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班的争议,林权办为啥不办另外一大班的林权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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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林权变更登记程序违法,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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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野猪窠91林班6、7、8、10、11五个小班(共2552亩)的林权权属,是建阳市莒口镇金山村(原徐垱大队)依法取得的权物,长期被建阳市莒口综合林场(莒口镇政府)侵占,为此,从2005年开始我们与莒口综合林场(莒口镇政府)争议,至今争议尚未解决。
2012年6月,“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野猪窠91林班6、7、8、10、11小班的林权权属被非法变更到林权权利人为莒口综合林场。经查实:建阳市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该林权变更登记程序违法,事实不符。 理由是:1、“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没有被撤销也没有被注销,这种情况只能将“潭莒字第0115号”旧林权证更换成新的林权证,不能进行林权变更登记。2、野猪窠山场的林权单位是金山村,村委会没有在野猪窠林权单位表格上签字和盖章。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登记需要通过林权单位同意,并且签字和盖章,才能有效的进行林权变更登记。3、“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野猪窠91林班6、7、8、10、11五个小班的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争议的山场不能办理林权变更登记。4、建阳市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只是凭借莒口综合林场提供的日,徐垱大队(现金山村)与莒口公社(现莒口镇政府)双方签订的《关于徐垱大队大队野猪窠山场划归公社所有》合同办理。该合同只有生效期(日)没有终止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1980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日(已20年)自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从日起,野猪窠整个山场应依法物归原主。
“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野猪窠91林班6、7、8、10、11小班的林权权属,被非法变更为林权权利人莒口综合林场的“潭政林证字(2012)第00317号、潭政林证字(2012)第00318号、潭政林证字(2012)第00319号和潭政林证字(2012)第00323号”林权证。两证的林班相互对应,即同一个野猪窠山场有有两个林权权利人。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建阳市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中心,非法变更“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野猪窠91林班6、7、8、10、11五个小班(共2552亩)的林权权属,其行为违法,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金山村全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金山村全体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弱势的金山村全体老百姓诚盼省政府有关部门能和我们三方面对面的解决这个问题。
投诉人:建阳市莒口镇金山村全体村民
管理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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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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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反映潭莒字第0115号林权证,证载地名&野猪窠&,91林班6、7、8、10、11小班的林权被非法变更到莒口综合林场,认为建阳市林业局办理该林权变更登记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并提出几点理由和意见。对此,如认为林权变更有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向建阳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出具相关证据,按照《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摘录以下相关法律条款,供你们参考:
1、《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林权权利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林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
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权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林权登记的;
(二)对明知存在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林权登记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八条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
第九条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
第十五条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
(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
(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
(五)集体林木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
凡涉及集体与个人、其他组织收益分成比例等利益关系,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九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仍由退耕农户进行林权登记申请,退耕农户与开发者之间关于退耕地使用、林木所有和收益事宜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退耕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作为宗地单位,以权利人代表作为持证人进行登记,其他权利人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制作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地造林”等。对退耕还林中营造的“生态林”,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依据《森林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填列林种,同时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该林种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进行计算填写。
第二十条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集体林权的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二)集体林权登记应附当地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方案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分别登记发证,并依法注销原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准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对同一林权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
第三章现场勘验
第二十四条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林权位置和范围标注应尽可能使用地形图,面积应尽可能采用实测。对在地形图上难以标识的宗地,应现场绘制示意图。林权位置的标注及边界描述应使用地形图上的小地名,地形图上没有小地名的,可采用当地习惯用的小地名。
对一个坡面地块零星分散的可采取按坡面绘制“林地位置及边界示意图”,统一编号,标注位置和各权利人的地块编号,复制后由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按以下办法处理: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四章林权登记公告和发证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公告期为30天。公告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和式样由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林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林权权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
第三十二条林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并作为林权档案材料保存。
第三十四条林权登记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林权登记申请,应依法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
原日四川省林业厅发布的《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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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35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坦途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镇赉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和《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吉林资〔号)的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
&&通过试点乡(镇)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总结发证工作经验和办法,规范发证工作程序,及时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为全县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经验和依据。
&&二、试点单位确定&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确定林权登记发证涉及类型较多、具有代表性的坦途镇为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镇。
&&三、实施依据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开展此次试点工作。
&&四、登记发证范围及对象
&&登记发证范围:凡是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确权的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应登记发证,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登记发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经营的林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所属的家庭承包农户。
