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画透视学学都涉及了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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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下的公共领域前景透视_以_李刚门_事件为个案研究
NEWS WORLD
2011年第1 期
传 媒 e 时 代
2010年10 月16 日河北大学发生车
撞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肇事人李启铭
以一句“我爸是李刚”引起网民的纷纷讨
伐。网络上立刻涌起一系列“我爸是李
刚”的造句大赛、PS 比赛、作文比赛,甚至
出现“我爸是李刚”的网络歌曲和视频。
由网民的狂欢制造的强大舆论使政府对
此事采取了坚硬态度,促进了该事件的解
一、协同学视角下“李刚门”事件舆
与以往的新闻事件相似,网民在网络
这一公共平台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关注、
跟踪、追查与监督。网民的力量如此之大,
在检讨了河北大学师生沉默的声音之后,
又挖掘出来河北大学校长论文抄袭事件,
李刚父子共有价值800 万的5 套豪宅等
黑幕,让普通大众目瞪口呆。
从传播学角度看,这涉及到舆论形成
的问题。从协同学上讲,任何集体行为的
发生是由序参数在起作用。所谓序参数,
是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
。因此说,“李刚门”事件由一件
普通的交通肇事事件上升到对公权力的
监督,其中的序参数是“占主导地位的舆
论”,即大量的意见从多到少的一个压缩
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具有可影
响性,有人由于群体压力而保持沉默,有
人依附群体力量而强化原有意见,最后只
剩下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舆论。
根据协同学的一般规律,不同意见之
间会自动出现竞争,最终有一个成为主流
。各种意见会相互交错、相互竞
争,由无数条意见压缩成几条,最后形成
统一的观点,其中序参数有:
1、大众传媒,包括网络媒体对于资料
掌握得有限,导致人们认为报道出来的是
真实的,而媒体没有报道的是不存在的。
加之,媒体在传播过程中限于版面、时间
等而做出的把关与筛选,这使人们对于事
情的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
2、得益于符号化传播的优势。如果说
“李刚门”事件从撞人到权力监督的序参
数是对于李刚门的彻底清算的一种舆论,
那么在这种舆论形成过程中的序参数就
是“我爸是李刚”这一流行语了。这一简
语在人们对于该事件考究之前先入为主,
重复传播之后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一种
“刻板印象”。这种传播方式在意见的竞
争中往往占有先机,成为支配公众思想情
感的代号。
3、人们对于变化着的环境一般会采
取与大多数人站在一起,也可以说是一种
从众心理,即人是可影响的,这种可影响
性是形成舆论的所有集体效应的根源。一
旦一种舆论显现出占上风的趋向,那追随
它的人会越来越多,反对者越来越少。
二、网络舆论场是一个半封闭的系统
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中,2003 年被学
界称为“中国舆论年”。《南方都市报》报
道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揭露出一
起广州执法人员粗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网络BBS 论坛上引
起巨大舆论反响,这种舆论迅速转化为法
学界联名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
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行动,为底层百姓换取了公民人身权
利。随后,网络对新闻事件的监督作用愈
演愈烈,刘涌案、黄静裸死案、华南虎照、
周久耕腐败案、躲猫猫案、钓鱼案、李刚门
等等一系列的事件印证了我国网络“舆
论场”已经形成。
―― ―以“李刚门”事件为个案研究
【摘要】网络传播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舆论,作为对社会事件的一种反应机
制,已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但是,网络舆论具体是怎么形成的?它有何弊端?网络能否担当
起公共领域的职责?本文从协同学视角对网络舆论的形成进行探讨,指出网络舆论存在的问
题,并对中国网络环境下的公共领域的前景进行透视性分析。
【关键词】“李刚门”事件 舆论场 协同学 公共领域 知识分子
网络舆论下
公共领域前景透视
NEWS WORLD
2011年第1 期
传 媒 e 时 代
传统的传播模式往往是一种自上而
下的过程,而网络所运行的是一种自下而
上的模式,归根结底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监
督。但网络舆论也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
在它是一个半封闭式的系统。
首先,网络舆论是一个相对孤立、封
闭的系统。网络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
媒体构成一个系统,网络又是其中的子系
统。根据系统论,整体的发展离不开系统
内各个部分的互动与联系。在“李刚门”
事件报道中,主流媒体保持沉默导致网络
媒体在戏谑与嘲弄中把该事件演绎成一
场闹剧,导致了网络舆论的相对孤立发
展,并没有起到最终的效果。
其次,网络舆论缺乏舆论领袖的领
导。安德鲁?基恩在《网民的狂欢》一书中
把网民称之为“高贵的业余者”
市民记者与专业记者的不同。而“舆论领
袖”是拉扎斯菲尔德在两级传播中提出
的,指在个人与传媒之间比较活跃,对他
人的意见会施加影响的人。倘若在“李刚
门”事件中,有意见领袖的力量在网民舆
论中进行适当的调节和引导,那么这种网
民的声音势必会起到负反馈的作用,即进
行正确的舆论监督。
最后,网络舆论的正反馈与恶性循
环。在控制论中,正反馈与负反馈相对,负
反馈是对于目标差逐渐缩小的过程,它可
以扩大控制能力,而正反馈相反,它是一
个目标差不断扩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
