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检委举报网站查办案件有权要求提供旁证的其它单位人员留下过夜吗

“纪凯夫事件”真相――当事人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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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前 言
& & 所谓“纪凯夫事件”,是源于1951年发生在武汉市二医院的一起很小的刑事“盗款未遂案”。当年在对此案的侦办中,由于受到某个人的阻饶,引发了是“盗款案”还是“陷害案”的强烈纷争。进而对这起尚属司法范畴内刑事案的纷争,又被人为地演变为极具政治色彩、涉及“宗派”和“反党”的“打击报复”的“事件”。为此,使新中国第一届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当时为中央直辖市)等相关组织的领导人及一批党、政干部受到重处, 并改组了中共武汉市委、市府党组。但五十多年来,对此案当年定论的纷争从未平息。虽然从1954年起,中共中央、中共中央中南局、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各级组织分别对部分当事人的处分作了“取消”、“撤消”和更正的决定,但对全案问题未能作彻底澄清、平反。继之,由于当事人的不断申述,又于1979年中共湖北省委受中央纪委委托,又对该案作了为期两年的全面复查,得出了“定性是错误的,处理是不适当的,应改正过来”的正式结论。可是,又由于种种人为的原因,致使已经查清的案情真相不能昭示天下,更使得该案的纷争至今都不能平息,尘埃难以落定。以至成为长期郁压在中共武汉市委、中共湖北省委两级党组织和政府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几代人心中的疑团!
当年原中南局是因在上方有指示传言的压力下,才仓促背离法制对此案作出处理“决定”而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所以多年来,在党的许多宣传材料中也都一直是按当时报刊上的内容、观点来表述此案的,并以讹传讹。近几年,有些刊物、媒体又刊载了李之琏、许人俊、万迪宏等人的文章,他们都是以维护原中南局的“决定”为主调,认为多年来当事人要求平反的诉求和中共湖北省委否定原中南局“决定”的认定是“翻案”。还不遗余力搜寻毛泽东等其他中央领导人曾对此案作过什么指示和谈过什么话,试图以此将此案定为“铁案”,进而来掩盖“人治”办案背后隐藏的深层问题。但所述内容都仅一方之词,并无法讲清事实真相。所以,今天我们特发表与之不同观点和声音的文章,即:《“纪凯夫事件”真相――当事人有话说》
虽然该案大部分当事人已作古西去,但他们所留下的历史证言依然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和党史工作者从多方位、多视角,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全案案情。并可在追询和探究这起纷争了50多年、涉及改组直辖市一级市委和政府的政治“事件”的真相中,获取对我们今天有益的东西:在如何以党章治党,切实健全党的民主制度,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力;和如何依宪法治国,明确、规范党、国家、政府各个职能机构的施政行为;尤其是在司法领域避免“人治”的“首长办案”和杜绝个别人用“人治”作掩护,借用领袖、领导或某组织之名便可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搅混宪法赋予各职能机构在不同领域的职权,便可“狭天子以令诸侯”滥用权力的事情再度发生;以及防范司法的权力受到侵害和国家的权利失去制衡等方面作更理性的深长之思!
“纪凯夫事件”真相
―― 当事人有话说
方可、张思言
历史背景:
△日武汉解放,5月24日以吴德峰为市长、周季方为副市长新中国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6月11日以张平化为书记、谢邦治等为副书记的中共武汉市委成立;华中最大的城市――武汉市,被中央人民政府定为中央直辖市。
△日,因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使刚建立的新中国的政权面临考验。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随即保卫新政权的镇反工作在全国展开。
△1952年初,国家机关内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在工商界开展反行贿、反偷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即“三反、五反”运动。
“前因”(导火线)1:
1950年7月,武汉市立二医院副院长陈处舒(该院党组织负责人)对组织配给当保姆的王国珍(南下工作队员)有殴打、虐待之举,被武汉市监察署查处。当年5月,因伤残刚从团长任上转业到武汉市监察署的王清和原市立一医院院长、刚升任武汉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的宋瑛等人参与了对陈的查处工作。在陈被市府党组责令停职检查期间,二医院的医政科长孙麦龄、文书纪凯夫、职员马骏、王守正等联络近百人签名,到市政府为陈的问题请愿,遭到副市长周季方的批评。陈处舒因是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南局组织部秘书长李之琏的妻子,夫妇俩也曾数次托人找吴德峰市长说情,但遭回绝。50年底,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陈处舒受到撤职处分,王清就此于51年2月留二医院任监委。(党的负责人;二医院因党员人数不够,未建立支部。)由此,陈、李夫妇、孙麦龄等人与武汉市领导人及宋瑛、王清等相关干部结怨甚深。故随之市立二医院发生蹊跷的“盗案”和李之琏越级插手、干预此案的行为,有栽赃陷害、蓄意制造事端和报复的嫌疑,是引发所谓“纪凯夫事件”的起因。
“前因”(导火线)2:
与此同时日,经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转来一封化名“陈颉”状告宋瑛局长的匿名信,称其担任市一医院院长时有失职、渎职问题,没有能力担任局长。但经组织查证,该告状信内容失实。在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开会研究此问题时,因总支成员张洁等发现,匿名信用的纸是二医院的材料稿纸,字体像王守正的。故在未征求宋瑛意见的情况下,找来熟悉王守正字体的纪凯夫、马骏和王守正本人识别过该信笔迹、谈过话。
一星期后,王、纪、马三人向武汉市监委、市纪委、中南监委状告市卫生局及宋瑛,“追查匿名信是违法、侵犯人权”。武汉市委为此于日责成市纪委领导人亲自主持,在对情况全面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对认定的事实作出结论:
1、“ 控告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与宋瑛关系不大,但宋瑛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局长缺点是有的”。
2、“机关党总支------作出追查控告人的决定是错误的------核对笔迹的作法更是不对的,所以应当作出深刻检讨”。
