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访学(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期间,与原单位闹僵辞职了,请问回国后签合同后辞职算违约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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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信公派留学生要赔三成违约金
日08时23分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最新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不遵守规定,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国家基金不可变成贷款
  昨天,记者从教育部有关部门了解到,自1996年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共26658人,到期应回国22984人,实际回国22331人,学成按期回国率为97.1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张秀琴表示,从基金委来看,共约有440人没按期回国。按协议,他们需要赔偿国家支付的经费和30%的违约金。但需排除“履约率”中的人,即虽然没回归,但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人。“国家基金不可以变成一种贷款”。
  公费留学有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两种形式。张秀琴说,国家公派留学是面对全国的各行各业、各类人员都有。近几年,受国家资助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70%集中在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七大领域内。
  规定显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基金委将公布违约名单
  关于违约追偿,规定明确,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对于公布违约名单,张秀琴曾表示还有一定顾虑,她说:“我们所遇到的爽约的人情况很复杂,有些人确实是过了半年、一年、两年回来的,所以我觉得还要给他们留一条后路。”
  规定还指出,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转迁回生源所在地。
  解决留学生回国后顾之忧
  据了解,在1996年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所有的国家公派留学的项目都由教育部留学生司出面操作,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一些留学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回来,却没有很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表示,我们要采取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留学生回国,创造留学生回来的大环境和小环境。还要解决留学人员回国以后的后顾之忧,比如在他们的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
  尊重合约方为合格人才
  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新规,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不遵守者须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整个规定6000余字,公众的目光却大多集中在“回国服务两年”和“违者赔钱”这两条上。
  有人认为,国家应“大度一些”,尊重个人权利;也有人质疑,你拿了国家的钱“喝洋墨水”,怎能转而投奔“洋人”!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人毕竟是自利的,要求每个公费留学生都具备钱学森等的觉悟和道德高度,恐是苛求;但从最基本的合约精神来看,一个公民既然接受了“公费”留学待遇,就必须作出相应的承诺、提供相应的义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游戏规则”必须得到尊重――公民之间如此,企业之间如此,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亦然。
  明确了这个前提,方可进行更具体的细节讨论。比如,所谓“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果若其然、听任公费留学生自由选择,谁来尊重国家的权利(本质上亦即全体中国纳税人之权利),难道中国政府和中国纳税人就该做冤大头?
  当然,在强调合约精神的大框架下,“出资人”(中国政府)也大有进一步完善公费留学体系的余地和“友情操作”的空间。比如,在中国强盛、就业机会增多、“海龟”回潮之际,政府应更科学、更公平地为“海龟”提供与其贡献相称的待遇和福利等,从而变“应该回”为“自愿回”。
  欲受人尊重,必先尊重他人(包括“游戏规则”)――唯有如此,方无愧于诚信社会,亦方能达至双赢。这也许正是教育部新规折射出的公众诉求。(记者谢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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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答学生提问
Q1.关于交保证金的问题。据说现在申请的国家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要交4万,另一类不发达国家要交2万,这个费用对于学生来说负担挺重,可否减免保证金。
A: 缴纳4万元或2万元的保证金不是指接受的国家不同而缴纳的不同,而是指国内申请的不同地区缴纳的保证金不同,比如北京地区,西部地区。当然对于申请国别不一样缴纳的保证金也有不一样。对于学生申请,保证金是减半的。例如北京的学生去美国,本应缴纳4万元保证金,但对于在校学生,由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则只用缴纳2万。同样,本应缴纳2万元保证金的,在校生只用缴纳1万元。对于收取在校生保证金的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人为本,是充分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为在校生做出的特殊规定。
Q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补助是多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生活费是否足够学生在国外的生活?&&
A:奖学金或生活费的发放是由使(领)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按季度发放。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在到达对方国家后10日内到使(领)馆报到,留下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使(领)馆会按季度将奖学金或生活费打到学生提供的帐号上。但前提要求是一定要在国外认真学习,不能参与其他例如经商之类的活动,如果被发现有诸如此类的活动则奖学金或生活费将停止发放。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生活费百分之百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Q3.国家基金委网站上说这次派出时间是9月份,但如果邀请函要求是7月入学,学生必须要等到9月份走吗?
A:这不是硬性规定,若办理7月份的签证来得及,则可以在被批准派出后按照对方学校要求入学。并且派出资格会保留到12月底。
Q4.现在国外有很多著名的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是否包含在这次的项目内?如果与这类研究机构联系成功,是否也可以申请这次的国家公派项目?
A:可以申请。只要是攻读学位,对方研究机构可以授予学位则可以申请本次的公派项目。
Q5.这次公派项目是否可以带配偶?若带配偶那资助的费用是不是要比一个人多?