个失去控制的过程
。在“李刚门”事件
中,对其恶搞远远胜过事件本身的重要
性。撞人事件一披露,“我爸是李刚”PS
大赛、造句大赛、作文大赛、MTV 等不断
涌现,网民出于对这句话的戏谑心理而不
停恶搞,这完全超出事情本身,甚至转移
了人们的注意力。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恶
搞是封闭系统的一种正反馈,它造成对达
到预定目标的控制过程的破坏,最终成了
一场没有结果的闹剧。
三、网络成为公共领域是否有可能?
从“李刚门”事件的结果来看,最后
判了李启铭几年的有期徒刑,此事便不了
了之,这显然不是网民想要的。没有传统
媒体的互动,没有舆论领袖的引导,网民
的一腔热情化为泡影,那么以网络为构架
的网络公共领域是否成为可能?
“公共领域”指那些允许市民之间公
开和合理辩论以形成的公众舆论的社会
机制。“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由汉娜?阿
伦特提出,她把人的活动分为三种:劳动、
工作和行动,其中劳动和工作是维持基本
的生存需要,属于私人领域,而行动是人
类之间的互动关系,属于公共领域。
正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发扬光大的是
德国社会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在《公
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分析了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成长,并且随着工业
革命到来,公共领域,尤其是大众媒介在
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逐渐走向
瓦解,并呼吁重建公共领域。
笔者认为,从“公共领域”历史来看,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含义与最初
的“公共领域”是不同的。其一,最初公共
领域是相对于政治来说的,但后来公共领
域的功能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逐
渐失去了其政治的功能,失去了让公开事
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共监督的政治
功能,这意味着公共领域政治功能的消
解。其二,理想中“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
是集参与性与辩论性于一体的公共事务
的议论,它是公开的,且理性的,而我国的
大众传媒顶多算是一种监督力,而没有参
网络为公共领域实现提供了一种可
能,但也不可能实现公共领域最初的批
判、理性的政治性功能。一方面,个体的网
民缺乏理性,只是借助网络一吐为快,各
自坚持自己的“真理”,很难形成一股有
组织的持久性力量,易聚也易散;另一方
面,由网民言论集合起来的群体意见具有
盲目性,经常以形象、词语、幻觉、经验行
事,容易被鼓动,容易冲动、躁动、极端,导
致了网络群体的舆论影响力甚微。从这个
意义上讲,在我国,让网络担当起公共领
域的路还是很艰难的。
四、构建公共领域新模型
为了避免网络群体的非理性的意志
对理性、真理的对抗,网络舆论需要一个
领袖来引导,这个领袖或是群体内的,或
是群体外的。
网络群体内的领袖,理想地说,应该
是独立于群体外部的人,他们独立于各个
利益阶层之外,能冷静客观地分析问题,
并且能让群体信服,有效地监督和引导网
络舆论,在此不得不提到知识分子阶层
从公共领域的视角,一个社会结构由
国家、社会和公共领域三个单位组成,其
中国家单位主要指政府权力机关,社会是
由个人、社会团体等组成,公共领域指大
众传媒、文学领域等,由此看来,知识分子
处于公共领域之内。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公
共领域的衰落是指大众传媒逐渐受到政
治、经济的控制而不能独立,而上世纪70
年代以来知识分子同样从公共领域逐渐
退却到专业领域,做专业知识分子,从而
放弃了公共话语权
,但是随着媒体的发
展,也存在着知识分子、学者、专家越来越
多的被塑造成媒体的代言人的现象。事实
上,知识分子在试图介入媒体的同时也试
图规避媒体,媒体强大的支配性权力对
“以知识分子的名义”的崇高的冲击使得
知识分子陷入了一种围城现象,即入世与
出世的艰难选择。
这样说来,把知识分子提高一个社会
结构的层次对于一个结构的稳定是有意
义的。如此一来,形成国家(政府)―社会
(公民)―大众传媒―知识分子的模型,
知识分子既可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
使,也可以审视大众传媒的立场,引导普
通公民、网络群体的言论与行为。■
①②[ 德] 赫尔曼?哈肯:《协同学―
大自然构成的奥秘》,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5 年5 月
③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
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
版社,2008 年9 月
[ 美] 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
欢》,南海出版公司,2010 年3 月
金观涛、华国凡:《控制论与科学
方法论》,新星出版社,2005 年5 月第1
方亚琴,《知识分子死亡了吗》,
《渤海大学学报》,2009 年3 月
(作者:山东大学新闻学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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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商中国法律透视》
《律商中国法律透视》2014-08
& 案例解析
汽车领域价格垄断窝案梳理及法律分析