宋瑛在党内、外的会议上作了公开检查。此结论武汉市委于51年4月20日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回复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此后中央书记处也未再提出不妥和新的意见,按常理,此事应该是了结了。但当武汉市二医院“盗款”案发生后,中南局纪委的李之琏再三重提此事,(此事的处理原是武汉市委直接向政治局秘书室报告,并未经中南纪委,更与李之琏的工作职权无关系。)并私下从武汉市纪委要走有关材料,又以中南局纪检委秘书长的身份将与之不同的情况和意见提供给《人民日报》驻汉记者,绕过中南局以“党报专栏”名义报给中央纪委,要求重处。同时又将以此得到中纪委领导置后的批示内容,给武汉市委施压。以至造成宋瑛在一个月内、为同一问题、连续受到三次不断加重的处分。《人民日报》还于51年8月18日、9月11日为此先、后发表指名批评宋瑛“侵犯人权”的文章。
宋瑛由于不断受处分和被中央党报点名批评,在舆论上已造成是对纪凯夫、王守正等人进行“伤害”的干部,而陷入一时难以说清的境地。宋瑛“犯错误”,成为李之琏将此问题与二医院发生的“盗案”搅在一起,在所谓“纪案”中给其定“借端报复、陷害无辜”罪的口实、契机和逻辑依据。她所“伤害”的对象,纪凯夫、王守正便成为受“迫害”的“无罪羔羊”。也因此,公安机关对纪、王二人在二医院“盗案”中作案嫌疑的认定和武汉市委等一切与之不同指导办案的意见,也就遭到否定。反之,被认定为是宋瑛等人的“同谋”和“支持”者。这就是发生所谓“纪案”的成因。
一、蹊跷的“盗款”案。
日下午刚下班、6时15分左右,武汉市二医院总务科会计室内的保险柜被人打开,1200万元(旧币,折合人民币约1200元)被取出,但没被盗走:2/3钞票,分多处、撒落在从总务科至(院长、监委、文书合用)大办公室门外U型近30米长的走廊上,票面都是一万元和五仟元的大面额,捆扎钞票的牛皮纸条有部分断开。下余1/3为一仟元以下小票面的钱,用一块花布紧紧地包着,事后据纪凯夫向警方称,是挂在“大办公室”外阳台边的电线瓷壶上被发现的。(经查证该花布曾是监委王清家的桌布,因沾污迹送医院洗衣房后不知去向。)
纪凯夫向邻近的公安四分局电话报案(相距约200米)。第一个到现场的警察王瀛争在纪凯夫的引导下查看完现场后,让纪凯夫保护现场,(此时纪并未声称在凉台上发现了一包钱,故民警王也没去凉台看“现场”)自己去打电话要求警力增援。等打完电话返回现场、援助警力赶到时,地上的钞票却被归拢了,案发现场被破坏。使警犬嗅别、指纹鉴定等侦察技术失效。但经现场清点,撒落在地上的钞票加上此时纪凯夫提着一包声称是从凉台上发现的钱,共计1200万元(旧币)分文未失。
当晚,因监委王清案发时在办公室,故纪凯夫散布王清偷钱,并断言王清有开保险柜的钥匙,为销毁证据已将钥匙从窗口丢出。(纪否认自己是最先到达和目睹现场的)次日,果然在院大门外对着大办公室阳台的花坛明显处,拾到一把配制的保险柜钥匙。辖区公安分局依据现场状况,认定有两种作案性质有待排查:一是以偷钱为目的的盗案;二是蓄意伪造现场的栽脏、陷害他人案。
二、两拘纪凯夫、李之琏介入此案。
辖区公安调查人员除走访目击证人取证外,先是询问了王清发案时为什么在现场的原因。据王清称是下班回家后接到纪凯夫通知,有“急件”压在办公室玻璃板下才返回办公室的。据查证,下班后,院方确收到一份会议通知,但并非急件。纪凯夫的表现虽然“积极”:在现场充当“主角”,散布王清盗款;未仆先知断言王清有仿制的保险柜钥匙并从窗口扔出;声称是在大办室凉台外电线杆上发现的那包钱,是什么时间、怎样发现,又是什么人、怎样取下来的;以及为什么不制止、反而参与破坏现场等行为所暴露的问题,反倒与现场钞票撒落的状况明显不像偷盗行为所至而构成疑点,有待排查。故公安分局于14日晚,传讯了纪凯夫,并当晚未归。为此,公安分局还向总局治安处写了书面报告。但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依法排查、办案,传讯纪凯夫的工作,事后却被认定是受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强令”所为,并与“打击报复”联系到了一起!
第二天15日(星期日)上午,该院医政科长孙麦龄(并非案发现场目击者)即赴已被撤职并调离数月的前任副院长陈处舒家,将纪被传讯未归的消息告之。(后查明在案发当晚和第二天即13日白天,孙分别两次采用电话和亲赴陈的上班处向陈报告了案发情况和该案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孙麦龄当时称是上海来的地下党员,但组织关系还没接上,故当时二医院戏称3个半党员。因未成立支部,他也不是什么党支部保卫委员。陈处舒的丈夫李之琏因有其中南局纪委兼组织部秘书长的职务背景,妇夫俩当天与孙的交谈,后被说成是接待“上访者”。并于午饭后,李带孙乘车赴武汉四区委,托区委书记苏苇出面与公安分局交涉,要求放人。当晚,以孙麦龄名义将纪凯夫保释。李之琏个人由此时起,便介入了刑事“盗案”的办案工作。但几十年后,李却将个人的此作法说成是受已故上司钱英部长的委托、指示所为。还声称这是“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
纪凯夫1921年生人,解放前系汉口中央药房副经理。(据有关档案记载,该药房曾是“中统”的秘密工作椐点)49年武汉解放后,纪是由孙等人介绍到二医院任文书工作。
市卫生局宋瑛副局长作为二医院上级主管局党的负责人,下级单位发生了刑事案,便于17日上午赴市政府向分管卫生、政法的副市长周季方报告发生了“盗案”的情况。周此时已得知纪凯夫的一些政治背景情况,考虑镇反期间发生该案是否与其它政治目的有关?并认为李之琏绕过市委、政府和两级公安机关干予基层单位的一件刑事案,既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也不符合国家的司法原则。在没有履行任何代表中南局组织手续的情况下,仅凭个人口头意见就放弃办案原则和对嫌疑人调查的措施,是不对的。因此,为排除对办案工作的干扰、否定了宋瑛“暂不宜抓”的建议,命令市公安总局治安处拘留了纪凯夫,继续侦办此案。周的决定第二天在市委的会议上作了汇报,并征得了同意。周与纪并不认识,更无私怨,十几天后便调离武汉市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此后也再没过问过此事。但后来在“纪案”的定论中,周为此被定为支持、伙同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打击报复”罪。
三、市委排除双线办案的干扰、公安司法办案有了结论。
据孙麦龄的日记证明,17日晚李之琏又来到四区委,参加由他授意、四区委书记主持的“会议”。并叫来市纪委检查处(科)长王世勋,(未经过市纪委组织委派)并指示应针对王清的疑点以检查党纪之名调查此案。会上由根本不在案发现场的孙麦龄介绍案情,宋瑛也被邀参加,但她认为此会性质不论不类便没有发言。由此,对该案的调查工作由于李之琏和王世勋的介入,便行成了一边是公安司法;一边是李、王组成的“纪检”双线办案的格局。
4月30日当武汉市委书记张平化、市委副书记兼市纪检委书记谢帮治闻之上述问题和矛盾后,亲自查看案发现场和找来公安、纪检两方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以武汉市纪委名义致函中南纪委(实际是针对李之琏的个人行为)指出:“这非纪律检查机关所能胜任。`……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全责处理,查清盗案或陷害后,与党员有关者再以党纪论处”。当年武汉市委“依法施政”的意见,却被李之琏视为是“不可调和的分歧”,最后被认定为是:“对抗上级组织”、“支持宗派分子打击报复、反党”的错误。
李之琏从案发之初就介入此案,引发与武汉市委、政府间的“分歧”和“矛盾” ,其问题的实质是为争得对二医院“盗案”的办案权。蓄意把水搅浑、致使该案脱离司法专业办案方式和程序,以便纳入自己的权力范围,再谋求领导人的“指示”,进而可操控对“盗案”的调查结论。该问题和此作法正是形成所谓“纪凯夫事件”矛盾的起点,同时也是贯穿全案问题的焦点!
