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失业档案能填自由职业卫生档案范本者

独生子女费领取费波折 1年仅60元到手不容易-人口计生委 自由职业者 独生子女证 失业证 身份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补领 独生子女费标准30年未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计生办-东方财经-东方网
独生子女费领取费波折 1年仅60元到手不容易
日 15:21 来源:北京晚报 选稿:周浩
  领了独生子女证之后,还要到社区或街道去申请,填好申请表,在夫妻双方单位盖章后上交,才能列入财政拨款的人数统计。
独生子女费占个人年收入比例逐年下降
  区区5元独生子女费,钱虽不多却代表着一个公民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日前本报报道的《独生子女费标准30年未变》在读者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不少市民通过微博和电话表示,他们虽然也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却从来没有领过独生子女费,没领到的独生子女费到哪里去了?是否可以补领?单位不发是否被截留?针对读者反映的情况,记者继续对独生子女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不可以补领
  没发下去的钱上缴财政
  没领到独生子女费的情况似乎在本市相当普遍,读者刘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户口一直在西城区,孩子出生之后办了独生子女证,在街道领过两年的钱,后来她家在丰台买了房子搬过去住,但是没有迁户口,看到本报报道才想起领独生子女费的事情,到现在已经5年没领过了,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却被告知“没领的一律不补发,得重新申请。”刘女士很疑惑:“这个奖励的钱是我应该得的,为什么不能补发?我的钱去哪里了?”
  记者询问了多个区县的计生办,答复均为“不能补发。”并称有相关规定。记者查询《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里面提到:“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一名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刘女士的这种情况比较多,人户分离现在很普遍,居委会不掌握,电话也联系不上,如果她自己不主动来领的话,那这笔钱就发不出去。
  那发不出去的钱去哪里了呢?丰台区计生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回答了这个疑问:“这笔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专款专用的,即使没发出去也不可能挪作他用,每年我们统计好发放的人数,上报给区财政,财政部门拨款下发,没有发出去的年底会上缴财政,因此不可能补发。”
  记者了解到,由于拆迁、搬家等原因,很多独生子女父母已经离开了户口所在地,大多数居委会发放独生子女费都是半年或一年发一次,在辖区贴出告示让居民自行来领取,不在这里住的居民自然无法及时前来,又无法一一联系,错过了发放的时间很可能无法补领了。基层单位对上报人数这个事情也比较头疼,因为现在人口流动太大,人数难以掌控。
  要领先申请
  光有独生子女证没有用
  在读者的反馈中,记者发现很多没领到独生子女费的市民属于“自由职业者”,按照规定,只有失业、无业人员才可以在社区领取独生子女费,而没有固定单位,却又不算失业的“自由职业者”该到哪里领钱呢?
  林女士就是这样一名自由职业者,她说:“我从学校毕业之后就没有在正式单位工作过,生孩子之后在街道领了独生子女证,但是却从来没有领到过钱,现在孩子已经6岁了,最近我到社区去问,他们问我是不是失业无业人员,我说不是,他们就说我这种情况不归社区管,那我应该归哪里管呢?”有人建议林女士在社区办理一个“失业证”,就可以得到这个“身份”,可林女士坚称自己一直工作,只不过没单位,称“不想丢这个人”。
  记者询问了多个区县和街道的计生部门,终于得到了对于“自由职业者”的一个说法。他们这个群体确实是当初制定政策的时候没有考虑进去的一个情况,在上世纪70年代末,几乎每个人都有单位和归属,不存在“自由职业”,而现在,这个群体却越来越庞大。西城区一个街道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了对自由职业者的相关办法:“关键不在于是否无业,而在于他把档案放在哪里,很多自由职业者一般把档案放在人才中心,如果是由单位存档,不归我们管,如果是个人存档,可以拿着个人存档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这名工作人员还特别指出,很多拿到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说自己领不到钱,其实是有一个误区,领证之后还要到社区或者街道去申请,填好申请表上交,才能列入财政拨款的人数统计,否则光有证也没用,因为这个钱根本就没拨下来。“这是因为现在情况随时变化,有的人去年有单位,现在没有了,有的人失业几年又找到工作了,所以他要自己提出来,我们才能上报。”
  相比于自由职业者,在发放独生子女费的问题上,解决起来更为困难的其实是一些下岗职工,有的人真的无业却仍然领不到这笔钱,“按规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费是由单位来发放,下岗后,单位也应该将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移交,但事实上很多单位没有这样做。”对此,社区计生部门也没办法。
  发放有点乱
  有人不知该领 有单位不知该发
  在读者反映的情况中,领不到独生子女费最多的还是企业员工,有市民质疑:“这是国家奖励给我们独生子女父母的,企业违反国家的规定,不发给我们,这笔钱是否被企业截留了?”那么企业的独生子女费到哪里去了呢?