奔驰汽车上海办公室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突袭引爆了汽车领域价格垄断调查案的集中报道,随后各家大大小小的媒体一起聚焦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对四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车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开出第一张罚单,随后,国家发改委公布对12家日企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协议罚款12.35亿元,刷新反垄断罚款新高。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也被确定存在垄断行为,捷豹、路虎等进口豪车也在公布降价。这些公开的信息表明,反价格垄断调查已席卷整个汽车领域。据媒体披露,本次被卷入调查的汽车企业达1000多家。另外,汽车行业的垄断调查还逐渐波及到与汽车行业有关的某些行业的垄断调查,例如,湖北省奥迪维修配件及售后服务涨价可能缘于与之行业怨恨纠纷已久的保险行业的举报,保险行业一直也是垄断行为的重灾区。下面,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逐步梳理汽车领域的反垄断窝案。
一、基本案情
1、宝马4S店统一收取PDI检车费价格垄断协议案
湖北省鄂宝、中达江宝、汉德宝、宝泽4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统一协商收取PDI检车费,达成价格垄断协议。PDI检车(Pre Delivery Inspection)又称&出厂前检查&,PDI检查项目范围涉及到外观、遥控器、配置、发动机内油量、电瓶规格、仓内线束及螺丝的装配情况、有无漏油及漏水情况、各种传感器及卡子的装配情况、喷漆部位的喷漆情况,以及各个重要部件的检查,确认是否都运转正常和室内各种开关等。PDI检车属于售前检查,汽车生产及经销服务企业利用行业技术和信息优势,采取不与汽车同时在公开醒目位置标价,而以购车合同明确的方式收取&PDI检测费&、&综合服务费&、&延伸服务费&、&精品费&等,误导消费者认为PDI是在购车后享受的实质性服务。鄂宝、中达江宝、汉德宝、宝泽4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分别被处罚93.79万元、34.16万元、19.72万元、15万元的罚款。[2]
2、十二家日企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
据国家发改委披露,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三、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四、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 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三、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四、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
同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3]
3、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车企的价格垄断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指定,江苏省物价局负责奔驰汽车垄断案调查工作。从2014年7月下旬起,对苏州、无锡、淮安、扬州、丹阳5市的奔驰经销商展开突击检查,并调查了上海奔驰东区总部、大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公司总部。江苏省物价局认为奔驰汽车对其下游售后市场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保养价格进行控制,为典型的纵向价格垄断。
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奥迪的垄断行为。湖北省物价局查明奥迪在当地存在垄断行为。8月8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再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有关情况做了汇报。8月11日,奥迪再通过官网发表声明,承认垄断行为违法并愿意接受处罚。
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现已查明其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湖北省奥迪4S店联合对维修配件和维修服务涨价案也近日被媒体披露出来,而奥迪也因此举报与之交恶已久的保险公司,两大行业的利益纠纷在反垄断调查中浮上了水面。
由于目前关于奔驰、奥迪、克莱斯勒、捷豹、路虎等车企的价格垄断案尚未全部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公布更详细的信息,但从媒体披露的信息可以初步判断,已经卷入调查的车企可能包括宝马、奔驰、奥迪、克莱斯勒、捷豹、路虎、通用汽车、广汽丰田、广汽本田、东风日产等。这个队形有多长,还需看执法机构逐步公布的处罚名单。根据媒体的披露,从整车企业到经销商卷入调查的企业多达上千家。被调查的相关产品既包括整车销售,也包括零配件供应,还包括售后服务的价格控制,甚至还涉及到相应汽车搭售产品,例如车险、车饰产品等。垄断行为的类型也涵盖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详细案情,笔者将根据执法机构公布的信息,作进一步跟踪整理和分析,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获得更多信息和深度分析文章。
二、汽车零整比与降价企业盘点
1、零整比400%以上的在售车型[4]&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
2、降价盘点[5]
日,奔驰宣布&星徽保养菜单&,对A保、B保及保养配件的价格下调20%。
日,捷豹路虎公布调整旗下三款车型价格,最高降幅达30万元。
日,一汽大众奥迪宣布下调原装配件价格,平均降幅20%。
日,奔驰再次宣布下调维修配件价格,涵盖1万个配件,平均降幅达15%。
日,克莱斯勒宣布下调部分产品及零配件价格,145种高价值、高保修率零配件的价格下调20%。大切诺基两款产品SRTB和5.7L旗舰尊悦版分别下调6.5万元和4.5万元。
日,宝马宣布下调原厂零配件批发价格,平均降幅达20%。