李之琏声称自己的行为是受钱英部长委派的,是“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但我们看了钱英同志的证言,便可知晓在他行为背后问题的答案:“盗案在51年,开头就是在二医院的上海同济大学的孙麦龄告到中南局,他就找了李之琏。当时我不在家。我们有个副部长孔祥祯,李之琏告诉了孔祥祯,孔祥祯说让武汉市委先查,我们不要插手。我回来后,孔和李都向我说此事,我同意孔祥祯的意见.````````并请示李雪峰,李雪峰也同意市委查,李之琏就不满意,因为牵涉到他老婆陈处舒”。
7月3日,武汉市公安总局责令总局保卫处,根据市委凭证据定案,从查清仿配的保险柜钥匙入手的指示,接办和侦破此案。(因发案现场的保险柜和财物室的门没有被撬痕迹)9月初,公安总局保卫处查明:仿配钥匙的时间是日中午11、30时至13、30时之间。虽然此时原钥匙曾短暂经王清之手,与其它物品一起存放在不能锁的办公室抽屉内,(经查证,此间纪凯夫、王守正曾逗留在院长、监委、文书合用的大办公室内)但王清有当天中午没有外出的旁证。后经制作该钥匙的铜匠师傅和多位目击证人(共七人)反复识别、指认,再加上派在二医院的内线侦察人员,对细微证据包括:身型、口音、发型、手表、皮鞋款式、着装质地、式样以及嫌疑人的情绪变化等反复的核实,最后认定仿配钥匙的嫌疑人不是王清、也不是纪凯夫,而是发案时任出纳的王守正。(对王守正作案的认定,进一步吻合和排除了1、作案人仅有保险柜钥匙,而无财务室的门钥匙就冒然可在十分钟内作案。2、取出钱后又不拿走,而是在几十米长的走廊里分多处成扎地撒落。3、按财务制度每天下班前财务室的现金都必需进银行,为什么唯有这天例外保险柜里有这么多钱等诸多现场状况和疑点。)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取证和铜匠等证人的证言,按司法办案程序还邀请了中南、武汉市两级检查机关和市监委于9月底召开认证会。经中南检查暑副检查长周光坦、武汉市监委唐午圆主任和市检查院的代表等多位与会者现场当面询问所有证人,分析认定:武汉市公安机关的调察工作是细致、认真和可信的;铜匠等证人的指认和证言也是真实的。(当时为了慎重,会议作了录音。但该录音带后被李之琏认定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对抗上级”的物证,并与同三把保险柜钥匙,于52年2月派人从市公安总局保卫处收走,后下落不明。有销毁证据的嫌疑!)并且经铜匠们的提示,仿配的保险柜钥匙经办案人员刘珠月等人试验,并不能打开保险柜。由此可证明,该案配制钥匙者的目的不是用于偷盗。扔在院大门前、人们上下班必需经过的花坛边明显处,而是为转移侦察视线,另有它谋。这也正是纪凯夫未仆先知、一发案时就试图引导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搜寻王清有扔出的保险柜钥匙上的可疑之处。发案时,能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此时又都在任出纳的王守正手中。侦察结论表明,这“不是一般的偷窃案,而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阴谋布阵的陷害案,这个案件的酿成,可能不只一个人所为”。武汉市公安总局决定“拘捕王守正,暂不释放纪凯夫”,以求顺利破案。但因此案涉及李之琏个人介入,为慎重起见,武汉市委于10月12日,向中南局并中央呈交了书面报告,请示批准实施市公安总局的破案计划。
由此可见因李之琏的干扰,使得中共武汉市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无法实施,对一件尚属辖区和司法范畴内普通刑事案的办理,还需向党的中南局甚至中央写请示报告,正常的办案程序已被搅乱。李之琏此时已成为司法机关破案工作的障碍、对立面!
四、“联检组”强行替代司法办案、仍无定论的报告却被调包。
更为甚者,椐李之琏称:此时中南纪委向中南局领导提出,有必要由中南一级有关部门联合协助市委检查处理这一案件。中南局将中南纪委的要求转告给武汉市委“可供你们参考”。无论李之琏的此说法是否属实,但于11月21日,由中南纪委牵头十一个单位(非司法刑侦专业人员)组成“中南联合检查组”,进驻武汉市二医院,取代公安机关直接办案。从此,中共武汉市委及市公安总局破案意见的报告便没有了下文,办案工作搁浅,破案计划未能实施。
“联检组”这个临时性组织,究竟代表国家那个职能机构执法;又是经那个组织、什么人、行使什么权力批准的,至今都倍受质疑。我们暂且不深究此作法是否符合那一条司法办案原则和行政法规,但它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在李之琏为争得办案权的问题上,套上了“组织”的外衣,更进了一步。其必然只会是把案情搞得扑朔迷离,也使问题更加向错误的方向滑去!
