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word受保护的视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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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法治
借了高利贷还不起是按民事案件处理吗?
&&读者潘先生来电问:&&“我舅舅去年手头紧向人借了高利贷,后来利滚利,越滚越大,眼看着高利贷还不上了,我舅舅一害怕独自跑路了,到现在都不敢回家。最惨的是舅妈和小孩也要自行东躲西藏的,生活非常困难。有没什么办法可以和高利贷撇清关系,过回正常生活啊?”&&律师解答:&&高利贷案件要视放贷数额的多寡以及有无伴生暴力催讨等犯罪行为以做不同的处理:&&若是放高利贷数额较少且未因索债导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这类案件要先考虑合同的主体以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若不存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列的非法集资、放贷等四种情形,一般应认定主体和内容合法,因而合同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确定合同有效后,对于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受保护;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具体到本案,可从合同主体、内容等方面去考虑进而确定合同效力,若合同有效则应履行,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至于利息可参照前述方式处理。&&若是放高利贷数额较大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有证据证明放贷人或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放贷给多人(三人以上且属不特定多数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非法经营数额达二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全国以非法经营追究放高利贷行为的案例还很少,各地一般仅对情节严重的发放高利贷行为予以处理,且被处理的放贷主体一般仅限于地下钱庄。一些放高利贷者即使被查出,也可能因为情节不够严重而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虽然将高利贷行为直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难度很大,但由高利贷派生的诸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则较易入罪,因此本案若难以按非法经营入罪则可从其他角度予以考虑。综上,本案要视具体情况考虑循民事或刑事途径解决。&&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捷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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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会受保护吗?
巴王府火锅店夫妇因欠款三千多万,至今仍逍遥法外。他们的欠款大部分是借高利贷,其中月息是二分,三分,五分,一角的。因利息翻滚,据说,光是2012年他们还高息就达数百万。债台高筑,致使他们难以承受,故一走了之。但这些放高利贷的到京口、润州两法院起诉巴王府的沈镇英(毛毛),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法院是怎样查处这些放高利贷的呢?
13-6-17 09:55
注册 12-11-6行业 商业贸易
放高利贷的有你没?法院不管放高利贷的只保护国家法定利率部分。
13-6-17 10:01
注册 08-1-29行业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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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7 10:02
注册 06-11-26行业 政府行政
本金和不超过银行4倍的利息&&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超过银行4倍利息之外的部分 不受法律保护
再不明白的可以查查法条~
13-6-17 10:02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据了解,很多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人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或仲裁委申请仲裁,但由于提供不出具体的银行流水明细,无法交代款项来源情况,不能排除高利贷的嫌疑,法院和仲裁委都可以不受理,出借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13-6-17 10:16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不少人风险意识淡薄,虽然明知高利贷的危害,但由于“求资”心切,往往随意签字或担保。高利贷债主大多有自己的“后台”,对届时归还不了的借款人往往利用黑恶手段雇来讨债的黑恶势力人员“一讨二逼三要命”。
13-6-17 10:21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公安部门在接处警过程中,要做实做细调查工作,而不能仅以民间借贷简单处理;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高利贷民、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审判机关在审理时要对借款动机、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通过测谎鉴定等方式,查明真相,对放贷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公证部门要对此类公证申请向借款人说明利害关系,慎重处理。 
13-6-17 10:22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对那些确属高利贷性质的非法诉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13-6-17 10:24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高利放贷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建议对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多次发放高利贷或以高利贷为职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立案标准的个人或单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6-17 10:26
注册 12-12-20行业 政府行政
估计LZ就是放高利贷的
13-6-17 10:29
注册 11-4-20行业 IT 通信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高利贷是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如一年期24%的利率未超贷款利率4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
13-6-17 11:13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QUOTE:原帖由 csh070204csh 于 13-6-17 10:29 发表
估计LZ就是放高利贷的 借贷还不起的人跑得越远越好。反正法院看不出破绽。等到借贷人被抓了,反正法官该干吗的已经干吗了。清楚的事装了糊涂办,其实心里比谁都清楚。
13-6-17 14:45
注册 06-9-20行业 教育科研
问题是债主还有多少资产,如果已经没有多少钱了,本钱也还不了,顶天也就是判个诈骗罪
13-6-17 16:10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公安部门在接处警过程中,要做实做细调查工作,而不能仅以民间借贷简单处理;
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高利贷民、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
审判机关在审理时要对借款动机、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13-6-17 17:28
注册 10-8-21行业 教育科研
13-6-17 17:37
魂牵黄泉引路人
注册 05-11-13行业 其它来自 网络幽魂第五大道
尼玛,说句难听的,借款的时候你不知道高利贷的危害性,这个行当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年轻人或许急于求成误入迷途,在生意场上摸爬打滚成熟商人犯这样的错误。拖欠了一屁股债无力偿还了,想到公安法院帮你来合法赖账了
-------------------------------网络是来自地狱的魔咒&&是灵魂扭曲的温床
13-6-17 18:00
(神经病医院的文艺青年)
注册 12-10-23行业 其它
如果有人不是高利贷,但是毛毛当时向朋友承诺借10万,还11万,算是高利贷吗?
