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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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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陕西省政府答复5条网友留言
日 08:53&&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字体:
  1.网民留言:本人符合报考护师条件,档案所在地在延安,工作及注册地在西安莲湖区,现在需要报考初级护师,两地均不接受报名。延安地区说在注册地报名,西安地区说在档案所在地报名,奔走多次不发报名,希望得到解决。  承办单位:省卫生厅  回复意见:网友你好。经省卫生厅协调,并征求你本人意见,已安排你在延安报考。  2.网民留言:陕西省农机局给农民留的举报电话029-好几个月打不通,一直没人接,我的农机补贴一直下不来,快一年了,咋回事吗?  承办单位: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回复意见: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你于日购置手扶拖拉机、旋耕机各一台。日,洛川县财政局将补贴款2500元拨付你的农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并在农机补贴系统确认结算。由于你本人未收到银行入账通知短信,也未去银行查询,便误认为补贴未发。日,你在银行查询到了该笔款项。  3.网民留言:领导你好,我是一名2012年退伍的直招士官,2013年地方民政上通知我们领取一次性补助,期间我们直招直招士官只能领取2000多元的补助金,而普通入伍战士则是1万多元,请问这个规定是不是存在,还有就是我们咸阳兴平市只领取了2000多,咸阳其他地区其他的直招士官则有20000元左右,经过我了解陕西的其他县市区也是上万的补助,我想清楚的了解一下原因,望解答!谢谢!  承办单位:咸阳市政府  回复意见: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咸阳市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与普通士官不同,直招士官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根据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领取,即: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2012年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4273元。按照上述规定,你应领补助金3211.43元。  4.网民留言:尊敬的娄省长:我是今年参加全省面向优秀工人招录的公务员。在报名初期,报名条件就要求我们必须有5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验,通过紧张的笔试、面试、考察,最终我能荣幸的成为一名公务员。在此感谢省委省政府给我们这个施展舞台的机会。但是,现在已经报道,面临的的问题是:我们作为工人时的工龄问题,建议省委省政府、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能将我们之前的工龄予以认可。  承办单位:省公务员局  回复意见: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省公务员局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2013年我省首次面向全省优秀工人农民考试录用公务员,对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人,通过本次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与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5.网民留言:我父亲是陕西省白水县白水煤矿职工二期矽肺已退休,于2012年病逝!2013年12月份以前还有每月860元的抚血金,我母亲买了养老保险后就停发了。蒲白矿局里说只能选择一种,也没有文件解释。这合理吗?  承办单位:省煤业化工集团  回复意见: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省煤业化工集团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你母亲每月领取860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14年1月起每月领取1000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从享受新的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原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停止发放,因此白水煤矿社区从2014年1月起停发了遗属生活补助。(省政府办公厅督察室)
责任编辑:殷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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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7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72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475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七、此次调整所需经费,省财政将以专款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核算,保证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2014年江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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