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驾校一点通年川航空乘招 聘用 结果

二零一四年中期蟾_(00149)_公告正文
二零一四年中期蟾
公告日期: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购股权计划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独立审阅报告
中期业绩: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
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
简明综合现金流动表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陈振康先生
HamiltonHM11
主席兼行政总裁
梁瑞华先生
游育城先生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日章先生,太平绅士
林家祯女士
刘经隆先生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位元堂药业大厦5楼
审核委员会
林家祯女士,主席
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总处
吴日章先生,太平绅士
MUFGFundServices(Bermuda)
刘经隆先生
薪酬委员会
TheBelvedereBuilding
69PitsBayRoad
吴日章先生,太平绅士,主席
PembrokeHM08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林家祯女士
刘经隆先生
陈振康先生
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
提名委员会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刘经隆先生,主席
吴日章先生,太平绅士
皇后大道东183号
林家祯女士
合和中心22楼
陈振康先生
梁瑞华先生
张展华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49
主要往来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蠓嵋杏邢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二零二四年到期1%债券
股份代号:5755
香港法律:欧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中伦律师事务所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执业会计师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
(「董事会」或「董事」)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
息(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财务业绩概要
营业额及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录得营业额约150,900,000港元(截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259,300,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约
42%,主要由於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玉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玉林市场」)
的物业销售减少,抵销由江苏省徐州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徐州市场」)及湖北省
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武汉白沙洲市场」)的营业额持续增加所致。本
集团录得毛利约为107,4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
92,500,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1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10,100,000港元,而去年同期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
约38,100,000港元,主要由於来自销售物业之营业额大幅减少及销售开支及融资
成本增加所致。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投资物业公平值净收益
投资物业公平值收益约为257,9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
月:约217,000,000港元)。相关差额乃主要由於我们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市场的收入持续增长,而带动物业价格公平值持续上升。
行政开支及销售开支
本集团录得行政开支约128,5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约113,300,000港元)以及销售开支约30,2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个月:约10,000,000港元)。销售开支上升乃主要由於二零一四年期间农
产品交易所之宣传开支增加所致。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农产品交易市场之管理及销售业务。
武汉白沙洲市场
武汉白沙洲市场位於湖北省省会,乃全中国最大之农产品交易市场营运商之一。
武汉白沙洲市场位於武汉市洪山区,占地面积约为27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约为160,000平方米。於二零一三年,武汉白沙洲市场荣获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
合会评为「全国城市农贸中心十强」(以交易金额计)。该殊荣反映了本集团付出之
努力及作为中国农产品交易市场营运商翘楚之专业地位。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河南省洛阳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洛阳市场」)为本集团之新旗舰项目,同时,亦
为本集团於河南省之首个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本集团分别於二零一二年八月成
功收购约133,000平方米及於二零一三年十月收购约122,000平方米之两幅土地,
并完成洛阳市场的建设(建筑面积约230,000平方米)。於去年试运後,本集团预
期洛阳市场的营运及业务表现将於下个期间逐渐进步。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徐州市场」)位於江苏省北部,占地约200,000
平方米,设有多种市场m位及货仓。徐州市场是徐州市及江苏省北部蔬果及海鲜
供应之主要市集,并於二零一三年荣获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评为「全国城市
农贸中心五十强」(以交易金额计)。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徐州市场的经营业绩稳定且令人满意。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录
得收入约33,9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32,400,000
港元),相比去年同期增加约4.6%。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本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合营夥伴订立新的合营
协议,据此,向合营公司作出之总投资将由人民币2,8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
140,000,000元,其中本公司附属公司将注资现金人民币105,000,000元,而人
民币35,000,000元将会由合营夥伴透过注入其当前拥有及管理之濮阳市场指定范
围内所有资产及资源(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权利、楼宇及仓库)而注资。合营公司於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成立。合营公司之成立收购了濮阳市场的现有业务,并将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我们农产品交易项目之地理覆盖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濮阳市。交易详情已披露於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之公布。现有业务营运收购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完
开封及钦州项目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开封项目及钦州项目的建设处於最後阶段,该两个项目将成为本集团的下一个发
展动力。本集团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於河南省开封市成功收购土地约408,000平方
