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级2015年项目经理考试试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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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利三级项目经理考试模拟卷
导读:65.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当对水利水电工程是否有(D)进行审查,67.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中,属于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B),A.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B.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C.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D.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68.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69.根据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64.根据原劳动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包括( C )。A.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B.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D.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65.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水利水电工程是否有(
)进行审查。A.安全规章制度
B.安全管理机构C.安全生产责任制
D.安全施工措施6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安全卫生设施
B.劳动防护用品C.劳动工具
D.安全防护设施67.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中,属于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B )。A.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B.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C.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D.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68.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两个或两个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资质(资格)等级应当按( A )确定。A.资质较低的单位
B.资质较高的单位C.联合体各成员资质的中值
D.招标人的意愿69.根据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A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A.投标前
B.开标期间C.评标期间
D.合同谈判时70.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科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并应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其所需费用由(C )承担。A.发包人
B.监理人C.承包人
D.材料和设备供应商71.下列属于建筑安装工程单价间接费的是( C
)。A.现场管理费
B.经常费C.规费
C.措施费72. 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二类费用包括(
)。A.燃料动力费及机上人工费
B.折旧费C.安装拆卸费
D.养路费73.联合投标是指(B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A 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B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C 三个以上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D 三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7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来源于(
)的处理决定。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水行政主管部门C.流域管理机构
D.水利工程协会75.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A.水行政主管部门
B.水利部C.全国人大
D.国务院76.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A.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有关部门C.国务院
D.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77.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 A )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A.分级管理
B.分类管理C.统一部署
D.部门管理78.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 A )划定的基础上进行编制。A.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B.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C.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D.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79. 禁止在(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A. 生态脆弱地区
B.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C.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D.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80.承包单位应负责分包工程的( C
)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A.单位工程
B.分部工程C.单元工程
D.分包工程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50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至少有一个错项。请从每题备选项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纸的相应位置涂黑。选对一项得0.25分,若错选本题得0分,答案全部正确每题得1.0分。总分50分。)81.土石坝的排水体主要有(
)、管式排水和综合式排水等型式。A.贴坡排水
B.棱体排水C.管井排水
D.褥垫排水E.明沟排水82.施工导流的标准是根据导流建筑物的(
)等指标,划分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再根据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类型,并结合风险度分析,确定相应的洪水标准。A. 保护对象C. 失事后果E. 工程规模83.分期导流适用于( BCD
)的坝址。A.河流流量小
B.河流流量大 B. 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D. 使用年限C.河槽宽
D.覆盖层薄E.覆盖层厚84.土石坝工程施工中,如不能在汛期来临之前达到拦洪度汛高程,则可采取(CDE )等措施。A.推迟拦洪度汛日期
B.改变洪水标准C.临时断面挡水
D.土石坝过水E.降低溢洪道堰顶高程85.以下常作为导流时段划分依据的时间点是(
)。A.截流日期
B.基坑开挖日期C.坝体填筑到拦洪度汛高程
D.封孔蓄水日期E.工程竣工验收日期86.下列方法中,适用软土地基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开挖
B.桩基础C.灌浆
D.排水法E.挤实法87.高喷灌浆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BCDE
)等。A.固结体的形状
B.固结体的整体性、均匀性和垂直度C.有效直径或加固长度、宽度
D.溶蚀和耐久性能E.强度特性88.防渗墙造孔是在泥浆液面下钻挖成槽的,泥浆的作用包括( ABC
)。A.固壁
B. 防渗C.冷却润滑钻头
D.减小钻头阻力E.增加摩擦力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常用的土石分级,依(
)等,共划分为16级。A. 化学成分C. 颗粒级配E. 坚固系数90.光面爆破炮孔按其作用不同分为( BCD
)。A.预裂孔
B.掏槽孔C.崩落孔
D.周边孔E. 放空孔91.土石料场的时间规划,在用料规划上应力求做到( AC
)。A. 上坝强度高时用近料场,低时用较远的料场B. 对远料和上游易淹的料场应先用,近料和下游不易淹的料场后用C. 含水量高的料场旱季用,含水量低的料场雨季用D. 应考虑充分利用永久和临时建筑物基础开挖的渣料E. 应对主要料场和备用料场分别加以考虑92.碾压式土石坝坝体填筑过程中,主要检查项目有(
)等。A.各填筑部位地边界控制及坝料质量,防渗体与反滤料、部分坝壳料的平起关系B.碾压机具规格、质量,振动碾振动频率、激振力,气胎碾气胎压力等
B. 开挖方法
D. 开挖难易C.铺料厚度和碾压参数D.每层铺料间隔时间E.过渡料、堆石料有无超径石、大块石集中和夹泥等现象93.堤防土料不宜选择( BCD
)。A.粘土
B.杂质土C.淤泥土
D.冻土块E.壤土94.在堤防工程的堤身填筑施工中,压实作业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确定(
)等,以保证碾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A.分段长度
B.碾压遍数C.含水量
D.铺土厚度E.土块限制直径95.重要结构的模板,(
)及永久性模板均需进行模板设计。A.移动式模板
B.滑动式模板C.工具式模板
D.承重模板E.钢筋混凝土预制模板96.拆模时间一般应根据( ABC
)而定。A. 设计要求
B. 气温C. 混凝土强度
D. 混凝土初凝时间E. 温控要求97.钢筋下料长度的计算应记入( AC )。A. 钢筋的焊接、绑扎需要的长度
B.由于温度变化而伸缩的长度C. 因弯曲而延伸的长度
