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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在逃人员名单
网上在逃人员名单专题为您介绍最新网上在逃人员名单的相关知识,以及全国各地的律师在线解答有关网上在逃人员名单的法律问题。
1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2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相关知识: 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3 如何查询网上在逃人员名单? 按照有关规定,在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办案使用,但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除外(公安部A、B级通缉令查询地址:http://www./n16/n/n456851/index.html)。 相关知识: 关于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寄押地方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注:规范性文件摘录 关于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寄押至地方看守所的,根据《关于边防检查站查缉网上在逃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检“号文件,部局网上有): 1、《出具在逃人员寄押证明》(附件1)和网上在逃人员的逮捕证、拘留证等法律文书。4 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全国网上追逃工作的全面展开,追逃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目前,各行各业纷纷建立了大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何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与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系,以利用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追逃工作服务,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利用数据库技术,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与派出所人口信息系统的联系做了尝试,达到了利用户政日常管理在每次开机时自动查找近期办理户口手续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中是否有网上逃犯的目的。 依托“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各地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的整体能力得到不断提升。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8万余名,一大批藏匿多年、影响恶劣的重大在逃人员纷纷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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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到网上在逃人员名单&&&&属于涉秘信息,无法查询到,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随时联系本律师,如果满意请评价。贩毒网上在逃人员罪名严重么&&&&贩卖毒品是严重的犯罪。打架制对方伤残的网上在逃人员能销案吗&&&&有犯罪,就会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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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追逃产生的异地羁押的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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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方微博:
版纳勐海:勐满边防派出所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
4月8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勐满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抓获网上追逃人员李某。
当日19时55分,勐海县公安局勐满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名可疑人员入住勐满镇某旅社。接到举报后,勐满边防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在核实的基础上,在某旅社207房间内抓获“网上追逃”人员李某。
经查,“网上追逃”人员李某,男,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14年3月被河南内黄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目前,犯罪嫌疑人等待移交河南内黄县公安局回处理。(徐志伟、王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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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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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公安局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包括国保大队、经侦大队、刑侦大队、禁毒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特别行动队、派出所。
二、责任人
衡南县公安局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实行大队长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和所长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发布通缉令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和所长、副大队长和副所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四、发布通缉令对象的范围
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五、发布通缉令的程序
(一)在逃人员信息上网。以下四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网;
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随时上网;
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拘、逮捕法律手续;
4、各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需要在全国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要先将被通缉人的信息上网。
在逃人员信息上网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
在逃人员信息上网应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时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二)提出申请。为了抓获应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通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领导批准。
(三)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可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布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可办理边控手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局领导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办案单位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五)制作通缉令。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六)制作悬赏通告。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七)发布通缉令和悬赏通告。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八)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九)部署查缉。各地公安机关接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署有效的查缉措施,控制被通缉对象可能出入或隐蔽的地方,积极追查缉捕。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追捕。
(十)信息反馈。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应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对自首或被抓获的通缉对象,经抓获地局领导批准,凭通缉令羁押。检察机关申请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十一)撤销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知。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告、通知范围内,撤销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知。已经上网追逃的,应当填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十二)办理移交手续。办案单位应当领取“在逃人员撤销授权密码”,在接到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并将该密码连同移交、接收证明交抓获地公安机关。
(十三)兑付赏金。对提供线索抓获被通缉对象的有功人员及时兑现赏金或协调有关公安机关兑现赏金。
(十四)申请复议,提供线索抓获被通缉对象的有功人员对兑现的赏金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人大、政法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通缉对象,不履行不办案协作职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2、故意刁难提供线索抓获被通缉对象的有功人员,以种种借口拒绝兑现赏金的;或者私分、挪用应当由提供线索抓获被通缉对象的有功人员领取的赏金的。
4、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案人员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故意违反规定开展通缉令工作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通缉对象,不履行不办案协作职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根据通缉令要求,应当开展相应的查缉工作和协助工作而未采取,导致破案难度增加,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或其他不良后果。
九、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对腐败苗头,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二)中期控制。一是本单位自查自纠,定期剖析执法执勤和内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二是上级单位检查指导。三是公安纪检、督察、法制、信访等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抓早、抓小、抓苗头。四是法制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执法质量检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从中发现问题。
(三)后期处理。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通缉令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阳洪波
主办:中共衡南县委、衡南县人大、衡南县政府、衡南县政协
承办:衡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 运行管理:衡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421100 电话/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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