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若干问题研究有什么意义

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探析--《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探析
【摘要】:由于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规制也不是十分明确,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以及相关问题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以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及其既遂未遂形态、共犯的认定为研究对象,做较为系统深入的分析,希望研究结论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些许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1.8万字。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简单介绍了案由、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案件的焦点在于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的认定、既遂未遂形态的区分和共犯的认定问题。
第二部分,争议和分歧意见。具体列举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既遂未遂形态的区分和共犯的认定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观点。
第三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分析论述的重点。本部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学理论上对上述三个争议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详细阐述了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1.转化型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普通抢劫罪一样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1)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对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进行了分析,指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不包括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2)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关于行为条件“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指出可以轻于普通抢劫罪,关于时空条件“当场”的理解,指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时空可以是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的同一现场,也可以是前行为现场的适当延伸。3.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件: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转化型抢劫进行分析,指出应该将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纳入打击范围。4.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要件:除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外,还要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之一。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区分问题,指出转化型抢劫罪不是行为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的区分,具体的区分标准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区分标准相一致。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认定问题,在分析共犯理论的基础上,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有部分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情况,指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情况不同结论不同。
第四部分,研究结论。本部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还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转化型抢劫罪立法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4.3【目录】:
摘要6-8Abstract8-11引言11-12一、基本案情12-13 (一) 案由12 (二) 案情12 (三) 争议焦点12-13二、争议和分歧意见13-15 (一)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认定的分歧13-14 (二)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认定的分歧14 (三)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共犯认定的分歧14-15三、法理分析15-28 (一)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分析15-22
1.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体要件15-16
2.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件16-20
3.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件20-21
4.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要件21-22 (二) 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分析22-26
1. 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22-23
2. 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区分标准23-26 (三) 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认定问题分析26-28四、研究结论28-32 (一)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28-30
1.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刘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28-29
2. 本案中二被告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29-30
3.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曹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30 (二) 由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30-32致谢32-33参考文献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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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林琳;;[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井继芝,陈亚丹;[J];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武化吉;柏浪涛;;[J];中国检察官;2007年01期
戴有举;[J];人民检察;2003年02期
林彩霞;;[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10期
沈莺,王刚;[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期
章惠萍;[J];现代法学;2004年01期
刘斌;;[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02期
陈贺评;仝永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06期
张明楷;;[J];政法论坛;2008年01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郑玉蒜;陈晖;;[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4期
韩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01期
何俊;;[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童伟华;;[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何承斌;[J];安徽大学学报;2005年03期
何承斌;;[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2期
周铭川;;[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杨淼;;[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付晓雅;;[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肖芸;;[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7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熊德米;;[A];边缘法学论坛[C];2005年
时芳运;;[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2辑)[C];2009年
郭勇;;[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2辑)[C];2010年
陈仕菊;;[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3辑)[C];2010年
程细平;;[A];2007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会议论文集[C];2007年
孟红;;[A];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年
黄华生;罗鹏飞;原静;;[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暨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C];2002年
刘守芬;王琪;;[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4年
刘守芬;王琪;;[A];犯罪学论丛(第三卷)[C];2005年
王牧;;[A];犯罪学论丛(第三卷)[C];2005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宁;[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陈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吴波;[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许青松;[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周旋;[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青;[D];吉林大学;2011年
郭磊;[D];吉林大学;2011年