“联检组”的介入历时20多天,并没有取得新的、能够被法律认可的确凿证据。最终也没有得出正式、明确的、可以被司法认同的结论。现档案中只留下一份打印的、注明十一个单位代表名字,部分人认为王清作案;少数人认为纪凯夫也可疑,同意市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还有人中立、不表态的《检查报告》的讨论稿,时间为51年12月26日。然而于52年1月28日在中南局作出定案“决定”时,凭据的却是另一份由李之琏亲手编写的《简要报告》中的9条“罪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该报告的时间是12月20日,早于“联检组”报告的讨论稿6天,落名却变成“联检组”正、副组长二人。(非本人亲笔签暑)也就是说“联检组”《检查报告》未定论的讨论稿,还未产生之时却被李之琏的“报告”提前替代、调了包。匪夷所思的是:李之琏此时如此用他人之名写报告,可他又曾几何时合法代表那个组织、查看过现场、参予过对此案的调查工作;他报告中的所谓案情又是来自何处;怎么对一个案件的侦办、认定,不仅可以临时另组班子取代司法机关,而且还可以任意由一个没有参予过案件调查、又“不了解”案情的某个人随意提前撰写案情报告并还竟依此定案呢?更不可思意的是,孙麦龄、王守正、纪凯夫的哥哥纪憨(与二医院毫无关系)此时也都参予了“联检组”的调查、汇总案情材料等工作。专业司法刑侦人员的工作全都被他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所取代!
五、纪凯夫违反监规受处罚、
纵观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当年虽然被戴上了“侵犯人权”、“打击报复”、“刑讯逼供”、“宗派集团”、“反党”、“反革命”等一大堆罪名的帽子,但仔细了解案情的事实,人们会惊呀、清楚地发现,该案除公安机关根据疑点,依法拘留了纪凯夫外,由于武汉市委及市公安总局请示破案的报告没有了下文,导致办案工作搁浅;所提出的破案意见也未能实施,所以对所谓“纪案”即“打击报复、陷害”案的认定,根本就毫无事实基础,也无案可谈!一大堆逻辑混乱的罪名、完全是人为主观推测、编造、强加的。纪凯夫因涉嫌刑事“盗案”问题有待排查而被拘审,完全是属于司法范畴内的办案工作。即令有什么不妥或产生不同办案意见,也只应是在司法的框架内按程序、据实解决,与其它问题根本扯不上边!
当年对纪凯夫“刑讯逼供”的认定,其根据都是在政治压力形成“一边倒”的局势下,向纪凯夫收罗的一面之词。市公安总局保卫处从51年7月3日受理此案起,因集中精力查清仿配保险柜钥匙问题,由于铜匠及证人的指认此时并未涉及纪凯夫,所以保卫处也从未提审过他,因此,也根本不存在什么“刑讯逼供”问题。而事实正恰恰相反,51年6月底,保卫处未受理此案前。根据当时中央“清理积压案件”的指示和经市委批示,市公安机关从全市组织了一批保卫干部,对在押人员的案子进行清理。当清理到纪凯夫时,因预审人员对前期案情不了解,所以照例询问姓名、职业、案情等问题。纪先是一言不发,后是破口大骂,并突然当着女记录员脱掉裤子、赤裸下身。在场警员当场制止这种耍流氓行为,强行给他穿上裤子。因违反监规,给他带了手铐。该事情的发生和纪凯夫受到处罚,与“盗案”案情实质并无关联。但因发生此事影响恶劣,很快就反映到总局保卫处彭其光那里。(彭其光当时是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也是总局“清理积案”领导成员之一。此时,他还并未受理调查二医院“盗案”的工作。)彭当即将此事向总局朱涤新局长汇报,朱局长因知市委领导曾过问过此案,便带彭亲往张平化书记处作汇报、请示。平化书记指示:一定要向案犯讲明违反监规错误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教育。同时指示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按政策办案,避免有人在此案的问题上找岔。根据平化书记的指示彭其光来到拘留所,先是解除了纪凯夫的手铐,同时对纪所犯错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纪凯夫当时也表示接受批评并承认了错误。此后,保卫处根本未提审过他。(关于是否对纪凯夫“刑讯逼供”问题,有多位当年经办此案人员都写有否定的详细证明。)但事后原中南局的定论却将此事反过来,说彭其光在办二医院盗案中对纪凯夫“刑讯逼供”而定罪,同时毫无根据竟把彭其光说成是与宋瑛、周季方一伙对纪凯夫的陷害集团!
六、关于香港来信、
51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总局邮检部门,从香港邮件中发现一封给纪凯夫的信。其内容十分可疑,“久未得消息,-----盼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行,------等”。经手此事的刘丙申同志,提出有深入调查的必要。经请示领导,“要继续观察”,此信暂被搁下。一个多月后,刘丙申忽然在报纸上批评宋瑛的文章中看到纪凯夫的名字,于是赶紧把这封可疑的香港来信向总局领导作了汇报,此时已是12月初。朱涤新局长把此信批示给保卫处,经把信的内容与纪凯夫近期的行为和在“盗案”中的表现对照,并针对纪曾在“中统” 的工作据点――汉口中央药房任副经理等经历分析认为,此信有很多疑问和特嫌问题有待查明。但此时公安部门已失去对“盗案”的办案权,故只得将此意见上报。当李之琏得知此情况后,首先是否定此信不是来自香港。后经他亲自找邮政局李进局长,反复核查了由香港进内地的邮件清单,证明该信确系来自香港。但他仍然偏袒、固执地说:“信虽是香港来的,也不能说是特务机关写的”。后来他竟调转枪口提出了令人意外的判断:是有人“制造混乱”“伪造的”。他还断言“有人立功心切,写此信借特务机关之名,提供纪凯夫的“证据”,达到破案的目的”。矛头直指公安总局保卫处负责办理此案的彭其光同志。(因为此时彭其光掌握了该案的侦察结论和证据,没有顺应李之琏的说法,并且在党的会议上当面反驳过他。)为了按他的推断坐实彭其光等人的“罪名”,还专派中南监委、检查署等干部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但调查结论还是与之相反,证明该信并非“伪造”,“怀疑彭其光与港信来历有关系,是没有根据的”。可是于日由李之琏撰写、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全案经过》(简称)中仍这样表述:“更为严重的,他们还用极卑劣恶毒的手段,伪造香港的特务来信,污蔑纪凯夫有政治问题。”又于52年7月2日经李之琏“逐字逐句修改”、审定的中南法院《判决书》中也仍宣称彭其光“制造伪证”!
