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葡萄牙移民国籍,结婚满三年后随配偶加入葡萄牙移民国籍还要考试吗?

都是中国国籍在国外结婚-55BBS 我爱购物网
&&都是中国国籍在国外结婚
都是中国国籍在国外结婚
不知道你到底怎么想的,是想登记后回国就不承认,还是想找个国家承认你们的结婚登记的。。。还是想找个可以让你们登记结婚,回国后又可以不承认的国家~~~更搞不懂哪个国家能让你们结婚,都是中国国籍啊~~~户籍是落不到别的国家的,没户籍就没记录,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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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如果回答太简单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涉外婚姻,是指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或者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对于这些婚姻,在案件审判时,关于判断婚姻效力问题,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而具有中国国籍的男女,在外国结婚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这种为涉外婚姻,也就不能直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直接给予回答。这个问题可以看一看国家司法考试的教材,教材上说,国家外交、侨务部门曾发个一个文件,要求妥善处理华侨之间婚姻问题。但这个文件含糊其词,对法院审判缺乏指导作用。 严格从现有法律来看,具有中国国籍男女在外国登记结婚,一般会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但中国法律一般是不承认其效力的。除非是华侨在外国缔结的婚姻,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可能根据一定的侨务政策加以办理。 至于男人与男人结婚的问题,恕我孤陋寡闻,我所知道的,除了荷兰,还没有任何一个西方国家敢直接承认同性恋婚姻(宗教原因)。同性恋之间的结合,采取的是与婚姻不同的形式实现的,各国的叫法不同,有的叫同居关系,有的叫共同生活合伙。 在国际私法上,有一个识别问题。外国的“共同生活合伙”面临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时,可能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承认,也可能识别为普通合伙。但我敢肯定,不会有法官把它识别为婚姻
可以,双方都是中国籍也没问题。但前提是你目前在爱合法居留,如学习、就业。如果你是旅游、访问的签证是不可以的。结婚须提前申请,一般是6个月,然后在指定的日子去登记,不像中国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领证。另外你的爱尔兰结婚证在中国是不被承认的。如果配偶是中国籍,须去民政局重新登记;如果配偶是其他国籍,须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和美国人结婚可以永远保留中国国籍,只要你不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作为中国公民的好处:可以随便进入中国不需要签证(除非你是中国政府挂号的不同政见者);保留中国的户口;在中国享受中国公民的好处(比如买房子外籍人士有额外限制,很多景点、旅馆对外籍人士收费高,等等);在海外不会被反美人士绑架、杀害(但不专门针对美国的恐怖分子还是会绑架、杀害中国籍人士的);如果在海外有麻烦可能得到中国政府的帮助。 作为美国公民的好处:可以随便进入美国以及世界上一百多个免签证国家不需要签证;可以在美国参加选举;可以申请亲属移民美国;如果在海外有麻烦会得到美国政府的帮助;可以在中国享受外宾待遇(比如参观一些景点不排队)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夫妻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所以可以申请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我叫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日,国籍xxx ,我原籍中国,于1980年去秘鲁国发展,并取得国籍。我于某年某月与中国籍女子某某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艺孩子某某某(中国籍),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两国之间来回穿梭,现在我的年龄已大,为了我家庭的幸福,我在此发表声明如下:我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自愿放弃秘鲁国国籍
可以在中国工作,可暂时不能获得中国国籍。结婚后你可以给她申请限期一年的居住证,到期后再重新申请,她在中国居住满五年后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别听楼上那些不懂法的人胡说八道!按照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的规定,涉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所以中国公民的配偶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登记结婚的,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的,结婚当然要适用中国婚姻法,在外国登记也只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而且回到国内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充登记,领取结婚证。即在外国登记结婚只能做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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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葡萄牙买房移民,永居、临时居留和拥有国籍有什么区别?
来源:未知
如果申请葡萄牙买房移民,永居、临时居留和拥有国籍有什么区别大家知道吗?申请人刚开始只能拿到临时的居留许可,一年后需要续签两年,两年后继续续签两年,到了第五年就可以拿到绿卡,第六年可以申请入籍,需要通过一定的葡萄牙语言考试,那么这三种身份又有哪些区别呢,的小萨来给大家说说?
1、临时居留是否享受福利和待遇?
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或者申请国籍后,就可以把房子卖掉,自行处理,但是拿到临时居留许可证就不行,而且必须要续签,续签时间为1+2+2的形式,永久居留许可需要每隔五年更新一次居住证,这些手续均在葡萄牙办理。
2、永久居留、临时居留、加入国籍享受的福利一样吗?
