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补粮食补贴什么时候发发呀

发放2012年度各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补充通知-通知公告-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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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2012年度各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补充通知时间: 15:10:59关键字:专业任职资格证书
关于发放2012年度各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补充通知
各位考生:&
为了方便广考生领取2012年度各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现开始发放2012年度经济、卫生、统计及上半年软考证书(未提及专业均未开始发放,请关注本网站通知公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
一、发证时间&
领取证书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领取(节假日除外)。&
二、发证地点&
&&&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园街102号(青园街与范西路交叉口西北角)西配楼3楼。&
三、需携带证件
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与本专业有关的学历证书、现任资格证书、1寸(或小2寸)免冠近照3张、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其中、领取中级任职资格证书携带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领取初级任职资格证书携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未通过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考生也可领取资格证书,但要在证书上加盖&未通过职称外语(计算机)&印章。
考生领取所携带的证件都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能领取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应由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除携带上述考生证件外,还需携带代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注意事项
1、为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请领证人员自备填表文具(黑色碳素笔或水笔及胶水)。&
2、证书发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3、领取证书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致电8咨询。&
4、领证时请先认真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表格可在附件中下载)。凭填写的《登记表》领取证书,此表要妥善保管,领证后请及时将《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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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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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留存与发放的制度如何完善
从理论上说,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民集体,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进行管理和分配,其留存与发放、留存比例与发放时间等问题完全应当由村民大会进行决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确定最终留存和发放的比例和依据。但是,没有限制的村民大会决议也可能导致集体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损害,例如,将土地补偿费完全发放后使集体公益事业如道路、幼儿园、卫生所等项目缺乏必需的资金;而一些地方的村民大会更是通过民主决议否定或限制少数人的分配权,如嫁城女、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在校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等。因此为了规范土地补偿费的留存和发放,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首先,应当强调土地补偿费留存的必要性。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业的后续发展以及农村公益目的的需要,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留存,并转化为农民集体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基金。如果将土地补偿费全部发放,&不仅与土地补偿费的初衷相违背,而且直接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致使大部分征收补偿费转为消费基金,不利于当地的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指出,必须&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而2005年1月24号农经发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其中也特别强调:&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虽然上述相关政策充分重视土地补偿费留存的意义,但仍因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而难以兑现。因此,将土地补偿费留存制度法定化非常必要。
其次,土地补偿费的留存比例法定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决定了集体成员对土地权益的共有关系,作为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的费用,每一个农民都应当分享。虽然,部分留存具有必要性,但全部留存或者大部分留存则可能忽视每一个农民个体的利益。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留存制度法定化,而且还应当将留存比例控制在法定的范围,对此,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做出了值得推广和借鉴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笔者认为,全国可以统一将土地补偿费留存比例规定在10%&30%的比例范围内,再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最终由村民大会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范围集体讨论、自由裁量。对于村办企业效益好的地方,如果村农民集体的公积金已经达到相当高数额,就可以按比例下限留存;而对于公积金数额较少的,则应当按比例的上限留存。由此,既可以保证村农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的必要经费,同时亦可有效地防止任意留存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
第三,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应当以村民人口平均分配为原则。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村民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有的地方将留存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的地方确定了&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即将&一部分按人口平均分配,一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笔者认为,前一种方式显然错误,第二种方式的合理性也值得探讨。&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人员安置补偿费是专门针对被实际征收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自留地等)的农民进行的补偿,该项补偿费应当全部并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但对于土地补偿费则应当归属于整个村农民集体所有。如果说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包含了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那么土地补偿费当属于所有权部分补偿,而人员安置补助费则属于使用权部分补偿。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及无论是否是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都应当属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人,土地补偿费必要留存之外的分配应当以社员或村民人口为根据,而不必特别考虑被征地农民的额外分配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人分多少?地分多少?这种人地比例的恰当性也是很难确定的。
与土地补偿费&村民人口平均分配原则&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确定村民(社员)身份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有关村民(社员)资格的认定包含两个因素:一是是否具有该村的户籍;二是是否与该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按户籍确认村民资格是最直观的方式,但实践中存在的情况非常复杂,例如,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户籍迁转;或者虽然户籍未迁转,但却与该集体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故单一的户籍标准是不足以证明村民(社员)资格的,应坚持依据户籍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该原则亦可有效解决现实中产生纠纷最多的特殊的人群,比如:服刑人员、非婚生子女、嫁城女、现役军人、离退休回乡人员等的分配资格的判断问题。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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