表现形式
关键字:转让主体 合同效力 开发期限 炒卖土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所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均指向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法有效的一般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合同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一、 转让主体不适格,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有效的一般要件,国有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主体适格,且具有有效的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代会同意转让土地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
未经法人授权,或者使用过期失效、涂改的证明文件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的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共有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仅是一种登记行为。国土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可见,对宗地予以公告,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更是避免暗箱操作,剥夺共有人知情权,避免侵害土地共有人利益之必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可见,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在未依法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三、转让方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持有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用地规划证书等。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开发建设,炒卖土地为法律所禁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凡房屋建设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完成了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也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包括了两个要件,即约定的土地开发内容和开发时间,开发商虽然完成了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超过了约定的开发时间(年限),本身就构成了对政府出让土地的违约。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开发“期限和条件”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开发商虽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超过了规定的开发期限的土地是不能转让的,这是规避炒卖土地的必须。
笔者认为,为禁止炒卖土地的投机行为,规范土地市场,在特定时期内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的投资开发程度和期限进行限制,十分必要。如果没有土地开发期限方面的规定条款,将开发期限作为限制土地转让的条件,则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就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他们完全可以在完成投资额的25%以上后,实行晒地的办法,过若干年待土地升值后,再行转让土地。故此,国务院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是有它的道理的。是吸取海南省抄地事件教训后,在土地转让规范方面的升华。
四、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事前未向政府部门报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五、转让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作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经常因与使用权人有关的经济纠纷而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机关裁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也可能因权属争议或其他原因被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决定采取限制性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决定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该宗土地的抵押、转让行为即被依法禁止。以被采取司法或行政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而签订的转让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
六、转让被政府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等原因,原批准用地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一定期限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当政府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再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无效。
七、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有关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因此,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并无法律障碍,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因此,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为现阶段土地纠纷中的热点问题,与我国目前特殊的土地制度不无关系。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两级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程度不高,暗箱操作屡禁不止,也必然造成此类争议频频发生。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研究,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利弊,挖掘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层面的原因,对进一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活动,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减少司法诉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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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后未公示 县政府颁证行为被依法撤销
日 12:50: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已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进行公示,近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认定,原告李茂宣与第三人李茂新系亲兄弟,1968年3月二人在家庭主持下分家,分家时确定房屋各一半,因原告已另起新房居住,故旧房由第三人居住。1995年双方为旧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1996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李茂新补偿李茂宣一间半房屋折款1380元,宅基地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第三人于1997年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政府及村民委审核,同年8月30日被告县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查明,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已对该宗土地进行公告。
法院认为,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被告向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没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也没有证据证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了公示,故被告县政府的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第三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刘太平 姜开植)
涉案的郑州市燕风小区的土地,市政府变更登记给第三人盛和公司使用前未公示,且至今也没有向业主公示,参考此案例,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郑州违法批地市长记大过
日 06:57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最近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郑州、广东、山西等地五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河南省发改委主任受降级处分,郑州市市长记大过。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郑州市违法批准征土建龙子湖高校园区的情况,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原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景顺降级处分,给予郑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建才记大过处分,郑州市副市长、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降级处分,给予郑州市市长助理、龙子湖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牛西岭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上述人员党纪处分。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介绍,郑州案件集违反规划、非法批地、顶风作案、有禁不止四大特征于一身。郑东新区建设规划因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衔接,未获国家批准。然而,2002年12月,河南省省长办公会议却原则确定在龙子湖地区建高校园区。河南省和郑州市批准12所院校入驻。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违规对祭城镇、姚桥乡13个行政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了征地拆迁,共征地14877亩。所征农用地包括一般耕地3118亩、基本农田6417亩。征地拆迁后,有关高校相继入场施工。经现场勘测,征用共占地11339亩,其中一般耕地2999亩,基本农田4222亩。
国土部突然袭击调查5天查清真相
  2003年2月,全国开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一个月后,龙子湖园区开始实施征地。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内,中央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力度加大,而郑州市政府对此置若罔闻。
  2004年下半年,全国基本农田检查组到郑州后提出要去龙子湖园区,却被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以种种借口阻挠。
  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该省、市政府还是不为所动。2005年2月,张新宝等三人前往郑州,专门在下火车前5分钟才通知河南省国土厅,经过5天调查,查清当时共圈占土地6000多亩,实际占用2700多亩。
郑州不闻不问国务院和省政府处理意见
  2005年3月,国土部将调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建议对非法征占土地行为进行整改,由河南省政府作深入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后不久,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核查报告。
  上级机关经过研究,同意在有关院校占地2700亩总规模不扩大、修改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应核减郑州市用地指标的条件下,依法办理先期开工的6所院校的用地手续。
  但是,郑州市在调查期间及上级机关意见下达后,不但不停止、不查处,反而继续实施非法征收占用土地行为,想将“生米煮成熟饭”。
郑州违法批准土地征用案流程
  ●2003年2月起,全国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一个月后,龙子湖园区顶风实施非法征地拆迁。
  ●2004年下半年,郑州市有关部门以种种借口阻挠全国基本农田检查组前往龙子湖园区。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式下发,市政府仍不为所动。
  ●2005年2月,国土资源部查清已有6所院校进驻园区,圈了6000多亩地,实际占用了2700多亩地。
  ●2005年3月,国土资源部将调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当时国土资源部在报告中建议,由河南省政府作深入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对已开工建设的土地,在下次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进行调整,不再扩大建设占地规模。
  ●此后不久,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核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河南省政府核查报告的批示,同意2700亩的总规模不扩大、修改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相应核减郑州市用地指标的条件下,依法办理先期开工的6所院校的用地手续。
  ●在调查期间及国务院领导批示下达后,郑州市不但不停止、不查处,反而继续实施非法征收占用土地行为,征占势头更猛。
网友珍珍评论:
胆子真的很大,办法真的很多,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这是自找处分
网友萧红评论:
顶,这是贯出来的毛病。当地有检察院,法院吗?有纪委吗?社会会和谐吗?老百姓会不骂街吗?