广汽本田、广汽丰田等日系整车企业已经从8月初开始陆续宣布零部件价格下调,但这几家车企的零部件降价信息十分模糊,如广汽丰田称,&结合每年例行的零配件价格调整的契机,对部分零配件价格进行调整&;广汽本田则表示,&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我公司零部件等相关领域的关注,在公司成立十六年、累计销量超过三百六十万辆之际,广汽本田将通过对内部业务的审视与优化回馈广大客户,对部分零部件价格实施下调&。[6]
三、横向垄断行为及处罚分析
国家发改委对汽车领域发起的本轮反垄断调查风暴,可谓几乎席卷了整个汽车行业的大部分企业,从外国企业、外资品牌到合资企业,甚至国内自主品牌企业都将有可能被卷入本轮的反垄断调查案件中,更有意思的是,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调查还因此扯出了保险行业的垄断调查。汽车领域的垄断行为其复杂性表现为多种垄断行为的混合性、互为因果和相互叠加,主要是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多种垄断行为交错。其中,目前已公布的多为横向垄断协议,但汽车领域的垄断行为重点还是纵向价格转售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会涉及不公平高价销售和不公平低价购买、搭售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定交易和差别待遇等。
1、横向垄断行为
湖北四家宝马四S经销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查费、八家日企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协议案、四家日企车轴承价格垄断协议案均是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从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湖北省奥迪四S店维修配件和维修服务协同涨价案可能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混合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价格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即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达成价格卡特尔的规定的违反。湖北四家宝马四S店对收取PDI检查费的价格协议、12家日企就汽车零部件、车轴承达成价格协议以及湖北奥迪经销商对维修配件和维修服务费统一涨价的行为均构成横向价格垄断行为,对汽车行业零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竞争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严重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福利。
2、横向垄断行为的处罚分析
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上述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处罚。我们重点分析对12家日企的处罚。处罚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从官方披露的信息看,首先,对12家日企的处罚重点考虑了是否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交重要证据的宽大因素,例如,日立、不二日得到了完全免除处罚;电装和精工得到了50%的减轻处罚。其次,重点考虑了违法情节,即参与价格垄断商品的类别多少、参与的时间、在价格垄断协议中所起的作用等。例如,矢崎、古河和住友因为仅参与协商了一种产品,被处以6%的罚款。NTN公司因为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因参加过两种以上的产品价格协议,性质严重,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8%罚款,捷太格特因为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为本次价格卡特尔的主谋,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关于整改的措施在本次处罚中没有体现出差别,也许是十二家日企的整改措施较为雷同,均为执法机构披露的三项措施,并没有真正&出彩&的地方,导致整改措施没有在处罚结果上有所体现。
关于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范围,由于披露信息的有限,笔者无法判断12家日企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范围是涉事企业所经营全部产品的销售额,还是涉案产品的销售,是大陆市场的销售额,还是全球市场的销售额。
关于十二家日企的处罚尽管有的已高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8%,但如果从这些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主观恶性、实际获利来看,笔者认为,除了宽大因素的考量外,根据违法情节,处罚比例按照10%的上限确定更体现中国反垄断法的精神。如果这样恶劣的横向价格垄断案件都不能按照最高限处罚,具有何种情节的案件才可以罚到10%?这些日企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严重违法中国反垄断法,他们在美国已被处罚,甚至有的高管被处以监禁的刑罚,但在中国却还这样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甚至,还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其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观恶性极大。从其获利以及对中国消费市场的破坏程度来看长达十多年,即使按照最低的每年1%的利润来计算,他们十多年获取的利润率也远超10%,况且,由于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其结果可能是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甚至是暴利。