  记者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规定中查到相关条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也就是说这笔钱由企业自己出,应该列入企业成本预算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因为不是拨款,因此不存在“截留”的问题,但事实是,在一些企业,这笔钱被不声不响地抹掉了。
  计生部门处理最多的关于独生子女费发放的投诉来自企业职工,然而处理起来却很无力,记者看到西城计生委对一名投诉者的网上答复:“集体存档在人才的,由集体存档单位发放独生子女费,可进行劳动仲裁或上法院起诉。”为了每月5元钱去打官司,相信不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丰台计生委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到投诉之后,曾经到一家外企去督办,要求企业给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接待人员态度十分嚣张,称:“谁投诉的?我们这就去人力资源部解聘他!”他们表示:“国家没有发给我们这笔钱,如果让企业自己出,我们的工资比一般单位高好几倍,难道还弥补不了那5块钱吗?”遭到这样的抢白,计生部门以后就很少去企业督办了,“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说了人家也不听,一点用没有。”
  而企业表示“这笔钱已经发了”,一外企高管说:“我们是把职工各种福利补贴算在一起的,其中就包括独生子女费,只不过没有列项,其实实际发的比那5元多多了。”这笔钱,在一些企业,成了一笔算不清的账。
  属税后福利
  一年区区60元 拿到手里不简单
  一直在呼吁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政协委员张东升表示,他们在调研中也听到过类似问题,“发放的情况确实比较混乱,主要是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相比,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企业改制,职工社会化管理,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都是当初制定政策的时候没有预计到的,这个执行了30年的政策确实应该与时俱进了。”
  张东升委员认为,一旦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这些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市人口计生委的负责人表示,市人口计生委正准备向政府提出建议,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各方面的奖励标准,其中,也包括独生子女费,提高的具体额度,要看财政的承受能力,“尽可能提高幅度大一点”。由此可见,提高奖励只是个时间问题。
  据了解,上海在去年已经把独生子女费提高到每月30元,在市民和用人单位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上海已开始一步步得到解决。例如,对于人户分离的居民无法及时领钱的情况,上海计生委的做法是“有些街道会建立一个账户,遇到部分居民不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用,就会暂时替居民保管这笔费用,但是会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居民前来。”
  而对于一些企业“独生子女费包括在其他福利津贴中”的说法,上海计生委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将独生子女费作为税后福利发放,而且单独列明,既避免给员工造成新的税负,同时也让员工拿得明明白白。”
  虽然有了法规,但是执行仍有难度,张东升委员告诉记者:“问题的症结在于,人口计生委不拥有对企业的执法权,对于不按政策执行的企业无法进行处罚,这就是部分企业不怕员工投诉、不愿为这笔费用买单的原因。”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通过人口计生委、劳动监察部门、企联、工商联的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如让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相关企业的违规行为,对企业进行处罚。此外,也可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将违规操作企业的名单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钱虽然不多,但这也是国家对百姓的一个承诺,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应该在发放监督上更加公开透明。”张东升委员表示,还将继续为此事呼吁。