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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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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男,身份证号码010338
2013年3月8日,本局海陵分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陵区城东街道魏徐村土地建设阳光大道,2014年5月4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
经调查,自2013年3月4日以来,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陵区城东街道魏徐村土地建设阳光大道,国土海陵分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size: 12.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8日,本局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现调查认定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用28.1亩集体土地事实,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地类为农用地。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出具的《泰州市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资金台帐》、征地补偿协议及发票。证明阳光大道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费用已按省、市规定标准足额支付到位;
证据(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3月8日下发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阳光大道的时间为2013年3月4日,同时证明市国土资源局在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初期已依法制止;
证据(三):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2014年7月18日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业务科科长曹维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地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负责人为曹维;
证据(四):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2014年7月19日与泰州市城东街道魏徐村村委会主任魏蛇林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地事实;
证据(五):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地面积为28.1亩,占用土地类别为农用地,同时证明当事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面积、地类认可;
证据(六):国土海陵分局出具的泰州市海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局部图。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七):国土海陵分局出具的泰州市海陵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别为农用地;
在调查过程中,负责实施阳光大道建设的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业务科科长曹维同志如实陈述了有关情况,并能认识到违法用地行为的严重性,请求本局从轻处理。
2014年7月24日, 本局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送达了《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泰国土资罚告字[2014]海陵第8号),告知本局拟对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所享有的权利。《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下发后,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陵区城东街道魏徐村28.1亩集体土地建设阳光大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魏徐村28.1亩集体土地建设阳光大道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泰州市海陵区公路建设办公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亩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744平方米道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7488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解缴至泰州市财政局10-888帐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5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 泰州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鞠俊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您的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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