-------------------------------我就这么一个人:不美不萌不淑女,疯疯癫癫一吃货。
13-6-17 18:25
注册 13-5-19行业 其它
月息是二分,三分,五分,一角的是高利贷不?如果一年下来,他们分别是得利多少?&&二年呢?三年.........又是多少呢?那些想“丫丫油”的人,想靠高息发财,没想到被巴王府的老板忽悠了,不知本钱有没有捞回来哦。
13-6-17 20:49
注册 08-6-17行业 其它
&月息是二分,三分,五分,一角的是高利贷不?如果一年下来,他们分别是得利多少?&&二年呢?三年.........又是多少呢?&&&--------& && && & 算啊算,心算不如人算 ,呵呵,人算不如天算!
13-6-19 13:58
& 高利贷会受保护吗?&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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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逍遥法外,却让还不上高利贷的经营者领死,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  ?我国最高司法当局把受保护的年利率界定在20%以上,缺乏市场经济理论支撑确定无疑,把判处死刑的目的声称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真是让人无语  ?我国最高司法当局把受保护的年利率界定在20%以上,缺乏市场经济理论支撑确定无疑,把判处吴英死刑的目的声称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真是让人无语
  ?保护高利贷不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削弱经济发展动力,在亚当?斯密以后再搞这样,就不是改革,而是反动;亚当?斯密地下有知,怕是要笑掉大牙  ?高利贷有市场,就已经证明货币资金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却要用它作为缓解资金供应不足的药方,只能是饮鸩止渴  江省本色集团总裁吴英因非法集资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此事在司法界和经济学界都引起了很大震动。很多学者不同意对吴英处以极刑。笔者作为经济学教授也认为,吴英罪不当死。基本理由是,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时至二十一世纪,高利贷逍遥法外,却让还不上高利贷的经营者领死,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  吴英案的基本线索很简单:吴英从2003年8月开办美容院起步,很快在东阳当地小有名气。从2005年起,吴英头脑发热,向11名放高利贷放贷人(背后还有几十人作为资金供应者)以超过100%的年利率借款7亿多元,迅速扩张经营领域,开办了酒店、商店、洗车房、房地产等多家企业,成立了名噪一时的浙江本色集团。到2006年底,放贷人已经知道吴英的企业不可能产生可以还贷的高收益,于是,便将吴英软禁起来。吴英死说活说求得解禁后,便四处筹措资金以接续资金链的断裂。随后到2007年2月,吴英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罪逮捕,本色集团也被查封。至此,吴英还不上的资金超过了3.8亿元。  这本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贷借贷双方面临高风险的案例,但法院却以非法集资罪判处吴英。如果我们把吴英案同200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的陈相贵等人的“万里大造林”非法集资案相对照,便不难发现,两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有本质的不同:在陈相贵案中,被告人陈相贵的造林公司与成千上万的广大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害人允诺,把钱交给公司便可以帮助他们造林获取利益;而在吴英案中,把钱交给吴英的人数极为有限,只有11人,而且从一开始,双方建立起来的就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的金额、还款期限、贷款利息都有明确约定。透过陈相贵案及其类似案件不难看出,非法集资罪犯把钱搞到自己手里的基本手段是利用经济学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原理进行诈骗,钱到手后既不可能产生允诺的效益,也根本就没有打算归还。而在吴英案中,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诈骗事实,11名高利贷者对于吴英借贷资金做什么是非楚的,引起双方矛盾的是由于巨大利益诱惑形成的巨大借贷风险。如果吴英利用借来的钱倒腾土地或做其他买卖成功,她也会如约还本付息。在吴英之前,采取同样手法做成买卖的浙江商人早有先例,吴英并非始作甬者。总之,吴英案是一起简单的高利贷案件,只是涉案金额太大了。如果只有几百万元或者至多几千万元,吴英倾家荡产能够扛得起来,或者那11位放贷人即使赔了也能赔得起,也不至于搞成司法案件,公检法机关即使知道也不会介入,因为这类借贷关系在浙江省及其他地区决非个别。  高利贷在中国的历史几乎同文字一样长,但历来因其残忍并残酷而名声狼籍,臭名昭著,但发展小商品经济又离不开它。所以,最晚从商鞅变法起,放高利贷的人就在社会地位划分(即士农工商)中被官府定格在末位了。在高利贷的传统中,债务人“玩儿钱”失败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的基本态度和对付手段历来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致残致死。否则,债权人的权威,更为实质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维护。从吴英案的相关报道中可知,高利贷债权人仍然秉承了这个传统,包括吴英本人在内,被放贷人软禁释放后不藏不逃,也是秉承了高利贷债务人敢做敢当的传统。但发生在21世纪初叶的吴英案又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案件稍有不同,即要处死债务人吴英的不是放贷人及其打手,而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法院。这样,就发生了本文开篇指出的法理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中国,法律承认高利贷合法么?