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时候qq邮箱能发163邮箱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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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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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已经开始,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本着为学生服务、为学生负责的思想,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特此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洪秋 谭旭红
  副组长:徐健一
  组员:孙亚鹏 张文俊 李宁 左巍 赵永明 马紫微 范洪魁 全体班主任 学生代表
  二、评选对象
   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定,2014年度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为5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先按照每个班级1个名额上报,待学校下发具体名额之后组织联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年限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
  5、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三名。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学院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7、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五、评选程序
  1、宣传
  学工办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评选方案,学院办公楼橱窗和学生宿舍区宣传板张贴评选方案,同时,班主任通过召开班会和班级QQ群、微信群等方式让所有学生了解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和相关进程。
  2、学生申报
  学生在了解了评选相关文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于9月11日15:00-9月12日12:00之间到管理学院学工办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与9月14日12:00前上交申请表和500字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第三人称书写)。国家励志申请者于9月16日17:00前到管理学院学工办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于9月18日上午12:00前上交申请表和500字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第三人称书写)。
  3、资格初审
  根据国奖、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情况,学工办根据学年学生违纪情况统计表、早操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文明宿舍检查汇总表,作为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签订资格审查表。
  4、班级初评
  学工办将初审结果下发给班主任,班主任会同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在符合申报资格的学生当中按照奖学金的类别进行酝酿推荐;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进行民主推荐,班主任参与投票;班主任的投票系数为2,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投票系数为1.5,班级党员的投票系数为1.2,兼任的投票系数取最高,得票高者当选。最终确定班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5、复审联评
  班主任把班级推荐名单报给年级辅导员,年级辅导员依据评选条件对推荐名单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班主任。各年级辅导员将审核后的结果汇总后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开展奖学金联评大会,最终确定学院拟推荐名单。
  6、公示
  对拟推荐名单通过院办公楼橱窗、学生公寓橱窗、教学主楼阳光大厅展板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六、工作要求
  1、参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杜绝徇私舞弊,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
  2、严格按照《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工作进程表》(附件1)保质保量及时有序地完成各个环节的评定工作。
  3、学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班主任要组织奖学金获得者进行书面承诺,并对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表现进行跟踪问效。
附件1:2014年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进程表
制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
9月11日下午
召开党委会研究评定工作安排
9月12日-9月14日
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申报
年级辅导员
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对申报合格者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9月16日上午
国家励志奖学金报名
年级辅导员
9月16日下午
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大会
9月17日上午
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年级辅导员
9月17日下午
上交国家奖学金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在学院网站公示
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联评
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年级辅导员
上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
                              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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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年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精神, 我校积极开展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评定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各学院评审、公示,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现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
公示时间:日--日
受理单位:学生工作处
联系电话:63
联系人:曲毅老师(B03号楼1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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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
& 学生工作处
&&&&&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字体: 】【】【】【】
没有相关内容2014最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2014最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范例 尊敬的学院领导老师:   您好!我是机电工程系供电4班的xxx。2013年9月很荣幸的成为我校的一名新生,满怀着对学校无比感激地心情,在激动与兴奋的心情中不知不觉地开始了我在柳州的大专生活,在过去一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锻炼自己。我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故提出该份申请书。现将我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   从入学开始我在班里一直是班团干,第一学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辅导员安排去做副团支书,协助团支书工作的同时也为班级的管理出一份小小的力量;第二学期被当选为副班长,为我们班的出勤率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在进行班级工作的时候,我也有一些和同学们冲突的地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解决各种矛盾的同时,我又一次得到了锻炼,得以在锻炼中成长。   另外,在社团方面,我现在担任蓝炫英语协会的副会长职位,社团工作和班级工作有所不同,社团里都是一群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朋友,基本上没有什么矛盾冲突。在社团建设中我认识到,社团活动是提升成员和决策者素质的重要平台,我通过参加一些社团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策划,从中得以拓宽知识面,激发创新灵感,开阔视野,活跃思维。   我于2013年10月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从那时起我就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积极参加党课的学习,时时以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   在学习上,我刻苦努力学好各门课程知识,乐于帮助在学习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在学习上遇到了困难,我先是自己独立思考,如果自己解决不了我便会向同学﹑师兄请教﹑讨论﹑学习。在过去这一年里,我都学习用功刻苦,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的成绩得到了任课老师、辅导员以及同学们的肯定。   在过去这一年里,我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以及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宣传工作先进个人、柳州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生活中,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平时很善于和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际关系。虽然家里的条件不好,但是我丝毫没有因为这个而对我平时的工作和交际造成任何影响。   我特别感谢辅导员的大力培养,各任课教师在学习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   以上即为我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来师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4年版)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 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 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八、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 资助范围与对象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 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十一、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二、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 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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