获得这三种身份,享受的待遇和福利都一样,但只有拥有国籍的人才能拥有政治权力,其实福利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3、想要保留国籍,只拿永久身份也行吗?
是的,申请人可以不加入国籍,只要保持永居身份就行,每五年更新一次居住证就可以。
4、如果不能成为永久居民,五年后会不会被取消居留许可?
答案是不会,只要申请了,就可以凭着临时居留许可一直续签下去,想要续签就必须要保证有房产,所以不要把房产卖掉,就可以一直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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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籍配偶结婚满五年就能获得“绿卡”吗?
看着都恶性……我们一家人都认为他是为了骗中国的无限期签证和绿卡才故意和我表姐结婚的,不顾家里人反对执意要嫁给他,带回了一个尼日利亚的黑人,真心觉得这些黑鬼不是什么好东西,我们想阻止却想不到任何办法我表姐到广东实习后,说是工作的时候认识的,镇上之前已经有不少女孩和黑人结婚达到目的后被抛弃。见到我舅舅后还死不要脸地喊“爸爸”,结果带回一群丑陋的黄黑混血儿
没有那么简单吧?中国的绿卡是世界上最不容易得到的绿卡建国快一百年了,估计连一千张绿卡都没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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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匈牙利,加入匈牙利国籍有哪些要求?
文章来源:华商移民编辑:Julie时间: 11:20浏览次数: 次
取得匈牙利国籍应满足以下条件:
l 移民、定居或政治避难者,以及拥有EGT居留许可者在取得移民、定居、政治避难身份或EGT居留许可后,在匈牙利不间断居住满8年后可以申请国籍。
l 无犯罪记录(由国籍管理局检查确认)。
l 保证在匈牙利的居住和生活,并提供相关证明(例如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l 申请国籍不会损害匈牙利共和国利益。
l 通过匈语的宪法基础知识考试。(以下人士免考: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在匈语教学机构取得基础、中等或高等学历人士;
递交申请时超过65岁;卫生保障机构证明申请人的疾病状态是永久的不可逆转而无法参加考试。)。
以下人士在匈不间断居住满5年即可申请国籍:
l 在匈牙利境内出生,或
l 自小定居或移民至匈牙利,或无国籍者
以下人士在匈不间断居住满3年即可申请国籍:
l 与匈牙利公民结婚至少3年,或者婚姻关系由于匈牙利伴侣死亡而结束;或
l 年幼孩子是匈牙利国籍;或
l 由匈牙利公民收养(年纪大的儿童);或
l 被匈牙利当局承认为难民。
所有居住时间的计算以移民、定居、取得EGT居住许可、取得难民身份之后的居住地址登记开始计算。(根据1993年LV法第23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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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
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
首先得放弃现有国籍,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判定无国籍人要注意以下情况: 如果只是一个人主张他是无国籍,并不能得到国际公约上定义的无国籍认可。名义上或事实上的无国籍人往往是无政府主义者的诉求。 有关的国际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 该人犯下了国际公约所定义的:反人类罪或战争罪。 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被认为有罪。 成为无国籍人的原因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领养,视作无国籍。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或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回本国国籍。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会造成无国籍。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而被剥夺了本国国籍,即为无国籍人。 有时可能是先前给予他们的国籍被终止后,又没有新的国籍。如果他们出生在有争议的领土,如果他们出生在一个不被国际承认的实体统治的地区,或者他们出生在一个没有现代国家声称主权下的地区。还有,没有合法的护照,或护照过期,又没有领新的证件。 法律关系 义务 无国籍人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权利 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 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 待遇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 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入籍或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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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不承认强行割让香港岛、九龙及租借新界的三个不平等条约,相反,一再声明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始终坚持对香港的主权。在中国政府看来,在过去的150多年中香港虽未处于中国的有效的管治之下,但香港同胞并未因此自动失去其中国国籍。而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他们更是理所当然地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及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凡未经正式申请并获准退出中国国籍者,或不属于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或不属于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者,原来是中国国籍的人士,均仍然保持其中国国籍。〔2〕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国籍法1997年后同样适用于香港。因此,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中申明,“所有香港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1997年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包括下列四种人: 1、凡在英国管治香港期间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的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 2、从大陆去香港定居的都是中国公民。 3、拥有居英权的香港中国同胞。中国政府不承认这些人因此而脱离了中国,故仍应是中国公民。 4、原本出生在香港的中国人,未去过外国定居,但持有外国护照,这些人仍是中国公民。因为他们是中国血统,并在中国境内定居。〔4〕 综上所述,不论是根据中国的《国籍法》、《中英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还是根据预委会的初步意见,目前在香港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中国血统人士,在1997年后仍将被视为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其国籍地位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二、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人士 目前香港居民中,除个别真正属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士外,现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一万一千多名非华裔居民,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 这部分非华裔人士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血统的香港居民,习惯上被称为香港的“少数民族”。