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六师106团5团到106团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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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1]字第233号函 京公网安备农六师国土资源局105团分局简介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农六师国土资源局105团分局简介
时间: 10:23:07&
作者:6t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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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988198910619892710521996319199641052200811520082111105105531211213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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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总数:51838& 访问次数:& 在线人数:430  该团财务问题严重!硬逼法院非法立案!采用不正当手段搜集所谓证据!当地所有知情人都知道这事为106团在转嫁财务亏空!逃脱法律制裁!将财务腐败转嫁至一个过世的人!106团长也只有这样才能逃脱腐败问题!我将邀请大家看看如此处理,是否合法!  事情经过情况:   我儿陈辉生前是农六师106团下属施行报账制单位五连会计,不幸于今年6月4日意外溺水身亡。   我儿媳郭峰(现农六师106团医院护士)、小女陈娟于9月7日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领取陈辉人生意外伤害险赔付款,方知此款已被芳草湖垦区法院裁定冻结,她们又到法院查询,方知原来已于9月3日被106团团长李继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告其丈夫陈辉生前在担任五连会计一职时,欠款20万元,要由郭峰承担,她们要求看106团上诉的依据时,法院人员说106团提供的是账本,并以受理案件的人休假为由,无法拿取,让去106团财务科看,当她们又提出“单位账本能否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时,法院人员拒绝回答。   郭峰回团后,9月10日纪委书记杨忠刚(同时又是芳草湖法院监督员)找她谈话,同时在场的还有计财科科长许岩、司法所所长李涛、五连连长和指导员。杨书记讲有义务告知郭峰:1、陈辉生前在农行办的惠农卡内有连队应交利费款,郭峰支取属非法占用;2、陈辉生前连队收交利费差额84万多元,因双方为夫妻关系,应由郭峰负责承担这笔款。当场郭峰表态:第一、在我支取陈辉惠农卡中的钱时,从未有人告知我卡内有公款,如确实查证落实是公款,有多少,我退多少;第二、陈辉连队账款差额84万多元,我不知道,那是他工作业务上的事,我从不过问,也无权过问,和我没关系,对此,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又过数天,纪委通知郭峰,又要找她谈话,我们适逢给陈辉过百天,就在征得纪委书记同意下,陪同郭峰一同到场,会上,纪委书记杨忠刚通报了他们汇同检察院、司法局同志经过种种努力,在连队逐户排查落实,收缴了陈辉生前开票未收回款项30多万元,尚欠74万多元为陈辉开票未交款,另扣去陈辉惠农卡上已收未交利费款21.6万元,最后落实陈辉生前收交利费欠款为53万多元,并说这是陈辉所经手欠款,应从陈辉遗产、保险公司赔付款20万元中抵扣。当时,我即代表郭峰表态:第一、我诚恳感谢各位领导尽心尽力落实陈辉生前收交利费情况;第二、对陈辉生前所办惠农卡内的公款数经组织落实为21.6万元,表示相信组织,并当即交待和要求郭峰会后立即筹款退还;第三、说明郭峰支取陈辉生前在农行所办惠农卡内余款的情况:1、惠农卡属于陈辉私人卡;2、郭峰听说陈辉生前在银行办了20万的贷款,恰好与惠农卡上的余额相符,认为没有问题;3郭峰在支取惠农卡的钱时,没有任何一个人告知卡中有公款,她得知消息是在9月10日杨书记找她谈话后才知道,不是有意;4、我的意见是既然都讲清楚了,就没有必要走法律程序;5、我只要求团里提供卡上交利费的依据材料,我要核对一下,对此领导当场应允并复印给我。   过了一天,我只看了十几页卡上交利费的证明材料,发现有些证据不确切,就列出并向工作组提出疑问,其中有:1、有些明明陈辉开的是现金收据,且票账款数不符,有多的很多,少的很少,却被列为转账入卡,要求复查说明;2、陈辉是6月4日身亡,却有范本山在陈辉去世后代开收据,做为已交利费的证明,是什么原因?3、郭锐交利费开票为13665元,并注明是现金,但卡中有6000元的入账,却被认为是他交的利费款,后经我们询问郭锐本人,得知卡中入账的6000元并非是利费,而是还陈辉的借款(此项也由团里于10月7日落实);4、听说陈辉惠农卡支付10000元给李学军(昌吉人)是代团垫付拉葡萄苗运费款,要求查证(此项也于10月8日查实)。   当时团领导不在,我请求工作组向团领导汇报我的意见:1、要求对我提出的问题给予落实说明;2、再次表示惠农卡内利费款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多少我们退多少,决不赖账;3、因银行放假不能及时退付,节后一定给付。   10月7日,纪委杨书记和工作组再次找郭峰谈话,我再次陪同前往,杨书记最后通告我们,除我们提出的郭锐入卡6000元可以扣除外,所列卡上欠交利费数,应立即交款,否则将以非法侵占罪,走法律程序解决,我当即表示:1、惠农卡上利费上交款情况,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陈辉已去世,我作为他的父亲必须认真对待,并了解清楚才能退还;2、我们决不赖账,一经落实,立即退还;3、当问及那10000元葡萄苗运费时,财务人员表示财务上没有这笔款项。   