D.考虑安装误差的长度E. 混凝土收缩引起的长度变化98.混凝土振捣完全的标志有(ACD
)。A.混凝土表面不再明显的下沉C.混凝土表面出现浮浆E.表面看不到石子9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因故供料强度突然降低或气温骤升使初凝时间缩短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如(
)。A. 减薄铺层厚度
B. 加厚铺层厚度C.改变铺料方法
D.已浇混凝土表面铺砂浆并振捣
B.有明显气泡生成
D.混凝土有均匀的外形,并充满模板的边角E.在已浇混凝土表面掺加缓凝剂延长初凝时间100. 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 2001)规定,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浇筑仓面混凝土料出现下列(
)情况时,应予挖除。A.拌和不均匀或夹带生料的混凝土料B.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超过最大允许值C.下到低等级混凝土浇筑部位的高等级混凝土料D.不能保证混凝土振捣密实或对建筑物带来不利影响的级配错误的混凝土料。E.长时间不凝固、超过规定时间的混凝土料101.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规定,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 ABE
)。A.出厂合格证
B. 设备安装说明书C.产品检验单
D. 质量缺陷记录E.有关技术文件102.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规定,对于填筑作业应满足强制性要求的是( BCD
)A.严禁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B.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填筑C.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D.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E.作业面应配备人员或平土机103.根据《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规定,严禁在设计件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 BC
)施工。A.钻孔爆破法
B.药壶爆破法C.洞室爆破法
D.城镇控制爆破法E.拆除爆破法104. 根据《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规定,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规定的是( AC
)。A.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分两侧架设B.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C.电力起爆主线应与动力线分两侧架设D.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消防设备E.洞内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105.根据《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规定,灌浆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应按下述(
)原则处理。A.应尽快恢复灌浆B.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进行灌注C.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相近,即可采用中断前水泥浆的比级继续灌注D.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较多,应逐级降低浆液浓度继续灌注E.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106.开始组织施工准备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ACDE
)。A.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B.施工承包商已确定C.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D.初步设计已经批准E.报建手续已经办理1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 ACD
)。A.国家有关政策
B.项目建议书C.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
D.已批准的流域专业规划E.可行性研究报告1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 ACD )。A.统一管理
B.行业管理C.分级管理
D.目标管理E.现场管理109.在(ABCE)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A. 山区
B. 丘陵区C. 风沙区
D. 水源保护区E. 水土保持规划110.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ABE)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A.水泥
B.钢筋C.单元工程
D.分部工程E.中间产品111.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单价一般包括(
)。A.混凝土拌和
B.混凝土水平运输C.混凝土弃料
D.混凝土浇筑E.混凝土垂直运输112.根据《水利水电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依照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
)等,应进行阶段验收。A.闸门制作完成
B.截流C.水库蓄水
D.机组启动E.输水工程通水113.在编制实施性施工成本计划时要进行“两算”对比,这里的“两算”指的是(B D )。A.设计概算
B.施工预算C.设计预算
D.施工图预算E.工程决算11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有( BCD )。A.建设投资估算书
B.投标报价文件C.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D.施工成本预测资料E.施工招标公告115.网络计划中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包括(
)。A.工艺关系
B.组织关系C.生产关系
D.技术关系E.协调关系116.水利水电工程支付的内容包括(
),其他费用的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A.工程预付款支付
B.材料预付款支付包含总结汇报、行业论文、出国留学、IT计算机、农林牧渔、计划方案、高中教育、表格模板、高等教育以及2015水利三级项目经理考试模拟卷等内容。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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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原经理所在公司的歇业,该项目经理(三级)重新到新的公司供职,请问原三级项目经理证如何办理变更?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手续?到哪些部门办理?
09-05-20 &匿名提问 发布
物业部门经理证由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发放;项目经理证由住宅和城市建设部和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发放;企业经理让是单位性质不同发放部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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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登 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所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件介绍如下:  一、婚姻管理机关:  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当事人的法定年龄:  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  三、结婚登记:  (一)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请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如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受损害后,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向行政部门(一般是向工商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受害经过,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等决定。    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不成后,为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问题  一、税务登记类型  (一)按纳税人经营阶段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划分为: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停、复业登记  (二)按税务登记所反映内容划分为     1、税务登记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     4、土地增值税税务登记     5、委托代征登记  (三)按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划分为     1、税务登记证     2、注册税务登记证     3、代扣代征证书     4、委托代征证书     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按管理形式划分为     1、报验登记     2、非正常户登记     3、验证     4、换证  二、税务登记范围、程序  (一)开业登记    1、范围及种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并经工商户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缴纳印花税、 屠宰税等)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4)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扣缴税款证书。  (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等。种类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6)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一律办理注册地方税务登记。  2、申请  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领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逐一如实填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开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副本;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企业、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 资料;  3、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及提供证件、资料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填写项目、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应对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税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纳税人一份。  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应当确定其所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4、发证  经审核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填写《税务登记底册》。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注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还应当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统一代码。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登记业务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集中办理,也可由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所(分局)受理并转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经所在地县(市)和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供下列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    (2)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 资料。  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变更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表)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在《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做换证记录,并在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栏次内注明变更原因。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变更内容,审核若涉及应缴税种增减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停业、复业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间需要停业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领取填报《停业登记申请表》,说明停业的理由、停业的起止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审核登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提出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审查,审核无误的,应当办理停业登记。  经批准停业的纳税人,必须结清当期应纳税款和以前所欠税金、滞纳金、并缴销发票;发票不便缴销的,应当予以封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保管。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领取并填写《复业登记申请表》。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停业期满既不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又不恢复营业的,税务机关可以视为恢复营业,核定其应纳税额。停业期限未满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次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登记,并按实际经营时间申报纳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按期恢复营业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复业登记,发回证件,恢复供应或启封发票、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应缴税种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等内容。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凡在当期报缴税款前十五日提出的,可以酌情调整当期应缴额,否则不予调整。    (四)注销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登记前三十日内,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报告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报告后,再发给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由纳税人详细填写后连同地税机关核发的有关税务证件和发票交回原主管地税机关。    2、注销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税款、票证进行清理查验,并将清理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并将此表作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据之一。原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要对清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 罚款、缴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 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会计凭证转来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将其欠缴的税金从“待征税金”中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收回证件上加盖“注销”字样章,并在原税务登记表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同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注销时间”。同时要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理证明书》一式三份,由纳税人交工商、国税各一份。  主管地税机关要保存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档案。    (五)转入转出登记    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管辖范围纳税人调整其主管地税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转出的纳税人发出通知,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要求纳税人详细填写后连同地税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和发票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应缴各项税款、滞纳金证件、发票进行清理、结算清缴或将结算后应缴税款、滞纳金移交转入的主管地税机关处理,转出主管地税机关应将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移交给转入主管地税机关,并填写《征管资料移交表》,交接双方签章。同时转出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转出”及“转入时间”,转入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登记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转入”及“转出时间”转入正常户管理。      (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均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扣代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代扣代收税务登记时,首先要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报告后,再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务登记表》,由扣缴义务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代扣代(收)税务登记底册》,核发《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七)委托代征登记      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凡经地税机关委托,同意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发给委托代证证书,同时登记代证项目、所属税种、代征环节,纳税期限、报解期限。      (八)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报验。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三份。