毕竟本次处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也没有像LCD液晶面板案件中让其向下游企业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本次最高处罚比例才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8%,这点处罚比例与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巨大的获利实际相比,事实上,被处罚企业下一步仍然会有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动力,尤其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企业高管人身自由不存在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为了高额利润,敢于不断试水反垄断法,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很多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即使被处罚,还是想方设法实施垄断行为的主要原因。加之,能被查到的风险还有个概率的问题,如果&宽大&技巧掌握&娴熟&,还能获取免于处罚,就像这次处罚也因宽大因素考虑而完全免除了两家的处罚,减轻了两家50%的处罚额度。再说,在中国基本上不用担心大规模集团诉讼的民事赔偿风险(中国目前司法环境的&酸碱度&尚不足以使其生根发芽,更别说长成参天大树)。试想,这样的好事,他们能不&上瘾&吗?
四、纵向垄断行为和处罚分析
目前已公布的案件多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汽车领域的垄断行为表现最多的应该还是纵向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单一的销售总代理模式、销售区域限制制度、独家授权制度等加强了供应商强势的市场优势地位,使得供应商在汽车生产、零配件供应、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产业链条上占据了强势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不允许经销商自由定价,限制销售区域并对违规者实施高额处罚,不允许第三方渠道的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下游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所有推高的商品成本全部被转移给终端用户&消费者。由于强势的优势地位和纵向垄断行为引发的行业&规则&所产生的对市场的控制力,汽车领域逐渐出现了&以修养店&的经营模式,以至于出现令人咂舌的零整比。奔驰车的零整比达到1273.31%,多数外资品牌的零整比远超400%以上,600%至700%较为普遍,而国外一般的零整比平均为300%。笔者在微博上接到一位奔驰用户的咨询,这位奔驰用户反映,一个遮阳帘就掉了一个小螺丝,奔驰4S店回复说没法修,要换一套遮阳帘,需要花费一万多。好在是特殊时期,这位用户在微博上吐槽给奔驰客服中心,客服中心与该用户取得联系,并希望能够为这位用户提供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最终是否得到妥善解决笔者尚未得到反馈。
汽车领域的垄断行为缘于2005年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单一的总代理模式、独家授权经营和授权区域销售限制制度,逐步导致了市场交易双方地位的失衡,强化了交易一方的话语权。加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动,转售价格限制行为日趋严重,授权销售区域限制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从而加剧了纵向垄断行为的泛滥。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开始实施,尽管白酒、奶粉、眼镜等领域纵向垄断案不断曝光,处罚额不断刷新,尽管各种媒体在2012年即开始曝光汽车领域严重的垄断行为和暴利现象,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几年不断提醒汽车企业汽车领域可能存在的涉嫌垄断行为,但从现在查处的情况来看,这么多年,这些汽车企业并没有把中国的反垄断法当回事,没有实质性停止其垄断行为。可见逐利之心之强,违反反垄断法主观恶性之大。近十年来,基于垄断行为推高的汽车企业暴利也使得汽车企业从中国的消费者中赚得盆满钵满。鉴于此,汽车领域的垄断案件在整改环节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回馈中国消费者,或者如果不没收违法所得,在最终的罚款上就应采用较高的处罚比例,否则,不足以遏制企业采用垄断行为获取高额利润的动力,也不足以警示其他领域的垄断行为,更不足以树立反垄断执法的威信力。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汽车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多数情况下伴随着混合垄断行为出现。从整车销售的相关市场来看,很难认定某一品牌或型号汽车在汽车整车销售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使把相关产品市场划分成为高端品牌汽车市场,某一品牌汽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如果从某一品牌产生的消费者依赖性去分析也可能较为牵强,到底是消费者信赖,还是消费者依赖?当消费者信赖转化为依赖,再转化为支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立的证据而遭受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理由时,市场经济学与反垄断法的悖论就不可避免了。因此,从整车销售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较大难度。但如果从汽车乘用车市场和汽车商用车市场等角度细分相关市场,某一汽车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还需要根据相关专业的数据来判断和分析。
