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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西州城傍朱邪部落 -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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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西州城傍朱邪部落
日 23:34:47
《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 作者︰
&&& 西州地方組織除軍、政機構之外,還有少數族部落組織。西州少數族部落與軍、政機構雖然遠不能說鼎足而三,但三者的存在,已是西州不同于內地府州的重大特點。關于西州少數族的情況,史籍無甚記載,[1]但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大量相關材料。西州少數族大致可以分作三種類型︰一,居民。他們是入籍的少數族人,與當地政府是臣屬關系;二,客胡。他們本身不屬西州管轄,與當地政府是貿易關系;三,少數族部落。他們是保留原來內部組織結構群居西州者,與當地政府是城傍關系。這三種類型中,前二類研究比較深入,如姜伯勤先生所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在池田溫先生等人研究的基礎上,“據新出吐魯番文書對西州粟特人聚落的存在作一論證。同時,對‘歸朝’即入籍粟特人與未入籍‘客胡’、‘興胡’作一辨析”。其著並對西州突厥、突騎施、波斯使等分別作了研究。[2]但第三種類型,研究得還不夠深入,尤其西州城傍朱邪部落,還有待深入的研究。
&&& 按有關西州朱邪部落的問題,不可避免涉及到朱邪與沙陀的關系,以及朱邪與北庭都護府的關系問題,因此,下面擬從朱邪部落與沙陀部落的關系、朱邪部落與西州都督府的關系,以及朱邪部落與北庭都護府的關系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一&& 朱邪部落與沙陀部落的關系
&&& 沙陀部落曾經在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五代時曾在中原先後建立唐、晉、漢三個王朝。但沙陀早期的歷史,由于“夷狄無文字傳記,朱邪又微不足錄,故其後世自失其傳。”是以《新五代史》作者歐陽修等人感嘆道︰“嗚呼!世久而失其傳者多矣,豈獨史官之繆哉!”[3]宋代距唐初不過三百余年,史家已不甚了解沙陀先世的情況,今人距唐初已有一千三百余年之久,是以更要驚呼,“有關早期沙陀人的歷史幾乎在每件事情上都有分歧,特別是時間上的分歧”了。[4]為了探索沙陀的早期歷史,我國學者做了大量艱苦而有益的工作,岑仲勉等先生自不待言,近十年來,又有張雲先生《沙陀早期歷史初探》、徐庭雲先生《內遷中原前的沙陀及其族源》論文相繼問世,最近,樊文禮先生大著《唐末五代的代北集團》亦有“沙陀的族源”、“關于沙陀早期歷史的若干問題”等章節討論。[5]薛宗正先生《突厥史》、王仲翰先生主編《中國民族史》以及《新疆民族辭典》等對這些問題也作了闡述。學者們在有些問題上針鋒相對,意見不統一,但在沙陀部族成分上,卻比較一致,都認為沙陀部族成分復雜,是一個多民族多部落的混合體。[6]學者們的這種認識,對我們今天探討沙陀與朱邪的關系很有好處。
&&& 關于沙陀與朱邪的關系,史書多載朱邪是沙陀部落統治者之姓氏。如《新唐書》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載稱︰“代北李氏,本沙陀部落,姓朱邪氏。至國昌賜姓李。”《資治通鑒》卷二七二“莊宗光聖神閔孝皇帝”條下胡注︰“其先本號朱邪。出于西突厥處月別部,居沙陀磧,自號沙陀,而以朱邪為姓。”《舊五代史》卷四載︰“當憲宗時,有朱邪盡忠及子執宜見于中國,而自號沙陀,以朱邪為姓矣。”史書的這些記載,對後世影響非常大,我國學者多持此說。如王仲翰先生主編《中國民族史》謂︰“沙陀原名處月,為西突厥別部。……唐代文獻將沙陀原來的名稱處月,譯寫成‘ 朱邪’,作為沙陀統治者氏族的姓氏。”[7]即將“處月”、“沙陀”、“朱邪”三者視為同一部落的不同譯名和稱呼。又如《新疆民族辭典》稱,“朱邪阿厥”、“朱邪孤注”是“西突厥處月部落的一支,沙陀部落的首領”;而“沙陀金山”、“沙陀輔國”“姓朱邪,名金山(或輔國),西突厥處月部落的酋長,為處月部落的一支——沙陀人。”[8]雖將處月與朱邪、沙陀區分開來,謂朱邪、沙陀只是處月的一支,但仍將朱邪、沙陀視作一體,一為姓氏、一為部落之名。上引某先生論著中,也有“沙陀的族源應當是西突厥別部處月部中的朱邪部落”的說法。有的論著雖然沒有明確討論這個問題,但實質上也是贊同或不反對這種說法的。
&&& 當然,也有學者對朱邪、沙陀、處月的關系發生過懷疑。如岑仲勉先生曾經指出︰“自元耶律鑄,……以‘處月’、‘朱邪’為同語之音轉,以‘朱邪’、‘ 沙陀’為同義,後之人翕然奉之,今不暇詳辨。只看新傳,太宗時有處月朱邪闕俟斤阿闕,新紀永徽二年有處月朱邪孤注,同時復有射脾俟斤沙陀那速,處月、朱邪往往連稱,朱邪不能概處月,盛昱闕特勤碑跋已舉其證。”又說,《資治通鑒》卷二百一十七《通鑒考異》引《祿山事跡》雲︰“(哥舒)翰為副元帥,領河、隴諸蕃部落奴刺、頡、跌、朱邪、契芘、渾、帶林、奚結、沙陀、蓬子、處蜜、吐谷渾、思結等十三部落,督蕃漢兵二十一萬八千人,鎮于潼關。”是“哥舒翰所領蕃兵,朱邪與沙陀分為二部”。並指出,《山右石刻叢編》卷六有開元十七年九月三日辛卯刻《慶唐觀紀聖銘》,碑陰有“特進永壽郡王沙陀輔國”的署名。[9]岑先生不僅指出朱邪與處月不是同語音轉,而且指出《新唐書o沙陀傳》、《新唐書o高宗本紀》以及《資治通鑒》、《慶唐觀紀聖銘》,都有處月朱邪、沙陀不同的記載。薛宗正先生也在其著《突厥史》“西突厥左廂咄陸本部及其所屬諸雜部”中,將處月朱邪部與沙陀部分別論述。但或許是因為岑先生沒有明確提出早期朱邪、沙陀為兩個部落的觀點,或許是因為現存史料不夠說明問題,總之,沙陀部落與朱邪部落的關系沒有& 取得進一步的認識。
&&& 然而,吐魯番出土了一件《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請紙牒》(大谷5840),這是一件朱邪部落首領上西州都督府請領紙牒,牒末有闕俟斤朱邪波德的簽署,它明確告訴我們,朱邪早期實際上是一個“部落”,而非僅是一種姓氏,朱邪部落曾經居住在西州,而非僅寄寓在北庭,從而對傳統觀點形成了強有力的挑戰。有關這件文書的情況,我們將在下面詳細介紹,此處首先介紹有關研究狀況。這件文書藏于日本,日本學者曾對此作過一些研究,[10]其中尤以室永芳三先生研究為詳。室永先生明確指出,沙陀與朱邪早期是兩個部落,沙陀後來合並了朱邪,成為一個包含西域胡人在內的雜種混合部落。針對大谷5840《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請紙牒》有首領闕俟斤朱邪波德的簽署,他指出︰“朱邪波德之名不在沙陀部酋長略系圖中,他是其它文獻也檢索不到的人物。在沙陀部酋長略系圖中,這個開元十六年,正當先天初至開元十七年保留記錄的沙陀輔國時代。比較《慶唐觀紀聖銘》中的‘特進永壽郡王沙陀輔國’,朱邪波德與沙陀輔國既是同時期人,朱邪波德就不可能是沙陀部的酋長,而將朱邪部落視作沙陀部落別稱的觀點也就應該予以否定。”[11]室永先生的觀點非常有價值,但遺憾的是,室永先生等人的觀點在我國學術界沒有引起任何反響。[12]
&&& 有鑒于此,下面我們擬詳細討論這些問題。我們之所以討論這些問題,一方面固然是因為需要與國外研究接軌,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一面,則是因為朱邪部落與沙陀的關系,以及朱邪部落與西州的關系,並非已經題無剩意,事實上還有許多需要深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地方。