10月8日,我们到芳草湖法院的路上,纪委王建华电话通知郭峰,陈辉生前支付给李学军的10000元,已查证落实,当我回团找财务科查看账据时,发现内有团长李继军的签名,又有财务科科长许岩的签字和收款人的收条,所有手续就在财务人员的手中,为什么还要一再的推诿,账务人员也表示,在账务上已做五连利费上交抵扣,和卡上交款无关。   10月8日下午4点半,我们和律师一起到庭,而106团只有司法所所长李涛一人做为团长李继军的委托人到庭,他当庭呈交了一份更改民事诉讼状,要求郭峰承担由他们落实的陈辉生前欠交利费款76万多元。虽然我们的律师当庭提出异议:1、原告第一次的举证期已过,2、陈辉生前担任会计一职时所发生的业务款项已因陈辉意外身亡而终结,要求驳回上诉。但法院未做任何表态,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通过以上情况,令我们无法想通的是:   一、 陈辉在106团任会计工作已十多年,从未有过经济问题,这点团领导也是认可的,每年上下总结,从来清清楚楚,而且工作后不久就入了党,并成为今年106团党代会代表,现却因6月4日的意外身亡,一夜之间变成了账目混乱,且收交利费欠款达76万多元的完全责任人,这种不可思议的变化,不值得深思吗?   二、 五连领导讲过,陈辉如果不死,今年利费收交一定清清楚楚,人一不在,就出现了76万多元的缺口,到底是什么原因?   三、 连队有许多客观现象存在,现在团落实的材料中已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有:1、有陈辉开了收据而没有交钱的,2、连队有代收利费款的(并非陈辉一人收款),如范本山,3、连队有从收交的利费款中借支或垫付工资的,4、陈辉生前和代收利费人之间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连队从利费中借支和垫付款的原始登记落于何处?明知这种现象是事实存在的,还要不顾客观事实,机械的用数字逻列,硬落实在陈辉一人头上,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我不知道,陈辉是贪污或是挪用,更有甚者,还要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强行落到与此事毫无关系的郭峰头上追讨,什么原因?又符合哪种规定,就因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株连合法吗?   四、 关于陈辉生前办的惠农卡的利费款问题:   1、 惠农卡是陈辉生前在银行开的私人账户,这由银行在陈辉故世后,任由郭峰支取即可证明;   2、 郭峰在陈辉故去后,支取卡上的余款,是在不知其内有公款的前提下支取的,并非故意,更非强为;   3、 自始至终,我们和郭峰的态度一直未变,并再三表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卡内有公款,我们决不赖账,一分不少退还;   4、 惠农卡上利费收交数有疑问,为什么不准我们问明白,现就已经在我们提出后落实的有:郭锐6000元还借款,代团付昌吉李学军的运费10000元,我们如果不提出,那么陈辉是不是又背上了这两笔款的黑锅,郭峰也要糊里糊涂的代陈辉付冤枉账吗?这不也就证明团里落实的数额的确存在问题吗?   5、 郭峰是共产党员,她如果有经济问题,团纪委为什么不首先在党内用党纪处理,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用民事纠纷将郭峰起诉至法院,其根本原因就是:1、走法律程序,不管官司如何判决,郭峰都必须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现已支付律师费3.7万元,而杨忠刚等人即便被判106团败诉,也只能是106团公家出钱,个人毫无经济损失,还能多报差费。2、这样做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乘郭峰在失去丈夫还未从悲痛中恢复过来的时候,再毫无思想准备下,官司缠身,精力耗损,神智失常,工作上必出差错,那么以此整她的理由就更加光明堂皇。3、明知保险公司赔付款受益人是郭峰,还要一口咬定是陈辉遗产,扣住不让支付,甚至连应给家人的丧葬补助费也不支付。   我们想来想去,我们住在团外,很少回团去,是什么地方得罪了现任团领导,想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我们不应该对他们落实的陈辉的材料提出异议,即使我们提的不对,为什么不追究我们,却要迁怒于死去的人,和尚在悲痛中的郭峰,他们无辜受牵连,同样,让郭峰为陈辉承担工作责任,这不是被株连吗?21世纪的今天,还这样做,这符合一个国家干部、共产党员的道德标准吗?共产党员要襟怀坦白,他们是这样的吗?   五、 他们还怀疑陈辉生前所买的新房,大马力机具、比亚迪小车是不正当资产,我们要说明,陈辉新买住房是看我们年老多病,让我们和他住在一起便于照顾而买的80平米的三居室住宅,而且是卖了旧房后用卖房款交的首付,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大马力是07年前后,他出5万元和另外二人合伙购买,比亚迪车F3是09年花5万多元买的,其中还借朋友的一部分钱,他们两口子工作十几年,连这点积蓄都没有吗?这难道也可以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吗?至于银行存款,包括家人的,都在检察院、司法局的协助下,全部查了个遍,有没有不明收入,他们最清楚,106团还要这样做,我们能想通吗?   我和我老伴都是七十多岁的人了,又多病缠身,现在突然失去了儿子,内心的痛苦,实难明言,郭峰刚四十岁失去了丈夫,带着一个刚刚十二岁的孩子,悲痛之情更可想而知,106团的现任领导却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一个刚刚过世的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拼凑各种理由,进行诬陷,并无辜殃及家人,实行株连,这是什么意思?