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养芦荟能吃吗有一头猪突然间不吃东西了,是何因?

我家养了一个泰迪一个多月大,我给洗澡完之后不吃东西老是呕吐鼻子干,不吃东西就喝水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家养了一个泰迪一个多月大,我给洗澡完之后不吃东西老是呕吐鼻子干,不吃东西就喝水怎么办?
狗三个月前不宜洗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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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小,至于呕吐。不能那么快洗澡要注意了
真的假的,人喝的葡萄糖吗
宠物店建议的,我的狗也是这样
带医院去看看,这么小是不能洗澡的
那附近没有医院怎么办
你买个体温计给狗狗量下体温看是不是感冒了,如果不是再观察几天,看拉稀不
不拉稀,体温也正常
就是不吃东西,还蔫,没有精神
你是刚买回来的吗
以前也没有养过
我以前也养过,没经验,买到了星期狗,你的狗应该是不熟悉环境吧,观察几天,如果能去医院最好,检查下有没有细小和犬瘟
哦哦,谢谢了
这。。。。。
看看附近有没有医院啊
你家够偏僻啊
那你就包车把狗狗送到医院
这病得治啊
上网查查吧
可能感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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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文]猪场没养一头猪 空手套取国家补贴80万元-中国猪业网.中国:猪网/生猪价格/猪业协会/屠宰/猪肉价格行情/种猪场厂饲养品种信息/仔猪饲料/猪肉美食-中国猪业最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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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猪场没养一头猪 空手套取国家补贴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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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户李莲(化名)喜从天降。南雄市畜牧局工作人员拿来了一份《规模猪场小区建设项目》的文件,称虽然其养猪场不符合条件,“但搞一搞,能搞到30万元。”可要拿到这30万元并不容易,要被畜牧局“抽水”,交一笔百分之十几的“检验费”。为少被“抽水”,李莲等4个申领者送给南雄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南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曾启斌5万元,直接被免除了“检验费”顺利发财。  为了“抽水”或者得到贿款,畜牧局一干人等,为这些申领者虚构材料,畜牧、发改和财政部门对申报一路绿灯。而申领之后,这些申领户到底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已无人过问。  这样的一个分利链条几乎出现在韶关市下辖的各县(市、区),将韶关市生猪养殖户、农业畜牧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乃至社会中介人员绑在一起,瓜分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专项资金补贴,致使国家经济损失1715万元。从去年10月至今,韶关市检察机关将其一网打尽:立案县级农业畜牧局局长6人、副局长5人、其他人员5人,立案发改部门领导或科室领导4人,社会中介人员3人。目前,相关机制体制正在抓紧建立健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广东151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对此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就达190亿元。检察机关下一战役,将瞄准高标准农田补贴领域的违法犯罪。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策划统筹 戎明昌 江华  公职人员虚构材料  猪场套取真金白银  为了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实现畜牧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持生猪养殖的补贴政策。其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是国家对地方生猪养殖业科学化、规范化的扶持项目,由中央预算内安排资金,对符合政府制定规范化养殖场条件,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养猪场进行资金扶持。  按规定,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补助15万元,年出栏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补助30万元,年出栏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补助50万元,年出栏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补助80万元。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韶关共有156家生猪养殖场获得中央专项补贴资金6255万元。  这6255万元在贪官看来,无疑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者放弃监督职责参与违法分利的背景下,违法犯罪便难以避免……  政策规定,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资金有较为严格的管理程序,一般必须经过当事人申报、现场审核、资料审批、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审计监督等多个环节。可是,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却发现,养殖户和公职人员竟然联手编造虚假申报材料、虚报生猪出栏量、虚假项目建设方案、虚假环评意见等。  萧费(化名)是南雄市太湖口镇的养猪场老板,非法获得专项补贴80万元。据他供述,该项目设计、评审、建设等材料都是虚构的。“申报材料中生猪出栏量的证明是畜牧局开的,可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年出栏量要多少,畜牧局就开多少,他们也没有来对我养猪的数量进行清点,”他供述说,“项目申报具体操作是由南雄市畜牧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如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地方,他们也会想办法帮我弄好。”  办案人员发现,这种犯罪手法在韶关市各县(市、区)较为普遍。按规定,生猪出栏量的证明是该补贴项目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应当以生猪出栏时检疫证明为统计依据,由畜牧水产部门或检疫部门出具方为有效,但部分养殖户和公职人员随意加大甚至虚报生猪出栏数据,以屠宰厂、村委会等无权单位开出生猪出栏证明。此外,按照政策规定,生猪养殖场专项补贴资金是对现有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给予的专项政策性资金,新建猪场及上一年度达不到条件的猪场均不能申报。可是办案人员调查却发现,有6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建猪场申报了专项补贴,涉及补贴金额累计335万元。“比如创建于2011年7月乐昌市南某猪场,12月便向乐昌市畜牧局申请80万元的专项资金,该猪场根本还没有养猪,却最终获批80万专项资金。”办案人员对记者说。  