米,以及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及二零一二年十月於广西钦州市分别收购土地约
150,000平方米及117,000平方米。管理层预期,开封项目及钦州项目将於二零
一四年年底开始营运。
盘锦及淮安项目
随着盘锦及淮安项目开始建设,该两个项目将成为本集团的下一个发展动力。本
集团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及二零一三年一月成功购得盘锦市及淮安市的土地,分别
为约159,800平方米及约53,000平方米。管理层预期盘锦及淮安项目将於二零
一五年开始营运。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盘锦项目之土地收购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本集团在挂牌出让中竞买成功,投得辽宁省盘锦市三
幅合共约159,800平方米之土地,代价约为人民币29,100,000元,用以开发新农
产品交易市场。交易详情已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布。
武汉项目之土地收购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集团在挂牌出让中竞买成功,投得湖北省武汉市
一幅约162,737平方米之土地,总代价为人民币74,100,000元。交易详情已披露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之公布。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集资及债务融资活动
股本重组、供股及红股发行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宣布(其中包括)股本重组(「股本重组」)(於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生效)及供股(「供股」)及红股发行(「红股发行」)(於二零
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供股估计所得款
项净额约495,500,000港元将用作开发现有及未来农产品交易项目及本集团的一
般营运资金。股本重组、供股及红股发行的详情分别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
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一四年三
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的公布披露。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订立一份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於配售期内
(即配售协议日期起计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
议定之较长期限)配售总本金额最多1,000,000,000港元之债券。本公司於二零
一四年五月进一步推出1,000,000,000港元之中期上市债券计划。於本报告日期,
已发行总本金额200,000,000港元的上市债券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上市。债券配售及债券上市计划标志本集团债务融资活动之重大进展。配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售及设立债券计划之详情已分别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之公布。
未来计划及前景
本集团致力於建立全国农产品交易市场网络。於管理层的不懈付出後,本集团已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建立该等市场的网络雏形。农业问题仍是中国政府一号文件的重点之一。本集团
将继续改动业务模式以配合整体政府政策要求。
开封市及钦州市的即将完工项目将成为本集团未来发展的新收入增长动力。盘锦
项目及淮安项目将成为本集团的下一股动力。此外,本集团将继续透过在中国建
立夥伴关系及於中国不同省市发掘农产品交易市场商机,以磋商、建立和扩展其
农产品交易市场平台网络,藉此为本公司股东带来长远利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额总额约为473,100,000港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267,400,000港元),而资产总值及资产净值分
别约为6,560,9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5,698,800,000港元)
及约2,115,8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620,800,000港元)。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之资产负债比率约为1.03(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约1.34),资产负债比率为银行及其他借贷、其他金融负债以及承兑
票据总额约2,656,3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2,442,000,000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港元),扣除现金及现金等额约473,1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约267,400,000港元)後,除以股东资金总额约2,115,8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620,800,000港元)所得之比率。
资本承担、抵押及或然负债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尚未偿付资本承担(已订约但未拨备)约为
456,0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590,500,000港元),乃关於
收购土地以及建筑合约。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已抵押账面值总额约2,210,600,000港元(二零
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836,000,000港元)之土地使用权、物业及银行存
款,以担保银行借贷及银行融资。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已向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之一间附属公司抵押若
干附属公司之股份及全部资产以及本公司於该等附属公司拥有之贷款。上述抵押
详情已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之公布。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续)
法律诉讼之进展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司接获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法院」)有
关民事诉讼(「法律诉讼」)的判决(「该判决」),内容有关王秀群女士(「王女士」)及
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作为原告)针对本公司(作为被告)及第三方
即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在该判决中,湖北法院驳回王女
士及天九的索偿,且责令彼等承担法律诉讼的法律费用。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本公司接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王女士及天九就法律
诉讼的上诉通知。法律诉讼的详情已分别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
日、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的
公布披露。
雇员及薪酬政策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共聘用1,726名雇员(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1,509名雇员),其中约97%位於中国。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定期检
讨本集团薪酬政策,而薪酬乃依据市场条款、公司表现及雇员个别资历和表现而
董事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之权益及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概无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
系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记录於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352条存置之登记册,或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或根据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