送交主管地税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2、审核。经营地地税机关接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后,要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进行经营并接受管理。      3、缴销。当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缴清在经营地购领的发票、结清税款。由经营地地税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明一并交原填发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凭以在《税务登记底册》中注销。      (九)查验换发税务登记  1、验证。地税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查验制度。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验证通知或在地税机关发布《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 (副本)、《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 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在验证时,主要审验《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的内容项目及纳税人基本情况,按规定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缴纳的税款是否足额缴清等,若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按变更登记规定程序先办变更税务登记,再进行验证。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完毕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验证记录”栏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并加盖验证章。  2、换证。地税机关对于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换证制度。  在办理换证前,首先由地税机关以通告或通知形式通知纳税人,限期到地税机关办理换证事宜。  纳税人应在通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连同原《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予审核,主要审核新旧《税务登记表》登记的事项有什么变化,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以及发票购、用、存等情况,审核无误后,在新的《税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办理换证。同时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审核中,发现需要变更登记的应按变更登记规定的程序先办理变更登记,再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若发生有税务违章现象的,先处理,再换证。  三、证件遗失处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证书或委托代征单位遗失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时,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丢失原因、时间、丢失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审核后填写《证件遗失处理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凭《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并公开声明作废。公告单位应在《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有关栏次注明公告形式、公告时间、加盖公章后,纳税人《证件遗失申请表》交主管地税机关一份,公告单位一份,纳税人一份。同时申请补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注明重新核发证件时间、号码。  四、失踪业户处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以上中止纳税申报、经与工商、国税部门核对,确无下落的并经地税机关核实公告后仍无法找到的纳税人转为失踪业户登记。  (二)对于失踪户,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废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的发票。  (三)对失踪户应缴的税款和其他款项,按以下原则处理:  1、单独设立非正常户帐户分户核算;  2、已有欠税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欠税追回;  3、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该纳税人上期或者上年同期应纳税额予以核定;没有上期或者上年同期应纳税额可资参照的,可以比照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主管地税机关对非正常户应缴税款、滞纳金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税款、滞纳金,计会部门凭非正常户清理税款表转到“待征税金”科目。  五、违章处罚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填写《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逾期不改正,地税机关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停止供应直至收缴发票,同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交计会部门记帐。4、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获得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须提交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红线图;   3、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土地勘测定界图;   8、其他有关部门(如环保、水利、林业等)意见     (二)土地主管部门接受用地申请后,30日内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填写《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件,窗口受理、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上报手续。    (四)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如为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分国有、集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划拨转让、出让转让)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⑴、转让双方持申请报告、转让协议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⑵、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宗地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和地价评估;  ⑶、受让方与土地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  ⑷、缴纳有关税费;  Ⅰ、由受让方按照评估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  Ⅱ、营业税按评估地价的5.5%计征,由转让方交纳;  Ⅲ、契税按评地价的4%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2%;  Ⅳ、评估费以标定地价为依据,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计算,由出让方交纳;  Ⅴ、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住宅用地0.8元/m2;经营用地1.5元/m2)、地籍测绘费(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本)、印花税(5 元/本)由受让方交纳。  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出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双方持申请报告、买卖协议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宗地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和地价评估;  (3)、改变用途的须补签出让合同并补交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4)、缴纳有关税费;  Ⅰ、出让方按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  Ⅱ、营业税按评估地价的5.5%计征,由转让方交纳;  Ⅲ、契税按评地价的4%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2%;  Ⅳ、评估费以评估地价为依据,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计算,由出让方交纳;  Ⅴ、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住宅用地0.8元/m2;经营用地1.5元/m2)、地籍测绘费(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本)、印花税(5 元/本)由受让方交纳。  (5)、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1、转让双方必须是本村村民;  2、转让双方持申请报告、调整宅基地协议、户籍证明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到所在地土地管理所进行申报;  3、土地管理所到宗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4、由受让方交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地籍测绘费、工本费、印花税;  5、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身份证  1、 哪些人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 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年满16周岁的也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 公民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公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要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且按照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3、 公民如何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      4、公民如何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不需要登报申明遗失) ~~~~~~~~~~~~~~~~~~     5、 如何办理临时身份证   (1) 哪些人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一是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二是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三是常住户口待定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   (2)“常住户口待定”人员范围   一是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或复员、转业、退伍证件,出生证明或其他入户证明,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二是公民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已被注销,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已经失去土地、住房等生活基础,既没有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又没有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3)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   第一,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申领时,交验户口簿,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1张。   第二,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应当携带能够确认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向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申领时,应当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2张。6、护照签证办理、公民出国  护照签证办理   一、护照的种类和颁发的范围   二、申办护照的规定和程序   三、护照管理   四、办理出国签证   内地居民因私事出国或去香港从事商务活动管理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及审批管理   二、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审批管理     护照签证办理  一、护照的种类和颁发的范围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件和国籍的重要证明。护照一般只发给16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下的随其父母同时使用一本护照,必要时可单独发给。   护照有两类、四种:一类是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颁发。一类是因公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颁发。因公护照有三种:  (1)外交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担任现职的省级正副职人员及省外办正、副主任。   (2)公务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派出的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友协、外交学会、文联、科技协会、侨联、贸促会、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各民主党派派出参加国际会议或应邀进行友好访问的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公务护照出国的其他人员。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各企业单位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人员;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各级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出国演出或出国举办展览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的人员。上述颁发对象的分类随国际情况变化会有些调整。   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在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颁发护照事宜。  向因公出国人员颁发何种护照,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参照国际惯例和通常做法;二是根据我国(境)内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如按规定应发因公普通护照而改发公务护照,或应发公务护照而改发外交护照时,须先商外交部决定。反之,如可持外交护照者欲改持公务护照或因公普通护照,或持公务护照者欲改持因公普通护照,可由发证机关自行审定。    二、申办护照的规定和程序   (1)提供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2)提供有效的审查批件。   (3)免冠正面小2寸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两张。   (4)填写《护照登记卡》、《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等表格。   (5)省直厅、局或行署、市外办介绍信。   (6)其他材料。     三、护照管理   (1)原则上出国人员不能申请两本护照,如情况特殊经同意可另行申办。但出境时只能持用一本有效护照。另一本护照上交发照机关保管。   (2)根据现行规定,持照人因故未能出国或出国归来后一个月内应将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各派遣单位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交回护照。   (3)领取护照后,派遣单位和出国人员本人都应将护照的种类、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等予以登记和记载,持照人须保管好护照,防止护照遗失。凡护照遗失者,应及时上报发照机关。     四、办理出国签证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人出入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各国的签证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对有关签证材料要求十分严格。签证材料不规范或缺项不能勉强受理,否则反而延误出国团组、人员的行期。  经外交部批准,安徽省自一九九一年起自行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公出国签证的具体工作由省外事侨务工作服务中心统一承办。  申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护照一致的照片若干张;   2、逐项填写的外国签证申请表;   3、有效的邀请函、电(原件);   4、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前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入境许可证批件(如伊朗、约旦、文莱、新加坡等);   5、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出访人员订妥的往返国际机票,否则不予受理(如捷克、阿根廷、智利、肯尼亚);   6、部分国家使(领)馆还要求申办签证时提供单位出具的派遣书中英文各一份(如巴西、阿根廷、意大利等);   7、其他有关特殊要求在申办签证时由省外事侨务服务中心签证科工作人员详尽提出并解释。     对邀请函、电的具体要求:  1、近期的邀请函、电;   2、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部分国家还要求有被邀请人的出生年月、单位职务等(如新加坡、泰国、法国等);   3、明确的出访目的;   4、出访的大致时间及停留时间;   5、邀请人的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等;   6、邀请人的签名。部分国家要求邀请函、电上需先打印上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后再签名,并加盖邀请单位印章(如新加坡、泰国等);   7、部分国家要求,若邀请人是华人或外籍华人,必须提供邀请人在该国的合法身份证明,即护照或绿卡等复印件(如加拿大、捷克等)。泰国使馆还要求,如邀请人不是土生土长的泰国人,则需要提供其在泰的工作许可证;   8、部分国家使(领)馆要求邀请函、电注明在该国访问的食宿交通费、健康保险费及往返国际机票由何方承担。如由中方承担需提供中方单位盖章的费用证明中英文各一份(如法国、德国及其他申根国家、加拿大、瑞典、丹麦等)。     内地居民因私事出国或去香港从事商务活动管理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及审批管理   (一)因私出国审批  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 )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发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此外,下列人员申请因私出国,须具备下列条件: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的居住证明。   