其中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出生在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则是通过登记或归化方式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这些人长期生活在香港,有的是数代在香港定居,到1997年其人数可望达到一万三千人。他们原国籍已丧失,又不属于中国公民,1997年后其国籍归属显然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如前所述,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使用权宜性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到外国旅行,惟这种英籍地位不能传给下一代。“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不论其是否换领到“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依据中国的国籍法,他们都将具有中国国籍。但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的情况就大不相同。按照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和1985年的《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他们如果不申请另外一种国籍地位,譬如“英国国民(海外)”或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得再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势必成为无国籍人士。不仅如此,此类人士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父母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他们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英国国民(海外)”的地位,因为该种国籍不得传代。又由于此类子女不具有中国的血统,不能自动成为中国公民。可见,不论是在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中间还是在他们的子女中间,都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个: 1、由于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里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2、由于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则丧失本国国籍,而另一国家却规定,外国人不能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这两国人民间婚姻就将产生无国籍人。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籍情况。 与上述原因相比,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对此事实,英国政府代表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会谈中不予否认。所以,英国政府在采取措施解决香港的无国籍问题上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无国籍状况不但对当事者本人可能造成种种不利地位,而且也为所在国的国籍管理及法律实施带来不便甚至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无国籍状况予以很大重视,做出了种种努力来减少和解决这一问题。1930年海牙国际法会议订立有《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1933年订立的《美洲国家国籍公约》也载有避免无国籍状态的条款。1954年和1961年,由联合国主持先后制订了《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不过,仅仅依靠国际公约还不足以解决无国籍问题,因为许多国家至少尚未加入有关公约。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赖于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有赖于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三、香港无国籍人士问题的解决办法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OverseasCitizen)”。〔6〕 2、“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必须指出的是,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为此,英方请求中国政府在这批人申请中国国籍时能给予同情考虑 如前所述,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态,中国《国籍法》已为此作出必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从香港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对协助解决因英国殖民统治而遗留下来的无国籍问题表示了合作的态度。因此,中方代表向英方明确表示,在1997年后,凡符合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的外国人,只要他们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中国政府有关当局都将酌情予以考虑。 至此,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及其子女1997年以后在香港的国籍问题,可望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这一结果表明,只要中英双方本着负责任和友好协商的态度,即使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也可以找到圆满的解决办法。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一楼的,外籍华人(包括汉族)很多很多啊,一点也不奇怪!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请参照以下中国法律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申请手续: 1、提交和缴验下列有关材料和证件。 (1)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加入或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在国外只提交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中外混生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件复印件。 (5)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2、填写申请书。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3、缴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照照片四张(分贴于申请表和入、出籍证书上),申请人有随同入、出籍子女的,交二寸正面免冠合照四张。 4、交纳手续费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人, 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可以恢复中国国籍,但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得保留其外国国籍。