这封可疑的香港来信,当年虽因李之琏的阻饶没能查清,成为迷团。但李之琏以权代法包庇纪凯夫、诬陷办案人员的行径,却成为历史永久的铁证!
七、相持不下的局面、“最高指示”由来与真、伪。
日,在以中南局纪委名义召集的案情分析会上,武汉市领导人与李之琏的观点尖锐对立,双方有面对面交锋。但此时,由于中央组织部兼中央纪检委秘书长赵汉专程又为认定、处理所谓周季方支持宋瑛 “追查匿名信、侵犯人权”问题南下武汉。所以对刑事“盗案”的定论,就与所谓宋瑛“追查匿名信”的问题搅混在一起,堕入了一个完全背离司法的逻辑怪圈。即:依据武汉市及公安机关的侦察认定,王守正、纪凯夫都是“盗案”中的作案嫌疑人,该案即有栽赃、陷害他人之嫌。那么此时要认定周季方支持宋瑛“打击报复”王、纪二人,显然逻辑是颠倒的,王、纪并非“无罪羔羊”。同时也显现出先前《人民日报》文章的观点以及赵汉之行代表某些人的意图是官僚主义,错误的。而反之若要依从《人民日报》和赵汉的观点、意图,硬性给宋瑛、周季方定罪,那么就必定要否定和抹掉纪、王二人在“盗案”中的作案疑点,作案人也就必定是王清。进而还需把周季方、宋瑛认定是为包庇王清作案,嫁祸于纪、王二人而构成“打击报复”罪。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当年所面临这样的局面,不仅武汉市委有压力,中南局也十分被动。如按前者,就有违和冲撞来自“北京的旨意”。如按后者,除宋瑛、周季方、王清外,公安机关的办案结论以及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一级组织和领导人的意见也均是“错误”的,也要受到惩处!这样局面的形成却正是李之琏所期盼的。但反对中央直辖市一级政府和市委的意见和进行处理,还需要来自更高层、更权威的指示!(后据湖北省委几十年后复查证明,此时中南局组织从没有向中央反映过涉及该案有什么“打击报复”的问题,中纪委的介入、赵汉的到来,是因李之琏本人及通过人民日报记者沈石,以及王世勋私下、背着中南局向上打了小报告。)
十多天后,情况突变。终于更高层、更权威的“最高指示”下达。当时有多种说法,一说是毛主席让安子文(中组部副部长、中纪委副书记)给邓子恢打电话(中南局代理书记),先是要求“严究吴德峰市长”,后因责任人未搞清,又是要“逮捕周季方副市长”。二说毛主席就此还专门给中南局发过电报:
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
(注:该电报无发报日期和时间,并唯一出自李之琏)
但这些多种说法除疑点重重、自相矛盾外,都无法得到证实。因相关组织在复查中,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查遍所有中央、地方相关档案及专管毛主席文档的人员处,均未发现任何毛主席对此案作过指示、批示(包括电报、电话)的文档记录,和代表党中央涉及此案的任何文件。
后椐邓子恢同志坦诚地回忆证实:“1952年元月,安子文途径武汉没有找我,我也没找他,李之琏找安谈过,……主席(指毛)对“纪案”没有任何批示。安子文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也没有给安子文打过电话。1952年元月一天,毛主席秘书(可能是叶子龙)打电话给我说“纪凯夫事件”很严重,要把主要负责人周季方立即逮捕,我当时不了解情况,即把李雪峰同志找来商量……后来北京就再也没有人给我们打过电话了。第二天因接电话指示,马上召开中南局会议------为此电话开了好几次会”。由此可见,一、传言安子文给邓子恢打电话传达毛主席指示等说法完全是讹传!二、李之琏所引述的主席指示的电报是不可信、不真实的。毛主席的“电报指示”,为什么中南局的书记都没看到,李之琏却看到了?迄今为止李之琏根本拿不出确有其电报的真凭实据,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因为编造中央主席的指示,是任何一个严肃的政党都不能容忍的!三、至于邓子恢接的那个转达“主席指示”的电话,究竟是什么人打的?因无证据而成为历史迷团!若真是主席身边的工作人员叶子龙,为这么重大的问题用电话传达中央主席的指示,必应留下备案工作记录,这是工作制度和常识,但档案中为什么没有?该问题如得不到证实,“纪案”的形成就不仅仅是“人治”和官僚主义的错误,而是涉及有人制造阴谋的深层问题!(因在建国之初,由于政治环境复杂和装备技术相对落后,发生采用冒充、冒打电话等手段的案件是有许多实例的。年长的人都知道,50年代的电话、尤其是长途电话声音很失真,不易辨别对方。)再者,毛主席又凭据什么,对一件区区的小刑事案而发出文字内容极具个人色采、武断的指示?形成一个抓小偷的案子要由党的中央主席来决断的局面,还未注明发电日期,抬头是称中南局,落款却是个人,(这样的行文方式,在所见过毛发给各大区、战区的电文中是未曾见过的。)这是非常可疑、不合情理的!但这个虽然得不到证实由他人转达的“主席指示”,当年对形成“纪案”的定论,却起到了一语定乾坤的作用。同时也一直成为李之琏掩盖案情真相和推卸问题责任的屏障和托词!由此也显现出,在那个党内法制意识淡漠并逐渐萌发不是凭调查研究和事实作定论,而是依据或揣测领袖、上方指示、意图而作决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唯上是从”和官僚主义带来的危害。形成中南局的领导人在“不了解情况”的状态下,仅凭由他人转达的“上方指示”就可无视党纪国法、草率地作出对刑事案件的定论,涉及逮捕、判刑、撤职、开除党籍和改组直辖市一级市委、政府的处理“决定” !而事后和50多年来,却又从未见到过、在文档中也查找不到,与当年“上方指示”有关联的、按组织原则的、正式的文字凭证,这样一历史史实!
