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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出台招商引资“新四十二条”
作者:李少威
  昨日,东莞市外经贸局向媒体公布了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今后东莞的招商引资方向,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共11000字,四十二条规定,被媒体称之为“新四十二条”。  在标准化的文件语言中,通读下来仍能让人感觉到强烈的感情色彩和价值取向,“欢迎与拒绝”、“热情与冷淡”跃然纸上,东莞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思路与决心也一览无遗。  文件中除了显示出对符合发展要求的大企业、大项目的热切之外,还首次明确表态,东莞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来料加工项目。而且在诸多令人羡慕的扶持、奖励政策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均被宣告出局。  该意见今年起实施,到2015年底结束。  核心要点  ● 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的转移  ● 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不受欢迎  ● 对于符合方向的大企业、大项目,推出了许多不惜血本的奖励措施,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但房地产、酒店企业被排除在外  新变化  1 招商重点改为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新四十二条”,东莞今后将重点引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四十二条”确立了招商引资的“三集中原则”。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的转移;招商对象要向先进制造业集中,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力量要向定向目标集中,市镇两级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有明确对象的登门招商活动。  2 “来料加工”不受欢迎,大项目可拿“绿卡”  2008年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对东莞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客观的推动作用。“新四十二条”强调难得的调整成果必须得到保持,招商引资上必须防止“传统意识的复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白纸黑字写明: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2008年至今,关于“三来一补”是否落幕的讨论在社会上已不少见,但东莞政府从未就此作出明确表态,这一次是以“三来一补”起家的东莞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的不受欢迎。  不过,对于符合东莞经济发展要求的大项目,则做足了欢迎措施。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大项目进到东莞,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不过,投资额数以亿计的房地产、酒店企业则被排除在外,主营业务为这两者的企业,投资额再大也不予扶持。评论人士认为,这一方面表明了对千夫所指的房价问题的态度,对酒店也相对饱和现状也作了一个默示,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东莞仍然依靠制造业打天下的决心,对于现有和尚未进来的制造业投资者有“安神”的意义。  问答  把房地产、酒店业纳入奖励范围  会对生产型企业不公平  作为“新四十二条”的主要起草者,市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问:出台这一“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出台《指导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招商引资的目标、方向、手段、财税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引进一批和培育一批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大项目和大企业。  问: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的做法,以前比较少见。  答:属于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主要是考虑到有不少企业同时在东莞投资有多个项目,合并计算更符合企业实际,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内部重组。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要排除房地产业和酒店业?  答: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将它们纳入的话对生产型企业有失公允。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沿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由于国家在税制改革前一直采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非常熟悉并且非常看重这条政策。延用能够更好地调动外商的积极性。  问:为何企业进口设备和并购重组要提供贴息?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进口设备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对企业引进核心进口设备贴息,是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东莞有许多外资企业都在本地投资了多个项目,推动这些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是实现年主营业务超50亿元、超100亿元企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考虑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大量流动资金,我们提出对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东莞的,提供贷款贴息。  重点:大企业、大项目有大优惠  1 “绿卡”企业优惠多  “新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引进大项目的更多真金白银的扶持措施,包括用地优先、低价优惠、税收减免以及财政奖励等多个方面。  对于新设立的外资大企业,其用地将直接由市政府安排,优先配备指标。其中用地集约程度高的,价格上也有较大幅度优惠。  传统的财税奖励也没缺位。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成功引荐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奖励也十分丰厚,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  2 增资扩产有奖  “新四十二条”在鼓励增量培育的同时,也对存量优化提出了具体的鼓励措施。其中对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政府也将给予财税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的升级改造也在新的指导意见中获得明确支持,外商投资大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按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 重金扶持并购重组  对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也是不惜血本,大幅让利地方税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  文件规定,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大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  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东莞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规费,都可予以减免。  4 培育现有大企业  “新四十二条”中还明确将全力培育现有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培育范围。”  条件共有4个:一是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二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三是在东莞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这三者,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同样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四是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  同样,“培育圈子”不向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开放。  文/记者李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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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招商引资“新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 11:36:51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4556
要大企业 不要“来料加工”
&&& 昨日,东莞市外经贸局向媒体公布了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今后东莞的招商引资方向,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共11000字,四十二条规定,被媒体称之为“新四十二条”。
  在标准化的文件语言中,通读下来仍能让人感觉到强烈的感情色彩和价值取向,“欢迎与拒绝”、“热情与冷淡”跃然纸上,东莞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思路与决心也一览无遗。
  文件中除了显示出对符合发展要求的大企业、大项目的热切之外,还首次明确表态,东莞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来料加工项目。而且在诸多令人羡慕的扶持、奖励政策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均被宣告出局。
  该意见今年起实施,到2015年底结束。
【核心要点】
  ● 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的转移
  ● 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不受欢迎
  ● 对于符合方向的大企业、大项目,推出了许多不惜血本的奖励措施,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但房地产、酒店企业被排除在外
【新变化】
  1、招商重点改为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新四十二条”,东莞今后将重点引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四十二条”确立了招商引资的“三集中原则”。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的转移;招商对象要向先进制造业集中,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力量要向定向目标集中,市镇两级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有明确对象的登门招商活动。