准守则》」)而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董事收购股份或债权证之权利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或相联法团概无订立任何安排以令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包括彼等各自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的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透过收购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
或债权证而获得利益。
权益披露(续)
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及淡仓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据董事所知,下列人士(除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
员外)拥有或被视作或认为拥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向本公司披露,或记录於本公司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
本公司股份之好仓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之
所持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PNG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一间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346,192,728
(「PNG资源」)(附注b)
该等百分比指股份数目占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已发行股本总数1,254,168,251股股份之
PNG资源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OngerInvestmentsLimited被认为持有该等股份之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概无其他人士(除董事或本公司主
要行政人员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向本公司披露,或记录於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336条须存置之登记册。
购股权计划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本公司采纳一项购股权计划(「该计划」),主要目的是就
选定之合资格人士(「参与者」)为本集团所作贡献而向彼等提供接纳购股权之奖
励。根据该计划,董事会可向参与者授出购股权认购本公司之股份(「股份」),以
就每次获授予之购股权按代价1港元接纳该购股权。行使价将由董事会决定,及
不得低於以下各项之最高者:(i)股份於购股权授出当日(须为营业日)在联交所每
日报价表所列之正式收市价;(i)股份於紧接购股权授出当日前五个营业日在联交
所每日报价表所列之正式收市价平均数;及(ii)股份面值。於任何授出日期(包括
该日)前十二个月期间内,倘未获本公司股东事先批准,则向参与者授出之购股
权涉及之股份数目,於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倘授予主要股东或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购股权超过已发行股份之0.1%,及其价值合计超过5,000,000
港元,则须经本公司股东事先批准。该计划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生效,而有效
期为十年。概无明文规定购股权须持有任何最短期限方可行使,惟董事会有权酌
情於授出任何个别购股权时施加任何最短期限。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厘定可行使购
股权之期间,惟购股权概不可於授出日期起计10年後行使。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董事会可随时更新上限至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
会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尽管有上文之规定,惟任何时候因行使所有
已根据该计划及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但尚未行使之未行使购股权而
发行之股份,均不可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之30%。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该计划下概无尚未行使之购股权。截至二零一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期间,概无购股权获行使、授出、失效及注销。於本中期报告日期,
根据该计划可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5,416,825股,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已遵守《上市规则》附
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惟下列事项有所偏离:―
守则条文第A.2.1条
自王冠驹先生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辞任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後,董事会主席
陈振康先生亦兼任行政总裁之职务,偏离《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
陈先生拥有丰富之行政及财务管理经验,并负责本集团之整体企业规划、战略决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策及日常营运管理,此对提升本公司应对瞬息万变之商业环境之效率而言具有极
大价值。此外,本集团众多负责日常业务营运之人员亦经验丰富,且董事会之三
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拥有本集团进一步发展所需之均衡技能及经
验。本公司暂时无意遵从《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但将继续检讨
此偏离情况,以提升本集团之整体最佳利益。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董事资料变更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1)条,自二零一三年年报刊发以来之董事资料变更於下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支付予陈振康先生、梁瑞华先生及游育城先生之基本
年薪分别增加20,160港元、48,960港元及120,000港元。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续)
因王冠驹先生之辞任,主席兼执行董事陈振康先生亦兼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之职
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同时,陈振康先生已辞任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二
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
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已采纳载於《上市规则》附录十的《标准守则》作为本身规限董事进行证券交
易的行为守则。经过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本公司确认於整个回顾期间内
所有董事均已遵守载於《标准守则》之规定标准。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设有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成立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以检讨和
监督本集团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审核委员会成员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即林家祯女士、吴日章先生及刘经隆先生,并由林家祯女士担任主席。审核
委员会已经与管理层审阅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简明综
合中期业绩。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续)
本人谨此感谢各位客户、业务夥伴、股东及债券持有人於期内对本集团的不断支
持。本人亦谨此对董事会成员及全体员工的竭诚工作和对本集团所作贡献表示谢
承董事会命
CHINAAGRI-PRODUCTSEXCHANGE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香港,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独立审阅报告
毕打街11号
告罗士打大厦31楼
致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会之独立审阅报告