网友一民评论:
好戏还在后面,以后郑州市政府吃官司的事必然发生,法制观念也太差了
焦喜义不服郑州市土地局征用土地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豫法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焦喜义,男,汉族,1957年3月31日出生,河南省供销学校职工,住该校1号家属楼2单元。
委托代理人贺健,河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土地局。
法定代表人康培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路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宽,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配套办)。
法定代表人魏鲁宁,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彦良,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业,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乡焦家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焦喜义因被上诉人郑州市土地局征用土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26日作出的(1996)郑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994年8月18日,郑州市土地局依郑州市配套办的申请,作出了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关于申请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郑州市配套办在淮河路北、兴华南街东、西两侧征用(调剂)二七区陇海乡焦家门村和齐礼阎乡齐礼阎村第七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29.94亩。
焦喜义不服此批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1996年4月30日作出(1996)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郑州市土地局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批复。焦喜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1996年8月12日作出(1996)豫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撤销(1996)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997年4月23日作出(1996)郑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驳回焦喜义的起诉。焦喜义对此裁定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1997年10月6日作出(1997)豫法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撤销了(1996)郑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并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6月26日作出了(1998)郑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1955年10月10日,河南大学(现郑州大学)因建校占用老焦家门土地,其中包括焦喜义之父焦书有的宅基地,故为焦书有代征新焦家门村1.577亩土地用于安置。1994年5月20日,因修建兴华南街和淮河路,郑州市配套办经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并依据郑州市计划委员会郑计资字(1994)第49号文件向郑州市土地局提出申请。8月18日,郑州市土地局以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文件作出“关于申请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郑州市配套办在淮河路北、兴华南街东、西两侧征用(调剂)二七区陇海乡焦家门村和齐礼阎乡齐礼阎村第七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29.94亩(其中包括焦喜义家的1.577亩),郑州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22日依据该文件给郑州市配套办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郑州市配套办对所征用的29.94亩土地按照集体土地对焦家门村委会和齐礼阎村给予补偿,其中把焦喜义所使用的1.577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给了焦家门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焦喜义以该1.577亩土地为国有土地为由,且在安置补偿上未与郑州市配套办达成协议,拒绝搬迁,由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局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予以强制拆除。1995年9月21日,焦喜义以自家所使用的1.577亩土地已于1955年10月10日被征为国有,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文件将此土地作为集体土地批准征用违法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焦喜义家所使用的1.577亩土地已于1955年10月10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郑州市土地局将此土地作为集体土地二次征用,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予撤销。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此次征用属于国家建设用地,焦喜义要求郑州市配套办按照每亩130万元对该1.577亩土地给予赔偿,证据不足。关于对焦喜义的拆迁、安置补偿,因行政程序未完,本院不予合并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1.撤销郑州市土地局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文件征地29.94亩中对焦喜义使用的1.577亩土地的定性部分;2.驳回焦喜义要求郑州市配套办对该1.577亩土地按每亩13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焦喜义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前后矛盾,适用法律不当”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判决:1.郑州市配套办对1.577亩土地按每亩130万元进行赔偿,对230.62平方米的十间营业房进行补偿,对217.58平方米的十间住房给予安置;2.郑州市土地局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30万元,赔偿停业停产损失48万元及地面附属物损失13749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焦喜义家的房屋于1995年3月由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局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共拆除房屋18间,总面积为354.39平方米,拆除围墙187.20平方米,拆除地平461.30平方米。
