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隔离期间有工资吗工资怎么算?

更新时间: 1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包含劳动者平常所有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在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可以不予发放奖金。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隔离期间工资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一条之规定工伤期间工资标准计算为以下3方面:(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加班工资不计算在内)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

绩效工资制度的前身来自于企业,是把工人的工资和产品数量挂钩的一种工资制度。那么,绩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公务员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公务员工资的构成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绩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尚无一个行之有效的、各方达成共识的绩效评估办法,这也是绩效工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专家普遍认为,首先,事业单位的...

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是,不能低于公司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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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涉疫情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来了。为高效做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进复工复产,9月14日,省人社厅对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社保缴费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记者 刘兵

   A  涉疫“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为医疗期

  问:劳动合同订立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B  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解除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问:劳动合同终止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C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问:劳务派遣用工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共享用工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D  受疫情影响,集体合同到期企业可这样处理

  问:集体合同期限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问:集体合同报送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E  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期间,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问:被依法隔离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F  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复工,应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的,企业如何支付其工资?

  答: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G  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这些情况工资如何支付

  问: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其他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未返岗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使用各类假情况: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H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

  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协商工资延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问:三项社保费缓缴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民生,我省明确了在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业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22个困难行业;相关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年底,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工伤、失业保险费延长缓缴至2023年5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J  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延至明年4月30日

  问: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有哪些事项?

  答:1.全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2.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3. 2022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降低至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不再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问:如何降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答:2022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降低至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按降低后的费率核定,不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另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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