目的何在?   我们老两口,在兵团工作生活了四五十年,几乎一生都献给了兵团,现在又献出了儿子,还要让我们付出什么?一对相互依赖的老人想要过一个平静的生活,享受一下兵团带给我们的温暖,就这么难吗?106团现任领导利用在手的公权力这样做是否在激化矛盾,这符合党的和协,稳定发展的政策吗?   官司打不起,有理讲不成,万般无耐,实在被逼不过,我们只能走上访之路,这也是我们感到唯一有希望的路,恳切要求兵团领导伸出温暖的手,出面干预,要求106团:   1、 必须对我儿陈辉生前担任106团五连会计一职时期的工作做出公平、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2、 立即停止一切不切实际,代有抱负和整人性质的举措,马上撤回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无确实依据的法院诉状;   3、 正确处理陈辉生前惠农卡的遗留问题,自始之终我态度一惯明确,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决不赖账,撤回强加到郭峰头上的不实之辞;   4、 立即发还毫无任何扣留理由,又事实再清楚不过的,属于郭峰的各类款项,如保险公司赔偿款、陈辉丧葬补助款和养老金,并及时结清陈辉生前欠发的收入。   5、 承担因他们的错误做法而给我们家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 保证不再对我家人,特别是儿媳郭峰进行打击报复;   7、 如果106团不愿意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承诺,我们要求在上级领导在场,甚至新闻媒体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公平申辨,谁不对,谁公开道歉,谁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说明:该财务人员意外溺亡时间为2011年,据我所知,该团部领导组织先关工作人员,指使连队职工出具证明,证明是将钱款交给了溺亡者,(具体经过就不详述),指使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该溺亡人员家没有被盗的迹象!就凭此证,由当地法院判令溺亡者之妻承担近百万的财务亏空!并且该团已经对其家属在工作上给予了特别关照!这个特别关照,只要是中国人都应该懂得是怎样的关照!   我这是实在看不下去了!将老人想说的予以发布!我想说的是,该团财务亏空是什么时候造成的?怎样造成的?仅凭一个连队财务人员就可以贪污近百万?据说当地在溺亡者事发后,还处理了一部分财务人员,兵团一个团有若干个连队!每个连队都有巨额财务亏空!这个怎么没人查?把本级财务亏空转嫁至一个已经不可能说话的人上!2年多了,106团已经将该做的、该补充的证据都一一部署,这样的部署明细是栽赃陷害!我恳请106团团长政委,请拿出意外溺亡财务人员追悼会上的悼词!你们是怎么说的!或者请广大记者媒体亲临当地,询问溺亡者是个怎样的人?   我记得在葬礼当天,有人在议论,具体是什么人已经忘了,主题意思是快快下葬!我现在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还有就是,我将搜集整理意外溺亡后至葬礼结束后,这期间该意外溺亡财务人员的财务受到什么样的人,怎样的对待等具体详情,敬请期待!   党的18大提出公平正义,看来在兵团实现很难!兵团党委能否正视和重视?我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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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说明:一、该财务人员意外溺亡时间为日下午,当天他还收了约三万五千多元的利费,但在事后,连领导拿出来的却只有两万多,试问,其余款哪里去了?出事三天后,家属及朋友去办公室领取遗物时,锁已被换过,房间已被搜查过,这在种情况下,家属还在一个破箱子里找出一万多元现金,后经团领导找的证人出庭时说明,该财务人员基本就住在办公室,每天所收利费至少几万元,试问,此房间内只有这些钱吗?其他钱哪里去了?此房间是办公室兼宿舍,为何在搜查时不通知家属到场?后经我了解,连队会计做账基本都是两三个月才做一次,并不是每天都做,且团领导也说明如果死者还在,账是会平的,为何人一不在了,就会存在那么大数额的亏空,这其中的数据是否真实?  二、106团财务管理混乱,该财务人员是五连的会计,稍懂点财务制度的都清楚,会计是不能收现金的,为何在有出纳的情况下,出纳会计能同时收现金,而且数额不菲?后来经过查账,出现许多先开票后交钱的,这样的人到底有多少?又查出来了多少?还有多少没有查出来?出纳收的钱又哪里去了,为何没有体现出来?还有连队干部从该会计手里借支的款,到底有多少?为什么干部会带头借支本应上交的利费款?  三、芳草湖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为什么能做到把一个本应立不了案的案子,通过非正常渠道,以不正当理由(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合理的依据(账本)立了案,而且仅仅凭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家里和死者办公室没有被盗为由,就得出其余亏空款就在当事人家里,要求其家属承担近百万的亏空款,而且在法庭上团领导所找的证人并未证实死者把钱拿回了家,反而还说明办公室是有钱的。该106团所出具的一切证据都是财务账目上的东西,而死者家属并不属于该团的财务人员,为何却要承担一切责任?一个显而易见的官司,芳草湖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难道在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才能真正体现“权大于法”的道理?  四、所有的一切都说明,该团领导为了推卸责任,让一个已经不能说话的人背了黑锅,其家属成了一个替罪羊,这个黑洞是怎样形成的,想必大家看了都会明白!