本核数师(以下简称「我们」)已审阅载於第20至46页之中期财务资料。此中期财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务资料包括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与截至该日止六个月期间之相关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简明综合现金流动表,
以及若干其他说明附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就中
期财务资料编制之报告必须符合当中有关条文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会
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贵公司董事须对根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及呈列该中期财务资料负责。我们之责任是根据审阅
对该中期财务资料作出结论,并按照委聘之协定条款仅向作为实体之 阁下报告
结论,且并无其他目的。我们不会就本报告之内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负责或承担责
我们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审阅委聘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之独立核
数师审阅中期财务资料」进行审阅。审阅中期财务资料包括向主要负责财务和会
计事务之人员作出查询,并应用分析性和其他审阅程序。审阅范围远少於根据香
港核数准则进行审核之范围,故不能令我们保证我们将知悉在审核中可能发现之
所有重大事项。因此,我们不会发表审核意见。
独立审阅报告(续)
根据我们之审阅,我们并无发现任何事项,令我们相信中期财务资料在各重大方
面未有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
有关持续经营会计基准之重大不明朗因素
在不发出保留结论之情况下,我们谨请 阁下垂注中期财务资料附注1(b)所载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列 贵集团经营活动之现金流出净额约460,282,000港元。尽管如此,中期财务
资料乃以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其有效性乃取决於 贵集团於到期日延长短期借
贷、获得长期贷款融资再融资短期借贷、自其现有业务产生足够经营现金流量之
能力,使 贵集团於到期时满足其财务承担及就未来营运资金及融资要求进行融
资而定。此等条件连同附注1(b)所载其他事宜,显示目前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
可能会对贵集团能否继续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问。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执业会计师
执业证书编号:P05806
香港,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董事会宣布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业
绩,连同二零一三年同期之比较数字。该等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未经审核,但
已经由本集团外部核数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审核委员会审阅。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其他收益及其他净收入
投资物业公平值净收益
一般及行政开支
除税前溢利
本期内溢利
其他全面(亏损)u收益(扣除所得税)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境外业务引致之汇兑差额
本期内其他全面(亏损)u收益
(扣除所得税)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本期内全面(亏损)u收益总额
(扣除所得税)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以下人士应占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非控股权益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以下人士应占全面(亏损)u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非控股权益
―基本(经重列)
―摊薄(经重列)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按公平值列账及在损益表处理
之金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额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按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预收按金票据
银行及其他借贷
政府补助金
应付所得税
流动资产u(负债)净额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银行及其他借贷
递延税项负债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续)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资本及储备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股本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总额
非控股权益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股东出资 购股权储备
总额 非控股权益
(附注a) (附注b)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经审核)
24,610 1,552,994
945 2,215,409
136,969 (2,998,890)
349,826 1,267,506
换算境外业务引致之汇兑差额
本期内其他全面收益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本期内溢利
本期内全面收益总额
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
24,610 1,552,994
945 2,215,409
175,083 (2,960,820)
372,482 1,366,346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经审核)
29,510 1,601,208
945 2,215,409
210,784 (2,843,910) 1,199,589
421,259 1,620,848
换算境外业务引致之汇兑差额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期内其他全面亏损
本期内溢利
本期内全面亏损总额
有关供股的交易成本
非控股权益注资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
12,542 2,089,396
945 2,215,409
126,805 (2,805,084) 1,625,656
490,174 2,115,830
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续)
实缴盈余指(i)所收购附属公司之相关资产净值高於一九九五年根据集团重组所发行本公司股份的面
值之间差额;及(i)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九年股本重组所产生之出资。
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实缴盈余可分派予股东。然而,本公司於下列情况下不得
宣派或派付股息,或从实缴盈余作出分派:
目前或於作出分派後未能偿还到期之债务;或
将导致资产可变现价值低於其负债及其已发行股本和股份溢价账之总和。
股东出资指最终控股公司於二零零五年提供非即期免息贷款之估算利息开支。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简明综合现金流动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经营业务所用之现金净额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付款
购买投资物业之付款
已收银行利息
投资业务所用之现金净额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新造银行借贷之所得款项
其他新造借贷之所得款项
新造其他金融负债之所得款项
偿还银行借贷
供股所得款项净额
融资业务所得之现金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额增加u(减少)净额
於一月一日之现金及现金等额
外币汇率变动之影响
於六月三十日之现金及现金等额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6之适用披露规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
之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而编制。
中期财务报表之编制基准