郑州市配套办至今未对焦喜义进行安置补偿。
本院认为:焦喜义家所使用的1.577亩土地已于1955年10月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焦喜义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地上所建房屋及附属物享有所有权。郑州市配套办为打通兴华南街占用该地,属城市建设需要用地,应予支持。但郑州市配套办应该办理法定的用地手续,并依照拆迁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焦喜义进行安置补偿。
本案中,郑州市土地局将焦喜义使用的1.577亩国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二次征用,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故郑州市配套办占用该土地亦缺乏合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郑州市配套办应将该1.577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附属物返还给焦喜义,但鉴于焦喜义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已被拆除,该地已用于修建道路并构筑新的房屋,无法将土地按原状返还,而郑州市配套办是用地单位,也是该土地的实际受益人,故应对焦喜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郑州市土地局的征地行为错误,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焦喜义的损失包括房屋、地上附属物围墙和地平的损失及过渡安置费。焦喜义有权选择请求郑州市土地局或郑州市配套办予以赔偿。焦喜义请求郑州市土地局赔偿地平、围墙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和停业停产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中因为郑州市配套办与焦喜义之间不具有拆迁法律关系,郑州市配套办对焦喜义不应承担安置补偿义务,故焦喜义请求郑州市配套办对230.62平方米的十间营业房进行补偿,对217.58平方米的十间住房进行安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但郑州市配套办对焦喜义的房屋拆除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该1.577亩土地是国家所有,焦喜义请求郑州市配套办按每亩130万元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一审撤销郑州市土地局郑土征字(1994)第105号文件征地29.94亩中对焦喜义使用的1.577亩土地的定性部分和驳回焦喜义请求郑州市配套办按每亩130万元对1.577亩土地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一审对焦喜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驳不判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已经过多次审理,为减少讼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损失赔偿部分一并审理。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本院决定对焦喜义的354.39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算损失,共389829元;围墙、地平损失按每平方米60元计算,共38910元;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期间为1995年3月至1999年3月,计算标准按照郑州市配套办和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局1994年4月7日联合制定的《修建淮河路、兴华南街拆迁安置宣传提纲》中规定的数额计算,即前十八个月按每平方米3元支付过渡安置费,后三十个月按每平方米6元支付过渡安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郑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郑州市土地局(1994)郑土征字第105号文件征地29.94亩中对焦喜义使用的1.577亩土地的定性部分;
二、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郑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焦喜义要求郑州市配套办对该1.577亩土地按每亩13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郑州市土地局赔偿焦喜义围墙损失11232元,地平损失27678元,共计38910元;
四、判令郑州市配套办赔偿焦喜义房屋损失389829元,过渡安置费82927.26元,共计472756.26元。
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10126元,均由郑州市土地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刘天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靖
宏都花园违规 二十七层高楼不能动工
08-04-17日
今报记者 奚春山/文 尚鑫/图
4月15日,郑州市规划局一张姓副局长向宏都花园小区业主们表示,小区内拟建的27层高楼不能动工,开发商要想盖这栋高楼,需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这意味着,宏都花园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取得阶段性胜利。
●规划局表态没有业主同意,宏都花园二十七层高楼不能动工
4月15日下午,走出郑州市规划局后,60多岁的李先生很是兴奋。他说,自己8年的怨气今天算是“出”了!
让李先生感到爽的是规划局张副局长的表态,当着他和其他四位业主的面,张副局长说,宏都花园小区拟建的27层高楼立即停工,如果开发商想盖这栋高楼,需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
李先生是宏都花园小区7号楼的业主,2000年,他通过贷款购买了该小区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子装修后,他发现房子踢脚线部分发潮,向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让找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后,没有得到有效回应。无奈之下,他自己找专业人士鉴定,确定是建筑材料中含盐过高。李先生说,就含盐过高的问题,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8年来,物业公司换了两任领导,虽然都承诺给他维修,但一直没有付诸行动。
李先生曾向物业提出赔他点钱,他自己维修,但也没有回应。这让李先生很不满,他说,专业人士称,自己的房子是有毛病的,不知道开发商卖房时,为何不说明情况,一件衣服,如果烂个洞,再名贵也卖不上价,房子也一样,自己是被开发商蒙了。
三个月前,得知自己小区停车场上要再建一栋27层高楼,李先生坐不住了。他说,开发商骑到业主脖子上了,不能再沉默了。