(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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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现在,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原国有企业买 断工龄的失业人员和大学生毕业自谋职业的自由职业者,每年每月要向他们收取“托管费”即劳动人事档案管理费。  2002年至今将近10年了,有多少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好多收费项目都取消了。有收取下岗工人档案保管费的文件吗?至今还有取消吗?   谁懂下岗工人心?谁愿意下岗?下岗面临思想压力、精神压力、经济压力。面对自己、长辈、孩子日常生活费、生病医药费、子女上学费、缴交劳动保险费、天那!弱势群体难!难!难!熬到退休年龄,还要缴交每月18元的档案保管费,没钱交就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人性化时代,还有人性吗?怎么就谈不上退款之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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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收费不合理,建议尽快取消。原因如下:交费人群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当多支持。无论是买断工龄失业者,还是大学生自谋职业者,都处于社会基层,买断工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歧视或过多地增加他们的生存成本。况且同为国家公民,同样劳动纳税为社会做贡献,有人档案由政府免费管理,有的人却要收费管理,这种差别“待遇”有违政策平等。而且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现在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电脑容量大,信息广,操作方便,成本低廉。如按180元/人年标准,向1000人收费,一年就可以收取180万元,收费标准的合法性值得商讨。人事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又属经常性收费,政府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对其真实成本如何,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收费单位属于如何管理的,这些都应当公开透明,让大家明白。另外,个人人事档案具有社会属性,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个人人事档案信息首先属于被记载者个人,一人一档,但又不仅仅属于个人,它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如同每个人的户口一样,户口是个人的,但又不仅仅属于个人,也属于社会,假如有几千万成年人没有户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户口管理要年年核对,几年要普查一次,花费很大,但从未收过费。个人人事档案也一样,假如全国有几百上千万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工作者,没有人事档案,那将会怎么样?何况目前人事档案管理仅限于代收养老金、医保金,不核对,也未听说过进行普查。国家需要全面的劳动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弱化,应当加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年轻人(主要是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忽视个人档案,甚至不要档案,众多的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工作,未建档案,形成政府劳动用工信息盲区,不利于实现政府对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从长远看,国家应当制定政策,加强制定养老、工伤保险等,吸引各种人员重视个人档案,并且要帮助农民工建立档案。对于这些档案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门拨出经费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而对于现行收取的档案管理费则建议予以取消。
  档案自己拿不行吗??  难道我会弄丢???  为虾米要交给别人哩。。。。
  强烈支持!!!
  档案保管,多一层扒皮,灵活就业着为啥不能自己把养老险交到社保机构,非得让职介中心转交呐,档案一个大信封保存一年好几百,都说火葬场暴利,好歹也是一个匣子的地方,人家一年才要五六十元,
  强力要求人大代表替我们老百姓说说话,取消此类收费!
  凭什么要给我们建档案,草,这完全是把我们当成政权组织的物品  昨天要办个东西,对方说要大学成绩公证,说在档案里,日哦,我都不知道我的档案在哪,真麻烦
  頂一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我就把档案放到街道,算失业,没有失业金,医疗保险怎么办,可以交吗?_百度知道
我就把档案放到街道,算失业,没有失业金,医疗保险怎么办,可以交吗?