调查发现,为了申报补贴的猪场达到一定规模、符合申报条件,一些猪场老板将养鸡、养鱼的范围纳入养猪场规模,然后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在公职人员的关照下蒙骗过关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滥用职权违规审批  巨额利益瓜分“有序”  调查发现,韶关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和发改主管部门初审工作人员敷衍塞责,对申报的信息资料不认真审核、不按规定审核,不深入现场进行核查掌握真实情况,并没有真正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初审,对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户仍初审通过。  由于巨额利益已将生猪养殖户、农业畜牧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绑在一起,这些本负有监督审核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放纵监管、审核就是可想而知的事了。  按规定,县(市、区)农业畜牧、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需汇总统一报送市级农业畜牧、发改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省农业、发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市农业畜牧、发改部门工作人员又以全市申报数量多、人员不够等为由,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对申报资料、条件、标准进行认真审核。  在验收环节上,根据《韶关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项目验收应该由县区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农业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相关验收。但畜牧、发改部门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未组织专业、严格的验收,即使是个别有验收的养殖场,验收人员也仅是在实施单位的养殖场边上看看或进去随意逛逛,特别是对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均没有环评结果,没有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改扩建项目,即在验收清单上签字发放专项资金。  办案人员说,在这过程中,韶关市生猪养殖场专项补贴项目中绝大部分负责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的工作人员都有接受养殖场老板吃请或收受“红包”的情况,使得很多明显没有或者不符合资金使用的养殖场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而审批环节仍然如此。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贴需有畜牧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意见、发改部门出具项目初审意见等材料。畜牧部门人员本应是审查审核职责,但却变成直接代办、造假,明知部分养殖户不符合申报条件,违规为其出具虚假初步审查意见、生猪出栏证明、项目初审意见以及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甚至伪造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帮助这些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内定户”、“关系户”进行材料造假、违规申报,致使国家巨额专项补贴资金被套取。  “部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打招呼的现象也不少。”办案人员说,这种现象在曲江区表现尤为突出,该区有4户养殖户通过领导打招呼、朋友关系户等不正当手段,畜牧、发改公职人员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户申报材料进行篡改、造假,违规帮助养殖户申报专项补贴资金170万元。乳源、武江、南雄等地区也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个人影响力打招呼的情况,严重干扰了专项补贴项目正常审批。  相关政府部门“抽水”  官员收取贿赂自肥  为了“帮助”生猪养殖户获得高额补贴,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可谓是费尽了心思。而他们为的正是分一杯羹。  调查发现,韶关市各县(市、区)畜牧、发改部门公职人员利用补贴项目指标、初审权力,在顺利帮助养殖户成功申报领取补贴资金后,收受每个养殖户贿赂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南雄市畜牧部门以“检疫费”名义收取珠玑镇十里岭钟某生猪场(30万元项目)6万元;乐昌市发改部门按专项补贴数额的10%比例收取费用用于小金库,2013年清明节从小金库开支私自发放福利,普通职工每人5000元,局领导9000元;浈江区发改部门班子成员用小金库款每人购买苹果手机一台,并私分部分款项……  公职人员除了收受贿赂、套取资金外,畜牧、发改等部门还利用项目审批权限违规向养殖户收取费用。在对韶关市10个县市(区)生猪专项补贴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农业畜牧、发改部门巧立名目,以“检疫费”、“管理费”等各种形式,按照5%-10%的标准违规收受申报项目养殖户费用,这就是所谓的“抽水”。据统计,这笔“抽水”费数额高达342万元,占全市生猪养殖专项补贴金额总数的5.47%。而这些资金多数被畜牧、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存入私设的“小金库”,变为单位福利。  当然,主管部门收受好处的方式还很多,比如接受养殖户请吃请玩。据调查发现,武江区新某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2007年申请到了专项资金30万元后,出资给畜牧局10多人外出旅游。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乳源县泰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2012年取得50万元专项补贴后,当地畜牧部门便让泰某公司支付单位干部职工的旅游费用5万元。  此外,餐费、酒费、土特产、茶叶、油费……有关主管部门也总是能找到机会让申报项目的养殖户出血。  在这一分利链条之上,还供养了少数中介人员。这些社会中介人员利用与畜牧、发改部门有关领导的特殊关系,通过从有关公职人员手中得到的指标、信息资源,采取牵线搭桥的方式,帮养殖户代办专项补贴申报材料和疏通关系,从而顺利骗取专项补贴资金。通过中介代办骗取专项补贴资金140万元。  专项资金全被挪用  国家惠农政策落空  据调查,生猪养殖专项补贴项目实施以来,被贪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达1700多万元。这些专项补贴资金几乎全被挪用。按照规定,养殖户申领到的专项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将中央补贴资金用在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上。但经核查,韶关市取得专项补贴的41家养殖场未按照其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养殖场进行改(扩)建,而是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与合伙人均分或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请客送礼或帮畜牧、发改等单位结账等。曲江区一些养殖户和公职人员,甚至在套取专项补贴资金后,每次以差旅费名义从专款中提出现金,私分或挪作他用。  