李先生认为,一旦这栋高楼建成,小区停车问题将更加尖锐突出。初步统计,小区现有车辆已近300辆。如果高层建成后,由于其自身车位也不能满足需要,车辆将进一步增加,停车将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且消防、救护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或意外,消防车、救护车将无法到达楼下。同时整个小区房产价值将严重缩水并贬值。据房产评估师初步评估,如果高楼建成,由于小区空间不够,环境恶化,导致一平方米房屋至少贬值1000元左右,再加上小区内无车位,每个业主房产损失至少在10万元以上。“10万元!”李先生说,他可能10年也挣不到。
●规划疑云丰产路办事处负责人称从没有见过规划公示
4月10日,本报对宏都花园小区欲建27层高楼一事进行了报道,引发相关人士热议。短短的一周时间,就有2200多名网友在大河网上发表评论,对开发商的行径进行谴责。建27层高楼,开发商方面,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姓副总称已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未向记者出示。
记者查寻到宏都花园的户外广告牌是以拟建中的中业大厦施工户外围栏名义获批的,因此特别电话采访了设立此户外广告牌的新天地广告公司王先生,据王先生介绍,开发商向他出具了所有合法规划许可证,因此,设立施工户外围栏完全合法。
4月15日,规划局张姓副局长向业主出示了27层高楼的规划许可证,上面显示已于今年1月办理了延期手续,也就是说开发商盖高楼行为,取得了规划局的许可。
但围绕这份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规划局发生了争论。包括李先生在内的5位业主说,小区业主从来也不知道有这份规划许可证,这份规划许可证没有按法定程序予以公示。
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杨姓负责人也称,作为办事处领导,也从来没有听说开发商要在小区院内建27层高楼,也没有见过规划公示。
规划局张姓副局长向5位业主出具了一张没有远景的公示布告照片,5位业主质疑从照片中不能看出公示张贴位置,是否贴在宏都花园小区内都不能证明。但就是这张照片,成为规划局认定开发商已进行公示的证明。
规划局张姓副局长承认,公示工作不完善,造成业主们不知道有这份规划许可证,以后要加以改进。
为答复业主的质疑,4月15日,郑州市规划局将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位高姓副总“请”来,和业主们对话。
高姓副总说,还要在小区的7号楼与8号楼之间建一个三层立体停车库。业主代表当即问规划局,这经过政府规划没有。规划局张姓副局长称,没有规划,这个停车库开发商不能建。
去年入住宏都花园小区8号楼(宏都二期小高层)的高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购房前承诺要建立体停车场,但现在也没有建起来。此外,她和所有购买8号楼的60多名业主还遇到了开发商拖延交房、涉嫌欺诈,墙壁多处开裂、墙面破损严重、开关插座质量低劣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时至今日,8号楼仍没有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因此,他们已经忍无可忍,决心诉诸法律进行维权。
●小区业主 已遭不明身份人士威胁
4月15日晚,参与维权行动的宏都花园小区一位业主告诉记者,有数个不明身份人士敲他家门,并威胁说明天要找他算账。他已报警,警察也来做了笔录。这位业主怀疑是开发商雇人来威胁他。
小区多位业主向记者反映,因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宏都花园小区的业主目前抱成了团,以集体的力量来和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据了解,宏都花园的业主们有很多人是基层公务人员、普通企事业单位工作者、私营小业主、家庭主妇、退休老人和孩子,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在各自的岗位上默默奉献,几年来,这里没有发生过一起治安事件,没有发生过一起恶意纠纷,他们对开发商的要求也很简单:还业主一个整洁、优美、绿色、安静、和谐的小区。
四年来,业主们面对开发商的步步蚕食侵逼,从开始的一个人、两个人,到渐渐地二十个人、三十个人,再到上百个人,他们终于集体觉悟。
这些业主几年来一直在默默地抗争着,在四处寻找着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他们愿意自发捐款来打官司,他们愿意晚上不睡觉保护着小区的生存空间,他们宁可让自己新买的汽车停泊在尘土飞扬、满目疮痍、一下雨就泥泞不堪的停车场上,他们愿意面对受雇佣的打手流氓挺身而出。
一位私人老板,有着相当规模的生意,甚至有着几处物业,四年前他第一个勇敢地站了出来,持续至今,损失了很多精力和金钱,为的只是一个“理”。
但开发商方面似乎没有给予业主们充分的尊重,“据我们了解,小区盖商住高楼可提升整个小区的地价达百分之二十五!”“规划证能批下来就证明了我们是‘合法’的。”这些都是一位开发商高管对业主的答复。
“规划证合法,不代表开发行为合法,因为政府可能是违法行政”。郑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成永律师说。
●现象透视
风波暂息后掩盖了什么
由于规划局领导的表态,宏都花园小区业主和开发商发生冲突的风波似可告一段落,但令人纳闷的是,方寸之地的停车场,地基离院内三栋楼仅10米,建高达27层的楼房,挖地下停车场挖到别人楼下面,这样的不合理规划居然成了合法。而据说这样一个规划的事前公示居然是在规划局自己的内部网站上,当然这个网站相信没几个人会知道。还有知情人说,所谓的小区公示,竟然是物业公司找个没人角落贴张纸后留影为证,就此揭过。
开发商要建高楼,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专业人士测算后认为,三万一千多平方米的商住楼规划面积,在经三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的地段,每平方米均价在6000元以上,粗算下来就有近两亿元的价值。而除了建安成本外,在此建楼的成本已达最小化。在其他小区最大的地价成本在这里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宏都花园的地是1995年就获得的!其他的相关配套费也大可节省很多。这样算下来,开发商利润在1.5亿元以上。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业主采光权,每平方米赔偿数额在2000元左右,受高楼影响的有100户业主,按每户100平方米计算,在高楼建成后,即使业主们到法院打官司胜诉后,开发商也只需拿出2000万元赔偿,就可以把非法的建筑变成事实。成永律师分析说。
成永律师说,规划局领导的说法不合法,违法行为即使业主们全体同意,也不能实施,所以这栋高楼是不能建的,而不是业主们是否同意的问题。
但5位业主代表已明确表示,不会同意盖这栋高楼,而且他们怀疑规划局有暗箱操作行为。但他们的底线是,如果开发商不盖27层高楼,业主们也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一位业主表示: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其实,业主们的要求还有很多,他们要求整治小区综合环境,封闭乱开小门,禁止饭店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拆除饭店后面私搭操作间。还要求立即拆除侵权广告牌,公布历年来侵权广告牌收入明细,将所有不当获利用之于小区综合环境治理。同时要求公开东风路打通工程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补偿金去向,将款项补偿全体业主。但随着规划局负责人的表态,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对立矛盾已趋向缓和。这个小区存在的诸多问题,似乎也将在业主们表面的胜利中,掩盖起来。
首席记者 谭世平
自上周四 (4月10日)《东方地产》刊出 《拿着失效许可证 宏都花园停车场上建高楼》一文后,编辑部不断接到读者的质疑:怎么迟迟不见相关后续报道?是不是你们迫于什么压力而虎头蛇尾了?