  2、“来料加工”不受欢迎,大项目可拿“绿卡”
  2008年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对东莞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客观的推动作用。“新四十二条”强调难得的调整成果必须得到保持,招商引资上必须防止“传统意识的复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白纸黑字写明: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2008年至今,关于“三来一补”是否落幕的讨论在社会上已不少见,但东莞政府从未就此作出明确表态,这一次是以“三来一补”起家的东莞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的不受欢迎。
  不过,对于符合东莞经济发展要求的大项目,则做足了欢迎措施。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大项目进到东莞,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不过,投资额数以亿计的房地产、酒店企业则被排除在外,主营业务为这两者的企业,投资额再大也不予扶持。评论人士认为,这一方面表明了对千夫所指的房价问题的态度,对酒店也相对饱和现状也作了一个默示,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东莞仍然依靠制造业打天下的决心,对于现有和尚未进来的制造业投资者有“安神”的意义。
【问答】把房地产、酒店业纳入奖励范围会对生产型企业不公平
  作为“新四十二条”的主要起草者,市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问:出台这一“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出台《指导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招商引资的目标、方向、手段、财税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引进一批和培育一批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大项目和大企业。
  问: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的做法,以前比较少见。
  答:属于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主要是考虑到有不少企业同时在东莞投资有多个项目,合并计算更符合企业实际,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内部重组。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要排除房地产业和酒店业?
  答: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将它们纳入的话对生产型企业有失公允。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沿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由于国家在税制改革前一直采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非常熟悉并且非常看重这条政策。延用能够更好地调动外商的积极性。
  问:为何企业进口设备和并购重组要提供贴息?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进口设备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对企业引进核心进口设备贴息,是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东莞有许多外资企业都在本地投资了多个项目,推动这些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是实现年主营业务超50亿元、超100亿元企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考虑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大量流动资金,我们提出对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东莞的,提供贷款贴息。
【重点】大企业、大项目有大优惠
  1、“绿卡”企业优惠多
  “新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引进大项目的更多真金白银的扶持措施,包括用地优先、低价优惠、税收减免以及财政奖励等多个方面。
  对于新设立的外资大企业,其用地将直接由市政府安排,优先配备指标。其中用地集约程度高的,价格上也有较大幅度优惠。
  传统的财税奖励也没缺位。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成功引荐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奖励也十分丰厚,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增资扩产有奖
  “新四十二条”在鼓励增量培育的同时,也对存量优化提出了具体的鼓励措施。其中对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政府也将给予财税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的升级改造也在新的指导意见中获得明确支持,外商投资大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按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 3、重金扶持并购重组
  对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也是不惜血本,大幅让利地方税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
  文件规定,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大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
  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东莞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规费,都可予以减免。
  4、培育现有大企业
  “新四十二条”中还明确将全力培育现有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培育范围。”
  条件共有4个:一是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二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三是在东莞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这三者,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同样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四是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
  同样,“培育圈子”不向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开放。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号国内财经要闻
广东东莞市出台招商引资“新四十二条”
  中国宁波网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进口设备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对企业引进核心进口设备贴息,是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东莞有许多外资企业都在本地投资了多个项目,推动这些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是实现年主营业务超50亿元、超100亿元企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考虑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大量流动资金,我们提出对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东莞的,提供贷款贴息。
  重点:大企业、大项目有大优惠
  1 “绿卡”企业优惠多
  “新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引进大项目的更多真金白银的扶持措施,包括用地优先、低价优惠、税收减免以及财政奖励等多个方面。
  对于新设立的外资大企业,其用地将直接由市政府安排,优先配备指标。其中用地集约程度高的,价格上也有较大幅度优惠。
  传统的财税奖励也没缺位。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成功引荐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奖励也十分丰厚,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
  2 增资扩产有奖
  “新四十二条”在鼓励增量培育的同时,也对存量优化提出了具体的鼓励措施。其中对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政府也将给予财税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的升级改造也在新的指导意见中获得明确支持,外商投资大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按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 重金扶持并购重组
  对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也是不惜血本,大幅让利地方税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
  文件规定,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大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
  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东莞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规费,都可予以减免。
  4 培育现有大企业
  “新四十二条”中还明确将全力培育现有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培育范围。”
  条件共有4个:一是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二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三是在东莞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这三者,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同样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四是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
  同样,“培育圈子”不向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开放。   文/记者李少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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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东莞市外经贸局向媒体公布了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今后东莞的招商引资方向,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共11000字,四十二条规定,被媒体称之为"新四十二条".
