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旅行社签订限号出行如何处罚合同后又无法出游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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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签合同吗?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吉祥旅游网建议您签署正规的旅游合同。&&&&京华时报讯(记者田虎)昨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新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亮点&&&&购物商定最长停留时间&&&&新版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记者在补充协议中发现,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中也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滞留返程费用双方分担&&&&此次新版合同还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记者发现,合同中明确写明: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中青旅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表示,现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牵扯到航空、酒店、地接等各个方面,旅行社很容易和游客发生纠纷,而今后双方可以严格按合同执行。&&&&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新版合同中还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环境国旅总裁钟晖说,这主要是针对甩团现象做出的约束,以往发生过因利益分配问题导致旅游团的行程无法继续的事情。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旅游法》细化 游客旅游购物可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 17:22&&&&杭州网讯 国家旅游局官网昨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细化解释。
通知特别对一向颇具歧义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做出明确解释:购物者终于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进行旅行购物了!同时,通知也重申,坚决取缔旅行社的“零负团费”行为。
境外领队“被”要求购物时——一切免谈
游客购物投诉不减反增
自从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确实,游客在旅行中再也不用担心“被宰”,导游带团也是“人无压力一身轻”。
然而,在《旅游法》实施的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在“天下太平”的表象下,杭州不少旅行社却是几乎每天都能收到游客的购物投诉,不减反增。
“《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的服务态度、随意修改行程等方面的投诉确实少了很多,但是近1/3的游客旅行归来都会对导游、领队不配合安排任何的购物行程而感到懊恼。”
杭州一家旅行社的质检部门人员告诉记者,游客反映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境外的一些土特产店和免税店。特别是欧洲、澳洲、北美等境外旅行,很多游客就是奔着大牌商品和免税店购物去的,这部分客人的反映会更加强烈。
而领队们一致的说法是——虽然每天只拿着几百元的补贴,收入与之前无法相比,但谁也不敢冒着“犯法”的风险铤而走险,哪怕是给再多的好处都坚决不去!“以前是个投诉也就罢了,现在只要有一个客人反映,弄不好就是犯法了!谁敢!”这是导游们眼下普遍的心声。
“现在即使是整个团队的所有游客都要求去购物点、免税店,我们的态度也都是——一切免谈,行程没有、没有。”一位自身领队说,虽然,旅行归来,他所带的团队里,也有不少客人在旅行社面前给他“告了一状”!
转机来了,“旅行购物”“付费旅游项目”的封条或将从此揭去
但“零负团费”等行为仍将坚决取缔
原本,《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但由于这个“双方协商一致”的衡量标准实在难以界定,也为了避免游客万一来个“回马枪”,旅行归来发个投诉,旅行社这责任可就说不清道不明了,所以,实际操作上,很少有旅行社愿意冒这个风险。
“我们应客人的团体要求,真正签订书面合同,安排购物场所的旅行团,可能占我们团队总量的5%都不到!”据一家旅行社的相关负责人的粗略统计。
而国家旅游局官网昨天公布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由此也可见,国家旅游局坚决取缔“零负团费”等赤裸裸的恶性竞争现象的决心。
从“不得”到“可以”的转变,或许,“旅行购物”“付费旅游项目”等被旅游从业者讳莫如深的字眼儿,将在更合理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国家旅游局:《旅游法》多项认定情况被细化
虽然“旅行购物”“付费旅游项目”的封条有望从此揭去,但这有前提,通知同时指出,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此外,多项认定情况被细化,记着整理了一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哪些属于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中则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对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解释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对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来源:杭州网&&&&作者:记者 徐博&&&&编辑:陈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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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安排购物须签书面合同
  国家旅游局官网昨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对于颇具歧义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对此,旅游企业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企业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国家旅游局在昨日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解释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中则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哪些属于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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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收入增加,城乡居民旅游消费需求蓬勃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都日渐深入百姓生活,在扩大内需方面贡献很大。当前,国内旅游消费占居民消费总量达9%左右,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为保持旅游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旅游法》经过三年起草准备,于今年“十一”正式颁布实施,将有助于逐步改善旅游中存在的市场秩序失范问题。“《旅游法》出台的最大意义规范了各个方面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真正起到公平的原则,每个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责任编辑:出游十大提示:签订旅游合同 购物慎防“老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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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26日从山东省旅游局获悉,为让旅游者明白消费、愉快出游,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首次发布提示游客出行信息,并指定本报刊登。
近期出行主要注意以下10个方面。
提示一:出游选择合法的旅行社
选择合法、优质、诚信的旅行社不仅可以使旅游者放心明白消费,还可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要看旅行社资质。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以及证照的有效期。
提示二:签订好旅游合同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提示三:警惕旅行社业的潜规则
旅游者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可能会遇到旅行社行业的潜规则,如:老年人、儿童、律师、教师等群体加收额外费用,旅游者如遇到旅行社加收额外费用,可直接拒绝;已经缴了额外费用的,要保留相关证据。遭遇潜规则的旅游者可向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提起投诉或举报。
提示四:防止陷入零负团费陷阱
旅游费构成通常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门票、导服费、旅行社利润等。旅游费低于成本价,旅行社就会以诱导强迫购物、增加自费项目来弥补亏损,旅游者不要贪图小便宜,应当理性消费,防止陷入“零团费”的陷阱。
提示五:购物慎防“老乡店”陷阱
以老乡套近乎购物是个别购物店诱导旅游者消费的一种方式,其表现形式是购物店老板见到旅游团后,首先假装与旅游团团员是老乡,是因为“老乡”关系才“成本出售”,“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说得游客慷慨解囊,疯狂购物。
提示六:旅游购物要慎重
旅游购物是旅游活动的内容之一,旅游者因购物上当受骗事件时有发生,旅游者购物一定要慎重:一是多比价格。购物前多走多看,货比三家;二是购买高档商品要有备而来。了解拟购商品的价位、款式、成色和计量方法,才能买到物有所值商品;三是核查单据。付款前,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做出的口头承诺都清楚列明在发票上;四是检查商品。确保货品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特别注意提货时防止货品掉包。
提示七:警惕烧香“陷阱”
个别宗教场所景点内有些所谓“工作人员”往往利用游客虔诚拜佛、烧香后不好意思不给钱的心理,向游客递香时不说明价格或不明示是否收费,待游客烧完后,再向游客索取高额香费。因此,游客在宗教场所如要参加拜佛等活动,一定要向工作人员问清是否收费及服务商品的价格明细,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提示八:要注意旅游安全,增强保险意识
旅游者参团旅游时,最好为自己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行社并不负责赔偿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
提示九:依法理性维权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旅游者不可采取过激行动,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当发生纠纷时:一是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二是不要把旅行社过错发展为双方过错。三是完成行程后,旅游者可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提起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示十:倡导文明出游,理性消费
旅游者在出游时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杜绝不文明行为。在旅游地购买纪念品,应该具有“一分价钱一分货”的观念,进行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在境外购物尤其应该谨慎,不建议购买金额较高的珠宝首饰。购物时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较大商场,并索要购物凭证。(记者吴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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