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新疆兵团农六师106团,法院为:芳草湖垦区法院!我坚信:这里必定有着严重的贪污腐败等行为!  一位老兵团、年近古稀的老人的控诉!!儿子虽不是因公意外!父子为兵团奉献了青春!末了!还要让逝去的人背上贪污的罪名!老人想不通!当今网络发达的今天!众人来分析、评判!106团《惊天!!兵团农六师草菅人命与法院合谋判令溺亡者之妻承担百万财务亏空!》  最新证据补充:  说明:一、该财务人员意外溺亡时间为日下午,当天他还收了约三万五千多元的利费,但在事后,连领导拿出来的却只有两万多,试问,其余款哪里去了?出事三天后,家属及朋友去办公室领取遗物时,锁已被换过,房间已被搜查过,这在种情况下,家属还在一个破箱子里找出一万多元现金,后经团领导找的证人出庭时说明,该财务人员基本就住在办公室,每天所收利费至少几万元,试问,此房间内只有这些钱吗?其他钱哪里去了?此房间是办公室兼宿舍,为何在搜查时不通知家属到场?后经我了解,连队会计做账基本都是两三个月才做一次,并不是每天都做,且团领导也说明如果死者还在,账是会平的,为何人一不在了,就会存在那么大数额的亏空,这其中的数据是否真实?  二、106团财务管理混乱,该财务人员是五连的会计,稍懂点财务制度的都清楚,会计是不能收现金的,为何在有出纳的情况下,出纳会计能同时收现金,而且数额不菲?后来经过查账,出现许多先开票后交钱的,这样的人到底有多少?又查出来了多少?还有多少没有查出来?出纳收的钱又哪里去了,为何没有体现出来?还有连队干部从该会计手里借支的款,到底有多少?为什么干部会带头借支本应上交的利费款?  三、芳草湖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为什么能做到把一个本应立不了案的案子,通过非正常渠道,以不正当理由(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合理的依据(账本)立了案,而且仅仅凭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家里和死者办公室没有被盗为由,就得出其余亏空款就在当事人家里,要求其家属承担近百万的亏空款,而且在法庭上团领导所找的证人并未证实死者把钱拿回了家,反而还说明办公室是有钱的。该106团所出具的一切证据都是财务账目上的东西,而死者家属并不属于该团的财务人员,为何却要承担一切责任?一个显而易见的官司,芳草湖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难道在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才能真正体现“权大于法”的道理?  四、所有的一切都说明,该团领导为了推卸责任,让一个已经不能说话的人背了黑锅,其家属成了一个替罪羊,这个黑洞是怎样形成的,想必大家看了都会明白!  该团已经对其家属在工作上给予了特别关照!这个特别关照,只要是中国人都应该懂得是怎样的关照!  我记得在葬礼当天,有人在议论,具体是什么人已经忘了,主题意思是快快下葬!我现在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还有就是,我将搜集整理意外溺亡后至葬礼结束后,这期间该意外溺亡财务人员的财务受到什么样的人,怎样的对待等具体详情,敬请期待!  党的18大提出公平正义,看来在兵团实现很难!兵团党委能否正视和重视?我将拭目以待!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兵团上下对我所投诉农六师106团强行给死人栽赃!从最初的20万到后来的近200万,又后来到100多万,到判决书所列60多万!作为一级政府,怎么会如此多变?一级政府对待涉及民间的经济问题,太随便了吧!简直是拼凑!非法立案!说句难听的!要是贪污,检察院也不会做事不管!为什么检察院不摄入?原因很简单!就不是什么贪污腐败的问题!是106团要强行将财务亏空转嫁给一个不会说话的人!现在又以非法理由即猜测!猜测溺亡财务人员将钱款放入家中,并派当地农户出具书证证明将钱款交与溺亡财务人员!诱导作证人说溺亡财务人员将钱款带回家中!并由186团派出所出具证明该溺亡财务人员家中未发生盗窃事件!由此断定和判令106团所称钱款就在其家中!这都是21世纪了!况且18大刚刚开完!对于当地派出所如此不严谨的工作作风,兵团公安局和兵团政法委要严惩不贷!因为这样的后果党和政府不会承担!兵团司令部要严惩106团如此随意性的工作作风!非法扣押死者保险赔偿金和相关待遇!溺亡者出事后,本应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拿到保险赔偿金,然而芳草湖中华联合保险一再推脱!从6月10号起一直到9月中旬才看到保险赔偿金被106团通过法院冻结!大家以后别再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了!这分明就是106团领导受益芳草湖兵保故意拖延!还有溺亡者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统冻结至今!等等事宜充耳不闻!变换手法和主题多次立案!再次请求兵团车政委及兵团纪检、政法、高法、高检介入此案!查清事实!我坚信兵团反腐第一案将从106团开始!强烈请求冻结农六师106团人事关系!至少不要带病提拔或调动!我坚信!106团团部领导和下级部门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请求农六师冻结106团所有人事关系!如果106团或兵团司令部坚持要动106团的人事关系!那就此案所涉及的问题,全部将由发布人事命令的最高行政长官承担责任!那就是你们在保护他们!我会进一步发布更详细的系列!  这个春天有点寒!!如果真是贪污或受贿近百万,那也值啊!钱没贪!人没了!并且还要背上贪污犯的罪名!太惨了!!请兵团党委、纪检、政法立即派出工作组,详查并核实所有案卷和证据!请兵团106团回避!家属承诺,若是被核查出真正有财务贪污或受贿,哪怕是1分钱!就是砸锅卖铁也会给组织还上!哎!!真是可怜兵团老人心!这位老兵团还以为是党和国家教育的他们那个年代呢!!!!