&&& 我們認為,朱邪、沙陀曾為兩個部落無可辯駁。因為沙陀早期的歷史,諸史籍記載都很少,惟有《新唐書o沙陀傳》所載較詳。是書記載,“(貞觀二十二年阿史那)賀魯來降,詔拜瑤池都督,徙其部庭州之莫賀城。處月朱邪闕俟斤阿闕亦請內屬。永徽初,賀魯反,而朱邪孤注亦殺招慰使,連和引兵據牢山”。其後接雲︰“于是,射脾俟斤沙陀那速不肯從,高宗以賀魯所領授之。明年,弓月道總管梁建方、契比何力引兵斬孤注,俘九千人。”不僅明確記載朱邪與沙陀為兩個部落,而且記載沙陀部落與朱邪部落在賀魯反唐的問題上態度竭然不同,朱邪孤注從賀魯之反,而沙陀反賀魯、朱邪之反。其結果,沙陀受到唐朝的嘉獎,獲賀魯前所領瑤池都督,而朱邪首領則被斬,余眾九千被俘。又,《安祿山事跡》將朱邪、沙陀記作哥舒翰所領河隴諸蕃十三部落中的二部,可信度也非常高。因為正如該書點校者曾貽芬先生所說︰“這部書的作者姚汝能,不僅就是唐朝人,距安史之亂發生的時間相去未遠,而且還做過華陰尉。華陰地處京畿道,靠近潼關,這里正是遭受安史兵災最嚴重的地方,姚汝能在這里既能听到很多有關安史之亂的傳聞軼事,也可以看到不少戰亂造成的焦土、廢墟。因此,《安祿山事跡》的描寫較為真切,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新舊《唐書》《安祿山傳》很多地方亦取材于是書。[13]又,開元十七年《慶唐觀紀聖銘》和《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請紙牒》都是未經統治者和史官篡改的原始材料,兩件材料分別有沙陀部落首領和朱邪部落首領的署名,其為兩個部落更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因此,綜合這些材料可以斷定,早期朱邪、沙陀確實曾是兩個部落。
&&& 這個結論與《新唐書o宰相世系表》、《資治通鑒》、《舊五代史》等書所載矛盾。我們認為,雖然沙陀後世顯赫,史書追述先祖,會有樹碑立傳、溢美夸飾之嫌,以及時移世易,模糊不清之意,但是,諸書均載沙陀以朱邪為姓,當是一個客觀事實,不會有誤。那麼,如何解釋其中的矛盾呢?合理的解釋應該只有一個,那就是沙陀曾與朱邪部落合並,統治者因此以朱邪為姓。室永芳三先生認為,朱邪部落酋長朱邪孤注死後不久,沙陀部落酋長沙陀金山統轄了朱邪部落,其子沙陀輔國承之,“在沙陀金山和沙陀輔國的酋長時代,由于他們是金滿州都督和處月酋長,因此肯定掌握了處月種的朱邪部落。”[14]應是基本正確的。[15]但室永先生僅僅提出了推測,沒有進行論證,尚不能真正以理服人,因此,我們擬對沙陀合並朱邪的相關問題以及二者合並的時間做一些論證和說明。
&&& 我們認為,金滿州是沙陀合並朱邪問題的關鍵。如果能證明金滿州居住的是朱邪部落,就能說明沙陀合並朱邪部落的問題。按《新唐書o沙陀傳》記載,賀魯敗後,高宗永徽四年“即處月地置金滿、沙陀二州,皆領都督。”金滿州究竟安置什麼部落?未明確記載,但《資治通鑒》卷一九九永徽五年閏四月條明載“以處月部置金滿州”,《新唐書o地理志》亦在“金滿州都督府”條下注︰“以處月部落置為州。”[16]是金滿州不僅設在處月地,而且以處月部安置。我們認為,這個處月部就應該指朱邪部落。因為據史籍記載,貞觀至永徽年間,跟隨賀魯活動在天山以北的處月部,撇開射脾部沙陀那速不論,大約有兩個部落︰朱邪部和預支部。[17]預支部在永徽年間,已隨賀魯向西逃竄,是以顯慶元年(656)唐第二次征討賀魯時,史書有“左衛大將軍程知節與賀魯所部歌邏祿獲剌頡發及處月預支俟斤等戰于榆幕谷”的記載。[18]因此,永徽四年置金滿州時,此地處月部只有朱邪部落。如果此處月部不指朱邪部的話,“以處月部置”則具體無所指。此其一。《沙陀傳》載,唐斬朱邪首領孤注時,俘朱邪部落九千余人,《舊唐書o高宗紀》永徽三年條載“斬首九千級,虜渠帥六千、俘生口萬余”,略有不同,但不管俘虜具體多少,這些人總應該處置。[19]按唐代的慣例,少數民族戰俘降戶,除首領高官或送京師之外,一般有三種處置方法︰一,遷徙到內地或周邊易于控制的地方,如貞觀四年徙東突厥降戶,設六胡州;二,就地設羈縻州安置處理,如貞觀二十年破焉耆,設焉耆都督府。三,淪為奴隸,賞賜將士。然而,史書既未言徙朱邪部落往內地周邊,又未言將這些人淪為奴隸,而只有“以處月部置金滿州”的記載,因此,朱邪部落應該就地安置在金滿州。此其二。另外,從大谷5840《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請紙牒》可見,朱邪部落也確實生活在西域東部一帶。又,《宋史》卷四九0載,宋人王延德出使高昌,回撰〈西州程記〉所列981年間吐魯番回鶻人統轄的部落表中,有‘大眾熨’ 和‘小眾熨’,伯希和先生認為,‘眾熨’可能就是‘處月’,哈密頓先生也認為︰“它與唐代所比定的突厥部落‘處月’相一致”。[20]可見直到王延德出使西域時,此地仍有處月部。此其三。
&&& 金滿州此時不可能安置沙陀部落,因為《新唐書o沙陀傳》所謂“處月地置金滿、沙陀二州,皆領都督”,說明此時所設為二州,沙陀部落應安置在沙陀州。一般學者也都如是認為。[21]《沙陀傳》載沙陀“長安二年,進為金滿州都督,累封張掖郡公”,是沙陀部落進入金滿州都督府,在長安二年(702)。有學者認為沙陀州就是金滿州。[22]但我們認為,輕易懷疑史書記載不妥當。學者之所以如是看,大約與《新五代史o莊宗紀》的記載有關。是書載︰“(沙陀)其自序雲︰沙陀者,北庭之磧也,當太宗時,破西突厥諸部,分同羅、僕骨之人于此磧,置沙陀府,而以其始祖拔野古為都督,其傳子孫,數世皆為沙陀都督,故其後世自號沙陀。然予考于傳記,其說皆非也。夷狄無姓氏,朱邪,部族之號耳,拔野古與朱邪同時人,非其始祖,而唐太宗時,未嘗有沙陀府也。”史家指出沙陀自序所謂唐太宗時置沙陀府誤,是非常正確的。但沙陀自序將沙陀府置時間提前誤,不等于說後世有沙陀府亦誤。沙陀州應是客觀存在的。當然,沙陀州可能存在時間不長。《沙陀傳》謂︰“龍朔初,以處月酋沙陀金山從武衛將軍薛仁貴討鐵勒,授墨離軍討擊使。”墨離軍在瓜州。是龍朔初(661年),沙陀金山隨薛仁貴討鐵勒,曾一度離開沙陀州,居瓜州。沙陀金山離開沙陀州,沙陀州很可能即廢。《舊唐書o地理志三》載長安二年(702)所設北庭都護府界內十六雜戎胡部落番州,有金滿州都督府,無沙陀都督府,原因大約就在于此。然而,永徽四年距龍朔初尚有十年,這十年沙陀州都督府應是存在的。[23]
&&& 金滿州所居既然是處月朱邪部,長安二年,沙陀部落重返北庭,並進入金滿州都督府,就意味著與朱邪部落合並。有意思的是,先天元年(712),也就是長安二年後十年,史書開始有沙陀首領朱邪姓的記載。如《資治通鑒》卷二一0玄宗先天元年十月條載︰“辛酉,沙陀金山遣使入貢。沙陀者,處月之別種也,姓朱邪氏。”這是我們首次看到沙陀部落朱邪姓的記載。[24]這種情況似乎也暗示金滿州為朱邪部落居住地,沙陀酋長取朱邪之姓,正體現了沙陀與朱邪部落的結合。
&&& 徐庭雲先生曾經指出︰“看來,沙陀人把拔野古奉為始祖似非偶然,回紇拔野古部落的人融入沙陀族後,完全有可能把原來部落的名稱作為始祖的名稱。”[25]徐先生這個觀點很有意思,以此來看沙陀與朱邪的問題,我們似乎也可以說,沙陀不僅把融入的拔野古部落稱為始祖,而且把合並後的朱邪稱為姓氏。作為一個多民族多部落的結合體,沙陀部族有用各種方式表現部族中原部落名稱的習慣。始祖說、姓氏說雖然與實際情況或最初情況有所不符,但其中仍反映了某些歷史的真實。
&&& 如前所述,長安二年是朱邪、沙陀二部落合並的一年。這一年,也是唐統治西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的一年。唐一改過去只重經營天山南麓的方針,轉而加強天山北麓的防務,北庭都護府應運而生。北庭都護府建立之始,應有加強轄內羈縻州管理的舉措,與唐關系密切的沙陀酋長進為金滿州都督,應該正是舉措之一。無論如何,長安二年,唐建北庭都護府,和沙陀部落進為金滿州都督,應該不是偶然的巧合,其中應有必然聯系。
&&& 當然,沙陀合並朱邪部落,可能不是長安二年一次性行動。永徽二年,唐曾以瑤池都督授沙陀那速,唐廷此舉,本是希望沙陀取代賀魯,號令天山以北之西突厥,但沙陀難勝此任,因此,永徽四年,唐又廢瑤池都督。然而,沙陀雖然沒有實力取代賀魯的地位,但卻完全有力量利用瑤池都督的身份兼並周圍部落民。《新唐書o沙陀傳》稱沙陀那速為射脾部,又稱沙陀為處月部。岑仲勉先生認為射脾即是失畢,不是處月部。頗為矛盾。我們懷疑沙陀酋長任瑤池都督時,曾趁處月朱邪部落慘敗之機,大肆收羅了一批處月朱邪民,因而使得部族中處月成分驟然增多,是以史籍稱其為處月部,並與朱邪部落結下了不解之緣。