&&(二)采取有偿转让方式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按流转后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承包方以转让和互换方式进行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受让方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受让方重新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再提交林权登记申请。
&&(四)采取“分股不分地、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的,林权证发给该股份公司;为农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以林业合作社经营的林地,合作社应制定《章程》,确定合作社名称,由合作社推选一名负责人申请登记,村民以户为单位发股权证。
&&(五)清理收回的林地属于村组的,林地所有权证书发给村或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还林,待造林保存率达65%以上,发给承包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六)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一个只注明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并附包括各个地块面积、坐落、四至、GPS值等内容的明细表。
&&(七)本次林改前已经流转并签订流转合同,但未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根据林改检查结果和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八)外国投资者不具有林权登记申请人资格,其参与集体林地流转只能采取租赁合同方式从事森林经营活动,其权利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申请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的,不予受理。
&&(九)单位和个人依法以其他方式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按林改确权后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有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十)此次林改前已经颁发林权执照的,林权权利人必须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林权执照收回废止。
&&(十一)此次林改前已经颁发林权证(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林改后林权权利人、面积、林种等因子发生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必须申请换发林权证,原林权证收回废止。
&&五、实施步骤&
&&按照《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分4个阶段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预计2012年7月初完成。
&&(一)准备阶段(5月23日―5月&25日)。
&&试点镇和试点村要成立林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召开动员大会。
&&1.召开镇、村会议,学习各级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镇、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学习各级林权登记发证相关文件。
&&3.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及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群众和林权权利人深刻认识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二)林权确权核实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镇包村工作组和村发证领导小组首先开展林权确权核实工作。
&&1.进一步核实林改时林权确权情况是否有纰漏和误差。
&&2.调查核实林改后林权再次流转情况。
&&3.掌握林改后集体林地重新发包情况。
&&4.掌握本村林地、林木流转类型。
&&5.查清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6.通过核实林权确权情况,查清是否有林权争议、矛盾纠纷等情况。
&&调查摸底过程中,要对每块林地重新核实确权情况,特别林权权利人不在本村的,必须通知到本人,确保调查摸底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实施阶段(6月1日―7月5日)。
&&1.申请:林权确权情况明晰后,镇林业站协同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村林地、林木流转类型和登记类型进行归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镇赉县林权登记管理试点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权利人向村、镇林业站、镇政府、县林业局逐级申请林权登记发证。
&&2.审核:村、镇林业站、镇政府、县林业局逐级对权利人递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人员要在申请文件上签属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审核内容如下:
&&(1)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辖区的登记。对不属于本辖区登记的事项,应当场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提出登记申请。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的材料包括初始登记材料和变更登记材料。
&&①初始登记材料。(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与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确定产权关系的合同书及附件;资源调查登记薄;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单或新成林验收单;边界认定、毗邻已签字的认证材料。)
&&②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除初始登记材料外还包括:原林照,原林照丢失的需提供在市级新闻媒体声明的影像或文字资料;林权分立的协议书等;林权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裁决书等;林权流转的合同书、协议书等;林权变更申请确认表;原林权权利人同意变更林权权利人的意见书;采伐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变化原因证明材料;变更登记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③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审核时,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或实地勘查,做到图、表、卡一致,人、地、证相符。
&&3.受理:对经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县林业局予以受理。
&&4.公示:对受理的林权登记发证申请,以镇政府文件在村委会公示板上或村人口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从公示张贴之日算起公示30天,并做好公示记录、拍照(用数码相机在张贴位置逐页拍照)等工作。公示记录要用专用记录本记载公示内容、时间、期限、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公示期间发生的情况及解决办法等,并由村工作领导小组和负责公示的人员签字。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和公示记录以村为单位存档备案。
&&5.核实: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记发证,同时要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现场勘验和调查核实人员要在勘验或核实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6.发证:对符合条件、公示期无异议的林权登记申请,县林业局按照《镇赉县林权登记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受理并打印林权证。林权证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并按省厅给定的号段打印,不得窜号段打印。打印林权证由县林业局派专人打印,打印后加盖县林业局局长名章和公章,上报县政府审批盖章后,发给林权权利人,发放的林权证必须由林权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后,原有与该宗地相关的一切林权证件一律废止。
&&7.建档:县林业局、镇林业站、村委会要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健全林权登记发证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林权登记申请材料;
&&(2)林权登记发证台账、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
&&(3)异议材料和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4)林权登记公示材料、公示记录和公示照片等;
&&(5)原始数据录入的电子文档;
&&(6)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6日―7月10日)。
&&林权证发放完成后,试点镇、村要查漏补缺,自我总结,县林业局对试点镇、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镇赉县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试点镇、村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成立镇、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审查把关,对存在的问题和疑问要做好调查核实,做到人、地、证相符,图、表、卡一致,确保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培训,规范程序,依法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试点镇、村要抽调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具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好林权登记业务培训,明确要求,使所有工作人员掌握发证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开展。
&&试点镇、村要高度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定调处办法,本着“依法依规、调处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个人与个人、组与组间争议,由村级调处;村与村间争议由镇调处;镇与镇间争议、集体林与国有林间发生争议由县调处。积极做到组里矛盾不出村,村内矛盾不出镇,镇间矛盾不出县,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更尊重法律的原则,对有异议或纠纷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权登记先不受理,待问题解决后再做处理,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进行。
&&附件:1.镇赉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名单
&&&&&2.镇赉县林权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镇赉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周建伟&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晓峰&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刘树军&坦途镇人大主席
&&&&&&黄威华&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宏伟&坦途镇副镇长