在高利贷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公检法机关要坚定不移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在吴英案中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至少是模棱两可的,那么,还是刀下留人!这里也顺便指出,有的经济学家一方面为假民间借贷之名的高利贷评功摆好,另一方面又找出各种理由替吴英鸣冤叫屈,实在是自相矛盾。  人民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的基本理由是“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就是说,法院认可吴英的行为是在金融活动即资金借贷过程中发生的。对此,各方面都无疑义。但笔者认为,详察法院给出的基本理由,还有两点疑问:一是吴英的债权人以获得高利率回报为目的放贷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吴英无法如约归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是否非法即“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这两点归结到一点,即是我国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界定高利贷。  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基本上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后的现行法律中,也找不高利贷合法的明文规定。但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的规定。这一规定大概就是目前流行的“民间借贷”概念的法律依据。但这里的“生活性借贷”指是什么呢,“生活性借贷利率”又是多少呢?如何判断“适当高于”与否呢?法律用模糊概念让公民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就为高利贷在新中国复活埋下了伏笔。当然,这个伏笔可能并不是法律起草者的疏忽,而是对当时实际状况的认可,至少是无可奈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当高于”的权威司法解释或数量界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是6%(据笔者所知,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利率没有低于这个点的),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就是24%,依此类推。这就是说,作为中国最高司法当局的最高人民法院,让高利贷在新中国复活了。  笔者认为,不仅当今之中国,自西文工业革命以来,20%以上的利率肯定是高利贷了。其道理很简单:第一,普罗都能参与经营的利润率能够长期(比如,10年以上)维持在40%以上完全不可能,即使是改革开放后个体私人经济一直非常活跃的浙江省,也没有例外。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率水平只能是产业长期利润率的一半左右,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可视为高利贷。第二,笔者界定高利贷的理论依据直接来源于市场经济理论鼻祖亚当o斯密,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的“论资本利润”章节中讲明了上述道理,而且作为经济史资料,他还记述道:英国“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以法令宣布,一切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当时“中国的普通利息率,据说是百分之十二”,斯密认为这对于“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是很“高的”。因此,我国最高司法当局把受保护的年利率界定在20%以上,缺乏市场经济理论支撑确定无疑,把判处吴英死刑的目的声称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真是让人无语。高利贷泛滥,还可能有人类二十一世纪经济学和法学公认的“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吗?!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再有特色,也不至于特殊到高利贷合理合法的地步吧。好在高利贷复活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次会议实现的,并不是立法机构的决议案,那么,笔者就建议该委员会,再开一次会议,让它死掉。  很多经济学家和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认为,民间借贷对于发展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对于这种说法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区分。亲友邻里之间的借贷有很强的互助性质,确实在发展市场经济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后还会产生积极作用。即使他们之间确定的利率比较高,但由于额度比较小,又有互助的感情为基础,一般不会闹到倾家荡产甚至人命官司的地步,不应简单地以高利贷看待。但是,只要我们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那么,纯粹以追逐高于产业平均利润率为目的的高利贷就没有任何功劳可言。因为,在高出平均利润率之上支付贷款利息,是所有企业经营者都不愿意的。法律保护高利贷不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削弱经济发展动力,在亚当o斯密以后再搞这样,就不是改革,而是反动。有人以浙江很多商人借高利贷做成了买卖为理由力顶所谓的“民间金融”,甚至公开否认高利贷的存在,亚当o斯密地下有知,怕是要笑掉大牙。中国人是讲脸面的。不要把中国人二十一世纪的脸面丢回到十八世纪去了。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不争的事实,笔者早就指出过这个问题。但这只能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不够,并不构成任何允许高利贷复活的理由。如同医生面对很多病人的痛苦束手无策,但仍然不能允许病人吸食毒品一样。