  关于此贴,我以先后请求版主给予帮助,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但是,我还要说!枉法背后必有贪腐!只是大小而已!我坚信,此案必将掀开兵团反腐第一案!此前,芳草湖法院就已经有法官违法乱纪被判决!期望没有漏网之鱼!
  呼叫版主:劳驾将本贴标题给予处理!由于输入错误,本人无法修改!去掉团长的长字!谢谢!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新疆农六师106团棉花打顶工作已全面展开日 11:21
  6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在农五连814棉田召开打顶现场会,拉开了该团打顶工作序幕。  据了解,该团机采棉于7月1日前完成打顶工作,预计全团3.8万亩棉花于7月5日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并于7月6日-7日开展打顶检查工作。转自兵团新闻网(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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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不压正!新疆农六师106团草菅人命!
&惊!芳草湖法院枉法判案与106团草菅人命、合媒转嫁财务亏空近百万!!
这或许是18大后兵团范围内首起法院枉法判决的案例!
这里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芳草湖法院枉法判案!
二、106团草菅人命、栽赃陷害欲转嫁近百万财务亏空。
三、当地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职责。
四、当地纪检政法部门严重不作为,暗中助长!
五、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不依法兑现保险承诺,与当地有业务关系的106团合谋拒付保险赔偿金!中华联合保险不保险那!
缘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五连会计陈辉于2011年6月4日意外溺水身亡,生前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购买四份尊贵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五万元,共需赔付二十万元,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于6月10日找陈辉之妻郭峰签署赔付申请书及赔款支付确认书(下图)
她们又到法院查询,方知原来已于9月3日被106团团长李继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附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传票),状告陈辉生前在担任五连会计一职时,欠款20万元为由,将郭峰告上法庭,并被芳草湖法院受理立案,同时,法院当即裁定冻结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应早就该支付给受益人郭峰的保险赔偿款20万元,当她们要求看106团上诉的依据时,法院人员说106团提供的是账本,并以受理案件的人休假为由,无法拿取,让她们去106团财务科看,当她们又提出“单位账本能否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时,法院人员拒绝回答。至此,她们二人只拿到了一张于2011年10月8日开庭的法院传票(附图)。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迫于团场的淫威,与106团领导合伙欺骗被保险人,非法延期支付直至联合芳草湖法院,以不正当理由非法立案,以达到冻结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从6月10日签署赔偿款支付确认书,到9月3日法院冻结此款,中间近三个月的时间,这期间,106团领导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负责人利用死者家属尚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暇顾虑此事,以种种理由欺骗被保险人,拖延支付,直到拒付。保险公司领导为配合106团领导达到冻结保险赔偿金的目的,甚至不顾死者家属悲痛的心情,要求死者家属帮忙给保险公司做宣传,是要宣传什么?宣传该逝即逝,还能让后人得一笔不菲的钱财吗?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的没有人性?奉劝新疆兵团的民众不要再相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了!只知道骗钱的公司!只知道收钱不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此事将单独发帖声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上是106团领导于9月3日给芳草湖法院的的民事诉状,和芳草湖法院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芳草湖支公司的一份要求冻结20万保险赔偿金的民事裁定书,从诉状中可以看到,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起诉的事由是陈辉生前任会计一职时欠款200000万,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求郭峰(陈辉之妻)承担,据法院工作人员说,106团所提供的依据是单位账本,但在下面所展示的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案由却是民间借贷纠纷,这其间的矛盾让人不能理解!