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数额不少于20,000美元),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审批事宜由旅行社统一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包括自费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学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信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二)因私出国护照的颁发  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  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护照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管理局审批。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可以申请换发。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才能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     二、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审批管理   (一)受理申请范围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仙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港: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请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7、接受培训的;   8、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9、从事其它商贸活动的。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任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如实填写完整并附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mm×40mm)后,持与申请赴港事由相关的材料,即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前往香港的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填写并加盖公章;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5、提交与前往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赴港商务签注的条件、审批时限及签注种类  各省标准有所不同:一般申领赴港商务签注的非国有企业标准暂定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额较大,短时间内又无纳税或创汇,但确需赴港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酌情审批。   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   去香港的商务签注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签注有效期为15天,二次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期限为7天或者14天。签注种类及在港停留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酌定。      PS:起澳门手续基本相同。:)怎样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整理)   公民怎样提起民事诉讼?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在诉讼状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处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示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间可以依法提出管辖异议。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使合法权益行到充分保护,最好聘请一名律师。     公民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要确定由哪级法院管辖,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然后,在确定了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再确定由哪螵的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原告就被告”规则。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失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出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航程终止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到达地法院管辖。      怎样写民事诉状?   首先,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其次,写明诉讼的请求目的和要求解决哪些问题。同时,写明诉讼事实和理由。起诉书应该内容真实,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有理有据,文字通顺,简明易懂。还应注意是的,如果原告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则必须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职工为代理人代为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如果原告是个人,因年老或其他原因不能出诞的,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他认为可以代表他的其他人代理、或者委托律师代理。但代理人在向法院送交起诉书时,必须同时送交由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具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起诉书具体格式是:   原告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      年、月、日     民事诉讼一定要有诉讼代理人吗?     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想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应当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谁来提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对各自的主张和反驳,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上述原则的例外发生于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调解是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而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对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对二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或二审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民事诉讼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审错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产交易的一些基本内容  1、房产产权登记的概念:指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的房产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核确认产权,由房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屋所有权权证》  2、房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依法登记的房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 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3、《房产证》的作用: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产的凭证,是合法拥有房产的凭证。?   4、《房产证》的内容:记载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状况,房屋及土地等。具体有:权利人、权利人 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座 落、坐标等内容。?  5、房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房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 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 受理申请; (三) 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法公告; (六)确认房产权利;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产登记册上;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产权利证书; (九)立卷归档。  6、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 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 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4) 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5) 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7、哪几种情况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答:下列两种情况房产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 (2)申请不符合规定;?