李林;[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董文蕙;[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张红昌;[D];武汉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崔海霞;[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彭慧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余家恺;[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张璘;[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媛媛;[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刘笛;[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倩倩;[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周璐璐;[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兵莹;[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陈茗;[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罗翔;[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2期
张建荣;;[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3期
孙园琍;郑昌济;;[J];法学评论;1983年02期
梁卫华;;[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03期
张鑫,陆金东;[J];人民检察;1998年06期
戴有举;[J];人民检察;2003年02期
王世斌;;[J];人民检察;2007年16期
赵嵬;[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06期
沈莺,王刚;[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期
章惠萍;[J];现代法学;2004年0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高魁?师俊杰
张连中;[N];人民法院报;2008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珺;[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徐川;[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龙洋;;[J];河北法学;2009年06期
王俊杰;;[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03期
邱永栋;;[J];福建法学;2002年01期
潘榕;;[J];福建法学;2005年02期
唐昆梅;;[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2期
宋绍富;;[J];商品与质量;2007年03期
杜林军;;[J];中国城市经济;2010年11期
王波;李伟伟;;[J];法制与社会;2008年36期
杨名;;[J];人民检察;2009年11期
王伟标,李鹏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郭勇;;[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2辑)[C];2010年
李运才;刘登华;;[A];当代法学论坛(二0一一年第三辑)[C];2011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珍 王列宾
王奕;[N];法制日报;2010年
刘志华;[N];检察日报;2002年
熊皓;[N];检察日报;2004年
王一敏;[N];江苏经济报;2004年
;[N];检察日报;2004年
叶衍艳;[N];中国社会报;2003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施红霞;[N];检察日报;2009年
肖中华;[N];检察日报;2001年
陆金东;[N];人民法院报;2002年
许莉;[N];检察日报;2003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路红青;[D];武汉大学;2010年
吴波;[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苏宏峰;[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焱南;[D];郑州大学;2010年
刘军肖;[D];华侨大学;2011年
徐健;[D];湖南大学;2010年
张娇;[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热娜·玉素甫;[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苟常平;[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张巍;[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魏朝阳;[D];安徽大学;2010年
张剑锋;[D];南昌大学;2010年
张亚军;[D];内蒙古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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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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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章来源:李莲红、郭小锋&&文章录入:龚 娴&&
内容预览:【内容提要】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确属难点,由于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因而增加实践把握这种类型犯罪的难度。本文在对大量实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基本对策,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于转化型……&&&&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吧!&&&&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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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
更新时间: 21:59:51
刑法的公平观念。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打孔盗油”行为一般分为三种,危害最轻的一种是利用其他犯罪分子打好的孔盗油,自己并不打孔。这种情况应定为盗窃,一般不会发生争议。[21]如果在次情形下,行为人在盗油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符合转化的条件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刑。坚持上述认为杨某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观点,则会出现行为人单纯实施盗油的行为可以转化,而实施打孔和盗油两种行为反而不能转化的情况,明显违背了“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行为人利用别人打的孔盗油,持枪抗拒抓捕的,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 263条的规定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照法律规定,对杨某只可能在3年以上13年以下量刑。而从危害程度和对法益的侵害看,明显是自己”打孔盗油“比利用别人打的孔单纯盗油对法益的侵害更严重,危害更大。上述观点明显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如果认为杨某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罪的观点,显然对杨某实施暴力伤害他人之行为未做刑法上的评价,属于评价不足。
  3、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应受限制,犯罪预备行为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预备行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预备行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如被告人李某与同伙10余人,携带作案工具,从萍乡火车站乘杭州到广州的旅客列车,准备盗窃。因同伙之间暗示,引起车厢内便衣乘警的注意,分别从李某同伙身上搜出折叠刀和钢丝钳。乘警让李某等人到餐车接受进一步的审查。李某等人便掏出凶器威胁乘警,并劫持车上三名旅客强行下车。关于此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被告人李某构成绑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我们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讲,将犯罪的预备行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之外没有法律依据。从逻辑层次来看,对于达不到犯罪程度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尚可以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而预备犯罪却不能成为前条条件的说法与理不通。故我们认为上述案例中李某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遂以持刀、语言威胁等方式抗拒抓捕,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为了把某种行为评价为转化型抢劫罪,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必须具有紧密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通常是由实施两种行为的场所、时间、距离的远近所决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可以具体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其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
  1、对“暴力”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笔者认为其涵义应与刑法第263条典型的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行为作同样的理解。典型抢劫罪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并且要求暴力手段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手段的暴力、胁迫是否也必须达到这种程度呢?这在理论上是有争论的。学者们大多认为,本罪同典型抢劫罪有相同程度的危险性和反社会性,尽管暴力、胁迫与夺取财物的时间先后顺序有所不同,但罪质相同,因此,暴力、胁迫的程度也应相同。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大多是在已经取得财物时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就能达到目的,因而,本罪的暴办、胁迫的程度可以轻于典型抢劫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如果已被人发现而抓捕时,为了逃走总会实施一定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论暴力程度轻重与否,一概以事后抢劫论罪,特别是在出现致人伤害的后果时,更要按法定刑很重的抢劫伤人定罪处罚,这就势心造成处罚过苛的不良后果。正因为如此,日本近来的判例对本罪的暴力程度有从严掌握的倾向。[23]我们认为,“转化型抢劫”毕竟不同于典型的抢劫罪,其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而且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对其实施的暴力程度应有所限制,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以抓捕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为条件。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24]
  实践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暴力、威胁的对象是否只能针对抓捕人,即行为的对象是否有限制。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中,暴力、威胁的对象只能针对抓捕人。我们认为,标准、常见的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威胁行为一般是针对抓捕人而进行的。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目的,既可能采取针对抓捕人的直接抗拒、阻碍方式,也可能利用抓捕人对第三人或事物的关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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