持续经营基准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於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尽管有下列各情况,惟本公司董事已审慎考虑本集团之
未来流动资金:
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净额约为
460,282,000港元;
本集团之未偿还银行及其他借贷约为2,251,543,000港元(附注13),当中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合共约1,079,408,000港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计未来十二个月内
到期偿还;及
本集团之约376,000,000港元之承兑票据及约129,250,000港元之应付利
息,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尚未偿付,此应付利息列於按金及其他应付
本公司董事采纳持续经营基准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并实施下列措施以改善本集团
之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状况:
营运可获利并录得正现金流量
本集团正就多项成本及开支采取措施以紧缩成本控制,并寻求新投资及业
务机会,旨在营运可获利并录得正现金流量。
本集团将与其往来银行及独立第三方磋商,以获得所须融资以应付本集团
於短期内之营运资金及财务需要。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编制基准(续)
中期财务报表之编制基准(续)
持续经营基准(续)
本公司对王秀群女士及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之令状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院」)
授出一项禁制令(「禁制令」),有效期直至进一步法院令状及u或於二零
一二年十月五日聆讯本公司当事人之传票为止。禁制令限制王秀群女士
(「王女士」)及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向任何第三方对两份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文据(据称是本公司分别与王女士及天九订立之买卖协议之承兑票据)(该
两份文据统称「文据」)作出背书、分配、转让或磋商。
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本公司接获法院之法院令状,令王女士及天九给
予之承诺(「承诺」)生效,彼等向本公司承诺不对文据背书、分配、转让或
磋商及於出具文据时须强制向本公司付款,直至法院对本公司於二零一一
年十月开始对王女士及天九提出诉讼各情况作出最终判决为止。法院进一
步传令,於授出进一步令状前,禁制令将继续有效。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本公司、王女士及天九共同向法院申请,在不影响承
诺继续生效之情况下解除禁制令。有关申请由法院受理。据本公司之法律
顾问告知,承诺与禁制令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公司董事认为,监於报告期末後所实施之多项措施u安排,以及其他措施之预期效果,
本集团将拥有充裕营运资金应付其目前需要,并可合理地预期本集团得以维持一个可行营
商模式。因此,本公司董事信纳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中期财务报表乃恰当之举。
倘本集团未能按持续经营基准继续经营,则须为撇减资产价值至其可收回金额而作出调
整,以提拨日後可能产生之任何负债,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和负债分别重列为流动资产和负
债。中期财务报表未有反映该等调整之影响。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编制基准(续)
中期财务报表之编制基准(续)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为编制基准,惟投资物业及若干金融工具乃按公
平值计量,诚如下文载列之会计政策内阐述。
历史成本一般乃根据交换资产所付代价之公平值。公平值是於计量日期市场参与
者於有秩序交易中出售资产可收取或转让负债须支付的价格,而不论该价格是否
直接可观察或可使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若市场参与者於计量日期对资产或负债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定价时会考虑资产或负债的特点,则本集团於估计资产或负债的公平值时会考虑
该等特点。此等综合财务报表中作计量及u或披露用途的公平值乃按此基准厘
定,惟属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范围的以股份付款的交易、属於香港会计准则
第17号范围内的租赁交易,以及与公平值有部份相若地方但并非公平值的计量,
譬如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内的可变现净额或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的使用价值除外。
此外,就财务报告而言,公平值计量根据公平值计量的输入数据可观察程度及公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平值计量的输入数据对其整体的重要性分类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详情如
第一级输入数据是实体於计量日期可以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於活跃市场
之报价(未经调整);
第二级输入数据是就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地可观察之输入数据(第一级
内包括的报价除外);及
第三级输入数据是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数据。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中期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为编制基准,惟投资物业及若干金融工具乃按公平值计量。
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之会计政策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务报
表所沿用者一致。
於本中期期间,本集团已初次采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新订及经修订则、修订及诠释
(「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之本集团财政年度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之修订本
对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之修订本
非金融资产之可收回金额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修订本
衍生工具之更替及对冲会计之延续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1号
於本中期期间应用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不会对该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呈报之金额
及u或该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之披露构成重大影响。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本
收购共同经营权益之会计处理5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可接受之折旧及摊销方式之澄清5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之修订本
福利计划定义:雇员福利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强制性生效日期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
及过渡披露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
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之年度改进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本
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周期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之年度改进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户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有合约客户之收入6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可供应用―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最後阶段落实後,强制性生效日期将被确定。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有限定例外。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首份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年度财务报表生效。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续)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该等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及修订本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绩及
