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全文中对故意损坏国家文物行为给予处罚你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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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在即 清远旅游能否乘势而上?
南方日报讯 “十一”假期来临,出行成为大多市民的主要选择。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旅游法》)也备受人们关注。有人说,《旅游法》是我国关于旅游行业的根本大法。那么作为第一部关于旅游方面的全国性法规,《旅游法》的亮点有哪些呢?
明确界定旅游概念
《旅游法》对我国现阶段的旅游给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旅游。同时,它还明确规范了政府、及的职责与义务,对我国旅游业规范化的发展起导向作用。
《旅游法》对政府部门、旅行经营者及游客等立下了严格的规定。如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承担救助和协助义务;在旅游纠纷处理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对违反该法规定被吊销的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相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同时也规定了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等。
保护游客权益
《旅游法》给游客带来多项新权利。
权利一,旅行社须与游客签合同。
《旅游法》第58条规定,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权利二,游客有自由购物的权利。
《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法》明令禁止强制性购物或强制参加自费项目。
这并不是说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就不能安排购物,只是必须要事先征得游客同意,或是游客自己提出。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凡属于在旅行社引导下所购物品,游客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无条件退货,而且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无条件先行退货退款。但是,一定要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且所购商品完好,不影响其二次销售。
权利三,游客在行程中能随意离团。
根据《旅游法》第65条和第67条的规定,旅客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
但游客提出解除合同,必须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因提前离团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如预订住宿费、交通费用等,在旅行社退还一部分合理费用后,其他都需要游客自己承担。如果是出境游,游客到规定时间不回国,属于非法滞留,应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处理,旅行社对此没有责任。
权利四,发生危险向当地政府求助。
《旅游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旅游安全的救助主体,有救助游客的义务。
《旅游法》规定,遇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都对旅游安全负有救助责任。所以,在国内游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游客一是要积极开展自救,旅行社要积极开展救助,同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求救。如果是出境游,则要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即使是自助游的游客,一旦遇到旅游安全事故,政府也负有救助义务。当然,《旅游法》也规定,游客要为此承担合理费用。
约束游客行为
在《旅游法》中,游客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约束自己的行为。要不然,出现不文明行为,既有害于旅游地,也有害于游客本身,所以提高游客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有过错,其罪错要分开,根据程度不同,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涉及治安方面的问题,有些游客严重的甚至打人、侵犯人权等,这些人就要依照法律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游客只是有过错,则要进行批评教育、接受惩罚等,比如罚款。但是,如果是在国外,游客的过错行为就要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且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游客不要去触碰道德及法律的底线。
在《旅游法》中,游客要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主要是指2006年10月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指南和公约针对游客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作为一名游客,不管是文明道德的约束,还是法律条文的规范,都应提升自我约束能力,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规范清远旅游市场 倒逼景区转型升级
《旅游法》自酝酿、起草、审议、征求意见、通过到实施,每一个环节都被赋予了非常高的关注度,而该法最终能否真正落地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旅游法》的出台又将给清远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清远旅游能否乘势而上呢?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旅游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清远市旅游市场,引导旅游市场走向理性有序的竞争,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遏制“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将保证旅游价格透明度,提升旅游品质,进一步突出优秀旅游产品的竞争力。
《旅游法》的出台给清远旅游业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新法明确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接团,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取消了一些隐性消费,掐断了一些旅行社长期以来的灰色利益链条,必然会带来客源上的冲击,特别是那些单纯依靠价格优势的旅行社冲击较大,将使旅游行业面临优胜劣汰和重新洗牌,促使清远旅游行业重新寻找或建立健康的盈利模式。此外,还将倒逼清远景区转型升级,通过改善服务和提供多种形式的旅游产品,促进二次、三次消费,扩大景区收入来源,形成良性循环。
挤掉非法盈利“水分” 价格回升是市场需要
《旅游法》出台后,原来一些旅游活动中非法盈利的空间被挤掉,这些“负团费”、“零团费”及“被购物”被挤出去后,可能导致旅游价格的回升,但这个回升是合理的。因为旅游价格本来就不能是“负团费”、“零团费”,这些名目听起来好听,实际上是牺牲了旅游质量甚至对旅游者的安全没有保障。
《旅游法》实施以后,“负团费”、“零团费”、“被购物”等问题受到限制,这就使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等进行重新定位与洗牌。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旅游价格回归到正确合理的价位,旅行社和旅游者也会习惯这种价格。
清远认真学习贯彻《旅游法》
加大市场监管 处理3家违规旅行社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旅游法》,清远市旅游局高度重视《旅游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先后组织了3次《旅游法》专题培训,通过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为全市近600名旅游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发放宣传资料5000多份。同时,要求各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用拉横幅或字幕的方式进行宣传学习,营造贯彻《旅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市场监管方面,市旅游局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针对《旅游法》相关内容,目前已开展13次市场检查,处理了3件违法违规案件,对3家旅行社均已发出处罚决定书。在制度衔接方面,正在清理现有的包括正在执行的相关制度,确保不与即将出台的《旅游法》相冲突。
赵强 邓文燕
标签:旅游法 旅游合同 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投诉 旅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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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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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1月18日电 (记者刘怀丕)山西日前出台的《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者可拘留。规定称,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管理人员多次制止,不听劝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行为的;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都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从梁齐齐在故宫()大铜缸上刻下“到此一游”,到山西天龙山千年石窟被各种涂鸦,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的不文明现象时常发生。相关文物专家认为,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提升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也有必要对破坏文物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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