&&& 總之,沙陀部稱處月部,沙陀酋長姓朱邪,都應與合並朱邪部落密切相關。沙陀合並朱邪,則與沙陀反賀魯,戰鐵勒,成為唐廷的忠實盟友,朱邪部落支持賀魯、反對唐軍,導致部落衰落密切相關。沙陀統轄朱邪部落,已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
& &&&&&&&&&&&&&&&&二&&&& 朱邪部落在西州
&&& 朱邪與沙陀的關系既已明了,下面重點討論朱邪部落與西州的關系。首先確認朱邪部落在西州的問題。
&&& 史書未載朱邪部落在西州,卻均載朱邪部落在北庭。如《沙陀傳》載︰“賀魯來降,詔拜瑤池都督,徙其部庭州之莫賀城。處月朱邪闕俟斤阿闕亦請內屬。”《資治通鑒》卷二三三“唐德宗貞元六年五月”條載︰“吐蕃急攻北庭。北庭人苦于回紇誅求,與沙陀酋長朱邪盡忠皆降于吐蕃。”皆謂沙陀在北庭。然而大谷5840《朱邪部落請紙牒》反映了朱邪部落在西州的情況。室永芳三先生對此有所論述,但其側重點在朱邪、沙陀的關系。其他日本學者對此論述亦不多。而國內學者討論更加不充分,目前僅見劉安志先生博士論文有所涉獵。[26]有鑒于此,我們擬詳細討論這個問題。茲先引錄文書如下︰
&&& 大谷5840《朱邪部落請紙牒》(前欠)
&&&&&&& 1&&&&&&&&& 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典渠?思?忠?牒
&&&&&&& 2&&&&&&&&&&&&&&&&& 首領闕俟斤朱邪波德
&&&&&&& 3&&&&& 付司楚 示
&&&&&&& 4&&&&&&&&&&&&&&& 十九日
&&&&&&& 5&&&&&&&&&&&&&&& &&八月十九日錄事禮受
&&&&&&& 6&&&&&&&&&&&&&&&&& 錄事參軍沙妻付
&&&&&&& 7&&&&&&&&&&&&&&&&& 檢案。沙白。
&&&&&&& 8&&&&&&&&&&&&&&&&&&&&&&&&&&& 十九日。
&&&&&&& 9& 牒檢案連如前。謹牒。
&&&&&&& 10&&&&&&&&&&&&&&&&& 八月& 日史李藝牒
&&&&&&& 11&&&&&&&&&&&&&&&&& 朱邪部落所請次案共
&&&&&&& 12&&&&&&&&&&&&&&&&& 壹伯張狀來.檢到不
&&&&&&& 13&&&&&&&&&&&&&&&&& 虛。記諮,沙妻白。
&&&&&&& 14&&&&&&&&&&&&&&&&&&&&&&&&&&&& 十九日.
&&&&&&& 15&&&&&&&&&&&&&&&&& 依判。諮。希望示。
&&&&&&& 16&&&&&&&&&&&&&&&&&&&&&&&&&&&& 十九日
&&&&&&& 17&&&&&&&&&&&&&&&&& 依判。諮,球之示。
&&&&&&& 18&&&&&&&&&&&&&&&&&&&&&&&&&&&& 十九日
&&&&&&& 19&&&&&&&&&&&&&&&&& 依判.楚 示.
&&&&&&& 20&&&&&&&&&&&&&&&&&&&&&&&&&&&& 十九日
&&&&&&& 21&&&&&&&&&&&&&&&&& 開元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 22&&&&&&&&&&&&&&&&&&&&&&&&&&& 史李藝
&&&&&&& 23& 錄事參軍沙妻
&&&&&&& 24&&&&&&&&&&&&&&&&&&&&&&&&&&& 史
&&&&&&& 25&&&&&&&&&&&&&&&&& 八月十九日受,即日行判
&&&&& &&26&&&&&&&&&&&&&&&&& 錄事禮檢無稽失
&&&&&&& 27&&&&&&&&&&&&&&&&& 錄事參軍自判
&&& 28& 案為朱邪部落檢領紙到事。&&&&&&&&&&&&& [27]
這件文書第1、2行是開元十六年(728)八月十六日朱邪部落典渠思忠與首領闕俟斤朱邪波德上牒的署名,牒文內容已經殘缺,但第11至13行判官的判詞及第28行抄目,已將牒文內容披露清楚︰此為朱邪部落向西州都督府請領紙牒。第3行以下至28行,是都督府處理朱邪部落牒的記錄。從形式上說,都督府處理此案程式規範,保存完整,六個環節一個不缺︰首先長官楚 判付司,接下來勾官受付,然後判官沙妻判案、上佐依判、長官定案,往下判官執行,接著勾官勾檢稽失,最後抄目。從內容上說,判官判詞也很簡明︰“朱邪部落所請次案共壹伯張狀來,檢到不虛。記諮,沙妻白。”上佐“依判”自不待言,長官亦是“依判”不多問。比較出土文書中其它請紙牒,可以看出朱邪部落與其它州使待遇不同,而與西州諸司待遇完全相等。
&&& 吐魯番共出六件西州時期請紙牒。此件之外,另有五件,可分為二類︰一為西州都督府內部諸司請紙牒;一為西州之外州府市馬使請紙牒。西州諸司請紙牒共有四件,包括兵曹、法曹、虞候等請紙牒。這些請紙牒雖然殘缺情況不同,但程式都很規範,如同朱邪部落請紙牒,判詞都很簡單,皆為“準數分付取領”。[28]有關這類請紙牒不擬多論,僅此介紹。我們重點比較的是第二類請紙牒。第二類請紙牒只有一件,即大谷5839河西市馬使請紙牒。這類請紙牒雖只一件,但其中史牒和判官判詞,又涉及幾件相同案例,皆可參照。茲引錄如下:
&&&&&&& 1&&&&&&& 案紙貳伯張& 次紙壹伯張& 筆兩管& 墨一挺
&&&&&&& 2& 牒。真陀今緣市馬要前件紙筆等。請準式處
&&&&&&& 3& 分。謹牒。
&&&&&&& 4&&&&&&& 開元十六年五月& 日河西市馬使米真陀牒。
&&&&&&& 5&&&&&&&&&&& 付司。檢令式。河西節度使
&&&&&&& 6&&&&&&&&&&& 買馬,不是別敕令市,計不
&&&&&&& 7&&&&&&&&&&& 合請紙筆。處分過。楚 
&&&&&&& 8&&&&&&&&&&& 示。&&&&&&&&&&& 廿九日
&&&&&&& 9&&&&&&&&&&&&& 五月廿九日錄事使
&&&&&&& 10&&&&&&&&&&&&& 錄事參軍沙妻付
&&&&&&& 11& &&&&&&&&&&&&檢案沙白
&&&&&&& 12&&&&&&&&&&&&&&&&&&&&& 一日。
&&&&&&& 13& 牒檢案連如前謹牒
&&&&&&& 14&&&&&&&&&&&&& 六月& 日李藝牒
&&&&&&& 15&&&&&&&&&&&&& 檢。沙白。
&&&&&&& 16&&&&&&&&&&&&&&&&&&& 一日
&&&&&&& 17&&&&& “案紙二百張& 次紙一百張& 筆兩管& 墨一挺”
&&&&&&& 18&&&&&&& 右得河西市馬使牒,請上件紙筆墨等。
&&&&&&& 19&&&&&&& 都督判:“檢令式。河西節度使買馬,不是別
&&&&&&& 20&&&&&&& 敕令市,計不合請紙筆。處分過者。”依檢
&&&&&&& 21&&&&&&& 前後市馬使鞠中郎等,並無請紙筆墨等
&&&&&&& 22&&&&&&& 處。
&&&&&&& 23& 牒件檢如前。謹牒。
&&&&&&& 24&&&&&&& 六月& 日史李藝牒
&&&&&&& 25&&&&&&& 承前市馬,非是一般,或朔方
&&&&&&& 26&&&&&&& 遠湊,或河西頻來,前後
&&&&&&& 27&&&&&&& 只見自供,州縣不曾官給。
&&&&&&& 28&&&&&&& 既無體例可依,曹司實&&&&&&&&& (後缺)&&&&& [29]
這件河西市馬使米真陀牒保留亦較完整,第1至4行為此人開元十六年五月某日牒,請求西州都督付給“案紙貳伯張,次紙壹伯張,筆兩管,墨一挺”。接下來是西州都督府處理的記錄。首先長官下令“付司”、“檢令式”,要求付給有關部門核查市馬使的要求是否符合朝廷“令式”,接下來長官表示︰“不是別敕令市,計不合請紙筆。”所謂“別敕”是不經過尚書省下達的皇帝特別的敕令。這里是說,沒有這種有別于令式的特別敕令,不予紙筆。長官在判官判案之前已明確表達了否決意見。判官(錄事參軍)沙妻接到本案之後,接連兩次要求“檢案”、“檢”,一次是要求粘連前後紙張,史李藝稱“牒檢案連如前”(這是將二紙粘連的慣用語),一次是要求檢索有關材料,史李藝將米真陀要求及都督判詞復述一遍後稱︰“依檢前後市馬使鞠中郎等,並無請紙筆墨等處。”報告判官,檢到以往市馬使鞠中郎等人案卷,他們未在西州請紙筆墨(不知何故,未及令式)。于是判官判雲︰“承前市馬,非是一般,或朔方遠湊,或河西頻來,前後只見自供,州縣不曾官給。既無體例可依,曹司實[& ”。尾殘部分,據上下文應補“不能供給”等字及判官署名。[30]再往下應是上佐依判、長官終判,勾官勾稽以及抄目,但均殘。河西市馬使米真陀的請求遭到完全的拒絕。