上面传票中开庭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但在2011年10月7日,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又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将陈辉欠款金额提高到76万多元,见下图:
后经咨询相关律师得知:此类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从民事上还是刑事上,任何一个法院都是无法立案的,但芳草湖垦区法院却以这种不正当理由立了案,是什么促使了这种非法立案?后来得知,该106团纪委书记杨书记为芳草湖法院的监督员,我不知道这其中到底还有怎样的复杂的人事关系,在这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是如何做到“权大于法”的?农六师106团领导为转嫁这笔不止二十万的财务亏空(我们暂时当做是财务亏空),又将会做哪些事?先前是20万,现在是70多万,后面还有吗?请106团再仔细查查!
芳草湖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为什么能做到把一个本应立不了案的案子,通过非正常渠道,以不正当理由(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合理的依据(账本)立了案,应于2011年10月8日开庭审理的案子,因106团的一份新的诉状,即休庭延期到2012年12月中旬,就在这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农六师106团领导已经将该做的、该补充的证据都一一部署,甚至去连队挨家挨户的做工作,要求职工签字画押,同声齐说把钱交给了该财务人员,事实是收利费的不止这一名财务人员,这样的部署明显是栽赃陷害!
以下是一份长达八页的,由芳草湖垦区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附下图),大家先耐心看完这份判决书后,我们再一一罗列问题所在。
由以上长达八页的芳草湖垦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很多问题:首先,第一、在判决书的第二页,原告106团诉称“职工一次性交清土地利费的,陈辉给出具收据,对不能一次性交清的陈辉便给出具收条”。由此证明,原告诉状中陈辉开的111份收据都是陈辉生前已收利费的真实可靠的凭据,106团领导用这些收据汇总陈辉生前实收欠交利费的数字也是准确无误的。又讲,“陈辉生前已出具的收据和收条中有11名职工将银行卡交给了陈辉,陈辉还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便死亡,涉及金额元”,106团用此来说明,106团在陈辉去世后补交的元是陈辉生前开据时和职工已结清,职工将卡给陈辉,因陈辉生前未及时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而遗留的未交款,责任在陈辉。而以上所有这些,在判决书中明确说已被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但事实情况是,根据原告106团10月8日开庭变更诉讼请求时,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这11户全是陈辉生前开的收据,没有收条,原告在补收他们应交利费款时,有几户只补收了应交款的一部分,如胡敬胜,陈辉在5月11日开据,注明用农行卡交47492.11元,而原告只补收了27400元,少收20092.11元,又如:张春寿,陈辉5月23日开收据收20895.60元,而原告只补收了10000元,少收10895.60元,还有王秀萍,陈辉5月27日开收据收23128.75元,原告只补收23000元,少收128.75元,这些少收款,都被原告列入陈辉生前实收款中(因原告是用陈辉生前所开收据为依据,即诉状中被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的111户收据金额元中的一部分)。这里,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1、这部分少收款如果是在开据当时就用其他方式,如现金交的,陈辉在开据时在收据中就会注明卡交多少,现金多少,这和陈辉收据中只注明是农行卡交款的事实不符;2、如果是在陈辉开据以后交的,又和原告诉称的“职工一次性交清利费的,陈辉才给出具收据”的说明不吻合;3、原告讲,这11个职工是将银行卡交给陈辉,是陈辉未及时到银行转账,那么,这些卡应该还在陈辉手中,但原告在清理陈辉遗物时并未发现这些银行卡;4、在这11位职工的收据,最早的是陈辉5月11日开的,陈辉是6月4日溺水身亡,中间近一个月的时间,陈辉拿上卡不到银行办里转账手续,符合常理吗?5、除原告讲的11人外,还有几人也是陈辉开收据说明要用银行卡交款,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款单中却没有,计元,原告确认他们是在开据后,用其他方式交清收据内未交款,并列入111份收据陈辉实收应交利费款中,这再一次和原告所说“职工一次性交清利费款的,陈辉才给开收据”的说明不相符。所有这些不是相互矛盾吗?
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原告106团千方百计用不能自圆其说、不切实际的说法,来掩盖他们一直宣称的“陈辉生前先开票后收款”的客观事实,其用意何在?而这些不切实际的慌言,更被芳草湖垦区法院以“经审理查明”确认,其目的又是什么?背后又会存在怎样的问题?