当整车销售后,进入维修零部件供应和售后维修服务时,由于消费者因购买整车被锁定在某一品牌车圈内时,汽车供应商利用单一代理模式、独家授权经营模式和销售区域限制模式控制了4S店的行为,除了4S店的零部件供应和维修服务,消费者已经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此时,尽管4S店不少,但由于区域性因素以及4S店之间零配件供应和服务的一致性,导致后期的消费者不得不进行的消费被绑架,就可能出现4S店协同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会出现垄断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和差别待遇等行为。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差别待遇可能仅是实施垄断高价的一种手段,例如,因拒绝交易,消费者没有选择,而只有按照其垄断高价进行交易,这本质上都是一种强制交易,而强制交易之所以能够实施,均与汽车领域纵向垄断行为有关。因此,汽车领域在维修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上出现的滥用行为是借助纵向垄断行为混合实施的。再例如,新车保险的搭售也是因4S店的协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实施的,但4S店的协同与供应商的管理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什么会搭售A公司保险而不搭售B公司保险,也许还能扯出另一种不正当竞争关系。因此,这类案件较为复杂,各种垄断行为混合和叠加,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详细分析。
汽车生产的零配件或汽车某一系统的供应,或原材料的供应,也许有企业在某一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这需要根据执法机构披露的详细案情进行具体分析。2009年,商务部曾附条件批准过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公司[7] 。在该反垄断申报审查的并购案件中,商务部详细地划分了相关产品市场。例如,就通用汽车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汽车乘用车市场和汽车商用车市场;两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就德尔福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10个独立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它们分别是汽车电子电气传输系统市场、汽车连接系统市场、汽车电气中心市场、汽车热能系统市场、汽车娱乐和通信市场、汽车控制和安全市场、汽车安全系统市场、汽车汽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柴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燃料供给和蒸发产品市场;以上10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如果相关市场的划分到上述程度,也许会出现某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六、反垄断调查对汽车产业政策和商业模式的改变
正如本文前面所言,汽车领域的严重垄断行为缘于200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部委共同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在当时的背景下,该办法基于对汽车产业的管理,确定了单一的总代理模式、独家授权经营模式和授权区域销售限制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确立了&汽车供应商为核心&的强势市场地位,导致了目前日趋严重的垄断行为,产生了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严重后果。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出现了严重冲突。但鉴于既有利益格局的破除具有较大阻力和难度,该办法始终没有被修改或废止。本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加剧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被修改或被废止的进程,汽车领域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都有可能被改变,整个汽车行业将面临竞争政策重塑和洗牌,汽车行业需要恢复自由市场的真正力量。
为适应当前形势和市场的需要,2014年5月初,商务部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问卷调查的通知》,开始征询关于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方面的意见和诉求。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该决定将自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做出两项决定:1、工商总局自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2、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从上述公告可以看出,单一品牌授权独家经营制度实际上不再执行,但汽车供应商授权制度尚未废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尽管尚未修改或终止,但实际效果上看已大打折扣,被修改或被废止应该为期不远了。
七、对消费者和后继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影响
在汽车已走入普通老百姓家庭的当下,汽车已成为与民生领域关系最密切的行业之一。如果反垄断调查继续深入,汽车领域的反垄断旋风将对消费者带来切实的好处。
首先,高端品牌汽车的反垄断调查旋风将使高端品牌汽车和相关维修零配件及维修服务大福降价,使已购买相关汽车的消费者节省后期维修保养成本,使下一步打算购买高端品牌汽车的消费者降低购买成本。
其次,高端品牌汽车的大福降价进一步向中低端汽车市场传递降价挤压效应,使中低端汽车品牌也不得不降低相应产品价格和维保价格。