&&& 這兩件同是開元十六年的請紙牒,西州都督府的態度截然不同。對于朱邪部落請紙牒,西州都督既沒有要求“檢令式”,又沒有詢問是否別敕,僅僅下令“付司”,例行公事。判官沙妻接到案卷後,既不說“不合請紙筆”,亦不謂“曹司實不能供給”,僅僅判道︰“朱邪部落所請次案共壹伯張狀來,檢到不虛。”說明朱邪部落受到如同西州兵曹、法曹、虞侯等的待遇。而河西市馬使米真陀則不同,他的請求首先遭到長官的否決,然後被判官否定,最終被拒絕。比較兩件請紙牒,可以明確得出結論︰朱邪部落是西州都督府下屬單位,河西市馬使不在西州都督府管轄範圍。西州都督府沒有供給外府市馬使紙筆的義務,無論是近道河西使者,還是遠路朔方使者,無論是少數族官員米真陀,還是漢族官員麴中郎,凡非西州都督府下屬機構,皆不得向西州都督府申請紙筆;而向西州申請紙筆的單位,則應該是西州都督府下轄部門,只有“別敕令市”者除外。
&&& 以上從請紙牒比較的角度,論證了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在西州的問題。事實上,從行政隸屬方面也能證明這個問題。如前所述,朱邪部落曾經隸屬北庭。如果朱邪部落未遷西州的話,本應向北庭都護府請紙筆,而不能向西州都督府請紙。事實相反,說明朱邪開元十六年已在西州。從地理角度上說,金滿州隸輪台縣,輪台縣距西州約四、五百里,如果朱邪部落仍在北庭,則不應舍近求遠,向西州請紙。從辦公效率上說,朱邪部落請紙牒系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所寫,都督判在十九日,中經三日,符合唐小事五日判的規定,也符合西州都督府界內辦公效率。西州其它機構牒也有經二、三日判處者,如阿斯塔那509號墓《唐勘給過所事》中,岸頭府界都游弈“開元廿一年二月六日典何承仙”狀上州,都督王斛斯二月八日判“付司”;同墓《唐開元二十一年天山縣車坊請印狀》“開元廿一年閏三月八日”以狀申,都督王斛斯十日才簽署。[31]可見都督府管轄內,岸頭府、天山縣的文案,都有二、三日付判的情況。朱邪部落所住可能較岸頭府地團、天山縣治更遠,三日付判應是正常現象。總之,朱邪部落曾隸西州都督府無可懷疑。
&&&&&&&&&&&&&&& 三&&& 朱邪部落遷西州的原因及時間
&&& 朱邪部落曾隸西州都督府已成定論,那麼,他們什麼時候移居西州,其與沙陀關系又如何呢?關于這些問題,史書當然沒有記載。劉安志先生指出︰“我們可以初步斷定,西州的突厥人很大程度上是來自斛瑟羅于天授元年(690)率領內遷的西突厥部族。”[32]劉先生此說有道理,但這應該是針對西州突厥骨邏拂斯部落而言,不應該包括朱邪部落在內。我們認為,朱邪部落可能是先天初(712)到西州的。《新唐書o沙陀傳》載︰“先天初避吐蕃,徙部北庭,率其下入朝。開元二年,復領金滿州都督。”是先天初,沙陀部落為避吐蕃,曾從金滿州遷徙到庭州。朱邪部落既然合並于沙陀部落,就應該隨之避難而遷徙。但朱邪部落中的部分人未到庭州,而是分道揚鑣來到西州。
&&& 我們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朱邪部落既已被沙陀酋長統轄,一般情況下,是很難擺脫沙陀控制的,除非發生重大變故。避難遷徙,無異于天賜良機。目前所知,長安二年至開元年間,沙陀部落曾有兩次遷徙,一次在先天初,一次在開元年間。開元年間,據張九齡《曲江集》卷八《敕伊吾軍使張楚賓書》載︰“近得卿表,知沙陀入界,此為劉渙凶逆,處置狂疏,遂令此蕃暫有遷轉。今劉渙伏法,遠近知之,計沙陀部落,當自歸本處。卿可具宣朝旨,以慰其心,兼與蓋嘉運(北庭瀚海軍使)相知,取其穩便。豐草美水皆在北庭,計必思歸,從其所欲也。”知沙陀這次遷徙,是因為北庭都護劉渙凶逆,而不得不遷徙到伊州。唐長孺先生指出︰“沙陀後來究竟返歸北庭與否,或部分返歸,部分留住,不明。”他懷疑永泰元年(765)十月,沙陀可能還在北庭伊吾間的長泉殺害了河西節度使楊志烈。[33]但沙陀這次遷徙,發生在開元二十三年(735),時距開元十六年《朱邪部落請紙牒》已經七年,因此,這次遷徙不可能是朱邪部落到西州的時間。而早于開元十六年的,只有先天初遷徙這一次,因此,先天初才是朱邪部落遷徙到西州的時間。
&&& 朱邪部落脫離沙陀遷徙到西州,可能不是一種“分裂”行為,而是一種有組織的“分流”活動。《新唐書》卷六七“方鎮四”載,“先天元年,北庭都護領伊西節度等使”。《唐會要》卷七八“諸使”中載︰“先天元年十一月,史獻除伊西節度兼瀚海軍使。”是先天元年,阿史那獻任北庭都護領伊西節度等使。按關于伊西節度使,學術界有不同理解。唐長孺先生認為︰“雲伊西者伊吾以西也。”[34]劉安志先生深表贊同,說︰“所謂伊吾以西,包括有伊州、西州及四鎮,而不包括北庭。”[35]而松田壽南先生及荒川正晴先生認為︰伊西節度是伊西兩州的節度。[36]但不管伊西節度範圍是否包括四鎮,阿史那獻北庭都護領伊西節度等使,其所管就不僅有北庭都護府,而且有西州和伊州。而這樣一來,面對吐蕃的進攻,和羈縻州民的避難,阿史那獻等就可以根據形勢的需要,將沙陀部落分流安置在所轄各個州境內,以減輕北庭的壓力。[37]沙陀部落的分流當然是以原有部落為基礎劃分的,朱邪部落部分人因此遷徙到西州。當然,朱邪與沙陀分流,也可能是內部自發的行動,並不是北庭當局者刻意的安排。但這並不影響朱邪部落來到西州這個事實。
&&& 吐魯番還有一件出土文書,對我們證明朱邪部落先天元年遷徙到西州或許有作用。這就是日本橋本關雪藏蒲昌府文書。其載︰(前缺)
&&& 1 留諸處要路,陪須嚴備。請各牒縣府,簡灼然
&&& 2 強壯諳山谷人,所別量配,並給壯馬覘探。如其
&&& 3 予覺賊入,免被侵抄,即具姓名錄奏,酬其官
&&& 4 賞;若不存心,疏慢縱賊入界,必依軍法科決,
&&& 5 終不容舍者。諸府縣界各須嚴備。準狀牒
&&& 6 所由府縣︰速簡灼然強壯、諳山谷人,並壯馬量
&&& 7 事便配遣訖上。蒲昌府縣界近賊要沖,須
&&& 8 加投來蕃首領,共為覘探、捉生。執案諮
&&& 9 差,差訖,牒所由準狀者。司馬判︰處月沙
&& 10 陀、都滿等兩人往東界游奕,各給州槽官
&& 11 馬壹匹者。此已各牒訖。
&& 12 蒲昌府件狀如前,牒至各準狀,故牒。
13&&&&&&&&&&&&&&& 開元二年四月一日。&&&&&&&&&&&&&&&& [38]
這是一件開元二年(714)西州都督府要求蒲昌府加強警戒的牒文。第7-9行所謂“蒲昌府縣界近賊要沖,須加投來蕃首領,共為覘探捉生”,指明西州有投來蕃首領,而據第9-11行“司馬判處月沙陀、都滿等兩人往東界游奕”,這個投來部落就是處月部。我們知道,朱邪部就是處月部的一支,文書中的處月部首領與上舉開元十六年西州處月首領闕俟斤朱邪波德正好吻合。文中所謂“沙陀”,因朱邪、沙陀曾經合並,部落中有名沙陀者不足為奇。這個投來蕃不可能是沙陀部落,因為,《新唐書o沙陀傳》明載沙陀先天元年“徙部北庭”,而且“開元二年,復領金滿州都督”,是沙陀部落寄住北庭二年後又返回金滿州。而蒲昌府文書恰恰也是開元二年文書,所以文書中的投來蕃不可能是沙陀部落,而應是朱邪部落。
&&& 件文書所謂“投來蕃”最能說明朱邪部落先天初遷徙的問題。所謂“蕃”,指突厥,[39]處月朱邪部為突厥別種,已如前述。所謂“投來”,指來此時間不長。我們知道,內附的蕃(胡)民,定居較長,一般在農耕地區形成“聚落”,如西州高昌縣的崇化鄉,敦煌縣的從化鄉,皆是昭武九姓胡的聚落。[40]內附的部落,居住穩定,則一般在軍州附近形成“城傍”,如契丹孫敖曹、末喝突地稽武德四年內附,成為營州的城傍。[41]等等。而“投來蕃”強調的是新附不久,是對剛來尚未形成聚落或城傍部落的稱呼。朱邪部落先天元年(712)來西州,至開元二年(714)才二年,確實是新附不久的部落。文中蒲昌府要求處月部“共為覘探捉生”,但還須“執案諮”州,由州司馬臨時差遣調度,表明他們確實來投西州時間不久,參與西州防衛還未形成制度,還沒有正式納入西州防御體系,其時尚處在“城傍”的轉化階段。[42]
