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得了精神病,精神上怎么调整?

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并不会。
因为人的适应能力是很强的,这个适应能力包括对不同环境和不同对象(如合作对象、同居对象等)的适应。一个精神和心理本身都很正常的人,和一个精神病人长时间住在一起,这个正常人将会很快适应,习惯这个精神病人的存在、性格以及其的种种表现。所以说这个正常人并不会也变得精神错乱,但是他的举动会受到此精神病人的影响,不过当他离开那个精神病人又独自过了一段时间后,这种现象将会慢慢改变。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本身心理素质就很差(弱)或是在那段时间中精神压力很大、一直紧绷着神经的人,他们在这个精神病人身上会得到释放和解脱,甚至会莫名觉得自己和这个精神病人有很多方面相象。再加上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个“正常人”最终也有可能患上精神或心理疾病。
如果你长时间和一个精神病人待在一起,离开这个人后却发觉自己好像也精神错乱了,那么千万不要担心,最靠谱的方法就是先去专业的心理医院里做检查,如果结果正常,你就没必要太恐慌了。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一个人和带有某种显著特征的事物待久后,行为受到染指,就会认为自己也“变成”了这种事物或是带上了它的特征,但是当你离开这个事物后,这种想法便会慢慢消失。

嗯……,那为什么传销就那么厉害,直接给人洗脑了……

  • 传销组织的成员自己心理本身就很强大(不算精神病人)

一个正常人和精神病在一起,比一个正常人和神经病在一起变疯的几率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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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秦某回忆自己在精神病院那段不堪回首的日子时,几次哽咽得说不出话来。

    2001年11月6日下午3时,他正在上班,突然来了穿白大褂的两男一女,把他摔在地下,强行用白床单将其捆了起来,虽然当时他极力申辩,但还是被装到救护车上,送至北京回龙观医院。

    秦某回忆,入院后,他天天都向大夫解释、申辩自己没病,但医生均置若罔闻。在那里,他整日与精神病人为伍,被强迫接受所谓精神治疗,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回龙观医院规定,病人入院后两个星期才允许其家属探视。15天后,秦某的弟弟和单位领导到医院准备接他出院时,被医院拒绝。理由是:谁送进来的谁接走。41天后,秦某利用其弟到医院探视机会,才从医院跑了出来。

    “是我前妻。”秦某气愤地说。“1988年我和前妻离婚。离婚后我们两人仍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但我精神正常,行为规范,从未有过激行为。我是司机,入院前一直正常工作,如果我有精神病,单位领导怎能让我开车,我开的车谁敢坐?”

    去年7月,秦某经常头疼、睡眠不好,他的前妻陪他到北医三院、六院检查,医生根据他前妻的主诉认为他处于“偏执状态”。2001年11月5日,秦某再次到北医三院门诊,做了CT,诊断为“头痛待查”。此后,该院邀请北医六院有关专家进行了会诊,没有确切结论诊断为其有精神方面的病症。

    秦某没想到,他虽然逃离了精神病医院,可他的工作却没了。由于他被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影响太坏,所以刚过不惑之年的他,不得不办理了退休手续,拿着900多元的退休金,带着刚上高中的儿子,艰难度日。“我原来在单位上班时,工资奖金近2000元,我从医院出来后,不但名誉受到了损害,而且经济上也受到了这么大的损失。我前妻因为家庭矛盾报复我,我能理解。但我不明白,回龙观医院在其中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

    出院后,秦某以他前妻及两个姐姐和回龙观医院未经他同意,强行将他送至精神病院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共同赔偿他的误工费4233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秦某的前妻及两个姐姐共同赔偿他的误工费4233元,共同赔偿秦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向秦某赔礼道歉,并在秦某的单位张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回龙观医院承担诉讼费689元,并公开道歉。