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本集团拥有两项呈报分部:(i)经营农产品交易市场及(i)物业销售。
上述分部乃基於管理层用於作出决策,以及由本集团行政总裁定期检讨,以就将予分配至分部的资
源作出决定并评估其表现之本集团经营资料。
分部收益及业绩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本集团按业务分部划分之收益及业绩分析如
经营农产品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
未分配企业开支
(60,563) (110,458)
除税前溢利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分部呈报(续)
分部资产及负债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按呈报分部划分之资产及负债分析
经营农产品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 (经审核)(未经审核) (经审核)(未经审核) (经审核)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未分配企业资产
综合总资产
未分配企业负债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综合总负债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须於五年内悉数偿还之银行及其他借贷之利息
须於五年後悉数偿还之银行及其他借贷之利息
其他金融负债利息
承兑票据之利息
减:―分类为已资本化作在建投资物业之金额
―分类为已资本化作物业存货之金额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税前溢利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除税前溢利已扣除下列项目:
在损益表处理之金融资产之未变现亏损u(收益)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中期财务报表内之税项即: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中国企业所得税
过往年度超额拨备
―中国企业所得税
―暂时差异之产生及拨回
由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於两个期间均无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因此并无就香港利得税於中期财务
报表内作出拨备。中国企业所得税乃按期内就相关法律诠释及惯例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二零一三年:25%)。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本公司董事不建议派付回顾期间之任何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10,054,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
月:约38,070,000港元)及加权平均数目约753,775,000股普通股(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
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约148,143,000股(经重列))计算。计算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
间之每股基本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已就股份合并、供股及红股发行之影响进行追溯调整,方式
为通过重列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之期初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三年六月
三十日止六个月,概无任何已发行潜在摊薄普通股。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变动
於回顾期内,本集团以成本约9,712,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7,440,000
港元)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回顾期内,本集团投资物业添置之成本及汇兑亏损调整约为48,948,000港元及88,334,000港元。
本集团之投资物业由估值师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进行公平估值。
於回顾期内,本集团并无转拨至物业存货之投资物业(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998,586,000
於回顾期内,账面值约为1,775,995,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665,293,000港元)
之投资物业已就本集团之借款抵押予银行。
投资物业分类为公平值等级项下的第3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级)。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本集团给予其贸易客户平均为期30天之信贷期。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贸易款项约641,000
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250,000港元),於各报告期之账龄分析如下: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超过90日但180日以内
应收贸易款项总额
土地收购按金
应收非控股权益款项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其他应收款项
按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应付工程款
其他应付税项
其他应付款项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银行及其他借贷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有抵押银行借贷
无抵押银行借贷
有抵押其他借贷
无抵押其他借贷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须偿还账面值:
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两年
两年以上但不超过五年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减:流动负债项下所列一年内到期款项
(1,079,408)
上述结余包括浮息银行借贷约791,543,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
606,004,000港元),该笔借款之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之借贷利率变
动而调整。本期内,银行徵收之平均年利率介乎6.4%至8.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年利率6.4%至9.8%)之间。利息每隔三十日重新厘定一次。由四个(二零一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五个)个体提供之其他借贷约1,460,000,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1,460,000,000港元)分别按10%至12%(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利率10%至
12%)之固定年利率计息。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银行及其他借贷(续)
本集团借款之实际利率(相等於合约利率)范围如下: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实际利率:
6.4%to8.4%
6.4%to9.8%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有抵押银行借贷及银行融资由包括账面值约2,210,648,000港元(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约1,835,951,000港元)之投资物业内之土地使用权、物业及银行存款以及物业存货担
有抵押其他借贷由(i)有关本公司三间附属公司股权之股份质押;(i)上述三间附属公司资产
之浮动质押;及(ii)由本公司就上述三间附属公司拥有之贷款以质押方式执行之贷款转让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30,000,000,000