A:可以带配偶,但是配偶的手续要按照国家因私出境的规定来办理。此次公派出国项目只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配偶费用自理。
Q6.办理护照、签证是国家留学基金委代办还是自己办理?是因公护照还是因私护照?
A:办理因私护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可以发放108表,这是基金委专门为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准备的。但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交这个表,只需要提交户口本。具体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来办理。签证是看对方国家要求如何办理,例如美国是要求本人在驻华使馆登记面签,而英国等有些国家可以找机构来代办,只要提供本人的签证材料我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可以帮助同学代办英国签证,机票也可以帮助代买。&&
Q7. 现在是在读硕士,现已获得我校的硕博连读资格,在本校应该是今年9月入学读博士,但现在还不是博士,已经获得加拿大大学的邀请信,能否在9月份已经入学读博时派出进行联合培养?
A:可以申请。
Q8.如果提前完成学业回国,有何相关政策?
A:使(领)馆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审批,不会提出违约。国家鼓励按期或提前完成学业回国服务。
Q9.为什么现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A:因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刚刚搬进新的办公楼,有些电话在网上还没有公布,另外设备还在调试,还有现在电话咨询太多,可能占线所以打不进。咨询电话:
Q10.我现在已经收到德国一个大学的博士录取通知书,但前提要求是硕士毕业,因为我是今年年底毕业,所以对方要求我08年3月春季入学,这个时间是否属于07年的申请范围之内?
A:这个时间属于07年的申请。公派留学原则上是当年筛选当年派出,但是特殊情况例如毕业证书今年年底才能拿到,这也可以列为今年计划,但这种情况要求得到贵校校长同意。
Q11.现在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要求盖章,但是在国外教授亲笔签字的邀请函就代表入学通知,这种情况还需要对方学校在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上盖章吗?
A:不用。只要对方教授出具了亲笔签字的邀请函就可以。但是德国比较特殊,除需要对方教授签字的邀请函外,还需要对方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才能办理签证和其他手续。盖章是在公派留学生出国前,该生的邀请函要经过自己学校的审核,派出学校需要审核盖章,证明学校同意派出该学生。
Q12.据说现在农业大学可以在自己的校内医院体检,我们学校可以在校内医院体检吗?
A:不行。体检必须在甲级医院进行。
Q13.现在外语系学生申请时遇到了一个情况,申请的学校不提供学费,学生想自费,可否申请该奖学金项目?&&
A:不可以。这个项目不能与自费项目合用,要严格区分开。
Q14.关于青年教师申请的问题,我现在是青年教师,正在申请国外的学位,但现在还没有拿到邀请函,现在还能不能申请这个公派项目?
A:青年教师可以申请专门针对老师的公派项目。这个“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目前规定只面向学生不面向老师,老师另外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全额资助项目。
这个项目是针对在校研究生和博士生的,申请联合培养的学生必须提供国外教授的邀请信,否则不能申请这个项目。如果学生申请的是访问学者的项目,则可以在申请被基金委批准后再提交邀请函,派出资格2年内有效,在这两年里联系好后就可以出去。
博士后项目是指博士毕业后,4年之内可申请博士后,如果是8年前博士毕业则不能申请博士后项目,应该申请访问学者。对于访问学者的资助时间无特殊情况是在1年以内,如果提出要资助1年以上的则需要由专家评审,若专家认为的确要资助2年的就可以继续资助。访问学者的资助年限一般是6-12个月,博士后的资助年限是12-24个月。
Q15.现在已经收到了美国一所大学的免学费证明,这个免学费证明相当于对方学校同意我入学,但是正式的入学通知还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发过来。我现在可以申请这个项目吗?
A:可以申请。只要对方学校对你发出邀请信或者带有意向性的信函,不论是e-mail还是fax只要里面体现了对方学校接受你去读什么学历,何时入学,经费如何解决等这些基本信息,就可以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此次公派项目。但如果申请时提供的是意向性的信函则必须在派出前提供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
Q16.美国的签证现在非常难拿,如果被拒签怎么办?
A:如果被大使馆拒签,就无法派出,但是留学资格一直保留到今年12月31日,如果该期限内一直没有得到签证,则公派资格自动取消。
Q17.现在已经拿到了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并且对方学校为我免学费,但如果在对方学校读博,按照对方学校的要求需要6年,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公派项目里资助时间最长的是4年,那么剩下的这2年该怎么解决?学生回国服务年限是多长时间?如果在读期间需要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就读,这是否算违约?
A: 在文件上留学期限规定的是不超过36-48个月,但留学基金委也注意到国外学校的学制不一样,这样具体资助年限就按照对方国家或学校的学制来计算,不受36-48个月的限制。学生回国后的服务期限要求是2年。对于转学这个问题,留学基金委也在深入的研究考虑中,如果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有特殊情况,则应向使(领)馆及时提出,使(领)馆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你下一步的计划。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18.现在如果有护照了还需要再办新护照吗?
