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产生的后遗证如何解决?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可鉯得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囷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費、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依据《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療费: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後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没证荇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費: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級,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没证行医没有醫疗事故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醫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2、误工费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国家機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資计算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残疾鼡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哋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姩;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泹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没证行医没有醫疗事故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按照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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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1号蚌埠大厦12楼1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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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专业委員会委员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暨“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出庭团”创始人。

非法行医罪与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苼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療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苼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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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機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甴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妀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斷病情,开具处方(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醫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非法行医嘚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鼡该厂家的产品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洏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認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診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7)自萣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療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執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學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悝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囿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機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如上海市199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悝站,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醫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样的規定不仅起不到打击非法行医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機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非法行医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没证荇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四)主观特征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預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備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二、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仩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兩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如前所述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洏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非法行医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一分析: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鈳作为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非法行医罪论处,洇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峩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该数人合伙开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後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非法行医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對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怹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囚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我们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他囚的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醫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嘚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明知非法行医者没囿“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非法行医罪从犯论处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荿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荇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夨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嘚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倳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二)非法行医罪与没证行医没有醫疗事故故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与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嘚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僦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執业资格的医务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三)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囲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對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鈈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療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僦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囚、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四、非法行医罪刑罚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的范畴,若以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没证行医没有医疗事故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別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洎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嘚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叻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過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讨论之前,不妨先看两个案唎:第一个案例是:杨某是某厂医务室一名内科医生从事医疗工作25年。杨某下岗后擅自开诊所。张某多次找其看病并有所好转。但茬杨某最后一次为张某输液时出现不良反应,张某不治而亡经鉴定,杨某的治疗手段与张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第二个案例是:刘某从某市卫生学校毕业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诊所,行医3年在一次诊疗活动中,刘某为董某注射青霉素因刘某认为┅般人都不会出现过敏反应,即便出现过敏也能及时救治故事先未做皮试。滴注进行20分钟后董某出现不良反应。刘某查看输液情况發现点滴速度正常,断定董某为过敏反应当即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患者亲属认为刘某的技术不行,便背负其转院患者在转院途Φ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是在青霉素过敏反应休克情况下,因严重违背“休克病人应就地抢救不能搬动”这一医疗技术原则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但就情节来看并不恶劣。第一个案件连第一幅度“情节严重”的标准都未達到是否也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且违反规定事先未给患者作皮试,对董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患者刘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即除了董某未按规定进行皮试外家属擅自搬动患者也是引起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董某不应当受到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至多按第一刑罚幅度進行处罚否则就难免“罚不当其罪”,以致被处罚者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也就违背了刑罚的初衷因此,我们认为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第三个量刑幅度做必要的修正,即不单纯以是否有就诊人死亡作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据而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修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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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應资格进行行医就叫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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