    “秦某就是偏执型精神病。”北京回龙观医院办公室主任刘士成肯定地说。他向记者介绍,秦不仅有病,而且还很严重。其症状为:他对他爱人一直猜疑,怀疑她有外遇。他爱人曾与他一起到北医三院和六院看过病,北医六院诊断为偏执状态。11月5日,病人妻子的姐姐曾到医院咨询,医院大夫认为偏执状态就是精神病。第二天下午,他们医院的大夫和秦的妻子一起来到了秦的单位。当时秦拿着铁锹正在干活,医务人员怕他有过激行为,就从他后面把他绊倒,用保护带―――白床单,把他保护起来,带回医院。后来,医院请专家对秦某的病情进行了会诊,诊断他就是偏执型精神病。

    刘主任解释,北医六院诊断秦为偏执状态,但他们住院诊断的结论秦就是偏执型精神病,二者等同,这在精神病的归类里属重型精神病,精神病院为病人诊断治病需要先住院,经过观察才能确诊。虽然秦其他方面正常,还能开车,但他这种精神病只表现在对特定人特定的环境有不正常表现。当记者问及偏执状态有没有程度的划分时,刘主任果断地说,没有。

    刘主任认为,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没有对秦某进行法医鉴定,就认定他们有过错,是不公平的。

    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原被告双方均有一肚子意见。回龙观医院认为,法官凭什么没有对秦某进行司法鉴定,就认定他们有过错?日前他们已经上诉。而秦某则觉得,既然法院认定回龙观医院有过错,为什么没有按照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他的误工费和精神慰问金?8月13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杨审判长,将原被告的不满与疑虑告诉了他。他听后平静地解释,这个案例比较特殊,海淀法院民庭第一次遇到。庭审时,秦某逻辑思维清楚,有完全行为能力。法庭上,除了他前妻陈述他疑心重以外,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精神病。同时,秦所在单位出具了他精神正常,能正常工作的证明。从回龙观医院提交病历的记载看,秦某在入院初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患者,出院小结为:患者神清语利,生活自理、一般情况好,否认幻觉,仍可引出嫉妒妄想,不涉及妄想内容时如常人。做司法鉴定是有条件的,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及涉及财产分割时,法院才委托有关部门做司法鉴定,这个案子没有必要为秦某做司法鉴定。

    杨审判长认为,回龙观医院作为精神病治疗医院,救治对象有特殊性,采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治病救人的目的,限定严格的条件,而不能滥用权力。医院对病人的初步诊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病人家属的陈述。所以,医院应该审查被强制入院者与向其联系者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使恶意利用精神病院的强制措施成为事实的可能降到最低。在本案中,秦某的前妻不是他的监护人,而回龙观医院并没有对他们的夫妻关系进行审查,仅仅凭对方的陈述,就轻信其所言,贸然对正在正常工作的秦某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但鉴于我国法律未对精神病医院的有关审查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就无法回龙观医院的过错作出赔偿判决。

    他对近日精神病院频频当被告的现象深感担忧。他说,如果精神病院不建立审查程序,不对强制措施设立严格的界限,那么将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整个社会将人人自危。

    一位法学家指出,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这和此人的名誉有很大关系。显然,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将面对社会和旁人的异样眼光,个人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将一个正常人诊断为精神病人,不仅导致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判断错误,还会直接损害本人的名誉。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立法解决,公民很容易遭受侵权。

    近日,一些正常人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消息屡见报端。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的黑龙江农妇黄淑荣,因频频上访,被地方信访部门莫名其妙地鉴定为精神病人,并多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南京市民许海涛正在家中睡午觉时,被自称是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捆了起来,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在那里度过了48小时。出院后他才知道,是他的两个妹妹为他办的入院手续,起因是家庭矛盾。

    那么,应当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偏执状态是否就是偏执型精神病?北京安定医院的一位精神病专家说,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科与一般医院的看病程序不同,需要家属伴诊,有的患者不能主诉,要由家属反映一些情况,医生要与病人谈话,看其思维、逻辑判断能力,以及行为能力,还要进行心理测查,根据病人表现判断病情。偏执状态目前还不能认定为精神病,偏执状态是对某些事情的看法一时无法改变,认死理,一般的偏执状态,还不能判断是否应该强制入院。只有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精神病院可以根据与病人有监护关系的家属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病人接入医院治疗。