需要对读者说明的是,“迟迟不见相关后续报道”的唯一原因,是《东方地产》是周刊。相关的后续报道今天正常推出(详见B18版),我们还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和最终结果。
4月15日,郑州市规划局 “张姓副局长拿出了27层高楼的规划许可证,上面显示已于今年1月办理了延期手续,也就是说开发商盖高楼的行为,取得了政府方面的许可”。毫无疑问,开发商有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批复”,当然足以证明开发商的盖楼行为是“合规”的。
但是,至少有5位“宏都花园”的业主质疑“延期批复”的合法性,向开发商和规划局陈述和争论:“从来不知道这份规划许可证,这份规划许可证没有按法定程序予以公示。”
对于5位业主提出关于 “延期批复”的合法性问题,“张副局长说,可能是公示工作没有做好,造成业主们不知道有这份规划许可证”。
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的相关领导也证实:“从来没有听说开发商要在小区院内建27层高楼,也没有见过予以公示的规划许可证。”
于是,颇有“戏剧性”的故事就出现了。一方面,开发商持有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批复,具有“合规”性,另一方面,从公示程序到规划内容,业主不但质疑延期批复程序的合法性,而且质疑规划内容本身的合法性。
对此郑州市规划局作出了这样的指示,“宏都花园小区拟建的27层高楼立即停工,如果开发商要盖这栋高楼,需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
郑州市规划局所作的指示,颇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意味。而对于开发商和业主来说,面对这一指示,恐怕从此就要感叹“薄命女偏逢薄命郎”了。
事实上,如果“宏都花园”的开发商有规划许可证延期批复,而规划的内容又是合法的,开发商要盖这栋27层的高楼,就无可指责。如果开发商虽然有“合规”的规划许可证延期批复,但因规划内容不合法,就算“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了,这楼仍然是盖不得的。因为,“政府也可能违法”,即使开发商是“合规”的,亦可能在将来的“民告官”中,受“连坐”而吃上官司。
依照郑州市规划局的逻辑,敢情全体业主原来“都是自己人”呐!如果“开发商要盖这栋高楼,需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就可以的话,那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干什么?还要规划局这个政府职能部门干什么?
“开发商要盖这栋高楼,需经全体业主签名同意”,这是具有普适性的指示呢?还是仅适用于“宏都花园”?如果仅仅适用于“宏都花园”,就不能不让人联想:是否在“宏都花园”之外,在“潜规则”之下,还有一个“隐秘的花园”?
规划局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其一言一行,关乎政府形象,关乎国计民生。“依法行政”既是最基本的职责要求,也是赢得老百姓信任和托付的“底线”。“宏都花园”维权事件,也许会让相关部门认识到:在城市规划中,唯有依法行政,才不致丧失政府的信托责任。
中国法院网
房屋被强拆 一市民状告政府 郑州市政府败诉
作者:赵国宇 戚绍燕 牛传华
发布时间: 15:20:58
张某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将其起诉至法院。经省高级法院依法指定,由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昨日,记者在凤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1986年5月,张某在郑州铁路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新村建房居住。1986年9月与郑州铁路局补签了《铁路土地使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土地暂交张某使用,因铁路建设需要收回时,使用人应无条件交回,土地上的建筑物在限期内无偿拆除。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联合发布通知,终止张某使用铁路土地,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由于张某拒绝交回占用土地,日,郑州铁路局申请郑州市人民政府将上述土地收回。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接受郑州市政府委托,组织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是依职权主动实施,而是受委托行为,作为本案中的被告不适格。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二七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实施的行为是在二七区政府的组织下参与的,不存在联合执法问题,因此也不是适格被告。
郑州市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依据郑州铁路局的申请,委托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编辑:陈秀军
郑州查出违法建设项目478处占地约1.2万亩
发布时间: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高层住宅建在河道上、水产市场建在高压电线下、大楼建在公共绿地内……这些明显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却在郑州市区拔地而起!
