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的车祸 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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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中小学校法制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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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吴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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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龙刑初字第416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刑事罪刑情节】 ,,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刑罚: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
【全文】【】 &&&&
吴某交通肇事案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龙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霖、洪顺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海市榜山镇沿省道西港线往浮宫镇方向行驶,至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省道西港线276KM+820M路段时,其驾驶的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由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日自动到龙海市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第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认为吴某系肇事后逃逸,但案发后吴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建议对吴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海市榜山镇沿省道西港线往浮宫镇方向行驶,至省道西港线276KM+820M处的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路段时,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由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日当日自动到龙海市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另查明,日,在龙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吴某的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23万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之孙)的证言,证实日5时15分许,其祖母谢玉里说其祖父陈某发生车祸,其与家人赶到双胞胎饲料厂对面的事故现场,看到其祖父陈某倒在路边,就报警并叫救护车,120救护车到场后,经医生诊断其祖父陈某已经死亡。其祖父陈某于每天四、五时许都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一些蒜头和姜母到厚境市场出售。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在现场提取到红色货车保险杆碎片及大灯壳碎片,经与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破损处比对吻合。
  3、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闽)公(龙)检(尸)字第(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装置无异常、转向装置有效、灯光装置装配齐全有效。
  5、龙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6、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和驾驶证,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吴某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
  7、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和车辆信息,证实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
  8、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过程,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吴某于日自动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9、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05)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吴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于日出生,被害人陈某于日出生。
  11、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日,被告人吴某的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建议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罚。
  12、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供称日21时许,其驾驶闽E×××××号重型自卸货车到榜山镇普边村采石场等待装石粉,至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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