房产买卖、抵押、分割、 交换、赠与等房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8、 哪些房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房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予等房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9、申请房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代理??  答:申请房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10外地户口能买本地的房屋吗?答:可以购买房屋。办理时,外地人与本市居民同样办理。  11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2什么是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初始登记(包括商品房产权登记和单位房、私房的新建、翻、改、扩建产权登记)  办事程序:委托测绘配图→申请填表→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 (核证)→交费发证→归档 (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新建可免此项);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5·建筑用地许可证;  6·竣工综合验收有关资料;  7·房屋竣工平面图;  8·地名公安编号证明;  9·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单位、私房免此项);  10·当事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由工作单位或街办以上单位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2·墙界表 (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此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各地有所不同,这里是个大概的参照]  住 宅:·房产登记费:80元/套  非住宅:房产登记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万米以下------------每宗4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2000平万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万米-------------每宗2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三、房屋买卖  办事程序:申请填表→受理登记(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核证)→交费发证(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 &屋所有权登记&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和圈有土地使朋证(原件);  3.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  4.当事人身份证件,同时提交出卖方(私房),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工作单位或街办以上单位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但出卖方(有配偶的包括配偶)的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未婚者需出具经所在地街办盖章的独身证明书;  5.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6.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7.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文件;  8.契税完税证明;  9.墙界表 (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此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然是个大概标准,可为参考]  [1]·交易手续费:住 宅:增量房:6元/平方米 (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改房:首次上市3元/平方米 (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宅房:10元/平方米 (转让双方各承担50%收取)  [2]·房产登记费:住 宅:80元/套;  非住 宅: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万米以下------------每宗4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2000平万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万米-------------每宗2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四、房屋赠与  办事程序:申请填表→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 (核证)→交费发证→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赠与公证书(原件);  4·受赠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契税完税证明;  6·墙界表(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此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参考]  [1]·交易手续费:住 宅1.5元/平方米;  (受赠人承担)非住宅5元/平方米;  [2]·房产登记费:住 宅: 80元/套;  非住宅:(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万米以下------------每宗4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2000平万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万米-------------每宗2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五、房屋继承  办事程序:申请填表→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登记初审→登记复审→登记终审→缮证 (核证)→交费发证→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  4·继承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墙界表 (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此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参考]  [1]·交易手续费:住 宅:1.5元/平方米  非 住 宅:5元/平万米  [2]·房产登记费:住 宅: 80元/套;  非住 宅:(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万米以下------------每宗4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2000平万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万米-------------每宗2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六、房屋互换  办事程序:申请填表 → 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 → 登记初审 → 登记复审 → 登记终审 → 缮证 (核证) → 交费发证 → 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口  2·房屋产权互换协议书(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4·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5·双万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单位房屋互换还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上   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文件;  乙城市拆迁产权调换,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书,、结算单、收款收据、原房屋产权核定书、接轨审核表  (部分产权房屋提供);  8·契税完税证明(互换房屋有差价时提交);  9·墙界表(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此项)。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交易手续费:住 宅:交易双万各方按房屋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非住 宅房:交易双方各方按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收取;  房产登记费:住 宅: 80元/套;  非住 宅:(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l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万米以下------------每宗4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2000平万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万米-------------每宗2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七、房产抵押(包括抵押权、典权等)  办事程序:申请填表 → 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 → 登记初审 → 登记复审 → 登记终审 → 缮证 (核证) → 交费发证 → 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单位之间的债权担保、个人之间借贷、均应公证抵押合同、借  款合同);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出具同意书,未婚者需出具  经工作单位盖章的独身证明书。