如何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   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   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   一、国籍认定对象:中国公民短期出境期间获取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   1、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   2、出示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入籍证明;   3、出示在护照所属国定居或至少巳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   以上证书、证件、证明等均需出示原件。   二、国籍受理对象:加入中国国籍对象为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恢复中国国籍对象为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为中国公民。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外混血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4、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籍,需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需缴验原件。 审批方式:   一、 国籍认定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为外国籍的,原则上收缴其中国护照、证件,或切右上角并注销章(盖在护照号码上)后,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2、对不具备丧失中国国籍条件的,在其外国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二、国籍受理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2、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无国籍又称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该人是它的公民或国民。产生原因主要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规定不同.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乙国法律则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人结婚的非经申请入籍,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如有甲国妇女与乙国人结婚而又未申请取得乙国国籍时,这个妇女即为无国籍。此外,一个人也可以因违法行为被本国法院或有关权力机关剥夺其国籍而成为无国籍人。许多国家,对无国籍人当作一般外国人看待。我国对无国籍人是按一般外国人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称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对无国籍入与其他外国人在法律上一样对待,对守法的无国籍人依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仅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而且也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多年来,国际上曾制定若干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等以减少和防止无国籍人的产生,并消除其后果。各国的立法实践对于无国籍者所生的子女赋予出生地原始国籍的情形却远为罕见。我国国籍法不仅规定了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加入中国籍,而且还规定了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祥规定即可以解决当代无国籍人的国籍问题,也可以解决无国籍人子孙后代的国籍问题。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
中国的法律规定是以出生地为主,即只要是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但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
在国际私法上,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有人可能没有国籍,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应该是没有问题,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二、国籍受理对象:加入中国国籍对象为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恢复中国国籍对象为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为中国公民。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外混血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4、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籍,需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需缴验原件。
审批方式:
一、 国籍认定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为外国籍的,原则上收缴其中国护照、证件,或切右上角并注销章(盖在护照号码上)后,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2、对不具备丧失中国国籍条件的,在其外国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二、国籍受理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2、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如何取得在日本的永久居住权?看看你符合下面哪一条(任何一条即可)想在日本永久居住的外国人,首先要向法务大臣提出永久居住申请,必须获得法务大臣的许可。但日本政府规定,在入境时不办理逗留期限为永久性的永久居住签证。 对于在日本居住了一定时期,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妻子或丈夫、永久居住者的妻子或丈夫等希望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具备善良品行、具有独立谋生的资产或技能等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根据健康状况、身份保证状况及居住历史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判断,被认为符合日本国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永久居住许可。 日本对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申请者须在日本长期居留,建立了永久性的生活场所,而且永久居留符合日本本国的利益,才能得到批准。 取得了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与其他外国人相比有以下优惠: (1)在日本的居留期不受限制,除因严重违法被强制出境者外,可永久在日本居住; (2)居留活动不受限制,除法律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外,可自由就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3)其配偶和子女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审批条件较其他外国人宽。 按入管法的规定,外国人如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可以在国外直接申请,也可以持其他的居留资格到日本后,申请变更换为永久居留资格。但一般在外国的直接申请几乎很难批准,通常均须在日本居住了一定年限后,才可能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 依据入境管理法规定,批准一般永久居留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品行善良。指申请者的品德行为要达到作为正常人不受非难的程度,如没有犯罪,履行了公共义务等。 2.有经营独立生计的足够资产或技能。即申请者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依靠自己的资产或技能能够维护安定的生活。申请者与配偶共同构成的家庭能继续保持安定的生活时,也可被承认。入管局对家庭的男方要求得严格。3.申请者的永久居留须符合日本国的利益。批准申请者的永住,须对日本社会的某一方面有所贡献,包括外交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等方面给日本带来的利益。 4.申请人须在日本居住了5年以上。 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对日本的贡献程度,也被作为批准与否的考察因素。在实际掌握上,申请者往往要在日本居住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会被批准。 