第二、从第四页往后是芳草湖垦区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而法院的审理结果基本就是遵照了106团所提供的材料,仅仅减免了35000元的没有任何证据的这个数字,并且在未进行认真核算(经专业财务人员核算,数据明显和事实不符)和调查的情况下采纳了106团所提供的所有依据,包括130人的书面证人证言(关于证言部分我随后将做详细说明),这130人仅6人到庭作证,而其余124人也只是一问一答式的书面证词,也并未说明陈辉把钱拿回了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这130人的书面证词却被当作了芳草湖法院的有利判决依据。
第三、判决书第五页“陈辉意外身亡后,被告分五次将陈辉名下的农行卡中20余万元转到自己名下”,事实上,1、这张银行卡上在陈辉去世三天后,家属到其办公室兼宿舍拿取遗物时,由连领导亲手交给家属的,当时并未说明卡中有公款,被告在得知消息时是在9月10日杨书记找她谈话后才知道,并非故意支取;2、农行卡属于陈辉私人卡,这由银行在陈辉故世后,任由郭峰随意支取即可证明;3、郭峰听说陈辉生前在银行办了20万的贷款,恰好与惠农卡上的余额相符,认为没有问题;4、自始至终,家属就一再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卡内有公款,决不赖账,一分不少全部退还。
第四、判决书第五页及第七页中“通过证人证实,陈辉意外死亡后其办公室由团、连领导进行清理未发现办公室有现金。连队干部证实陈辉在收取利费期间,如当天不能交至银行入账,就将现金带回家中”。事实通过106团领导找的出庭证人张江平(副连长)证实,陈辉生前在不能及时交款的情况下,会把钱放到办公室的抽屉里,当庭张江平及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经律师询问,均说明并未看见陈辉把钱拿回家,而另外124人的书面证词也未说明陈辉把钱拿回家,不知道法院的这份结论从何而来,难道仅仅是106团领导的一句话,就能这样枉法乱判吗?并且由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及张江平(副连长)这三个连队领导当庭证实,团场在搜查陈辉生前办公室兼宿舍时,并未通知家属到场,办公室的抽屉里到底有没有钱,有多少钱,恐怕只有在场领导知道了。(注:六位证人的当庭证言有录音为证。)法院为什么能在没有实际调查的情况下,就能作出判决书中的结论?
第五、判决书第五页及第七页中“芳草湖垦区公安局马桥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4月至今被告家中未发生被盗失窃案件”。事实是,马桥(即106团)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是2011年4月至今被告家中没有报案记录,芳草湖法院通过没有报案记录就能推断出被告家中没有被盗,由此可以推断近七十余万元的现金还在被告家中,被被告占有,从而做出要求被告返还巨额钱款的判决。试问:没有报案记录就能说明没有被盗吗?这种推断式的判决真的能成立吗?如果可以,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推断出:被告家中没有被盗,是因为家中没有钱或值钱的财物,不值得被小偷惦记。这里需要严重指出的是,当地派出所肆意出具明显偏向性证明,是否违背法律及公安部有关办案规定,我们将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公安机关核实!
第六、判决书第五页中“出庭证人证实陈辉还时常在家中收取职工交纳的利费”。事实是,出庭的证人毕自银和李作辉是陈辉的邻居,同住一栋楼,当庭经律师询问,二人于2011年5月30日中午午饭前到陈辉家中交的钱,由106团提供的“陈辉上交团财务科利费明细”中可以看到,在2011年5月30日陈辉本人向财务科交了379500元,所以也并不能说明他把钱留在了家里。
第七、判决书第六页中“有11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即陈辉开具了收据但未收钱”的现象,而经106团提供的证人张江平(为五连的负责管水的副连长)证实,一般情况下,职工是先交清利费,凭利费单再给水,但有特殊情况,即有困难户,暂时不能交清的,就会出现先开票后收款的现象,这个责任也决不能由陈辉一人来承担。
第八、由106团提供的证人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张江平(副连长)证实,陈辉在五连担任的是会计一职,稍懂点财务知识的人都知道,会计是不能收取现金,106团出了这么大的财务问题,属于严重的财务管理混乱,为什么把责任全部强加到陈辉一人头上,领导就没有责任吗?
第九、106团所提供的所有依据全部是陈辉生前工作期间的账务事宜,并无一项跟被告郭峰有直接关系,为何法院能把毫无任何工作业务关系的郭峰作为被告立案?而唯一跟郭峰有直接关系的被芳草湖法院立案冻结的20万元保险赔偿金如何处理,判决书中却未做任何定论。这里是极度明显的枉法判案!保险赔偿金、丧葬费等等,怎么成真空了?
人民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地方,是最尊重事实,重证据的,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芳草湖法院却以这种不切实际的推理方式,做为判案依据,在并未进行实际审查的情况下,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枉法判案,我们想象不到,也不能理解!
在庭审录音中,可以听出审判长对于原、被告完全不一样的两种口气,一种是巴结、谄媚,一种是严厉训斥,藐视一切。是什么助长了这位审判长的这种嚣张气焰?我不知道农六师106团和芳草湖垦区法院还有着怎样不可告知的人事关系和利益关系,我们也只能怀疑有可能是这一不正常关系的存在,导致了这不该发生的一切。难道仅仅因为领导一句话,就应当让一个曾经的优秀党员,昔日的党代会代表背负七十万元的债务,不要说这样的一个天文数字,就是这仅仅四五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就已经压得这对孤儿寡母无法喘气。而对于这些官司,即使106团败诉,所有费用也只是106团公家出钱,而领导个人却毫无损失,还能多报差费,又能堂而皇之的说是“为了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而成为一个有功之臣。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利益关系后面必有腐败!我们期待上级纪检部门的调查!