据检察机关目前查处的情况来看,韶关市生猪养殖专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不乐观,养殖户虚报冒领、公职人员“吃拿卡要”,巨额资金被挤占、挪用和侵吞,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破坏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正确实施。  由于大批的专项资金并没有被投到应有的建设中来,养猪场周边生态环境会继续遭到破坏。生猪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为此,国家在扶持生猪养殖的同时,增加了环境评测标准,规定取得申报补贴的猪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排放污染物应当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项补贴资金中,中央投资须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沼气池等排污设施建设均列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的重点内容,以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可是部分养殖场在申领到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后,没有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改扩建,尤其是对一些配套环保排污设施建设忽视不管,致使养殖场周边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养殖场畜粪乱堆、粪水乱排,不但容易导致畜禽疫病高发,而且威胁着周围群众身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建设。而这样的一种分利链条也损害了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大案推动制度建设  震慑犯罪未雨绸缪  此案在韶关引起了较大震动。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广东151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对此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就达190亿元。为此,全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将会高度关注涉农领域,预防并惩治这一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行为。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专项补贴资金被私分、挪用一案在韶关当地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对此,检察机关在抓紧惩治贪腐、渎职行为的同时,也多次下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制,实现以案治本。  检察机关建议,加大对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宣传推进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发挥基层承上启下的信息传递作用,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惠农政策,从而加大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外部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检察机关还推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活动,建议市、县(区)两级农业、发改等部门加强对涉农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批、监管,梳理上级涉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情况,自查涉农项目的审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重点核查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监管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保障支农惠农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国家补贴资金安全。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还建议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涉农惠农补贴项目的程序监管:一是前期资格准入审查。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对项目设立的申报条件,通过严格的前期实地考察,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并标明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前期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二是明确中期检查制度。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控,及时了解资金运行情况,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指定项目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的,一律作出严厉处理。三是严格执行后期验收制度。项目验收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第三方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现场严格核查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建立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参与验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流于形式,杜绝验收环节造假行为。
&&&&“我们认为还应该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备案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办案人员说,发改、农业畜牧等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主要负责部门,全程参与初审、申报、审核、验收等一系列环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监管机制。建议建立项目备案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备案监督部门,通过加强外部监督监管力度,更好地规范涉农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他们还建议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补贴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重点补贴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外部监督。  省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张健说:“我们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以重拳震慑不法分子和贪腐、渎职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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