&&& 陳國燦先生最近指出,這件文書中的處月沙陀、都滿“此二人既然是投奔到西州來的處月部首領,想必尚有沒有投來的首領,即還有一些處月部落人尚在與西州官府對抗中,或時時對西州境界進行騷擾、劫掠。這恐怕正是西州都督府要派出處月部投來首領、到“近賊要沖”的蒲昌府縣界共為覘探、捉生的原因。因為由同部落的首領出面招降,比較容易使叛亂的處月部落人停止劫掠打殺、歸順于西州官府。”而蒲昌府文書《唐西州都督府牒為巡邏覘探賊蹤事》載“(……)的知賊來,即走馬逐便告(報),口都知界內兵馬,烽火通明,處月劫掠,恆日交橫,勿招深累”,“可見此時所說的‘賊’,就是指的處月部落人。”[43]按開元二年侵擾西州的“賊”,前輩學者均認為是東突厥,[44]陳先生細心考索文獻,指出開元二年二月賊為東突厥,四月賊為處月,是對這段史實的一大發現,其說此時與蒲昌府共同保衛西州的部落與侵擾西州的部落同是處月部落,也很有見地,與我們所說沙陀部落分裂為朱邪、沙陀兩個部落正好暗合。不過我們覺得,沙陀既然先天元年避難投靠到庭州,開元二年十二月,沙陀金山還親自朝貢唐朝,玄宗宴之于內殿,並被唐重新任命為金滿州都督,[45]同年是否會與唐反目,作“賊”反攻西州,還是有一定疑問的。若是,史書為何只字不提?上舉蒲昌府文書無紀年(雖然這一批蒲昌府文書基本上都是開元二年文書),文中“處月劫掠”後有缺文,不知是否還有別的解釋?當然,不管此時“賊”究竟是誰,處月朱邪部落先天元年已遷西州應是無可懷疑的。
&&& 阿斯塔那193號墓所出《武周郭智與人書》也有“沙陀”的記載,引錄如下︰
&&&&&&& 1 謹訊︰守都面別稍賒,無由相見。昨沙
&&&&&&& 2 陀□過囗囗了見勘當,更勾會計
&&&&&&& 3 帳。緣為錄事司勾,都督已判交河典
&&&&&&& 4 兩人各廿。尤自兩頭急索文歷,無人可
&&&&&&& 5 造,始下牒車元早來。在後到者,例總
&&&&&&& 6 廿莫怪。直為計帳季終見勘寫台解。
&&&&&&& 7 都督自喚兩司對問,智力不周,始判牒
&&&&&&& 8 追人。次有範?豈不附送。參、伍使在此,
&&&&&&& 9 曹司頻索。又訊其文智,為寶月下牒,都
&&&&&&& 10& 督已許,今附牒送公為入司判牒高昌縣追
&&&&&&& 11& 張山海,不須追婢。待高昌縣牒到,然後追
&&&&&&& 12& 婢,恐漏情狀,婢聞即生藏避。其牒判
&&&&&&& 13& 印記署封,卻送直與文智,見待須存,
&&&&&&& 14& 此意勿失。貳拾日,郭智訊。&&&&&&&&&&&&&&&& [46]
這件文書王永興先生曾作過研究,他指出︰“這是一幅州郡的手忙腳亂勘造計帳圖。交河縣因計帳不準確,被錄事司勾出,交河縣二典(可能是司戶佐下的史)被各打廿杖。在州司,‘兩頭急索文歷,無人可造’,但計帳要季終申至中央,因此都督不禁親自出馬,‘自喚兩司對問’,又‘判牒追人’。造計帳的慌亂景象,正體現了季終申至中央的記帳的勘造是州縣的一件大事,體現了記帳的重要地位。”[47]陳國燦先生針對這件文書指出︰“由此看來,朱邪(處月)投西州時間或許要更早。”[48]我們亦曾考慮過這件文書中的“沙陀”問題。覺得,這件武周時期(690-706)的文書(有武周新字),距唐建西州已經五、六十年,若說此時交河縣典仍不會造州縣帳簿文歷,是不合情理的;尤其是,都督判交河縣典各廿後,州司“兩頭急索文歷”,仍“無人可造’更是令人不可理解。但是,如果說這是處月部落附貫時間不長,不懂唐計帳稅簿之事,代管沙陀部的交河縣官典以前亦未經手城傍部落的計帳問題,而出現了麻煩,倒是合情合理的。因為據《唐六典》記載,凡諸國蕃胡內附者,附貫經二年已上者,要輸羊或準白羊估折納輕貨,是定居交河縣二年以上的沙陀部也要輸羊或交輕貨。又,城傍部落要接受所居縣府的管轄,交河縣管理沙陀部落的納稅帳簿也是合理的。文中所謂“尤自兩頭急索文歷”的兩頭,可能就是指沙陀部與交河縣。另外,《西州圖經殘卷》載“白水澗道,右道,出交河縣界,西北向處月已西諸蕃。足水草,通馬車。”說明交河縣有一條直通處月部的道路,沙陀部落經白水澗道遷徙到西州交河縣也是完全可能的。&&&&&&
&&& 但是,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文中的“沙陀”是人名,還是部落名?此“沙陀”與計帳究竟是什麼關系?非常遺憾的是,這件文書關鍵地方有殘缺(第1-2行“昨沙陀囗過囗囗”缺文),這些問題皆不明。此沙陀人名焉,部落焉?難以遽斷,與計帳有關焉,無關焉?難以明確。另外,此沙陀與朱邪部落的關系亦難判明。考慮到西州與庭州距離不遠,沙陀人有散居西州的可能性,因此,我們不擬將此作為武周時期(690-704)朱邪部落已到西州的證據。[49]
&&&&&&&&&&&& &&&&四&& 朱邪部落與北庭、西州關系的比較
&&& 朱邪部落在北庭,與北庭是羈縻州府與都護府的關系。其遷徙到西州後,與西州是一種什麼關系?史書未有記載,不得其詳。我們只能從請紙牒中探究一、二。[50]
&&& 我們知道,請紙筆有二種用途︰一種是實際工作的需要。如《唐開元一九年(731)正月—三月西州天山縣到來符帖目》第73行載︰“戶曹符,為支造籍紙筆墨等事。”[51]這是為了造戶籍而領紙筆墨。前引法曹司請紙牒第3行載︰“右請上件黃紙寫敕行下”,這是為了抄敕令頒下而領紙。前引兵曹請紙牒第4行載︰“右須上件紙行下警固文牒”,這是為了書警固事行下而領紙。米真陀請紙牒第2行載︰“今緣市馬要前件紙筆等”,這是為了買馬寫帳單而要紙筆。總之,官府諸司各種公務都需要用紙筆。我們知道,秦漢以來,“以文書御天下”已成為中央集權官僚體制的一大特色。地方機構中,各種公務都用紙筆,反映的正是這種行政管理的特色。
&&& 一種是官吏的待遇。按唐代官吏的收入有俸祿、職田、廚食等項目,紙筆並未規定為官吏的收入,但從史籍記載來看,紙筆實際上已漸漸演變成胥吏的待遇。如《舊唐書o趙涓傳附子博宣》載︰“侍御史盧南史坐事貶信州員外司馬,至郡,準例得廳吏一人,每月請紙筆錢,前後五年,計錢一千貫。南史以官閑冗,放吏歸,納其紙筆錢六十余千。刺史姚驥劾奏南史,以為贓”,刑部員外郎裴獬向德宗奏曰︰“南史取廳吏紙筆錢計贓六十余貫,雖于公法有違,量事且非巨蠹”雲雲,可見德宗時(780—805)地方每月有專給胥吏的紙筆錢,這筆錢並不用于地方辦公,而是給胥吏費用。又如《冊府元龜o牧守部》載︰“杜暹為婺州參軍,秩滿將歸,州吏以紙三萬余張以贈之〈《舊唐書o杜暹傳》作“萬余張”〉。暹唯受一百,余悉還之。時州僚別者見為嘆曰︰‘昔清吏受一文錢,復何異也’。”[52]暹歸後不久做鄭尉,開元四年遷監察御史,還紙事大約在景雲中(710—711)。景雲中,州吏敢以紙萬張贈杜暹,暹受一百,還萬余,未指責吏盜公物,州僚別者亦未議吏為假公濟私,史家更將此事作為暹為官清節的事例大書特書(新舊《唐書》本傳記之,《冊府元龜o牧守部》又選作清節的典範書之),都說明此紙歸吏所有,可以自由支配。是睿宗時官吏已有供紙的待遇,不過此時請紙筆似尚未演變成請紙筆錢。上引虞候司請紙牒為開元十六年(728)牒,此牒前殘,未知為何領紙,但末尾第5行抄目謂“案為虞候司請六月料紙事”,此“料紙”,頗似紙筆錢(料錢),又,此料紙為“六月料紙”,似逐月領取,更似廳吏每月所請紙筆錢,只不過此時所請仍然是物,而不是錢。[53]然則西州低級官吏也有紙筆待遇。
&&& 朱邪首領波德為何領紙,牒文已殘,名目不清。但朱邪首領請紙無非也是用于此二途,或辦公請紙,或報酬領紙。如果是報酬領紙的話,說明朱邪首領拿政府的“俸祿”,是為地方官吏。但朱邪波德作為部落首領,恐怕很難與地方官吏相提並論。而且,我們尚未見到“官”請紙筆料錢者,只有“吏”有此待遇,朱邪波德作為首領,恐怕地位不會與吏相似。因此,朱邪波德領紙作報酬的可能性不大。