300,000 30,000,000,000
普通股,已发行及缴足:
於一月一日(经审核)
2,950,984,135
2,460,984,135
於配售时发行股份
490,000,000
(2,877,209,532)
於供股时发行股份
1,106,619,045
於红股发行时发行股份
73,774,603
於六月三十日(未经审核)及
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审核)
1,254,168,251
2,950,984,135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公平值计量
本公司董事认为,於综合财务报表按摊销成本入账之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账面值与其公平值相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公平值由以下各项厘定:
附有标准条款及条件并於活跃并容易套现之市场交易之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公平值参考
市场报价厘定;及
其他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公平值按照公认定价模型根据折现现金流量分析厘定。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由於该等金融工具之相对短期性质,其他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账面值按摊销成本列账,约相当於
其各自之公平值。
於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的公平值计量
下表提供於初步确认後按公平值计量之金融工具之分析,并根据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
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平值之可观察程度分以第一至三层分类。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第一层公平值计量是指由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之报价(不作任何调整)得出之公平值
第二层公平值计量是指在第一层内之报价以外之可直接(即价格)或间接(即由价格得出)观
察之与资产或负债相关之输入数据得出之公平值计量。
第三层公平值计量是指由包括并非基於可观察市场数据之资产或负债相关输入数据(不可观
察输入数据)之估值技术得出之公平值计量。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公平值计量(续)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按公平值列账及在损益表处理
之金融资产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按公平值列账及在损益表处理
之金融资产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两个年度,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并无任何转移。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并无於中期财务报表拨备之未履行资本承担如下: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已就以下项目之授权及订约之资本开支:
―收购物业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承担(续)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根据不可注销经营租赁未来应付之最低租金总额如下:
於二零一四年
於二零一三年
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一年後但五年内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本集团为多项根据经营租赁持有之物业之承租方。有关租约一般初步为期一至四年。租约
并无包含延期选择权。租约概不包含或然租金。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王女士及天九於中国向本公司发出之令状(「中国第一号令状」)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本公司接获王女士及天九(作为原告)针对本公司(作为被
告)向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法院」)提交之令状(「令状」),连同日期为二
零一一年一月四日之相关法院传票(「传票」)。令状亦令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
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农副产品」)作为第三方牵涉入该等民事法律程序。
王女士与天九於令状内所载之主要指控如下:
指控白沙洲农副产品伪造有关收购白沙洲农副产品(「收购事项」)之股份转
让协议(「争议协议」),此协议内收购之代价被低报,且对代价支付方式之
描述亦不准确;
指控白沙洲农副产品伪造於中国商务部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工
商局」)存档之相关文件,并指控有关文件及争议协议涉及伪造签名;及
指控中国商务部与湖北工商局根据上述伪造文件批准收购事项及处理相关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诉讼(续)
王女士及天九於中国向本公司发出之令状(「中国第一号令状」)(续)
根据令状,王女士及天九正向法院寻求法令,勒令争议协议从一开始即失效及无
效,且应当终止,并向本公司及白沙洲农副产品索偿王女士及天九应占白沙洲农
副产品之所有相关溢利连同法律诉讼费用。
董事会现有成员於争议协议签署及收购事项完成时并非本公司董事,亦无参与本
集团之管理。然而,根据经董事会审阅之文件及本公司自香港及中国法律顾问获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得之法律意见,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以下结果:
董事会曾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分别接
获王女士及天九透过彼等於中国及香港之法律代表发出之函件(「该等函
件」)。该等函件内所载指控与令状内所载者大致相同。
董事会於接获该等函件後已寻求并於接获令状後再次寻求其中国及香港法
律顾问之法律意见。本公司法律顾问认为: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先前就收购事项聘请之中国法律顾问已於日期为二零零七
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法律意见内确认,收购事项已根据中国法律及
法规取得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之批准。
白沙洲农副产品之股权变动已取得正式批准并在中国有关政府部
於登记上述股权变动後,白沙洲农副产品已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
取得所需之新营业牌照。
因此,收购事项属合法有效。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诉讼(续)
王女士及天九於中国向本公司发出之令状(「中国第一号令状」)(续)
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司接获湖北法院有关中国第一号令状的判决(「该
判决」)。在该判决中,湖北法院驳回王女士及天九的索偿,且彼等被责令承担法
律诉讼的法律费用。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本公司收到王女士及天九就中国第一号令状向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对王女士及天九之上诉(「上诉」)进行全力抗辩,并会根据中国法律顾问
之意见在中国提起其他必要之有关法院诉讼。根据董事会所知悉之事实及情况并
根据进一步法律意见及对业务及财务影响之详细评估,经考虑白沙洲农副产品本
身之管理层已恢复对白沙洲交易中心之营运及管理,董事会认为上诉不会对白沙
洲农副产品或本集团整体之现有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法院作出临时命令,本公司所持有白沙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洲农副产品的8%股权须冻结,以待确定令状。本公司於白沙洲农副产品所持有的
股权百分比受冻结令所限,其後由8%减至1.3%。经考虑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之
初步法律意见後,董事会认为该冻结令并无影响白沙洲交易中心日常营运及管理
或白沙洲农副产品的营运,故不会对本集团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白沙洲农副产品向王女士、天九及其他发出之令状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或前後,本公司及白沙洲农副产品已於湖北法院对(其中包括)
王女士及天九就归还非法及不当挪用白沙洲农副产品之资产及经营溢利等提起诉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诉讼(续)
