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明楼镇私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准

幼儿园收费是否会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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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是否会降?
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新规 禁收赞助费引发家长想象
&&针对目前的孩子“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两类,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少家长认为,这样的管理办法将会带来“幼儿园降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政府不加大投入,家长“降价”的预期也许无法实现。&&国家新政&&严禁幼儿园收取赞助费&&暂行办法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两类;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办法规定了幼儿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同时,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京版规范&&京版幼儿园收费规范酝酿出台&&早在2009年,市教委就已对本市学前教育办园成本与收费问题进行调研,2010年已开始与市发改委沟通,计划调整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对全市幼儿园进行分类分级,分别制定指导价格。&&依据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明年年底前,本市将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规范幼儿园收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调整收费标准。依据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最晚明年,京版幼儿园收费规范政策将正式出台。&&明年年底前,本市还将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使全市公办性质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5%以上。大量公办园的供给,不仅有效缓解“入园难”,同时还将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本市还将鼓励支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未来五年,本市将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将增长5倍,从过去的每人200元提高至每人1200元。此外,本市正在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的资助政策。各区将根据实际,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范围,通过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收费现状&&公办园目前收费标准过低&&北京一幼园长冯惠燕分析,对公办园来说,目前的问题不是收费过高,而是国家定价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现在公办园执行的收费标准还是1997年制定的,今年已经进入第15个年头,物价已经上涨了几倍,但收费标准却从来没变过。一级一类园,每月收取保育费150元,托补费80元(国家公职人员在工资中有托补费一项,已经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个人),如果是寄宿幼儿园,可以收100元的寄宿费,另外收300元的餐费,其中包括一日三餐和两次点心。这样的收费标准无法维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何况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很难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而因为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师生会比义务教育阶段更高,生均支出又会比小学和中学更大。因此一些幼儿园收取“赞助费”或者“择园费”实属无奈。&&市教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新的《暂行办法》出台,禁止收取赞助费,必然要经过发改委和物价部门的核算,重新对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定,可以肯定新标准定价会比原来高。&&民办园收费市场说了算&&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公办园的,民办园收费只能“市场化”。北京市曾设想对民办园分级分类管理,给出指导定价,但这种设想实际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悖,所以目前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成本核算定价。&&21世纪实验幼儿园园长朱敏介绍,现在北京对民办园收费的管理是规范透明的,收费主要分为保育费、伙食费、住宿费三部分。其中伙食费单项列支,按成本核算后,盈余不能超过2%。而保育费和住宿费,根据各个园所的层次不同,定价会有差异。这样的定价完全是“市场说了算”,如果价格和质量不相符,家长也不会选择。至于一些特色班的收费,如果是艺术幼儿园,本身就是含在学费里的;如果是普通园开办特色班,一般会跟家长协商签订协议,有需求的家长可以自选。&&本报记者&李莉&J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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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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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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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为: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床上用品费由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床上用品可由幼儿园统一提供,家长自愿选择,包括被褥及床单、被套等。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级统一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如下:
单位: 元/生.月
中央、省驻潍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奎文区、潍城区公办幼儿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教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提出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三、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办园主体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属县市区的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同等办园水平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政府财政补助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属县市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二)《潍坊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核定的班级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五)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开办的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1至4项及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据实备案收费。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报备的,当年不予受理。
&&&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办法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按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另行印发。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二)严格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填写《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8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5]2号)、《关于对奎文区区直机关等三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潍价费厅发[2011]8号)、《关于调整诸城市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潍价费厅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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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星期3&&第1889期
宁波出台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最高370元/月,最低60元/月,一个月内在园不足10日保育费减半
  中国宁波网  8月23日 7:48
&&&&本报讯(记者黄子秋)再过几天,幼儿园即将开学了。昨天,宁波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公布了《关于我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对新学期幼儿园收费作了规范。据介绍,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而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号)同时废止。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依旧&&&&根据通知,新学期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宁波市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7档,分别是星外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六星级,都分小小班、小班、中班和大班四类,最贵的是六星级幼儿园小小班370元/月,最便宜的是星外级大班60元/月。而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另外根据规定,加时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30%,全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60%,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半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这是为了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对早送晚接不得加收费用,加时托延时至晚9点。”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车宏斌表示。部分幼儿园收费争议有新规&&&&“近年来,我们接到了不少关于幼儿园收费的投诉和争议,包括钱交了人未去幼儿园的退费问题等。”车宏斌告诉记者,针对这些情况,此次通知中明确了处理办法。&&&&其中包括:幼儿园保育费、餐点费要按月收取。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含10日)的,保育费减半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餐点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同时,假期举办困难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也要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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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物价局&&&&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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