&&& 如果是辦公用紙的話,則說明朱邪部落作為西州都督府的部屬,與唐的關系有了進一步的改善。我們知道,朱邪部落在北庭,與唐關系比較松散。這個情況是由庭州本身狀況和羈縻州處境決定的。北庭都護府建立以前,庭州力量相對較弱,《元和郡縣志》卷四0 記載︰“庭州,因王庭以為名也。後為賊所攻掠。蕭條荒廢。顯慶中重修置。以來濟為刺史治完 焉。請州所管諸蕃奉敕。皆為置州府。以其大首領為都督刺史司馬。又置參將一人知表疏等事。其俗帳居。隨逐水草帳門皆向東開門。向慕皇風也。其漢戶皆龍朔已後流移人也。長安二年該置北庭都護府。按三十六蕃。”是永徽二年以前,庭州以阿史那賀魯等西突厥部落為主體。賀魯叛,州因蕭條而荒廢。顯慶中雖重置,但漢民卻是龍朔以後才遷來,並且都是罪徙之人。松田壽南先生說︰“該州與有許多漢人移民的西州不同,……該州的基礎,是以在此地游牧的突厥系諸部落所構成。”“庭州在唐朝的統治時代,也不過是以少數漢人官吏和軍隊駐屯在異族中間,宛如孤島。總之,唐之庭州,只具有直轄領地的名義,而實際上卻不能和中原的州相比擬,應該認為具有羈縻州的性質。”[54]其說庭州具有羈縻州性質雖然不妥,但說庭州唐勢力不如西州卻是正確的。庭州本身力量較弱,其所管羈縻府州當然相對松散。吳玉貴先生指出,唐羈縻州分兩種最基本的形式,一類入居內地,寄治在內地州縣境內,與唐政權的關系更直接,唐對他們的控制也更嚴密。一類以周邊地區原居地設羈縻州,距離越遠,與唐的關系越疏遠。蔥嶺以西的羈縻州則更具形式。[55]張廣達先生亦指出︰“唐朝在天山南北、蔥嶺東西設立羈縻府州,並立原來首領或國王為刺史或都督,目的顯然在于使各自民族首領處理各自的民政。然而,自長壽以來,在各羈縻州府所在地又設統率漢軍兵馬的鎮守使。這就在設有當地民族的都督或刺史的地方,又有節度使派來的節度副使、鎮守使的存在。這樣,一些地方就出現了一種胡漢結合的軍政體制。”[56]是謂長壽以後,西域有兩種羈縻府州,一種存在胡漢結合的軍政體制,焉耆、于闐大概屬于這一類(其州府內並有鄉、村、里、坊等仿唐基層組織),另一種只有原來首領或國王為刺史或都督,金滿州大概屬于這一類。《舊唐書o地理志三》載︰“金滿州都督府......已上十六番州,雜戎胡部落,寄于北庭府界內,無州縣戶口,隨地治畜牧。”是朱邪等部落在北庭無州縣戶口,更無鄉、村、里、坊等仿唐基層組織。
&&& 然而,朱邪部落轉到西州後,卻要請紙筆,說明其部落內部已產生變化,起碼不是“隨地治畜牧”,而是按唐制規定處理公務,這個公務很可能是造籍計帳,也有可能是市馬羊。《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載︰“凡諸國蕃胡內附者,亦定為九等,……附貫經二年已上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無羊之處,準白羊估折納輕貨。”可見內附的蕃胡要納輕稅,而納輕稅就要分戶等,記輸納,等等,這些都需要紙筆供用。當然,朱邪波德請紙筆或許還有別的用途,但無論如何,有一點可以肯定,其請紙筆肯定有一個合理的名目,這個名目一定在唐制度認可的範圍之內,而且應是在為當地政府效力。因為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的,朱邪部落既有權利向西州政府請紙筆,就有義務向西州政府效力。這與朱邪在北庭時已有很大的不同,說明朱邪部落與西州政權的關系更近密,西州政權對朱邪部落的控制更嚴密。朱邪部落的這種變化是很正常的現象。西州歷史上一直是以漢人為主體的地方實體,這個地區人民的生活生產,有著更高的同一性,居住在這里的雜胡戎夷更多的是被同化,或者是入籍成了正式的編戶齊民。因此,朱邪部落在西州,應該與唐政權關系更直接,唐對他們的控制也更嚴。阿斯塔那506號墓所出《唐開元十九年康福等領用充料錢物等抄》第43行有“折沖朱耶彥謙壹人”的記載,[57]此朱耶彥似姓朱邪,很可能是朱邪部落人。如果此說不誤的話,那麼,則是朱邪部落人在西州官至高品的證據(折沖都尉四品,唐五品以上即為高級官員),更能說明朱邪部落與西州關系的緊密。&&&&
&&& 總之,結合上舉橋本關雪藏蒲昌府文書來看,朱邪部落成為西州城傍部落已無疑義。
&&& 以上,我們就朱邪部落與沙陀部族的關系,朱邪部落與西州的關系,以及朱邪部落與北庭的關系作了研究。從上述情況可見,朱邪部落的問題非常復雜,不僅傳世文獻記載互相矛盾,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也互有出入。我們不贊成輕易否定文獻記載的做法,而主張在各種記載中尋求不矛盾的合理解釋。比如傳世文獻載朱邪為沙陀酋長的姓氏,出土文獻載朱邪、沙陀各為部落,似乎矛盾,二者必有一誤,但若以朱邪、沙陀本是兩部落,合並以後沙陀取朱邪為姓而論,二者也就不矛盾了。又如沙陀部落是否為處月部的問題,各種記載似乎也都矛盾,但若以沙陀合並處月朱邪部而論,沙陀部族中既有處月很大成分,說它為處月部即亦不為過。本文開頭引徐庭雲先生說︰“有關早期沙陀人的歷史幾乎在每件事情上都有分歧,特別是時間上的分歧。”結尾我們不禁也要說,“時間”確實是理解沙陀早期歷史的關鍵問題,各種矛盾記載中,若將時間順序整理清楚,許多矛盾也就不矛盾了。不過本文有關朱邪部落的解釋是否真正合理或不矛盾,還有待學者的評說和日後新材料的檢驗。
[1]邊州雜居少數民族,一般皆轄羈縻州,如幽州、營州等皆是。但史書未載西州有關情況。
[2] 池田溫先生《吐魯番漢文文書所見的外族》,從各個方面論述了外族居住西州的情況。載《絲綢之路月刊》期合期。姜伯勤先生《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183頁。
[3]《新五代史》卷四《莊宗本紀》,40、39頁。
[4] 徐庭雲先生《內遷中原前的沙陀及其族源》,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93年第6期,10頁。
[5] 張文《沙陀早期歷史初探》,載《西北歷史研究》一九八九年號,西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55—69頁。徐文《內遷中原前的沙陀及其族源》,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93年第6期,10—16頁。樊著《唐末五代的代北集團》,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薛著《突厥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王仲翰主編《中國民族史》,中國社科出版社,1994年。《新疆民族辭典》,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
[6]如張雲先生說“沙陀的來源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61頁)。徐庭雲先生謂︰“‘沙陀’是一個多民族的混合體”(14頁)。樊文禮先生說︰“沙陀族在形成過程中,除它的族源外,亦融入一些其他部族成分,最後組成了沙陀民族共同體。”(16頁)
&&& [7]王仲翰先生主編《中國民族史》,中國社科出版社,1994年,527頁。
[8]《新疆民族辭典》,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107-108頁。
[9]岑仲勉先生《隋唐史》下冊,中華書局,1982年新一版,547頁。
&&& [10]如小笠原宣秀《龍谷大學所藏大谷探險隊帶來的吐魯番出土文書素描》(載《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京都法藏館,1960年,59頁)、內藤乾吉先生《西域發現唐代官府文書的研究》(載《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資料(下)》,法藏館,1960年,35—49頁)、小笠原宣秀和西村元佑先生(合作)《唐代徭役制度考》(載《敦煌學譯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949—959頁,原載《西域文化研究》第三,62頁)、池田溫先生《吐魯番漢文文書所見的外族》,《絲綢之路月刊》期合期,東京14-16頁)等都曾引錄或研究過這件文書。
[11] 室永芳三先生《關于吐魯番發見朱邪部落文書-—沙陀部族考之一(補遺)》,載《有明工業高等專門學校紀要》第10號,昭和49年(1974),2-7頁。參考《唐代沙陀部族的成立——沙陀部族考之一》,同上第8號,昭和46年12月,1-4頁;及《關于唐代代北李氏——沙陀部族考之三》,同上,第7號,昭和46年(1971)3月,1-4頁。