邓子恢在接到“北京的电话”后,思想并不通。在宴请周季方作了些安抚工作后,还是在马上召开紧急中南局常委会的同时,违心地执行了“电话指示”。但因众书记、常委都不了解案情,所以由并非常委、中南纪委的李之琏来作对二医院盗案的“案情汇报”。李将他提前编写的“简要报告”以“联检组”之名顶替了上去,并在此之上为了与“主席指示” 内容“打击报复、压制民主”和赵汉来汉的意图相吻合,(因所谓中南“联检组”的报告讨论稿中,丝毫未涉及武汉市委及一批党政干部“打击报复”的问题)便进一步将武汉市领导人反对李之琏以权代法、越级、非法插手刑事“盗案”;不顾司法机关的侦察结论,仅凭推论就认定王清作案的问题,编造成武汉市委、市政府领导人支持一批党员、干部,包庇王清、“迫害”纪凯夫等人,其中包括李之琏的老婆陈处舒及孙麦龄、王守正的“打击报复案”。(可详见中南局日紧急常委会记录。)也正是由此时起,中南局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一个处、.局级干部)而在“最高指示”形成“一边倒”局势的庇护下,(虽然当时中南局有许多高级干部对李之琏的认定是有明显不同看法和意见的,其中就包括邓子恢、李雪峰、钱英等许多领导同志,但碍于“毛的指示”只得让事态任其发展。)而成为代表堂堂中南局、对此案的定论握有生杀大权和举足轻重的关键、核心人物!(注:从所有的档案材料中,包括报刊公开发表的都可以清楚的证明,原中南局在对所谓“纪案”即“打击报复案”的定论过程中,除听了李之琏的“案情汇报”外,根本未按党纪国法履行调查、核实程序。所有的认定正如邓子恢同志说的,都是在“因接电话指示”后几天内、仓促作出的。并且是采用先斩后奏、先实施逮捕,先见报定论、定性的方法。其中包括:对二医院“盗案”的认定,否定市公安机关侦察取证的结论;认定王清、宋瑛、周季方、彭其光等人“罪名”的成立;以及对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党组及其领导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并实施改组和惩处的“决定”等。)正因为如此,李之琏还在以中南局名义给中央(52年1月31日)的报告中谎报:“会议一致认为(指前一天,即51年1月30日的中南局紧急常委会)此案不仅是一个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严重违法问题,且可能是一个反革命的阴谋暗害案”。恶意影射“宋瑛、王清等是一个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如此的诬陷和危言耸听,蓄意把问题复杂化、政治化!中南局正是根据李之琏这样的汇报内容,又迫于电话转达的“最高指示”和赵汉来汉坐催的压力,终于在日(农历大年初二)正式作出了《关于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此文正是由李之琏撰写)其定论是:
1、王清盗窃钱财,嫁祸于人;
2、宋瑛藉端报复,陷害无辜,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
3、对武汉市委、市政府的措施要严加追究,制裁违法者。
4、对王世勋、孙麦龄、苏苇提出表扬,给纪凯夫恢复名誉;
5、责成中南局纪委查清所有犯错误的组织和个人。
八、震惊全国的大结局。
日,周季方、宋瑛、王清、彭其光(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及刘自胜(“联合检查组”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相继被捕。
2月11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头版全文刊登中南局元月28日的《决定》和长篇报道,指出“盗款”案“系该院前监委王清所为,与被陷害的纪凯夫无关”(该文也是由李之琏撰写)。尔后,相关报道连篇累赎,声势浩大。导致建立新中国后,在武汉地区的第一场党内自相伤害的“政治运动”!
2月20日,中共武汉市委的检讨报告以及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和朱涤新等市委领导人的检讨一并在《长江日报》上发表。
2月26日,中南局继元月28日《决定》后,又在原“决定”的基础上作出《关于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二医院盗款案给市委及市府党组和负责人的处分决定》。(标题文字有略)《长江日报》在头版登载,《人民日报》转载,并配发了《将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处分决定》和社论的撰写人同样出自李之琏。社论内容把此案与坏分子、宗派集团分子、混进党内的反党分子、反革命分子、国民党反动派等所有政治问题联系起来,无限上纲。该社论把第一届中共武汉市委、政府党组及领导人和一批涉案党、政干部认定为是“国民党反动派在共产党内的代理人”。此论调可谓是开了“文革”中‘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理论之先河!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党组被改组。市委第一书记张平化被降职;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吴德峰、第二副书记谢邦治被撤销本兼各职;第三副书记兼副市长周季方被开除党籍、判刑九个月;市委常委、公安总局局长朱涤新受记过处分。此外,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宋瑛被开除党籍、判刑二年;公安总局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彭其光被判刑一年;市二医院监委王清被开除党籍,判刑六年;另有卫生局干部五人被定为反党宗派分子,受留党察看、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公安总局办案人员另有两人受处分,所有武汉市委委员及一批局级干部、无论是否与此案有关,一律作公开检讨和表态,受波及和株连者达几十人之多!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还宣判了对王清、宋瑛、周季方、彭其光等4人的判决。(据此案审判长刘昆林证明:中南法院根本没有对此案研究、审核过,判决书是由李之琏取代“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
九、复查之后尘埃仍然没有落定。
从1954年起,中共中央及各级组织陆续给“纪案”受处分者“取销”处分。日,中共中央电示中南局取消了对吴德峰的处分,同年4月14日,中央批准取消了对谢邦治的处分;同年7月23日,中南局批准取销了对朱涤新的处分,1955年中共武汉市委对彭其光的处分作了部分更正;张平化后升任湖南省委第一书记等。但对其他人和全案的问题未作彻底澄清解决,给历史留下了尾巴。因此,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从未间断。
在“文革”中,这些当事人又因是“当权派”的缘故和因此案传言是毛主席批的,谁申述就是反毛主席,所以吃尽了苦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与中共湖北省委、纪委达成共识,并于日行文委托湖北省委、纪委“就近彻底复查纪案”。中纪委书记王鹤寿对此次复查“纪案”还作了三点指示:一、委托湖北省委、纪委全面复查纪案问题;二、周季方病重先解决他的问题;三、在复查中涉及有关李之琏的事,你们不要有顾虑。拜托你们查清。
1980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纪委经过对全案复查得出了“定性是错误的,应改正过来”的正式认定。此间,日,经中共湖北省委决定,省纪委依据复查的结论以鄂纪审字04号文件,撤销了对周季方的处分。平反、恢复了名誉,其后被当选为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省委、纪委还将该案的甑别、平反工作,向中纪委的领导人作了当面陈述,并征得了一致意见。于1980年10月和1981年9月,分别两次,将经中共湖北省委认定对此案彻底平反的《复查报告》正式报送中央纪委,同时还将复查中发现李之琏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也一并报送。
张平化――
1907――2003年,湖南人,1926参加北伐、27年入党、曾任红二方面军宣传部长,八路军358旅政委、120师宣传部长、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副主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书记、湖北省委第二书记、湖南省委第一书记、中央宣传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等职。
日上午,张平化(时为中顾委委员)在北京就“纪案”答武汉党史办采访人员说:
“纪凯夫事件”是一个大冤案,积压、拖延了35年之久。直到现在,那些无辜受害者中的绝大数没有平反。35年了,时间不算短了,案子一直压着,那么多受害者还不给平反,这样对党、对人民都没有好处?