A:不需要了,用原有的护照就可以。
Q19.现在已经拿到国外学校的全额奖学金资助,可以申请这个公派出国的项目吗?
A:个人认为,既然已经拿到全额奖学金了就不要再申请了,把机会留给别人。
Q20.对于联合培养的学生,如果在对方学校学习优秀,导师也很喜欢,又再申请到继续攻读学位的资格,是否还能转成攻读学位?
A:这个问题基金委没有作出严格规定,但是又非常想避免这个问题。这个情况不提倡,但如果这个学生很优秀,课题又很好,那么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21.留学基金委的大纲里有关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项目,但是当前项目里面又没有提到,请问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公派读硕士吗?要申请是否要通过受理机构,能否通过学校申请?
A:“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资助出国就读博士学位。除了这个项目还有其他7000人的派出计划,这是国家留学基金委本来就有的项目,很多都是资助学生出国就读硕士学位,但是这次的项目不资助就读硕士学位。申请公派出国就读硕士学位必须通过受理机构,不能通过学校,因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要组织全国大评审,这些项目与这次的公派出国项目不一样,不保证学生一定能申请到,要同全国申请人共同竞争,而这次学校的公派出国的项目名额是有保障的。
Q22.基金委的网站介绍里面有很多与国外院校的合作项目,如果自己申请的学校不在这些项目里,可否申请国家资助?
A:你可以申报国家资助,但是申请的专业要符合国家重点资助领域,评审时要根据是否是国家重点资助项目来决定。
Q23.这次公派资助项目的审核结果什么时候出来?如果对方学校要求5月份入学怎么办?
A:现计划在4月底之前把通知发到各个学校。如果导师要求5月份入学,理论上讲来得及,如果实在来不及则与对方导师商量能否推迟入学时间。派出资格一直保留到今年年底,只要和导师商量好了入学时间,学生只要办理好手续就可以走。
Q24.这次的申请时间截至到3月20日,能否延长?
A:不能延长。3月20日网站会自动关闭,我们要对全国申请人都做到公平公正。
Q25.现在想申请联合培养的项目,对方学校的导师已经给我发了e-mail表示欢迎,而且也谈到了学习一年以及研究计划,但是现在该导师在出野外,不确定导师何时才会回到美国所以不敢保证3月20日前能拿到正式的邀请函,是否还能申请?
A:如果又对方导师有意向性的e-mail或者传真现在都可以申请,等接到正式邀请函后再补交材料。因为这是学校的项目,可以向学校补交。
Q26.现在申请的德国的大学,对方学校免除学费,但是每年有180欧元的管理费,这个费用是自己出还是公费?
A:自己负担此费用。
这个帖子要顶的~~~ 还可以啊
基本上问题度回答了 但是德国比较特殊,除需要对方教授签字的邀请函外,还需要对方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才能办理签证和其他手续。盖章是在公派留学生出国前,该生的邀请函要经过自己学校的审核,派出学校需要审核盖章,证明学校同意派出该学生
德国特殊吗?邀请函就是入学通知书。拿着邀请函就可以办理签证了。为何还要对方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好贴 :cool: 好东西!只是没提到是否需要参加外语考试 好贴。
怎么没有人问问是否回国后要服务两年不能出境? 好帖。有点遗憾的是没有人问到英语的问题。 很 好 的 帖子!!
向楼主 & 提问者致敬!! 好帖!!!