[12]樊文禮先生大著曾列室永論文名,但稱“尚未見到”。室永文載日本《有明工業高等專門學校紀要》,國內學者較難見到。
[13]《安祿山事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2—3頁。
[14] 室永芳三《關于吐魯番發見朱邪部落文書——沙陀部族考之一(補遺)》,7頁。
[15] 其說沙陀金山等是金滿州都督是正確的,但是否處月酋長還可以再考慮。
[16]《資治通鑒》、《新唐書o地理志》載永徽五年置二羈縻州,但《新唐書o沙陀傳》載置在四年,學術界均采四年說。參見岑仲勉先生《西突厥史料補闕及考證》,中華書局,1958年,39頁。薛宗正先生《突厥史》,355頁。吳玉貴先生《突厥汗國與隋唐關系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392頁。
[17]薛宗正先生在處月部條下列朱邪、預支二部,並指出︰“其酋朱邪孤注、預支俟斤等先後在牢山、榆慕谷頑強抗拒唐軍。本來牧地似在北庭至獨山(吉木薩爾至木壘)以北,其中的一支隨同叛亂勢力西徙至疏勒北伊麗水南地區,故阿史那彌射兵逼伊麗水,有處月來歸。這支處月部落漸漸發展成處月主部”雲雲(《突厥史》,316-317頁)。樊文禮先生亦說︰處月部至少包括兩個部落,朱邪部和預支部。此外,一些研究者將射脾部(沙陀)也列入處月部之中。(17頁)
[18]載《舊唐書》卷四《高宗本紀》。一般學者均謂唐共三次征討賀魯,耗時七年。第一次為永徽二至三年(651—652),敗朱邪孤注于牢山;第二次為永徽六年至顯慶元年(655—656),程知節與賀魯部戰于榆慕谷;第三次是顯慶二年(657),蘇定方為伊麗道行軍大總管,擒賀魯。參見伊瀨仙太郎先生《中國西域經營史研究》岩南堂書店,207頁;松田壽南先生《古代天山歷史地理學研究》(陳俊謀譯),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987年,387-427頁;吳玉貴《突厥汗國與隋唐關系史研究》,391—393頁。薛宗正先生謂四次,參見《突厥史》,353—359頁。
[19]薛宗正先生認為,置金滿、沙陀二州是唐第二次征討賀魯的收獲,而非第一次破朱邪孤注的結果,但第二次征討仍“未同阿史那賀魯主力接戰”,而是“再次擊破處月、處密若干分散部落”(《突厥史》,353—359頁)。因此,即使按此說,仍存在安置處月降戶戰俘的問題。
[20]《新疆簡史》第一冊指出︰“沙陀都督府顯然與沙陀部有關,分布地當在今巴里坤。”(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117頁)薛宗正先生謂︰“沙陀州都督府,永徽六年以射脾o沙陀部置,今巴里坤、伊吾一帶。”《安西與北庭》,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86頁)。室永先生謂︰“至翌四年,在興叛的處月地分置金滿、沙陀二州,由處月部落和沙陀部落各領都督。”“當時蕃人的姓標示部落名是通例,處月的朱邪孤注,是處月部朱邪部落的酋長,射脾俟斤的沙陀那速,是為射脾部(失畢)沙陀部落的酋長。”(補遺,3—4頁)
[21] 哈密頓先生說“伯希和在〈關于中亞問題的九條注釋〉(見〈通報〉,第26卷,第222頁)一文中認為,‘處月’可能就是‘眾熨’(Cigil);而Ro格魯塞(見〈草原帝國〉第179頁)則引用了巴托爾德的話,並認為‘ 處月’是突厥語‘Tchol ’(col) 的漢文對音(看來這是不可能的)。把該突厥語譯成漢文則為‘ 沙陀’,其意思可能是‘荒漠中的人’(把‘處月’一名和‘眾熨’部落並舉比較是有意思的)。”又說,“它又與唐代所比定的突厥部落‘處月’相一致。”載〈五代回鶻史料〉耿升等譯,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141、164頁。
&&& [22]張雲先生說︰“據我們研究,沙陀都督府即是金滿州都督府,二者雖名稱不同,其內涵一也。《新唐書》卷四三《地理志三》七不察史實,將兩府並列,而新、舊《五代史》的作者對此各持一端,令人南辨真偽。沙陀,即沙磧。北庭以東以北多沙磧,以地貌特點稱其府州,遂有‘沙陀都督府’;而稱‘金滿州都督府’者,以其治在金滿州也,是以地名府。後者應是官方稱呼,前者則是俗稱。《舊唐書》卷四十《地理志》所載寄寓于北庭府內之雜戎戶部中,有‘金滿州都督府’,而無‘沙陀都督府’,即是其證。因此,《新唐書o沙陀傳》稱,高宗永徽年間‘廢瑤池都督府,即處月地置金滿、沙陀二州,皆領都督。’也是不足為據的。”《沙陀早期歷史初探》,60頁。
[23]樊文禮先生著稱,頗懷疑“永徽三年唐大破朱邪孤注後,即將俘虜的朱邪部‘渠帥’及‘生口’遷往瓜州地區,故金滿、沙陀二州的都督都與朱邪部無緣,而史籍中亦出現了‘ 因家于瓜州’之說。直到龍朔元年沙陀金山從武衛將軍薛仁貴討鐵勒立功,被授予墨離軍使一職,朱邪部人大概才又遷回了老家,之後,又過了30余年,沙陀金山擔任了金滿州都督”(《唐末五代的代北集團》,22頁)。與我們觀點不同。
[24] 沙陀真正以朱邪為姓是朱邪盡忠時。室永先生說︰“沙陀和朱邪姓的重復,應與憲宗元和三年(808)盡忠率部族歸唐有關,是沙陀受內地人人有姓影響的結果。”(《關于吐魯番發見朱邪部落文書-—沙陀部族考之一(補遺)》,2-7頁。)
[25] 徐庭雲先生《內遷中原前的沙陀及其族源》,15頁。
&&& [26]劉安志先生《唐朝西域邊防研究》,武漢大學1999年博士學位論文。
&&& [27]轉引自內藤乾吉《西域發見唐代官文書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45-46頁。
&&& [28]這四件請紙牒即上海博物館藏開元十六年三月《請紙牒》(《上海博物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257頁)、大谷5839A開元十六年五月《兵曹法曹等司請黃紙判》、大谷5480B開元十六年八月《兵曹司緣警固請紙牒付判》(大谷文書均引自內藤乾吉《西域發現唐代官文書的研究》,35~38頁)、黃文弼收開元十六年六月《虞侯司及法曹司請料紙牒》(黃文弼《吐魯番考古記》,38~40頁)。
[29] 轉引自內藤乾吉《西域發見唐代官文書的研究》,36-38頁。
&&& [30]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認為這一段是“將其批示的要點呈報上司,上司也認為都督府的批示是正確的”(《唐代徭役制度考》,《敦煌學譯文集》,959頁)。即認為此段是西州都督府上級的批語。誤。據筆跡和程式,此應是都督下屬判官沙妻之判詞。
[31] 分別載《吐魯番出土文書》第9冊,68-9、75頁。
&&& [32] 劉安志先生《唐朝西域邊防研究》,84頁。
[33]《唐肅代期間的伊西庭節度使及留後》,《山居存稿》,中華書局,1989年,427頁。
[34]唐長孺先生《唐書兵志箋正》卷二,61頁。
&&& [35] 劉安志先生《唐朝西域邊防研究》,14頁。
[36] 松田壽南先生謂︰“伊西是指伊州和西州”,“阿史那獻為北庭都護,同時兼任伊、西兩州的節度和瀚海軍使大概是毫無疑問了。”《古代天山歷史地理學研究》451、452頁。荒川先生謂︰“阿史那獻就任為北庭都護的同時,兼瀚海軍使,並為伊西兩州的節度。”《北庭都護府輪台縣與長行坊》,《小田義久博士還歷紀念東洋史論集》,1995年,112頁。
[37]據載,庭州情況也很緊張,吐蕃之外,還有來自東突厥的攻擊,如《元和郡縣志》卷四0載︰“(庭州)蒲類縣,……先天二年,為默啜所陷”。但松田壽南先生認為,此“先天二年”當為“開天二年”之誤。《古代天山歷史地理學研究》, 454頁。
&&& [38]引自日比野丈夫《唐代蒲昌府文書的研究》,《東方學報》,第三十三冊,1963年,第292 頁。
[39]蔡鴻生先生謂,中世紀,蕃指突厥,胡指西域、昭武九姓等。《唐代九姓胡與突厥文化》,中華書局,1998年,1頁。
