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招聘资质监督管理信息申报系统这个网站为什么打不开。。。?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15号)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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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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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山西省地质勘查局,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山西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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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开展网络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地质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武警黄金第四支队、核工业二四研究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人: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网络备案登记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范围
  1.对象范围
  所有住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地勘单位”)及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
  2.业务范围
  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级主管部门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制发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安排,拟定抽检单位比例、公布抽检单位名单、确定抽检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内容、通报抽检结果,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各市(绥中、昌图县)局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总体工作。
  各县(市、区)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其它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范围
  省内地勘单位在省内外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以外)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以外)均需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要求
  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以项目(落地项目)为单位进行登记,要求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最少具有一项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如: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除单独立项项目以外,一般作为协作单位填报,不单独进行资质备案。如: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2.地勘单位应在获得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任务书或签订合同书之日起6个月内并在开工前,通过全国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以下简称“网络报备”)。
  地质勘查资质或地质勘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
  3.本省地勘单位到省外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备案要求
  由于地质勘查活动工作区危险源较多,突发性事件发生概率较大,要求省内地勘单位到省外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前都要进行网络报备(无论拟备案省份是否要求网络报备),以供省厅掌握必要信息,提供相关支持。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具体要求,请按备案省份的有关文件执行。如需省厅在《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或出具情况说明,申请报备的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提交全面完整的相关材料供审阅。
  4.本省地勘单位在省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网络报备。
  5.省外地勘单位来辽宁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备案要求
  (1)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2)具有优良的职业信誉,无不良工作记录;
  (3)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优良,无不合格地质报告;
  (4)为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省外地勘单位每年在辽备案合作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个。省外地勘单位在辽自有矿权的,勘查工作由本单位承担的不受项目总数限制。
  符合上述要求的省外地勘单位,可进行网络报备。
  6.省厅实行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信息,地勘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的,省厅将在其《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中予以记录并通报。对于矿产勘查项目,在日常监督管理和矿业权年检中如发现该类行为的,将暂停受理该勘查单位的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省外地勘单位不准许再次进入辽宁省行政区域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同时我们将有关问题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函告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备案登记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全国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报备系统(http://dkzzbb.:8888/ExpRegist,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未注册过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需先进行注册。
  2.省厅通过报备系统对提交的《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及其附件进行在线审查。通过审查的备案登记项目,在“登记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字样;未通过审查的备案登记项目,退回并反馈意见(“修改”或“不同意”)。
  3.《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通过审查后,由申报单位通过报备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地勘单位还需经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持《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来省厅加盖公章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上复印件留存)。
  多个项目由一人一次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供以上材料1份即可。
  (2)本单位及协作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以上复印件留存)。
  多个项目一次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供本单位及各协作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即可。
  (3)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其它
  1.各市(绥中、昌图县)局要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的具体承担部门和联系人,于日前将名单上报省厅,并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辖区内的矿业权人。
  2.省厅将定期向各市(绥中、昌图县)局及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地质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等部门通报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情况。
  3.除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完工(已通过评审或储量评审备案)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报备。正在实施的项目请于日前完成网络报备补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4-(地质勘查处)
  单位名称: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邮编:110032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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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京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切实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开展全市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位,下同),包括单位住所在我市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别等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已取得,是否在有效期内。《条例》明确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申报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相比较,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增减情况,增减的原因;勘查仪器设备有无变化情况,变化的原因。被抽查单位要准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保险缴纳凭证、勘查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等以备检查。
  (三)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按照《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下同)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详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但在《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订了勘查合同的项目除外(下同);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普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
  (四)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包括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厅的地质勘查报告与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单位发现的、未发现的虚假地质勘查设计与报告。
  (五)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具有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承担。
  (六)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无论任何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七)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勘查活动的行为。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的,属于无证勘查,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勘查单位在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提供勘查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各单位在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等,按照《条例》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是否按规定如实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成果和地勘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地质勘查行业情况数据、地质勘查执业情况报告和北京市其他服务业年报。
  (十)是否按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十一)是否存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或其它需要抽查检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抽查比例不少于我市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总数的25%,请各地勘单位做好被抽查到的准备工作(被抽查到地勘单位的名单和被检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监督检查原则
  以《条例》为准绳,以《办法》为依据,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
  五、组织安排
  (一)日前:各地勘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和总结工作,向市局提交《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日前:市局组织分局对被抽查地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三)日前:市局在收集汇总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完成我市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亮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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