我就把档案放到街道,算失业,没有失业金,医疗保险怎么办,可以交吗?可以享受医保吗?如果不能享受医保应该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我就把档案放到街道,算失业,没有失业金,医疗保险怎么办,可以交吗?你可以在失业状态下申请相关补贴.同时,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还有,社保和医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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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呀!就在当地失业中心缴纳保险就好了交了保险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了呀
不可以,你应把档案及社保关系转人才中心去,就可以自己交纳了。要缴纳三险,养老,失业和医疗。最低一个月小500元。
如果没猜错,估计你是应届毕业生。放在街道算失业,如果是之前没有缴纳过社保,当然也不会有失业金。在街道失业当然不可以缴纳保险,不缴纳保险自然也不享受待遇。处理方法:如果你是应届毕业生,请不要将档案转入街道,经过派遣手续转入人才,这样可缴纳保险。
如果你不是应届毕业生,请办理招工手续,把档案转到人才,也可缴纳保险。关于医疗保险的享受:北京情况:在人才中心按照自由职业者缴费,社保缴纳6个月后,医疗保险才生效,也就是说才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如果是在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缴费:医疗保险是次月生效。
1、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医保待遇。2、当地城镇户口,可以自己缴纳社保,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个人一般缴纳养老和医疗。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少,待遇也稍低一些,每年缴费一次,保障为一年。3、农村户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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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覆盖范围内的,均应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后,应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单),并告知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15日内携带被退职工档案、退工单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按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歇业后,业主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职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就业服务机构应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劳动手册&中做好相应记录。
外资企业的失业保险登记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企业,均应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代码证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其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随军配偶的失业保险登记
随军、随调的驻沪军官配偶被批准落户本市后失业的,即成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对上述对象要求就业的,可按本市对失业人员的办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劳动手册》,并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对暂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可凭军官所在部队政治部干部处(办)出具的证明(原办理进沪的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审批表)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原在外地参加过工作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可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以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在外地实际工作年限计算(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实际工作年限由其原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原在外地未参加过工作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可以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按随军、随调年限计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参加工作,或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1-6月失业补助金。
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区、县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对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指导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申请。个人或者单位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失业人员认为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行政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失业人员档案失落后补建档案时工作经历的摘录
1、 失业人员补建人事档案须有的凭证材料
本市失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失落档案后,应有原档案保管部门按《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精神,负责为失业人员补建人事档案。其中涉及工作经历的摘录,须有以下凭证材料:
(1)补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经历,须有原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可以是单或调资审批表等);原单位因倒闭、歇业、破产等各种原因不存在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旁证材料;上级主管部门也已不存在的,则先由本人举证,然后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区县职业介绍所共同核实确定。
(2)补建1993年以后工作经历的,须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
上述补建工作经历的凭证、证明和旁证材料是摘录其工作经历的重要依据,负责档案保管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应将其存入被补建人的人事档案,同时还应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个人工作经历的信息维护。
2、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的摘录
失业人员因具有原工作单位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再向原单位索取从事特殊工种的凭证;然后,由负责档案保管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如实摘录其档案内有据可查的工作经历,交其本人送受理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认定处理。如需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可到负责档案保管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查阅档案,有关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应予以协助、配合。
凡经认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包括正常退休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具体受理退休手续时,应将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收回。
3、&农婚知青&回沪后工作经历的摘录
由于&农婚知青&回沪落户后,一般没有人事档案,若要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办理其他相关事务时,所涉及&农婚知青&插队期间的工作经历摘录问题,应先由其本人向落户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核查有关历史资料后填写《&农婚知青&插队期间认定表》,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审核确认。经确认同意的《&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由负责档案保管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将其存入个人档案内,作为摘录工作经历的依据,同时还应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个人工作经历的信息维护。
4、单位委托代管档案的工作经历的摘录
单位员工人事档案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代保管的,其因办理员工社会保险需要而要求摘录工作经历,则由负责档案代保管的职业介绍所如实摘录个人档案内有据可查的工作经历,交单位送受理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认定处理。如需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可到区县职业介绍所查阅档案,有关职业介绍所应予以协助、配合。
参见:《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4号)
执行日期: 日
单位未将失业人员档案退入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1、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将档案及时退入地区的,其本人可以凭《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劳动手册》、《身份证》、《记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于用工单位还未将档案退回地区,其工作经历暂按本次退工单位的就业时间和缴费情况,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同时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还应通知单位,尽快将档案退入地区,以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见:《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4号)
执行日期: 日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的办理
为了解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因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而不符合领取《劳动手册》的原失业职工需办理退休、自由职业参加养老保险等困难,现统一使用《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来替代《劳动手册》。该证明由街道、镇劳动服务所依据户口、档案和相关材料如实摘录,并出具给其本人,由其本人持该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务。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后下发到区县职业介绍所。
参见:《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4号)
执行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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