&&& [40]參見池田溫先生《八世紀中葉敦煌的粟特人聚落》,《歐亞文化研究》1,1965年,49—92頁。姜伯勤先生《敦煌吐魯番與絲綢之路上的粟特人》,《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83—129頁。榮新江先生《北朝隋唐粟特人之遷徙及其聚落》,《國學研究》第6卷,1999年,& 頁。
[41]《舊唐書》卷一九九下《契丹傳》︰“又契丹有別部酋帥孫敖曹、……武德四年,與末喝酋長突地稽俱遣使內附,詔令于營州城傍安置。”
[42]所謂城傍,指一種地方武裝力量,一般為蕃兵。參見李錦繡先生《唐代制度史略論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256-294頁。朱邪部落開元十六年應已定型,所以標題稱之為城傍。
[43]《遼寧省檔案館藏吐魯番文書考釋》,《吐魯番學研究》2001年,1期,5-8頁。
&&& [44]參見日比野丈夫先生《唐代蒲昌府文書研究》,《東方學報》第三十三冊,1963年,269頁。唐長孺先生《唐先天二年(713)西州軍事文書跋》,《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498—499頁。
[45]《冊府元龜》卷九七四。
&&& [4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 8冊,494—495頁。
&&& [47]王永興先生《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376頁。
[48]此乃陳先生評審本文所提意見。非常感謝陳先生對本文觀點的肯定和提示。
[49]如果此處沙陀是指部落的話,有幾個問題需要考慮︰一,此沙陀是否朱邪。二,西州是否同時容納幾個部落。上舉文書中已知蒲昌縣有處月部落,此文書中交河縣有沙陀部。高昌縣還有突厥部落。三,如沙陀部落武周時期已在西州,將比我們推測朱邪部落先天初來西州早幾年(武周新字興用于690-706年,神龍元年廢。雖然實際生活中新字可能還後延幾年,但仍比先天元年要早)。
[50] 史籍記載羈縻州不全。據《唐六典》戶部尚書條載︰“凡天下之州府三百一十有五,而羈縻之州蓋八百焉。”《新唐書o地理志》亦載︰“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號為羈縻雲。”但據劉統先生研究,“唐朝設置的羈縻府州,就目前能搜集到的,已達到將近1000個。”(《唐代羈縻府州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29頁)。說明史書漏載許多。但尚無材料證明西州有羈縻州。
[51]引自池田溫先生《中國古代籍帳研究》,360頁。
[52]按郡縣送故迎新之費,自古有之。《呂思勉讀史札記》有“郡縣送故迎新之費”條專門論之。如引《漢書o循吏傳》黃霸謂︰“數易長吏,送故迎新之費,及奸吏緣絕簿書,盜財物,公私費耗甚多,皆當出于民。”引《後漢書o張禹傳》謂︰禹父歆,終于汲令。“汲吏人賻送,前後數百萬”。謂“送迎之費,廉吏亦間有不受者,則史家以為美談”。如《南史o範岫傳》載“為安成內史,見征,吏將送一無所納”。又謂“北朝郡縣,送迎之弊,與南朝同。”等等。
[53]阿斯塔那136號墓《唐貞觀二十三年(649)殘牒為紙筆價錢事》︰
1&&&&&&&& &&]上件錢以不者,其[
2&&&&&&&& ]紙筆價。謹牒。
3&&&&&&&& &&&&&貞觀廿三年三月 日白[
4&&&&&&&& &&&&&&&&&&&&&]將仕郎秦智
5&&&&&&&& ]
6&&&&&&&& &&&&&&&&&&&&&&&&卅日&&&&&
這件文書雖然不完整,內容難得其詳,但可見唐貞觀年間“紙筆價(錢)”就是一種專門的錢項,將仕郎秦智因紙筆錢不到位而向有關機構反映。(載〈吐魯番出土文書〉第6冊,68頁)。
&& &[54] 《古代天山歷史地理學研究》,364—366頁。
&&& [55] 吳著《突厥汗國與隋唐關系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425頁。
&&& [56]見張廣達先生《唐滅高昌國後的西州形勢》,《西域史地叢稿初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58頁。張先生此說雖指長壽以後之事,但此前羈縻州之間也有差別。又,張先生指出于闐等地有仿唐鄉村、里坊。鄉村名字多取自當地語言,里、坊名字則完全取法漢例,如于闐有西河勃寧野鄉厥彌拱村、政聲坊、安仁坊、鎮海坊等(160頁)。
[5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 10冊,25頁。
沙陀部落在歷史上地位十分重要,五代時,曾在中原先後建立唐、晉、漢三個王朝。史書多載朱邪為沙陀部落酋長之姓氏,如《新唐書》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載︰“代北李氏,本沙陀部落,姓朱邪氏。至國昌賜姓李。”並載沙陀部落早期活動在唐北庭都護府一帶。但吐魯番出土了一件《唐開元十六年(公元728年)朱邪部落向西州都督府請紙牒》(大谷5840),此牒末有闕俟斤朱邪波德的簽署,它明確告訴我們,朱邪早期實際上是一個“部落”,而非僅是一種姓氏,朱邪部落曾經居住在西州,而非僅寄寓在北庭,從而對傳統觀點形成了強有力的挑戰。這件文書為日本大谷光瑞所獲,藏于日本。日本學者對此作過一些研究,但中國學者,尤其是研究沙陀歷史的學者尚未注意這個問題。
本文從四個方面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一,沙陀部落與朱邪部落的關系問題; 二,朱邪部落成為西州城傍問題;三,朱邪部落遷徙西州的原因及時間;四,朱邪部落與北庭、西州關系的比較。
指出,沙陀與朱邪早期本是兩個部落,永徽年間西突厥阿史那賀魯反唐,對此二者態度截然不同,朱邪隨賀魯反,沙陀反賀魯之反。沙陀的親唐行為,致使獲得賀魯前所任瑤池都督。沙陀酋長任瑤池都督時間雖然不長,但很可能趁機吞並了衰敗的處月朱邪部分民。而沙陀正式合並朱邪部落,則應在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沙陀酋長進為金滿州都督時。本文特別論證了金滿州原為朱邪部落之羈縻州的問題。指出,沙陀酋長以朱邪為姓,沙陀部稱處月部,都應與沙陀部落合並朱邪部落密切相關。
本文指出,先天二年(公元712年),沙陀部落為避吐蕃,徙部來到北庭本部,此時大約又是部分朱邪民脫離沙陀,分道揚鑣來到西州的時間,並是請紙牒所謂西州朱邪部落的來歷。吐魯番還出有一件日本橋本關雪藏《唐開元二年(公元714年)蒲昌府文書》,本文分析後指出,其中所謂“投來蕃首領”、“處月部沙陀”等等,可以證明朱邪部落先天元年遷徙到西州的問題。&&&
唐西州時期請紙牒現存六件,分為兩類,一為西州都督府內部諸司請紙牒,一為河西市馬使請紙牒。本文分別比較了朱邪部落請紙牒與兩類牒的異同,指出,朱邪部落請紙牒與都督府諸司請紙牒屬同類性質,而與河西市馬使牒截然不同,朱邪部落應為西州都督府下屬單位。
從請紙牒中可見,朱邪部落與西州當局關系遠勝于北庭。朱邪部落在北庭都護府,“無州縣戶口,隨地治畜牧”,與唐關系比較松散。而到西州以後,關系密切,請紙筆可能是造籍計帳,也可能是市馬羊。總之,是在唐制度認可的範圍內,為當地政府效力。
本文還對阿斯塔那193號墓所出《武周郭智與人書》進行了討論,指出文中雖有“沙陀”字樣,但可能只是散居之民,而非朱邪部落之民,因此不擬作為武周時期(公元690—704年)朱邪部落已在西州的證據。
另外,本文還就史學研究方法發表了一點看法,認為不能輕易否定文獻記載。比如沙陀、朱邪部落的問題,傳世文獻互相矛盾,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也互有出入。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應力圖尋求各種記載的合理部分,而不能輕易否定文獻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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