我看现在不要拖了才好!我衷心希望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坚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像给周季方同志平反那样,敢于坚持真理,不要受那些不讲道理的人的干扰。我很不理解,有些人为什么那样怕给这些无辜受害者平反。给那些无辜受害者平反有什么不好?湖北省委给周季方平反有什么副作用?好得很!党内、党外都说好。省委在给周季方平反问题上树立了榜样。我希望武汉市委也要拿出这个能力来,为武汉市当时被错误处理的那些同志彻底平反。”
吴德峰――
年,湖北保康县人,1922年参加革命,1924年经董必武、陈潭秋介绍入党。曾任中共湖北省委军委书记、武汉国民革命政府公安局局长、27年“八七会议”后,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工农革命军总司令,中共中央交通局局长、红二方面军保卫局局长、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敌军工作部部长、中共郑州市委书记、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1954年后,历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主任、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
1966年,在给有关方面的材料《“纪案”问题》中说:
1951年,武汉市立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款未遂案”,我没有直接参与处理这个案子,我只参加过由张平化同志主持的几次汇报会。我在一次汇报会上针对王世勋的发言就说过:“证据越多,反证就越多”的话。
中央接到王世勋等人的告状信后,中组部派来了赵汉等人处理此案。会上张平化认为不是王清作案,中央纪委来人和王世勋认为是王清“盗款”,谢邦治一连问了七八个为什么,问得赵汉直发怔。最后赵汉说,你们有宗派情绪。赵汉回京后,处理“决定”就见报了。对公安局查证的事实全然不顾,把三件不相关联的事硬性的联在一起,把一件刑事盗窃未遂案件演变成为所谓周季方、宋瑛、王清等干部勾结在一起打击报复、陷害医院文书纪凯夫的事件,并处理了武汉市大批干部,改组了武汉市委、市政府,撤我的职,降两级。宣布撤职是在德明饭店的会上,有民主人士参加。对我的处分宣布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过话,也没有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宣布后李雪峰(中南局第二书记兼组织部长)给我递了一个纸条,叫我立即表态,我觉得很突然也很被动。我表态后,在场的不少人流了泪。
1953年夏,张执一(中南军政委会秘书长)说,你们的案子错了,但也不能再回去当市长了。1955年有次开政法办公会,罗瑞卿问我说:“你们那个案子搞错了,你为什么当时不讲话?” 我说:“那个案子本来就与我没有多大关系,……当时又有谁容我说半句话呢。”
有一次我到主席(毛泽东)那里汇报工作,主席没有问及那个案子的事和改组武汉市委的情况,似乎没有发生那回事似的。
谢邦治――
1916年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1934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北京大学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队长、淮北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哈北地委书记兼哈北军分区政委、中共松江省委第二副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二副书记,1954年后历任长江航运局副局长、交通部部长助理、监察部副部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兼党委书记、驻保加利亚、阿富汗、上沃尔特、芬兰大使、司法部副部长、中央整党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离休,现任中国人民对外友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顾问。
1978年10月,在接受了复查人员采访后与武汉市党史办人员访谈中多次谈及此案,他说:
“我首先不同意什么“纪凯夫事件”的说法。这个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应该是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所谓纪凯夫事件的说法 ,就变成了整个武汉市打击一个医院文书纪凯夫,我们市委那时工作都忙不过来,凭什么要去打击一个医院的文书呢?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本是个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破案,抓小偷就行了,后来却被中南的李之琏搞成了“纪凯夫事件”。最后越搞越复杂,越搞越离谱了。
中南局对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盗款未遂案”的处理,所有当时武汉市的干部都被株连。此事把中南局的主要领导人也搞糊涂了。这件事是怎么捅到中央去的,至今我还搞不懂。那时,我对中组部来汉的赵汉提出了八个为什么,并说定王清是盗窃犯是错误的决定。就整个“盗款未隧案”来说,是个假盗案。后来处理面那么大,处分那么重,所以说它是个冤案。又假又冤,还不错吗?到现在该是要平反昭雪的时候了。
周季方――
1914――1995年、&&四川省宣汉县人,1933年参加革命、随红四方面军长征,曾任豫南特委宣传部长、豫皖苏区党委副书记、苏中区党委组织部长、苏中军分区政委、中共洛阳市委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三副书记、副市长、1951年5月调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1953年后历任国营五三农场场长、湖北省农垦厅副厅长、湖北省计委副主任、湖北省储备物资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日,向组织提交一份《在“纪凯夫事件”中我所经历的实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
(当时)“我认为纪凯夫既有重大特嫌,又在此案中表现异乎寻常,很离奇。有制造盗款案、转移“镇反运动”视线,破坏“镇反运动”的情况。因此,决定要市公安局将纪凯夫拘留,继续侦查。
我是以“阴谋陷害、打击报复”之罪而宣布开除党籍、逮捕法办的,当时的《长江日报》发表和转载的文章更是肯定了我的这个罪名。因无事实根据,对我宣判时又变成“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罪,但判的刑同样是九个月。两个不同性质的罪名而判刑是否应该一样?