近日,郑州市规划局在市内查出违法建设项目478处、违法占地约1.2万亩、违法建筑面积约830万平方米,面积相当于29个碧沙岗公园。
在城市规划越来越严格的今天,为何会出现违法建筑“泛滥”的现象?是行政主管部门把关不严,还是违法项目的建设者太猖獗?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名声在外的郑州汽配大世界也是违法建设项目
调查结果查出“29个碧沙岗公园”
从5月9日至23日,郑州市规划局牵头,联合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区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的重点是郑州市建成区282平方公里内临主次干道和重要地段、建设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经过为期两周的调查摸底,共清查出违法建设项目478处、违法占地约1.2万亩、违法建筑面积约830万平方米,相当于29个碧沙岗公园。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约1339亩、违法建筑面积约120万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约9336亩、违法建筑面积约560万平方米。在478处违法建设项目中,占压绿地的严重违法建设共35处、违法占地约3600亩;占压道路红线的严重违法建设24处、违法占地约50亩、违法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占压高压走廊的严重违法建设92处、占地面积约3760亩、违法建筑面积约310万平方米。查出违法建设加油加气站229处、违法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
郑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调查结果看,郑州市建成区以内的违法建设情况非常严峻。规划局将于近日把调查情况反馈至市政府,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违法建设的蔓延,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落实。
典型案例细数四大违法建设
郑州汽配大世界、河南五洲国际水产市场、河南郑航电动车航母城、帝湖花园社区,是规划局和执法局联合调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中非常典型的四大案例。
河南五洲国际水产市场被规划局称为“郑州市近年来建筑面积最大,性质最恶劣的违法建设”。该项目占地约200亩,违法占压规划中的两条城市主干道(新龙路和长兴路)、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城市防护绿地。其建设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任何审批。虽然郑州市行政执法局于今年3月11日向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项目仍在断断续续建设中。郑州市规划局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为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位于郑州市北环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北侧的汽配大世界在郑州市乃至全省都有相当的知名度,然而该市场却是违法建设项目。该市场占地120多亩、建筑面积14.64万平方米,至今没有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根据国务院批准的《1995年~2010年郑州市市区总体规划》,该市场的位置为公共绿地,即规划位置在花园路西、北环路北,合计面积为160亩的郑州市北环公园。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地块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府划拨土地不得用于经营,只能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等。郑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给汽配大世界规划了新位置,但至今没有搬迁。2006年2月《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将北环公园作为城市园林绿化重点,并明确要求2006年完成规划设计,2007年开工建设,但至今该工作毫无进展。
位于航海路的“河南郑航电动车航母城”同样没有任何规划手续。该市场前身为郑州市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2006年8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通告,要求商户从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搬迁出去。9月20日,市场搬迁完毕。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3月,河南郑航电动车航母城在摩配城的原址上开张营业。这一明显违反城市规划和政府文件要求的市场,至今没有得到有效查处。
帝湖花园两栋高层住宅占压金水河道成为又一典型违法建设项目。该工地占用金水河河道面积达4万平方米,把金水河上游河道到工人南路段全部堵死。这对郑州市的防汛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据了解,违法建设项目有诸多危害,大量非法占用土地、绿地等也给城市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项目没有经过规划,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如采光、出行、安全等,也会对市容市貌、城市交通产生负面影响,许多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管理难题补?不补?有关部门很作难
由于违法建设项目中,有不少是商品住宅、门面房、商务楼项目,且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出售或出租。所以对这些项目该不该补办相关的手续,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
“在普查中,我们在中原区须水镇发现了一个规模比较大的没有任何规划手续的商品住宅楼小区——西湖花园,大概有几十栋楼。”郑州市规划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查到这个小区的时候,房子基本上都销售出去了,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入住。有的居民在买房的时候,不知道开发商的手续不全;有的居民知道,但开发商说他们和建设、规划、土地、房管这些部门有关系,肯定能够办房产证。开发商就这样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就把房子给卖出去了。而事实上,这种没有经过规划审批的商品住宅是不可能办来房产证的,这是常识。据说目前检察院已经开始调查此事了。”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许多,使房管和我们陷入了比较为难的境地。因为房子已经卖给了老百姓,不补办手续的话,老百姓怎么办?可是如果我们补办了,那岂不是树了一个‘榜样’,开发商要是纷纷效仿怎么办?”该工作人员讲起这些一脸无奈。
“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很有必要的。”郑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对规划局的难处感同身受。“违法建设项目泛滥造成的危害,并不在于占了多少地,它的危害是潜在和长远的。首先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投入了巨额资金,如果都拆掉,经济上肯定要蒙受巨大的损失。再者,有的项目已经出售或出租,老百姓成了相关的受害者,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但如果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给这些项目补办了相关的手续,使违法的变成合法的,那又将直接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然也不排除他人效仿的可能。所以,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的确非常棘手!“
规划没有执法权执法一直没闲着