至此,106团仍在非法扣押除保险赔偿款以外的应付给死者家属的的所有款项:死者生前的工资奖金、养老保险、二十个月的工资,丧葬费等。我不相信什么人能长生不老,但我相信因果报应!106团现任领导的这种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一个刚刚过世的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拼凑各种理由,进行诬陷,并无辜殃及家人,实行株连的做法,目的何在?所有的一切都说明,该团领导为了推卸责任,让一个已经不能说话的人背了黑锅,其家属成了一个替罪羊,这个黑洞是怎样形成的,除了106团的现任领导心知肚明,想必大家看了也都会明白!
在此,受害人家属恳切要求中央及自治区、包括兵团高院和农六师各位领导能伸出温暖的手,出面干预,要求:
1、芳草湖垦区法院撤销(2011)芳民初字第487号判决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2、对陈辉生前担任106团五连会计一职时期的工作做出公平、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3、 立即停止一切不切实际,带有报复和整人性质的举措,马上撤回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无确实依据的法院诉状;
4、 正确处理陈辉生前惠农卡的遗留问题,自始之终家属均态度一惯明确,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不赖账,撤回强加到郭峰头上的不实之辞;
5、 立即发还毫无任何扣留理由,又事实再清楚不过的,属于郭峰的各类款项,如保险公司赔偿款、陈辉丧葬补助款和养老金,并及时结清陈辉生前欠发的收入。
6、 承担因106团领导的错误做法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7、 保证不再对受害人家属及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这一条必须和当地主要领导政治生涯挂钩!直至他退休为止!在这里我们郑重向兵团农六师106团提示:不要对溺亡家属和亲属在工作上制造矛盾!由此产生的后果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
8、 如果106团不愿意对此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承诺,就要求在上级领导在场,甚至新闻媒体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公平申辨,谁不对,谁公开道歉,谁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我们还要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院根据事实来判定此案的合理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是该团已经对其家属在工作上给予了特别关照!这个特别关照,只要是中国人都应该懂得是怎样的关照!
我记得在葬礼当天,有人在议论,具体是什么人已经忘了,主题意思是快快下葬!我现在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兵团上下对我所投诉农六师106团联合芳草湖垦区法院强行给死人栽赃!从最初的20万到后来的近100万,到判决书所列70多万!作为一级政府,怎么会如此多变?一级政府对待涉及民间的经济问题,太随便了吧!简直是拼凑!非法立案!而芳草湖法院不顾举证期已过的事实,从第一次开放时间2011年10月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休庭延期到2012年12月中旬,到2013年1月28日下达不合理的判决书,是否合情、合法?对于原告的诉状,不顾其真实性如何,证据是否确凿,都被法院采纳,这属不属于知法犯法、枉法判案?对说句难听的!要是贪污,检察院也不会做事不管!为什么检察院不涉入?原因很简单!就不是什么贪污腐败的问题!是106团要强行将财务亏空转嫁给一个不会说话的人!(说句好听点的是“财务亏空”,如果彻查到底,可能还会查出更大的问题。)还有溺亡者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统冻结至今!等等事宜充耳不闻!变换手法和主题多次立案!再次请求兵团车政委及兵团纪检、政法、高法、高检介入此案!查清事实!我坚信兵团反腐第一案将从106团开始!强烈请求冻结农六师106团人事关系!至少不要带病提拔或调动!如果106团或兵团司令部坚持要动106团的人事关系!那就此案所涉及的问题,全部将由发布人事命令的最高行政长官承担责任!那就是你们在保护他们!我会进一步发布更详细的系列资料!&&& 党的18大提出公平正义,看来在兵团实现很难!期望兵团车政委及兵团党委能否正视和重视?我将拭目以待!
在此提请自治区及全国人大代表,兵团政法委、纪检委、信访局、兵团高法、兵团高检督办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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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作出枉法判决,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新江因此身陷囹圄。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新江今年43岁,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去年9月份,因其涉嫌职务犯罪,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立案调查。 在昌吉州大要案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历时3个月,办案人员奔波数千公里,搜集证据材料上千份。
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年间,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的人民币、购物卡共计61300元。
其所收受的财物主要包括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感谢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去的现金、购物卡。
同时,刘新江为了敛财,还会同该院副院长陈某生(另案处理)、审判监督庭庭长李某华(另案处理)对仲某斌强奸幼女案及贾某义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
法院还查明,刘新江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据统计,刘新江家庭财产和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家庭债务、犯罪所得以外,刘新江对差额部分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给付的财物,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在审判活动中故意徇私利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同时,其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刘新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晨报记者 霍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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