再次,反垄断调查风暴极有可能不会止于高端品牌汽车,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已经有中低端品牌的汽车涉嫌其中。即使反垄断调查没有向中低端蔓延,但高端品牌领域的反垄断调查与处罚足以震慑中低端品牌汽车企业来消除垄断行为,尽快适应压力更大的市场倒逼,回馈消费者。
最后,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已购车消费者对实施垄断行为企业索要多收取的费用,可以通过集中委托律师谈判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索要垄断损失赔偿。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关于整车销售方面导致的垄断损失的赔偿可操作性较强,关于维修零配件和维修服务方面的垄断损失索赔具有较大难度。对于12家日企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索赔操作难度上就更大一些,如果是汽车企业提起索赔将面临转嫁抗辩的问题,如果是消费者或其他下游企业提起索赔,则面临证据链举证难度或直接购买者方面的抗辩。
八、汽车领域反垄断调查对其他行业实施垄断行为企业的警示
从白酒案、奶粉案、眼镜案,再到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调查风暴,这应引起其他领域企业应对中国的反垄断调查的重视。从目前在中国经营的部分大公司开始招聘反垄断法务总监的现象来看,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已引起了部分企业重视。笔者向其他行业可能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作以下提示,仅供参考,本提示不构成律师意见:
1、不要对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抱有侥幸心理和怀疑的态度,尽早聘请反垄断专业律师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是应对中国反垄断调查的上策。
2、应对反垄断调查&突袭&的最好办法是避免遭到&突袭&,避免进入被&突袭&的名单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突袭&调查某一企业并非&空穴来风&,在决定&突袭&时,执法机构一般已掌握到了较为重要的证据,甚至是非常关键或较为核心的证据,&突袭&调查只是进一步核实这些证据或扩大&战果&。所以,当企业面临&突袭&时,最好是依法配合,否则,极有可能面临更大的处罚额度。至于,如何依法配合,尽早聘请反垄断专业律师进行培训,未雨绸缪,则能避免企业更大的损失。如果想避免进入&突袭&名单,则更需要日常的反垄断合规培训。
3、从目前调查的重点来看,凡是采用经销商商业模式的行业均需警惕可能存在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定。经销商的商业模式鉴于行业的管理惯例,或多或少存在转售价格限制和销售区域限制等核心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行业的企业务必给予足够重视。从笔者接到的投诉和咨询来看,目前粮油行业、复印机销售行业、医疗器械供应与销售行业等很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反垄断调查对象。
4、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方面,那些有意采取价格管制、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限制、分割或划分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打算联合抵制交易的企业都需要三思而行,实施前,最好向反垄断律师请教一下,也许能避免巨额的罚款。
5、市场份额较高,或拥有较多行业核心专利,或拥有行业必要标准专利的企业,更应重点注意是否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提前交点反垄断专业律师费用与避免可能面临的巨额罚款更划算一些,必要时,也许还需要更深入的反竞争效果经济学分析。当然,这个分析报告如何使用,在什么时候使用,可能直接影响到报告想达到的目的,所聘请的人是否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利益冲突有时候比报告本身更重要,高通案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6、那些与行政机关或手握行政大权的政府官员走得太近,以至于想利用行政权力获取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的企业,应早日自我检查,避免卷入反行政垄断调查和诉讼,或者因利益输送而可能涉及的相关刑罚处罚。
(作者注:本文是应LexisNexis律商联讯约稿而写,成稿于日。本文不构成任何律师意见,未经书面委托使用,作者概不负责。本文是作者作对汽车领域反垄断实务的分析与总结,所有责任由作者自负,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
[1] 魏士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反垄断专业律师,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其公众订阅号为&反垄断观察&,欢迎关注获取更多反垄断信息。
[2] 详见湖北物价局网站:http://www./chn533/article.jsp?articleId=44129
[3] 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www./xwzx/xwfb/759.html
[4] 见《反垄断调查逐步深入 看各大汽车企业如何应对》.cn/.shtml
[5] 详见/zt2014/cheshuo_33/index.htm
[6] /article/2916.html
[7] 见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http://fldj./article/ztx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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