不可不顶!!!!! 好贴!谢谢楼主!但是我也很想知道是否需要英语考试,考什么? 请问一下在哪里可以发问啊,我也有几个问题想问一问 Originally posted by dspace at
请问一下在哪里可以发问啊,我也有几个问题想问一问 是啊,基金委的网站上也没有看到相关内容阿。楼主从哪里搞到的? 好像是中国地质大学网站上吧。
具体记不清楚了。 very good!!!!! 好贴,顶! Originally posted by zhouyb123 at
但是德国比较特殊,除需要对方教授签字的邀请函外,还需要对方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才能办理签证和其他手续。盖章是在公派留学生出国前,该生的邀请函要经过自己学校的审核,派出学校需要审核盖章,证明学校同意 ... 我也想知道,到底还要不要什么入学通知书。。。 我也想知道去美国的是不是还是应该有个正式的入学通知书或者邀请函什么的啊! ;)
英语考试呢? 我申请的是悉尼大学的霍家基金文的项目,下个月开学,我可以自己办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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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最新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其中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不遵守规定,需要偿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最新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其中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不遵守规定,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国家基金不可变成贷款昨天,记者从教育部有关部门了解到,自1996年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共26658人,到期应回国22984人,实际回国22331人,学成按期回国率为97。1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张秀琴表示,从基金委来看,共约有440人没按期回国。按协议,他们需要赔偿国家支付的经费和30%的违约金。但需排除“履约率”中的人,即虽然没回归,但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人。“国家基金不可以变成一种贷款”。公费留学有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两种形式。张秀琴说,国家公派留学是面对全国的各行各业、各类人员都有。近几年,受国家资助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70%集中在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七大领域内。规定显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基金委将公布违约名单关于违约追偿,规定明确,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对于公布违约名单,张秀琴曾表示还有一定顾虑,她说:“我们所遇到的爽约的人情况很复杂,有些人确实是过了半年、一年、两年回来的,所以我觉得还要给他们留一条后路。”规定还指出,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转迁回生源所在地。解决留学生回国后顾之忧据了解,在1996年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所有的国家公派留学的项目都由教育部留学生司出面操作,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一些留学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回来,却没有很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表示,我们要采取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留学生回国,创造留学生回来的大环境和小环境。还要解决留学人员回国以后的后顾之忧,比如在他们的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尊重合约方为合格人才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新规,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不遵守者须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整个规定6000余字,公众的目光却大多集中在“回国服务两年”和“违者赔钱”这两条上。有人认为,国家应“大度一些”,尊重个人权利;也有人质疑,你拿了国家的钱“喝洋墨水”,怎能转而投奔“洋人”!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人毕竟是自利的,要求每个公费留学生都具备钱学森等的觉悟和道德高度,恐是苛求;但从最基本的合约精神来看,一个公民既然接受了“公费”留学待遇,就必须作出相应的承诺、提供相应的义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游戏规则”必须得到尊重――公民之间如此,企业之间如此,公民与政府之间亦然。明确了这个前提,方可进行更具体的细节讨论。比如,所谓“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果若其然、听任公费留学生自由选择,谁来尊重国家的权利,难道中国政府和中国纳税人就该做冤大头?当然,在强调合约精神的大框架下,“出资人”也大有进一步完善公费留学体系的余地和“友情操作”的空间。比如,在中国强盛、就业机会增多、“海龟”回潮之际,政府应更科学、更公平地为“海龟”提供与其贡献相称的待遇和福利等,从而变“应该回”为“自愿回”。欲受人尊重,必先尊重他人――唯有如此,方无愧于诚信社会,亦方能达至双赢。这也许正是教育部新规折射出的公众诉求。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共26658人,按期回国率为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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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日 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学习国际教育教学先进理念,掌握国际前沿科技动态,推动对外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学校继续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教职工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留学。为了规范出国(境)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实施选派。第三条 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其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二、选派基本条件第四条 选派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学成后愿为湖南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不超过50岁;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岁;(五)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攻读学位者除外);(六)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标准;(七)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和单位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八)符合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三、选派程序第五条 国家公派: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单位初选;学校审批后报留学主管部门;留学主管部门遴选、审批;录取后参加外语培训(无外语合格证明者);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六条 单位公派:按照有关项目和协议要求,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处统一选派。四、资助及待遇第七条 国家公派:(一)外语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校内举办的PETS5培训班,个人承担资料费,学校承担其他培训费用。需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培训通知、合格证书、有效票据和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由学校报销学费,其他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二)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护照费、协议书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签证差旅费、出(回)国的国内段差旅费凭有效票据,回校报到后按学校规定报销,且限报销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国,则不予报销。(三)生活补助:在规定留学期限内的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由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出资的项目在录取时由学校支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四)校内薪酬福利: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期间及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超过12个月)发放国家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工作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及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延期和逾期者停发所有薪酬福利,回校后不补发。留学期限超过12个月者校内薪酬福利从出国(境)之下月起停发,按期回校报到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酌情补发。第八条 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资助;自费出国的费用由个人(或国外接收单位)解决;校内薪酬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派人员执行。五、保证金第九条 公派留学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纳保证金外,学校另外收取1万元(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保证金,学成按期回校报到后退还本人。否则,不予退还。六、出国(境)管理第十条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校出资部分,且两年内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第十一条 公派人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领导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所有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学校、所在单位、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并按计划完成出国(境)学习、进修任务。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校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如违约(含到期未归又未办延期手续,改变留学身份,更换护照,申请豁免回校服务义务、缩短服务年限等),按回校后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出国(境)费用。七、回国(境)报到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派出期满后,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报到。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外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导师的评价总结及进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单等。第十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所在单位组织。八、延期办理第十九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半年至一年,并签订延期协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须经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九、外事纪律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十、附则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纳入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校有关人事调配政策,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四条 配偶探亲按《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及学校公派出国(境)任教、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学校原则上保留国家工资。第二十六条 临时出国(境)管理按《湖南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大外字[2009]64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湖南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大人字[200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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