    精神病院对病人采取强制措施应该如何确定严格的界限?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位同志说,精神病人在入院前都要经过门诊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住院治疗。虽然有些精神病人不承认自己有病,但医生根据他的临床症状、体征、必要的辅助检查还是能够做出诊断的。对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可按规定,经相应的程序,收入医院进行治疗。如果一个人在正常工作,只是在某个方面有偏执状态的表现,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伤害和威胁,精神病医院不能强迫让其入院治疗。

    当记者问到鉴于精神病医院的特殊功能,精神病医院在病人看病的手续上和对亲属真伪的甄别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时,这位官员说,目前精神病医院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检验病人亲属证件的职能,但他们也注意到了目前社会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在钻空子,把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送医院治疗,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但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卫生部正在重新修订医院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相信新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出台后,医院的管理和服务将更加规范。(孔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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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今天刊发《安徽农民与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控强奸,已育有两子两女》一文,报道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刘华姬13年前从上海带回一名精神病女子,后类似夫妻般地过了13年的家庭生活,且育有4个孩子。因该女子有暴力倾向,刘华姬时常将她关在家中。后警方因刘“将该女子锁在家中长达十多年”将其抓捕。目前,刘华姬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文章刊发后,澎湃新闻读者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

  一位读者留言称,刘华姬有”五宗罪“:第一,法律禁止重度精神病人结婚;第二,大多数精神病都有遗传性;第三,违背妇女本人意愿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第四,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第五,限制该女子行动自由,有非法拘禁嫌疑。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婚姻法没有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列举规定,实践中一般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

  律师丁金坤称,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行为属于民事违法,并非犯罪。

  而在刘华姬一案中,其与精神病女子并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刘华姬至今不知道该女子的姓名、祖籍和年龄。

  至于刘华姬“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的说法,丁金坤认为,拐带并非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对于拐骗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姬直接将精神病女子带回家肯定不对,他应该报警或者报告给民政部门。

  丁金坤认为,刘华姬一案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和强奸。但非法拘禁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是否存在捆绑、殴打,以及如任该女子流浪在外是否会更不堪等因素。

  刘华姬一案中,虽然警方是以“将女子锁在家中长达十多年”为由介入抓捕,但检方最终只指控了刘一桩罪——强奸。

  丁金坤认为,刘华姬领回的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刘华姬的情况,丁金坤说,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轻罚。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则对刘华姬一案颇感踌躇。

  他认为,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但另一方面,刘华姬与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他建议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刘华姬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

  其次,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澎湃新闻此前采访了解到,刘华姬曾对其律师特别强调:起初当他提出这方面(性关系)要求时,女子是抗拒的,直到他“悉心照顾”了对方一个月之后,她才默许了这个要求。

  类似刘华姬的情况此前也屡有发生,因案情细节不同,因此判决也各有不同。澎湃新闻特梳理了如下三则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据沈阳今报2004年报道,单身汉李润路上碰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后,将其领回了家,此后一直同居,还共同生了一个孩子。因刘飞没有身份证,两人也没登记结婚。

  两年后,沈阳皇姑区法院认为李润明知道刘飞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李润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与李润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李润能够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李润被捕后刘飞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且生下了李润的孩子。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原判定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李润无罪,当庭释放。

  二、据海峡都市报2012年报道,福建漳浦人张某与患有精神病的女友经相亲认识,女友在张家暂住时,张某与杨某发生关系致杨某怀孕并生一女。因张明知女友是精神病患者,仍与她发生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 据深圳新闻网2012年报道,河南许昌刘某女因精神受到刺激入院治疗,并与男护士王某男互生好感。一天夜里,王某男查房时,将刘某女带到一间空病房里发生了性关系。后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刘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2009年10月,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王某男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的刘某女发生性关系,依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论处,随即依法以王某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某男不服提出上诉,魏都区法院后开庭重审。庭审中,康复后的刘某女当庭称自己真心喜欢王某男,才做了遂王某男意愿的事情。王某男也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确实喜欢刘某女,也愿意娶刘某女为妻。最终,法院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来源: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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