武汉龙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及湖北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之令状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白沙洲农副产品接获武汉龙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龙
祥」)(作为原告)针对白沙洲农副产品(作为被告)向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之令状(「龙祥诉讼」),连同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之相关法院传票。
指控白沙洲农副产品有义务根据由龙祥、白沙洲农副产品及名为湖北中安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中安」)的另一方订立之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和解协议及二零一零
年八月十九日补充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付款。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中国原讼法院)以龙祥为受
益人授出判决,据此,白沙洲农副产品有责任向龙祥偿还人民币20,659,176元连
同借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期
间颁布之借贷利率计息),作为遭受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
於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授出判决後,白沙洲农副产品向湖北法院上诉。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由於白沙洲农副产品(作为被告)及中安(作为原告)有关和解协议之另一中国法院
诉讼事项(「中安诉讼」)与龙祥诉讼重叠,湖北法院传令,暂停龙祥诉讼并由武汉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安诉讼。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於重审中安诉讼後作出判决,维
持对白沙洲农副产品之判决。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或前後,白沙洲农副产品向湖北
法院上诉,但上诉被驳回。白沙洲农副产品随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该案
件。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白沙洲农副产品之申请。
湖北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九日就龙祥诉讼作出判决。法院判定白沙洲农副产
品须还款予龙祥。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龙祥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白沙洲农副产品之判决。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诉讼(续)
本公司向王女士及天九发出之令状
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或前後,本公司於香港原讼法庭(「法院」)向王女士及
天九发出传票令状。由於王女士及天九(作为卖方)对收购事项违反买卖协议(「买
卖协议」)多项条文,本公司(作为买方)正向彼等寻求损害赔偿。
该两份文据(於买卖协议中指称为承兑票据)(「文据」)总本金额376,000,000港元,
录得账面净值约376,000,000港元,连同应付利息505,250,000港元纳入其他应付
款项,载於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之综合财务状况表中作为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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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高等法院授出一项禁制令(「禁制令」),有效期直至
进一步法院令状及u或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聆讯本公司当事人之传票为止。禁
制令限制王女士及天九向任何第三方对文据作出背书、分配、转让或磋商。
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本公司接获法院之法院令状,令王女士及天九给予之承
诺(「承诺」)生效,彼等向本公司承诺不对文据背书、分配、转让或磋商及於出示
文据时须强制向本公司付款,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开始对王女士及天九提出
诉讼,各情况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为止。法院进一步传令,於授出进一步令状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前,禁制令将继续有效。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本公司、王女士及天九共同向法院申请,在不影响承诺继续
生效之情况下解除禁制令。有关申请由法院受理。根据本公司之法律顾问,承诺
与禁制令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法院传令以下事项(其中包括):
王女士及天九有关搁置单方面法令准许在司法权区以外发出及送达并存经
修订令状及向被告送达并存经修订令状之申请被驳回;及
诉讼将临时暂缓六个月或直至中国第一号令状判出最终结果为止(以较早
者为准)。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诉讼(续)
本公司向王女士及天九发出之令状(续)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司就有关上文第(6)段之法院令状提出上诉(「上
诉」),即诉讼临时暂缓六个月或直至中国第一号令状判出最终结果为止(以较早
者为准)。有关上诉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进行聆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法院作出判决及允许上诉。法院判定王女士及天九应
该支付本公司上诉及传票费用(定义见法院判决)(包括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有)。
该诉讼将因此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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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目前取得之承诺,本公司不再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之文据到期时
杨光武先生於中国发出之令状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白沙洲农副产品接获杨光武先生(「杨先生」)(作为原告)针对白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沙洲农副产品(作为被告)发出之令状,要求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3,816,707元连同二零零
九年八月以来之利息。当事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提交证据,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报告日期,就董事所知,本集团并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重大索偿,就董事所
知,本集团并无尚未了结或面临的重大诉讼或重大索偿或遭到威胁。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重大关连人士交易
除中期财务报表另有披露者外,本集团已订立以下重大关连人士交易:
与主要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集团主要管理人员之酬金包括支付予本公司董事及最高薪酬人士之金额。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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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短期雇员福利
离职後福利
二零一四年中期报告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本集团向PNG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
司支付贷款利息开支约10,910,000港元。
比较财务资料
若干比较金额已予以重新分类以便与本期间所呈列者一致。
中期财务报表之批准
中期财务报表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获董事会批准及授权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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