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违法项目得以建设?记者分别采访了负责规划审批的郑州市规划局和负责违法建设项目查处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郑州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只能从审批环节严格把控,但却没有执法权。也有不少市民向规划局举报违法建设项目,他们只能将举报转给具有执法权力和职能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郑州市出现如此情况,责任不能由执法局一家来负。比如郑州汽配大世界,在执法局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至于五洲水产市场已经上报市政府,政府的意见是要强制拆除。帝湖的两栋占压河道的高层住宅已被勒令停工,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处理之中。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一直没有间断,近期先后拆除了郑州市体育馆在人民路上的大门、西环与北环交叉口东南侧木材模板大世界和经三路明鸿新城等多处违法建设,这些在该局的网站上都有公布。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目前郑州市人大正在修订郑州市第151号令——《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该规定,今后市执法局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的查处权将下放至各区,市执法局只负责指导和督促。“这是否说明,目前的执法体制不利于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呢?”记者问,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他不便评论。
人大建议建立联动机制严打违法建设
郑州市违法建设项目泛滥的现象引起了郑州市人大的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实地查看了众多违法建设项目。并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们对郑州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郑州市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遏制开发建设的无序状态。
他们提出建议,首先建立起公、检、法以及规划、执法、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联动的机制,动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严厉查处,并设置违法建设的“黑名单”,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违法公示制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建立相关的公示制度,定期公布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撤销建设资质,对那些规模较大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公布于众,置于全社会监管之下。最后,要探索建立完善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对行政不作为予以追究。
大河报 A13 河南新闻 日
七教师讨回“说法”讨不回工作 7名教师在学校移交时工作未得到安置,法院终审判决后,政府仍未作出处理决定
  看点提示
  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省人大敦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却一直得不到执行。在近6年的时间里,郑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迟迟不能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持续的行政不作为,让郑州电气装备总厂子弟中学(下称“电气厂中学”)7名教师安置工作一直处于“悬空”状态。
  一审、终审法院称:从郑州市教育情况看,市区中小学校总体规模远不能满足当前适龄少年入学的需要,市政府每年都斥巨资在市区投资兴办多所中小学校,急需大批有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这7名教师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应让其为郑州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教育部门称:类似这7名教师的情况很多,安置了他们担心会发生连锁反应。
7名教师:安置工作成了难题
□ 首席记者孙斌
  前几天,郑州市的周建西等7位教师向记者诉说了他们心中的苦恼和无奈。这种苦恼和无奈,已伴随他们将近6年。而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是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
  据周建西等7人讲,他们原为电气厂中学教师,1999年11月21日,郑州市政府下发了郑政(1999)13号文件,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2001年1月,教育局在移交安置过程中,只对电气厂所属学校的全部财产、在校生及大部分教师进行了接管,而没有对他们7人进行接收安置,违背了13号文件规定的“统筹规划、整体移交”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后,他们多次找到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等,请求按13号文件规定对其给予安置,但遭到拒绝。
  电气厂办有小学和中学,周建西等7人为中学教师,后因生源匮乏,1993年9月1日,电气厂与郑州市四十二中签订了联办初中班的协议。双方约定:四十二中每年按中招政策接纳电气厂应届小学毕业生,电气厂保留中学的4个教室,作为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场所,四十二中施教过程中急需且又短缺的学科教师,由双方协商解决,电气厂每年按新生人均1500元~2000元向四十二中提供教育资助费等。
  协议签订后,电气厂中学与四十二中向教育局(前身为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递交了联办初中班的请示。同年9月14日,教育局以郑教普字(1993)37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联办中学意见,但是,从我市教育发展的长远需要来看,市区初中的总规模远不能满足今后初中适龄少年入学高峰的实际需要。联办后,电气厂中学还应保留现有的场地、校舍、设备等,以备学龄儿童入学高峰到来及继续自办初中之急需。”
  据电气厂称,37号文件下发以后,电气厂遵照执行,中学停止教学活动,周建西等7位中学教师被暂时安置在厂教育科工作。周建西等7位教师一直和子弟小学教师一样享受教师待遇,包括晋升职称、按教师定岗、过教师节等,厂方也一直把他们作为子弟学校的教师对待,为保证执行37号文件,而对这7名教师的工作调动加以限制,以备继续自办中学之急需。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让企业把学校移交给社会,周建西等7位教师的移交安置成了难题。
  对于周建西等7人移交安置,教育局认为,1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占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用具、图书、校办企业等财产,经清查核实后,从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市政府管理……”从13号文件规定看,移交的接收单位是市政府而不是教育局。因此,教育局无权安置被移交学校的老师。
  教育局还认为,周建西等7人不具备移交安置条件。其理由是,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移交的教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为基础。”但周建西等7人所在的中学早在教育局下发37号文件时,就和四十二中联合办学,具体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由四十二中承担,其所在中学已停止教育教学活动,这7人当时均已被分配到本厂教育科工作,不在教学岗位;当时移交时该厂提供的教师工资册也没有这7人的名字,因此,这7人不应被教育局接收安置。
  郑州市政府的看法与教育局的看法基本一致。
  对于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的说法,周建西等7人的原办学单位、协助政府进行接收安置工作的电气厂并不这么认为。
  电气厂认为:周建西等7位教师完全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三在条件”。该厂按13号文件移交中学时,当时上级部门派有工作组驻在厂里,最初由企业提交的移交人员名单和张榜公布的名单中均有周建西等7名教师,但在签订移交协议前,是工作组不同意将7名教师移交,该厂为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其他移交人员的利益,被迫将周建西等7位教师的名字去掉并签订了协议,教育局答应说,这7位教师将作为遗留问题以后再签协议,但至今没有说法。教育局、郑州市政府把7位教师的移交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只接收中学的资产,对中学教师却不予接收,违背了13号文件关于整体移交的规定。
  一审法院:政府应予安置工作
  2004年4月,周建西等7人把教育局作为第一被告、郑州市政府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对他们进行安置。
