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同的哲学解释角度解释新事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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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三政治《生活与哲学》二轮复习教学案 第一单元 生活智慧与时代精神( 2013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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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中。”水对鱼说:“我能感觉..
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中。”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中。”从哲学角度看,下列选项对这段话理解最恰当的是①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②认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③人的认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④联系是普遍存在的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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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中。”水对鱼说:“我能感觉..”主要考查你对&&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因果联系),坚持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掌握系统优化法&&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现在没空?点击收藏,以后再看。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因果联系)坚持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掌握系统优化法
联系含义:
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正确理解普遍联系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之间的关系:
联系的理解:所谓联系,就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是以承认事物之间的区别为前提的。事物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是事物的本来面貌。如果只见区别不见联系,就会把本来有联系的事物孤立起来,这是形而上学的特征之一;如果只见联系不见区别,就会抹杀事物之间的界限,把世界看成毫无区别的一团混沌,这是相对主义的特征之一。
正确理解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是孤立存在的,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正确理解该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能把普遍联系理解为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事物总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在这一点上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某一具体事物与另一具体事物是否有联系,则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相对的。 (2)联系的普遍性不仅指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存在联系,还包括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存在联系。 (3)不能把联系的普遍性等同于联系。联系的普遍性是联系的特征之一,另外,联系还具有客观性、多样性特征。 (4)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根本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 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
联系的客观性含义:
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联系的客观性原理:
①原理内容: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联系具有客观性。 ②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要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正确理解普遍联系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之间的关系:
全面理解联系的客观性:(1)联系的客观性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仅自在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就是人为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承认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与肯定人的实践活动的有目的性之间并不矛盾,人的实践活动虽然有意识、有目的,但毕竟要建立在承认联系、尊重客观联系的基础之上。 (3)联系的客观性根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在联系观上坚持贯彻了唯物论。
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与建立新的具体联系是不矛盾的:(1)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2)对联系问题我们既要坚持唯物主义,又要坚持辩证法。人们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必须要以坚持事物的客观性为前提。 (3)所谓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只是改变了事物联系的具体形式,并不是从根本上取消了事物自身的客观联系。如果否认了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任何新的具体联系都不可能建立。所以,联系具有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改变联系。 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
原因含义: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
结果含义: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联系的多样性原理:
原理内容:联系具有多样性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要求我们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联系的基本特征:
联系的多样性原理:原理内容:联系具有多样性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要求我们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
因果联系(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①含义:原因: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结果: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 ②特点:先行后续的关系;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本质特征) ③方法论: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
&整体与部分的含义:
整体是事物的全局和发展的全过程,从数量上看它是一。 部分是事物的局部和发展的各个阶段,从数量看它是多。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原理:
(1)原理内容:两者相互区别:整体和部分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整体统率部分,部分服从和服务于整体;整体和部分的功能不同。整体具有部分不具备的功能。两者相互联系:整体和部分不可分割。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离开了部分,整体就不复存在。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离开了整体,部分就不成其为部分;整体和部分相互影响。整体的功能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功能。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2)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树立全局观念,统筹全局,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搞好局部,用局部的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对我们的启示:
(1)要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选择最佳方案,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2)重视局部作用,搞好局部,用局部发展推动整体发展。&升华:树立整体意识,培养全局观念,具有合作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
系统优化原理含义: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要素是组成一个系统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系统优化原理:
(1)原理内容:系统具有整体性(即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它的每一个要素都不能单独具有的功能)。系统具有有序性(即系统的各要素总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发生作用)。系统具有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即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结合使系统的功能具有了趋向强化的特征。)(2)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既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又要把事物和系统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系统和要素的辩证关系:
提醒: 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和要素的关系。系统属于整体的一种情况,系统除了强调整体性外,还有层次性和有序性。要素只是部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组成一个系统的相互作用着的部分。系统优化法基本特征:
A.整体性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它的每一个要素都不能单独具有的功能。B.有序性系统内部都具有层次等级式的结构,系统的各要素总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发生作用。C.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系统内部各要素的优化结合使整体的功能具有了趋向强化的特征,整体的功能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
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①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 ②要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③要注重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系统优化的方法的要求:系统优化的方法要求我们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从整体出发,把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形成关于这一事物的完整准确的认识。
&系统优化方法:
发现相似题
与“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中。”水对鱼说:“我能感觉..”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258297248212285037146059190483141160新婚姻法体现了哪些哲学观点?每条最好都能解释一下_百度知道
新婚姻法体现了哪些哲学观点?每条最好都能解释一下
每条指得是新婚姻法里所体现的哲学观点 每个哲学观点解释一下
提问者采纳
“每条都用哲学观点解释一下”?难怪哲学这个能把多数健全人搞成脑残的学科毫无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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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最本质的是哲学中的&根&的思想
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无聊的问题。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一切从实际出发 主观符合客观 准确的意识起促进作用 反之亦然一切从实际出发想问题,全面认识把我世界反对主观主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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