对纪凯夫我至今不认识,从无任何关系。在我的判决书上没有阴谋和打击等罪名,但在判其他人时又说我“伙同宋瑛、彭其光阴谋陷害、打击报复纪凯夫”。我当时是副市长,纪凯夫是个留用的旧人员,阴谋陷害他干什么?打击报复他干什么?对这样的一个人还需要组织一伙人搞阴谋陷害、去打击报复吗?这样先后是矛盾的,相互是矛盾的,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这个判决本身就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朱涤新――
1910――2002年,湖北阳新县人,1927年参加革命,曾任红一军团保卫部部长、八路军115师保卫部部长、115师旅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热辽纵队政委、嫩江军区司令员兼政委、武汉军管会委员、警备区副司令;时任武汉市委常委、公安总局局长。1953年后历任中南公安部副部长、湖北省政府副主席,在第一、第二、第三机械工业部先后任副部长、中央监委委员、部监察组长。
1978年10月在复查人员采访朱涤新后,根据记录整理出《侦破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一文。
“这是李之琏一手搞的政治陷害的大冤案。当时把武汉市的大批老干部给搞掉了。这在建国后党的历史上,除“文革”外还少有这样重大的冤案。这起冤案的导火线,是陈处舒打保姆。(李之琏的老婆)……此事经查实,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撤销陈处舒行政职务(市二医院副院长),为此事李之琏即怀恨在心,后来利用武汉市二医院的“盗款未遂案”大搞报复。
周季方当时是武汉市副市长、分管政法、卫生、文教方面工作,宋瑛是当时卫生局副局长,她与周是上下级工作关系。彭其光是我公安局的侦察科长,他是受公安局领导批示办案的,与宋瑛毫无关系。说什么“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等是有计划、有组织的阴谋陷害集团”,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诬陷”。
彭其光――
1924年生,湖北武汉人。1939年参加新四军,曾任新四军五师15旅侦察参谋、团特派员、中共中央中原局社会部侦察科长、江汉军区情报工作组组长,时任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后曾任武汉市公安局处长、航天部824厂党委书记。
最近在接受笔者访谈中说:“在奉命侦察‘盗案’当中,我和刘春星、刘珠月等同志组成破案小组,经过近三个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调查仿配的保险柜钥匙上取得突破,使案情明朗化。可是我们的侦查结论与当时插手这个案子的某个人物的主观臆断或主观愿望相违背,他不顾事实,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组成所谓的‘联合检查组’取代公安办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最终酿成一个奇案、冤案”。
“在一次重要的案情分析会上,中南局和武汉市主要领导人都出席听证,我代表公安部门据理力陈,致使主持人李之琏不悦,连声喊:‘我停止你发言!’原本中南局在“决定”中没有关于我的什么结论,可是在周季方、宋瑛、王清获罪被捕后,该主持人又提出:‘将那个在会上发言的家伙也抓起来’,致我蒙冤入狱,后来又加上‘侵犯人权’、‘制造伪证’等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
1914年生,河北省青河县人。1936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中共青河县委书记、冀南区四地委(邢台)组织部长、冀南军区四分区政治部主任、中原局桐柏区党委二地委(驻马店)副书记、信阳地委副书记,时任中南局组织部干部处处长、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部长、武汉市委书记处书记、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档案局局长、湖北省委、纪委书记。
1979年任湖北省纪委书记时,主持复查“纪案”的工作。
杨青认为,“纪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侦破。由于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撇开武汉市委、市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终止了此案的侦破。后来,又在李之琏的操纵下演变成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就使这起小小的“刑事案”,导致错误地处理了一批老干部,并改组了武汉市委和市府党组。
从1952年至今,这个所谓的纪凯夫事件中,被错误处理的老干部和知情者,没有一个人停止过他们的申诉,这都是为了还历史本来面目。正因为这些申诉,当年原市委、市府党组的几位领导同志,所受处分得以取销。因为这个所谓的“事件”本来面目未予澄清,还有一部分同志的问题未获正确解决,有的老同志含冤而死,他们当然要不断向党组织反映情况。
在接到中纪委来文和王鹤寿同志指示后,湖北省纪委专案人员经过两年的时间,将有关“纪案”的材料都调查、收集到了。当年武汉市公安总局在市委领导下,侦察科长彭其光等几名同志组成专门小组对市二医院盗款未遂案进行了细致的侦查,获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写出了专题侦查报告和继续破案的报告,并报市委和两级公安部。彭其光不是案件中的人,而是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是有成绩的,反而被中南纪委的主办人诬陷有罪并逮捕判刑,这是违法的!(1955年武汉市委改变了部分错误处理)从1951年7月到10月的侦查材料中,关于日钥匙的交接和仿制钥匙的侦查识别过程,都有详细的记载。湖北省委、纪委复查组,经亲往取证复查,都取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这里特别提一个重要问题:原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主办此案定论时,是以王清3月22日趁经手钥匙之机配制了另外一把,并用这把仿配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款之说来定罪的。事实上那把仿配的钥匙,当年经办案人员刘珠月等试验鉴定打不开保险柜(它还需打磨合配),而可以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在4月12日发案时,都在出纳王守正手里。王守正在发案时间(4月12日6时后)不知去向,公安人员袁奋于7时后从刚回家的王守正手中取到这两把钥匙。定案者有意回避了这个事实。
身为中南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其职责是负责机关内部事务的,这是常识;武汉市下属的二医院发生盗款未遂案,是刑事案,是辖区公安部门职权范围的事,这也是常识。而二医院案子一发生,李之琏只听一个人的反映,就立即越过市委,乘车直接到四区委书记苏苇家,叫苏苇让公安四分局放人。李之琏称是钱瑛副部长让他去的,事实上钱瑛当时去了华南和湖南,不在武汉,这有确凿的证明材料。此问题的性质不在于受谁之命,而在于此作法是违背组织原则和司法办案原则的!
武汉市正在破案之际,李之琏亲自写信给中南局领导,提出组织“联检组”。“联检组”进驻医院三周,只是听一些群众的反映,主观分析推敲,没有取得确凿的人证、物证。于12月26日写出了六个问题并未能肯定王清作案的报告。樊德智(联检组组长、中南纪委检查处长)此时在给邓子恢的信中也说:“不能肯定王清作案”。而李之琏早于“联检组”的“检查报告”,于12月20日亲自定案写成《简要报告》认定王清作案,并盗用联检组副组长罗启霖的签名。李之琏还背着中南局,上报他认定的不实材料,形成安子文亲自打电话过问并派中组部秘书长赵汉赴武汉坐催中南局处理的态势。而后,中南局匆匆作出的紧急“决定”,所有案情文件都是由李之琏撰写的:“简要报告”、“全案经过”、“处分决定”、社论、“中南局给中央的报告”等,连法院的“判决书”、也都是由他亲笔“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由此造成历史上闻名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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