入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申请永久居留时,除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保证人的担保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品行善良的文件。包括过去3年的纳税资料,对日本国家或社会有贡献者应提供表彰状、感谢状、叙勋书、名人推荐书等。 (2)证明有独立经营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的文化。 包括过去3年的所得金额职业情况资料、资产情况资料、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过去3年的会计报告书等。 (3)健康诊断书,须明确记载有无危害公众卫生的疾患,如精神病、麻疯病、梅毒以及其他传染病等。 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批准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时,可不必满足"品行善良"和"有独立经营生计"等方面的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填写两份《永住许可申请书》及履行其他手续,可得到永久居留许可,由入国管理局在护照上加盖"永住许可"印章。如申请人无护照,则签发一份《永住居留资格证明书》,并同样加盖"永住许可"印章。 归化日本国籍 日本自日起施行新的国籍法。对待外国人归化入籍,日本比其他国家限制较严。按照日本国籍法的规定,即使具有入籍条件的外国人,也不享有取得日本国籍的权利。其入籍申请是否批准,完全由法务大臣酌定。 归化入籍日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日本拥有固定住所并且已经连续居留5年以上; ②年龄在20岁以上; ③品行良好; ④具备能够独立维护本人和配偶及其他家属生活足够资格或技能; ⑤无国籍或为取得日本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外国人。 对于某些与日本国民具有亲属关系或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日本法律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这些人主要有: (1)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有自己的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或者与日本人登记结婚已经超过3年,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连续在日本居住;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在日本有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的; (3)本人出生于日本,其父母也是在日本出生,具有住所,并且已经连续3年以上居住在日本; (4)丧失日本国籍,现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 (5)对日本有特殊功绩的。 加入日本国籍的方式 凡是欲取得日本国籍的人,需要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外国人若符合日本的入籍要求,必须填写归化申报,内容为:申请归化人的原国籍、配偶的姓名与国籍、父母的姓名与国籍等。国籍丧失申报,应由配偶或四亲等在内的亲属自知悉其内容为国籍丧失的原因、时间,获得新国籍地的国籍等。年龄未满15岁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如果符合条件,并且经过法务大臣批准的,由法务省将入籍归化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批准者即取得了日本国籍,也就具备了日本国民资格。入境检查与拒绝入境 1.入境许可 ?进入日本国境,必须持有签证。但最终的入境许可形式,是在入境者的护照上,加盖印有"上陆许可"的方形印章。 外国人抵达日本口岸,由入境检查官检查入境者的护照与签证,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入境期是否有效,签证是何种类,入境者的目的与签证种类是否相符。也要查看入境申报卡,看其入境目的,预计居留时间与《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居留时间是否一致。经过仔细查验后,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便在护照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即"上陆许可"印章。 入境者所持有的护照签证如果和入境申报卡所填写的不相一致,入境审查官则不予盖"上陆许可",并将其转交给特别审查官进行审查。如无特别理由,都会被要求离境返国。但入境者如果具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二是缴付一笔保证金(待离境时如数退还),经批准后,可以取得临时入境资格。这是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入境,入境者始终被限制在一定的旅游观光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将保证金全部没收。此种变通措施,称为"假入国",并且还发给一种"假上陆许可证"。 过境旅客在72小时内,想要入境进城观光,可以提出临时入境申请,作为一种简便措施,发给"特别上陆许可"。但也是限制活动72小时,如果超过期限不能离开,则要再次申请。过境旅客中因患病或者发生其他事情,必须入境的,经批准发给"登陆许可书",便可以入境。 2.拒绝入境的几种人员 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如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口岸检查官可以拒绝入境。 (1)麻疯病、精神病患者。 (2)超过规定的居留期限后继续在日本停留的; (3)因违反外国人登记的有关法令,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4)少年(不满20岁者)被判处超过3年拘役或监禁的; (5)因违反取缔毒品的有关法律被判处有罪的(包括被判处罚金或缓期执行的); (6)除(3)一(5)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有期拘役或监禁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7)从事卖淫或从事与卖淫有直接关联业务活动的; (8)煽动、挑唆或协助其他外国人偷渡日本或非法入境的; (9)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和政府,或有此主张的;以及结成此类政党等团体,或加入该团体的; (10)结成或加入鼓动对公务人员实行暴力、鼓动破坏公共设施、鼓动妨害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转的政党及其他团体的,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 (11)为了达到(9)和(10)所定团体之目的,制作印刷品、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以及散发或展示的; (12)其他经法务大臣认定对日本国的利益或公共安全作出了损害行为的。 3.财物出入境规定 日本海关规定,入关可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半磅,酒3瓶。出境限携日元30万。外币入境不限,先报数额、出关时可携出。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日本是非移民的国家,但可以申请“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而获得定居。方法如下: 可以先拿出1000万日元来,在日本注册一个公司(株式会社),然后,在这个公司的名下,经营一项业务,有了一定的业绩之后,就可以拿到“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来到日本。这里需要说明几点: 第一,注册公司,可以委托委托行政书士办理,这在日本并不困难。公司的法人代表,可由朋友担任。再要找几个合伙人,要可靠一点的。 第二,找一项合适的经营业务,也是他的投资项目。这就需要慎重了。公司的业务,是要经营者和合伙人所能胜任的,最好是在行的。是搞服装,还是开饭店,或者干其它的事?无论干什么,可以少赚钱,甚至不赚钱,但不能亏本,尤其不能亏大本。 第三,公司的业绩,主要是指要一定的营业额,要有纳税记录,要雇用两名日本人。这是投资者本人拿到“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的必要条件。 要造就以上的条件,50万人民币是远远不够的,起码要准备好100万人民币(约1500万日元)的费用。 等到拿到了“投资。经营”的签证,再过若干年(一般要5到7年的时间),才有可能申请“永住”的在留资格。如获许可,在日本“定居”的愿望,终于能实现了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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