  教育局称诉讼时效已过,并认为,对于没有被接收的事实,这7人在2000年1月13日就知道,并从此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所以这7人最迟应于2002年1月13日之前起诉才不超过时效,而他们直到2004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按13号文件规定,在与电气厂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对该厂自办中学教职工予以接收安置时,应当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统筹规划,整体移交”的原则进行,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认为7名教师不符合“在编、在册、在岗”的条件未予接收安置,没有向法庭提交7名教师不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具体证明,也未对7名教师的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意见,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提出的周建西等7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
从郑州市教育情况看,市区中小学校总体规模远不能满足当前适龄少年入学的需要,市政府已斥巨资在市区投资兴办多所中小学校,急需大批有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而周建西等7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应让其为郑州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2004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教育局及郑州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周建西等7人作出安置决定。
  各方敦促:政府应履行生效判决
  教育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教育局认为周建西等7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时,周建西等7人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证明郑州市政府秘书长王广灿答复周建西等7位中学教师的问题是遗留问题,以证明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教育局认为,政府秘书长的证词只是“个人行为”,并不能证明周建西等7人起诉不超过时效;而郑州市政府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周建西等7人找过政府有关人员反映收编问题,但不能证明其符合接收条件。
  经质证,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够和此案其他证据及厂方移交小组负责人史某的陈述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教育局仅以电气厂中学已停止教学活动为由,认为周建西等7名教师不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在编、在册、在岗”条件,不予接收安置,没有考虑郑教普字(1993)37号文件对周建西等7名教师的影响,也不符合该次移交工作的精神。2005年3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教育局和郑州市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书后,教育局和郑州市政府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周建西等7人的移交安置工作迟迟不能进行,引起了省人大及上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这期间,省人大下发豫常教(2005)8号文件,责成郑州市人大督促市政府和教育局安置7名教师,履行生效判决。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依法敦促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履行生效判决。200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5)行监字第138号文件,要求河南省高级法院尽快敦促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履行生效判决。
  面对各方敦促,郑州市政府作出的回应是:申请再审。
  2006年3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终审法院:政府持续行政不作为
  这次,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申诉的理由除原来的理由外,对法院先前的判决提出疑问:原审“以情代法”,判决对周建西等7人作出安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这一申诉理由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为: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教师人员接收工作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对接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均负有妥善解决的行政职责。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安置的问题,应当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进行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亦应作出不予接收的处理意见。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安置的问题,既不接收予以安置,又不作出不予接收的处理意见,“属不作为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作为的行为一直持续”,周建西等7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郑州市政府及教育局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6年6月2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教育局及郑州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周建西等7人要求接收安置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说法:不依法行政危害极大
  该走的法律程序全走完了,7位教师的安置工作没有着落。7位教师说:“在近6年的漫长时间里,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对我们的安置始终没有作出处理意见,政府工作效率实在不敢恭维,给我们的生活和身心带来严重影响,这种行政不作为何时才能终结?”
  郑州市政府和教育局再次不履行法定职责,还有什么说法呢?教育局一位强调不要透露其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感情上说,这7个人该安置工作,但他们进行过调查,这7人不符合安置条件。记者要调查报告,这位人士拒绝提供。记者称,教育局和政府当时把7人的移交安置问题当作遗留问题挂了起来,当事人请求法院让政府作出安置决定,法院判政府和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这有什么错吗?“有些是字面上不能说的问题,类似有周建西等7人问题的人较多,几百人攀比我们怎么办?”这位人士说。
  “其他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置,这说明连他们自己都认为自己不符合文件规定,还有什么不好处理的?”面对记者的提问,教育局有关人士说:“这是人家明事理,自己感到条件不够。”
  “教育部门到底履行不履行法院判决?”面对记者的提问,这位人士如是说:“教育局是参与部门,决策权在市政府。”
  11月14日,郑州市法制局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法制局处理此事的领导已调新单位任职,他将向有关领导汇报,领导如果接受采访会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法制局还没有回复记者。
  面对政府的长期“沉默”应该怎么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认为,作为政府机关尤其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本来蕴涵抵触,而且其对社会公众的示范效应也具有极大危害性,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登巍说,处罚的法律规定有了,关键在于有关部门敢不敢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毕竟,不管是谁,在法律面前都是一个“被执行人”,而不能因“被执行人”的身份而有所差别。
网络版编辑:陈要逢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合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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