利率是使用他人资金的代价。高利贷有市场,就已经证明货币资金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却要用它作为缓解资金供应不足的药方,只能是饮鸩止渴。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给所有企业一律平等的资金市场环境,这是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明确吴英案是一起高利贷案件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如何看待那11位放贷人背后的几十位下线资金供应者的权益问题。笔者的看法很简单,只要他们放高利贷,就应自担借贷风险。他们放贷赢钱了便兴高采烈,赔钱了就要求法院帮他们杀人,没有天理!  最后,笔者想提醒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已经因为与吴英案相似的情节、以同样的“非法集资”罪名,错杀了城市下岗女工杜益敏,再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罪名,杀掉农民女儿吴英就是错上加错了。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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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吗!我是用房子抵押的 利息一万元 一个月五百元
王某因赌博欠债以后借了高利贷,一年以后他得绝症过世。
债主被迫王某的爱人在高利贷的条子上签了字。
现在债主住回家里 ,不让我们居住,请问这样的事情受不受法律保护。
我于2009年1月借了朋友的高利贷4万元用来做生意,当时约定每月的利息是2000元,利息也按月给了他,共24000元。现在借款到期了,我的生意却亏本了,我没有钱还给他,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把每个月支付的利息共24000元作为本金,然后再还余下的部分?如果他起诉到法院,会是怎样的结果?谢谢。
你好,我想向您咨询1下我的困境该怎么受到法律保护,我向朋友担保了30万的高利贷,结果他跑了,当时签字时他们说没有担保人这1说非得让我也签了借款人,我现在该怎么办?债主威胁我还钱,气的我每天苦,非常着急希望您能给我指点迷津,谢谢
你好,我问1下民间高利贷几分受法律保护
朋友替人担保6万元高利贷,一个月利息是9000
然后那个人跑了,高利贷的人向我朋友要款 当时借条上没标注利息,并且我朋友根本当时就没见到他们的交易过程 他是在别处签字的,然后一个中间人拿着手续带着他朋友说是去借债人那里。现在朋友跑了 请问这样的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我的父亲赌博成性20几年,输了近百万,现发现借了20万的高利贷,我们该如何走法律渠道来保护母亲,保护我们的家?如果母亲跟他离婚的话,财产将会如何分割?如果让父亲写净身出户协议并做公证,这协议是否有效,后续如果继续在外面借的钱赌博,对方来要钱,我们是否需要还呢?
朋友借了6万的高利贷,让我和同事两人做了担保,但朋友因还不起而逃跑。借款高利贷人来问我和同事要,还找了一群痞子。让我和同事签了1个月之内还,可是不知我们到底还不还,受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我想问1下高利贷月利3分受发律保护吗?
我想问下借高利贷的欠条受法律保护码?利息是6万每月要还6000利息,要是一个每月还上,把差的钱息算到借款里面去.现在人家要钱,我们还不了。还被他们带人打了一次,要拿农村的房子抵押,农村的房子不能在银行做抵押贷款,我该怎么办????
请问个人高利贷款 贷款人跑了 担保人怎么让法律保护我给个人担保了高利贷款,可是贷款人跑了,我怎么才能让法律保护我哪您的位置: >
> 民间借贷——高利贷借款利息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高利贷借款利息不受保护
来源:卡盟网
发布时间: 1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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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总刘总取得了联系,2010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刘总借款700万元,期限2个月,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在建工程项目提供抵押担保,逾期不能还款,以借款作为刘总入股份额,并配合刘总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当日,房地产公司给刘总出具了一张收据,确认收到借款700万元。 借款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先后偿还刘总借款580万元,剩余120万元经刘总多次催要一直没有偿还。2011年6月,刘总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偿还剩余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合同签订当日,刘总通过汇票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借款550万元,次日,刘总又向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打入50万元,两次共计600万元。刘总称另外以现金方式支付100万元,但未能说明100万元资金的由来,也未能提供银行提取现金及实际支付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刘总实际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为5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获取高额利息,将约定的借款利息100万元计入本金,这笔利息远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保护。鉴于房地产公司已经自愿偿还刘总借款580万元,刘总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总的诉讼请求。 卡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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