  在标准化的文件语言中,通读下来仍能让人感觉到强烈的感情色彩和价值取向,"欢迎与拒绝"、"热情与冷淡"跃然纸上,东莞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思路与决心也一览无遗。
  文件中除了显示出对符合发展要求的大企业、大项目的热切之外,还首次明确表态,东莞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来料加工项目。而且在诸多令人羡慕的扶持、奖励政策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均被宣告出局。
  该意见今年起实施,到2015年底结束。
  文/记者李少威
  核心要点
  ● 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的转移
  ● 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不受欢迎
  ● 对于符合方向的大企业、大项目,推出了许多不惜血本的奖励措施,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但房地产、酒店企业被排除在外
  新变化
  1 招商重点改为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新四十二条",东莞今后将重点引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四十二条"确立了招商引资的"三集中原则".招商地区要向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以承接这些地区先进制造业尤其是新一轮新兴产业的转移;招商对象要向先进制造业集中,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力量要向定向目标集中,市镇两级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有明确对象的登门招商活动。
  2 "来料加工"不受欢迎,大项目可拿"绿卡"
  2008年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对东莞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客观的推动作用。"新四十二条"强调难得的调整成果必须得到保持,招商引资上必须防止"传统意识的复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白纸黑字写明:东莞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项目".2008年至今,关于"三来一补"是否落幕的讨论在社会上已不少见,但东莞政府从未就此作出明确表态,这一次是以"三来一补"起家的东莞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告"来料加工"项目的不受欢迎。
  不过,对于符合东莞经济发展要求的大项目,则做足了欢迎措施。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大项目进到东莞,可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不过,投资额数以亿计的房地产、酒店企业则被排除在外,主营业务为这两者的企业,投资额再大也不予扶持。评论人士认为,这一方面表明了对千夫所指的房价问题的态度,对酒店也相对饱和现状也作了一个默示,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东莞仍然依靠制造业打天下的决心,对于现有和尚未进来的制造业投资者有"安神"的意义。
  把房地产、酒店业纳入奖励范围
  会对生产型企业不公平
  作为"新四十二条"的主要起草者,市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问:出台这一"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出台《指导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招商引资的目标、方向、手段、财税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引进一批和培育一批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大项目和大企业。
  问: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的做法,以前比较少见。
  答:属于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主要是考虑到有不少企业同时在东莞投资有多个项目,合并计算更符合企业实际,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内部重组。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要排除房地产业和酒店业?
  答: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的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将它们纳入的话对生产型企业有失公允。
  问:为何多项鼓励措施都沿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由于国家在税制改革前一直采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非常熟悉并且非常看重这条政策。延用能够更好地调动外商的积极性。
  问:为何企业进口设备和并购重组要提供贴息?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进口设备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对企业引进核心进口设备贴息,是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东莞有许多外资企业都在本地投资了多个项目,推动这些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是实现年主营业务超50亿元、超100亿元企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考虑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大量流动资金,我们提出对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东莞的,提供贷款贴息。
  重点:大企业、大项目有大优惠
  1 "绿卡"企业优惠多
  "新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新引进大项目的更多真金白银的扶持措施,包括用地优先、低价优惠、税收减免以及财政奖励等多个方面。
  对于新设立的外资大企业,其用地将直接由市政府安排,优先配备指标。其中用地集约程度高的,价格上也有较大幅度优惠。
  传统的财税奖励也没缺位。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成功引荐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奖励也十分丰厚,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
  2 增资扩产有奖
  "新四十二条"在鼓励增量培育的同时,也对存量优化提出了具体的鼓励措施。其中对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政府也将给予财税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的升级改造也在新的指导意见中获得明确支持,外商投资大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按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 重金扶持并购重组
  对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也是不惜血本,大幅让利地方税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
  文件规定,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大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
  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东莞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规费,都可予以减免。
  4 培育现有大企业
  "新四十二条"中还明确将全力培育现有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培育范围。"
  条件共有4个:一是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二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三是在东莞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这三者,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同样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四是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
  同样,"培育圈子"不向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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