&&&&&&陈百学&县林业局综合科科长
&&&&&&宋晓艳&县林业局林改办主任
&&&&&&邓立友&县林业局资源科副科长
&&&&&&王志恒&县林业局绿化办副主任
&&&&&&李国纯&坦途镇司法所所长
&&&&&&庄海峰&坦途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
&&&&&&庞长庆&坦途镇林业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威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宋晓艳兼任,具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试点日常工作。联系电话:7282105。&
镇赉县林权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遵守本办法。
&&林权经登记后,由县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林权登记范围包括本县辖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五条&县林业局是县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第七条&林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与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或具有法定使用权国有经营单位签定的确定产权关系的合同书及附件;
&&(五)林地准确位置图;
&&(六)新成林验收单或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单、资源调查登记簿;
&&(七)边界认定、毗邻认证材料(毗邻单位要签字或盖章);
&&(八)按批次统一由乡(镇)场公告的公示证明;
&&(九)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村级统一填报);
&&(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国有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所有权、集体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设立后进行的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林权证的,视为已经初始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一)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政府委托县林业局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向县林业局申请初始登记,县林业局登记造册,县政府核发林权证。
&&(三)取得林权证使用集体土地的国有经营单位,仍然由国有经营单位提出林权申请。
&&(四)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承包方或承包方逐级向县林业局申请初始登记,由县政府核发林权证。
&&(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经营承包农村林地的,由承包方逐级向县林业局申请初始登记,县政府核发林权证。
&&(六)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七)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归属人申请。
第四章&审核发证
&&第十条&林权登记申请审核。
&&(一)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登记申请,由村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实、提出意见,交乡(镇)政府复审(国有农林牧渔场的个人登记申请由所在地的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复审);交县林业局审核,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发证。
&&(二)林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初审,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发证。
&&(三)林权权利人为国有单位的登记申请,由县林业局审核,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县林业局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由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上报县政府发放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和株数等填写准确无误;
&&(二)林权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林权附图中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申请,县林业局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县林业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县林业局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林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违法占地行为正在处理的;
&&(三)占地方未向林权权利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要把变更事项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填好,经县林业局审查后,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主要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因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征用占用、租凭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情况,引起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林地或林木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携带有关材料、流转合同书及原林权证,同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因继承、受遗赠致使林权权属发生变化,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林权权利人分立的,经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同意并签订林权分立协议书后,与林地所有权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的林权权利人和原林权权利人携带有关材料及原林权证,同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林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2.林权分立的协议书或其他资料;
&&3.林权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4.林权流转的合同书、协议书或其他材料;
&&5.林权证;
&&6.身份证;
&&7.林权变更申请确认表;
&&8.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同意变更后林权权利人使用林地的意见书;
&&9.采伐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变化原因证明材料;
&&10.县林业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林地灭失或者林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当事人应当持原林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办理初始登记的县林业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林权登记条件而取得的林权证,由县林业局审查后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该错误登记,并将撤销行为书面告知林权证持证人,收回错误登记的林权证。
&&2002年以前发放的林权执照,经县林业局和林地所有权单位现场勘查及毗邻方认可签字公示30日后,原林业执照收回作废重新登记。但经合法变更或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除外。
&&第二十四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林权权利期届满的;法律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况,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事发后30日内,申请办理林地、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林权证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林业局申请补办林权证,县林业局根据林权档案补发林权证并收回损坏的林权证。原林权权利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推选一名代表提出补办和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林业局申请补办林权证,县林业局核实遗失的林权证原始登记材料和申请补办林权证注明的各权利与现地相符的,县林业局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白城日报》报社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声明见报30天后,县林业局根据林权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申请材料、由林地所在村和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林权权利人书面证明和声明),补发林权证;经县林业局核实遗失的林权证原始登记材料和申请补办林权证注明的各权利与现地不相符的,只对相符的权利进行登记,不相符的权利不予登记。原林权权利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推选一名代表提出补办和林权权利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到县林业局申请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的,县林业局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经同级政府批准,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续期的。
&&(二)经登记的林地全部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三)县级以上政府有关确认林地权属的决定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且没有产生新的林地和林木权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且没有产生新的林地和林木权属的。
&&第二十八条&注销公告期不少于30天。
第七章&林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林业局应当建立林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按年度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将林权证核发、换发、补发和林权登记情况统计汇总。
&&&林权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账。
&&(三)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材料。
&&(四)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
&&(五)原始数据录入的微机数据。&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林业&&林权制度△&&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共印30份)该页已被阅读 7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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