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乙承诺书(第三人担保,由担保方出具);  8·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产抵押的文件;  9·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参考]  住 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过非住宅房产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说明:  1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20元;  3补办及更换证书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费1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证书的,只收取每本工本费10元;  无证书的,每平方米0·3元,最高不超过40叨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八、遗失补证  办事程序:查档出证明 → 登报刊登遗失启事 → 公告登报征询异议 → 申请填表 → 受理登记 → 权属审查 → 交费领证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捞屋权属登记呻请表  2·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 (整张报纸j  3·公告  4·申请人身份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配圈(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公司测绘)  6,其他有关证明。  办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为6个月)  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常价房号 常财综[2002138号  补办证书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    办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接轨  办事程序:随到随办    九、房屋租赁登记  办事程序:(在工商局办理)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  2·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工作单位或街办以上单位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住 宅:登记费:100元/套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万米)的每件2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件300元收取    十、房产测绘  办事程序:委托人申请 → 受理委托 → 派员现场勘丈 → 制测绘报告 → 委托人交费 → 委托人取测绘报告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建设工程许可证及规划定点平面图;  3·房屋竣工平面图;  4·合法的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  5·地名公安编号证明。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承担对象   1·房产平面图测绘成果(1:500) 每平方公里16万元(1万元/幅) 委托人   2·住 房 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元 委托人   3·非 住 房 每建筑面积平万米3元 委托人   说明:  1·新建商品房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3·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免    十一、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 [日起,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将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1、问:夫妻共有的房产共同申请房产权属登记,产权证是否与原来不同?登记后产权证发证有何区别?  答:产权证与原来一样,只是共同申请房产登记后会增加一本《房屋共有权证》。  2、问:新的登记方法在具体的操作上和以往有什么区别?  答: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和以往的主要差别就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此外,双方按份共有的(如女方占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等),应有双方对份额的约定,在申请时共同申请登记。  3、问:为什么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按共有房产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答:以往,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我国绝大部分市民都习惯于由一方登记产权,因此,全国各地的登记机关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要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来进行登记。只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权)时,才依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但是,这种登记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就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趋于复杂化,不能简单地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因而,原来的登记方式已经不相适应。  而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方便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4、问: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按共有房产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的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问:对日以前与日以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在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转让和抵押等)时有何不同?  答:对日以前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如转让和抵押时等)时,操作办法和以前一样,除按收件要求规定外,还是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必须到登记部门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  对日以后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如转让和抵押时等)时,登记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共有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签字;已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只需要登记的产权人一方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6、问:有一些房产是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的,对于这些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应如何申请权属登记?  答: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申请权属登记时,除按正常手续提交取得产权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外,应增加能证明房产属一方所有的依据(如公证书、判决书、夫妻双方的约定),其中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登记的,配偶双方应到登记机关签字证明。  7、问: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是否因婚姻关系存续若干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答: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8、问:对于以前产权证书上记载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现在可不可以按新的方法更改登记?  答:只要原来就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事人可以凭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查核原登记文件后,可以申请更改。  9、问:新的登记方法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答:实行这一登记方法以后,大部分夫妻共有的房产将多领取一本《房屋共有权证》,按物价部门规定,每增加一本证工本费10元,因而不会增加当事人太多的经济负担。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避免造成增加收费的误解,我局决定:对夫妻配偶间房产共有而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除正常登记费用外,暂不另收《房屋共有权证》工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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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得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材料你还得到办理的地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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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部门经理证由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发放;项目经理证由住宅和城市建设部和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发放;企业经理让是单位性质不同发放部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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